DBJ04/T 361-201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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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 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 的过程。

    将工厂生产的主体构配件(梁、板、柱、墙以及楼梯、阳台等) 运到现场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使用起重机械将构配件吊装到设计指定位置,采用预留 插筋孔压力注浆、键槽后浇混凝土或后浇叠合层混凝土等方式,使 得构配件及节点连成整体,并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件部品等组合而成,用于 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件部品的整体

    2.0.5设备与管线系统

    2.0.5设备与管线系统 facilityandpipelinesystem

    由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 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6内装系统interiordecoration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卫生间等组合 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 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8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 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 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 的装修方式。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 接口。

    2.0.13集成式厨房

    由工厂生产的地面、墙面、吊顶、厨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 并主要采用十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由工厂生产的地面、墙面、吊项和卫生洁具和设备及管线等集 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部品

    不进行建筑结构中设备及管线的预留预理,将设备与管线 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 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人排水立管的排水方

    facade panel

    中间夹有保温材料的内外两层混凝土板,采用拉结件市 接形成的预制外墙板。简称夹心保温外墙板。

    2.0.21混凝土粗糙面

    预制构件采用特殊工具或工艺,形成回凸不平或骨料量 混凝土表面。

    2.0.22钢筋套简灌浆连接

    2.0.23钢筋浆锚搭接连接

    在预制构件中预留孔道,在孔道中插入需搭接的钢筋, 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2.0.24金属波纹管浆锚搭

    在预制混凝土剪力墙中预理金属波纹管形成孔道,在 插入需搭接的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折 方式。

    2.0.25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

    采用铸造工艺或机械加工工艺制造,通过水泥基灌浆料的 作用,将钢筋对接连接所用的金属套筒,灌浆套筒可分为全灌 筒和半灌浆套筒

    2.0.26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

    以水泥为基本材料,配以细骨料、外加剂及其他材料混合而成 的干混料,加水搅拌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早强、高强、微膨胀等性 能,填充于套筒和带肋钢筋间歇内用于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干混 料。

    件和后浇筑混凝土的共同受力

    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架 埋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

    ocessed steel bar

    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采用专用设备按规定尺寸、形状预先 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 影响的缺陷。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存在的经过修复不影响构件受 能或安装使用性能的缺陷

    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构件,按照进场检验批所进行的 护层厚度、钢筋数量以及合同约定项目的检验

    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裂缝控制等性能指标所进行的 检验。

    3.1.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

    土建筑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岗位培 训,并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3.1.3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 原设计单位确认。

    3.1.4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

    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全过程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 ,并应及时存档、备案。

    3.1.5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 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

    条件特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宜进行施工过程检测,并及时调整 施工控制措施。

    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性判定、备案。施工前应对 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制定专门施工方案,并经监 理单位核准。

    3.2.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宜采用智能化建造技术,提

    3.3.1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各道工序的施工,应在

    3.3.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部件、部品

    3.3.4装配式混凝王建筑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部件、部品,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规定。 3.3.5部件、部品以及材料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 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3.3.6部件、部品以及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储 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清晰。储存与堆放条件不应影响部件、部品以 及材料的品质

    3.3.7装配式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和试

    3.3.8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需要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

    优易设直两定用安个尚生空品,研 配式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施工 ,并应防止扰动,

    3.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安全、环境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 环境保护责任制。

    3.4.2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对重大危险源、重大

    培训与交底,识别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各环 作业风险,并制订防控措施。

    3.4.4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的

    4.4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做出明显 识,拉警戒线.根据危险源级别安排进行旁站,严禁与安装作 关的人员进入。

    3.4.5施工及吊运作业使用的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支撑

    3.4.5施工及吊运作业使用的专用吊具、吊索、定型工具式 支架等,应进行安全验算,使用中应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石 于安全状态。

    3.4.6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

    施工时,严禁采用焊接连接。

    3.4.9构件、部品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对道路形成 污染;构件、部品安装过程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应采 取道路硬化措施。

    3.4.10预制构件安装施工期间,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有关规定。 3.4.11构件、部品安装应采取光污染控制措施。可能产生强光 的安装作业应采取防护和遮挡措施。夜间施,应采用低角度灯光

    的安装作业应采取防护和遮挡措施。夜间施,应采用低角度灯光 照明。

    3.4.12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废水、污水管理,应采取沉淀

    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的污废水

    施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水。严禁未经处理的污废 接排入市政下水管道。

    3.4.13构件、部品安装过程中,应对吊装设备、工器具的维

    行、存储时的漏油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不得直接污染土壤。漏油应 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 BO;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材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222的有关规定。

    4.1.4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级 作。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吊杆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主 的规定。

    4.1.5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进1

    1 厂家、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应确保符合要求; 2 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有效; 包装方式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要求; 3 4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计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进厂检验。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将采购的同一厂家、同批次材料、配件 及半成品用于生产不同工程的预制构件时,可统一划分检验批; 2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原 材料及配件,进场检验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

    仅可扩天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 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且该种原材料或配件不得再次扩 大检验批容量。 4.1.7材料应分类存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名 称、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并有防潮、防锈 批格饮人旧西

    1.7材料应分类存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料 、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并有防潮、防 施,符合环保要求。

    4.2.1钢筋进场时,应全数检查外观质量,并应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 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检查数量应按进 厂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 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 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企业或监理单位的代 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并能提供原材料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 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3成型钢筋的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 4成型钢筋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2的 规定。

    4.3.1水泥应根据预制构件设计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选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 2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0.60%; 3对预制构件颜色提出特别要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水泥品 种和厂家。

    .3.2水泥进场检验应符合下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同一强度等级且连续进场 的硅酸盐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 50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验进行水泥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问检 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性能进行试验,检验结果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同一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白度且连续进厂的白色硅酸 盐水泥,不超过5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水泥强度、安定性 和凝结时间检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性能进行试 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白色硅酸盐水泥》CB/T2015 的有关规定。

    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 使用。

    4.3.4预制构件用骨料应根据设计图纸选用并应符

    1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和颗粒洁净的天然砂或 机制砂,不得单独使用细砂或特细砂; 2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m,用于钢筋混凝土的砂 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用于预 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0.02%(以干砂的质量百 分率计); 3当天然砂或人工砂单独使用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混 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4粗骨料宜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和质地坚硬的洁净碎石; 5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m 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小于40%; 6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大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4,也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骨料 的最大粒径不宜大王板厚的1

    .5骨料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

    1同一厂家或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或600t 为一批; 2天然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 量和泥块含量试验:人工砂和混合砂还应增加石粉含量(含亚甲基

    蓝)和压碎值指标试验:再生细骨料还应增加微粉含量、再生胶砂 需水量比和表观密度试验: 3天然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 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试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微粉含量、吸水率 压碎指标和表观密度试验: 4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的有关规定; 5骨料进货验收宜逐车查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含水率。 4.3.6骨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大于28℃,低温季节骨料使 用温度不宜低于2℃; 2骨料中不得混入烧结物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冬 期生产时不得含有冰雪冻块; 3当采用混合砂时,应分别对混合前的砂和混合砂进行复试 检验; 4再生骨料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再生骨料应 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有关规定; 5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大于0.1%的骨料用于生产潮湿 环境用受力预制构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 反应技术规范》CB/T50733的有关规定。 4.3.7不同厂家或产地、规格和颗粒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储存,并 应避免混料或污染

    4.3.8预制构件用轻集料应按轻集料混凝土强度等级、密度等级

    1同一类别、同一规格且同一密度等级不超过200m为一批; 2轻细集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模数和堆积密度试验,高 强轻细集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3轻粗集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形系 数、筒压强度和吸水率试验,高强轻粗集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4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 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的有关规定。

    4.3.10轻集料的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集料应按厂家、类别、密度等级和颗粒级配分别存储,不 得混料存储; 2轻集料存储过程中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 3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避免树叶、泥土或有害物质 混入; 4轻集料在存储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扬和防压碎等措施

    4.3.11矿物掺合料选用应满足预制构件结构安全和耐久性要 求,且不应影响其外观质量,其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3.12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或粒化高炉 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宜选用F类1I级或Ⅱ级,粒化高炉 矿渣粉可选用S95级及以上各等级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技术指标的矿物掺合料,粉煤灰 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批,硅灰不超过30t为一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 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试验,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对相应的 性能进行试验:检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 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CB/T18046和《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的有 关规定,

    1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硅 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 2单独采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

    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 材料总量的40%; 3双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 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超过胶凝材 料总量的40%,且各组分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不应超过单独掺用时 的最大掺量; 4不宜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 5在使用过程中对矿物掺合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并 按复验结果使用。

    能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当选用无相关标准的矿物合料 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3.16外加剂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6外加剂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预制构件设计文件和生产工艺要求; 满足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 3与其他材料具有相容性: 4宜选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4.3.17减水剂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竣工资料4.3.18外加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释放氨限量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限量》( 588的有关规定。由外加剂引人混凝土中(以Na,0+0.658K

    计的)总碱量、氯离子含量和以Na,SO计的硫酸钠含量应分别小 于0.3kg/m,0.02kg/m和0.2kg/m; 2外加剂首次使用前,应进行与胶凝材料和细骨料的相容性 试验,不得有假凝、速凝、分层或离析现象; 3聚羧酸系减水剂不得与其他类型减水剂混合使用。当交 替使用时,使用前应清洗搅拌机和混凝土输送等设备; 4不同品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应对其相容性及对混凝土性 能的影响进行试验; 5外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颜色与留样不一致或变味、变质 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 使用; 6冬期生产应确保液态外加剂使用前搅拌均匀; 7宜采用单独的自动计量系统添加外加剂。

    4.3.19不同厂家、品种或性能的液体外加剂应分罐或池储存,存

    4.3.20混凝土拌制及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饮用水时,可不检验: 2采用中水、搅拌站清洗水等回收水时,应对其成分进行检 验,同一水源每年至少检验一次:回收水不得含有脱模剂或油脂等 杂质。 4.3.21混凝土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项自包括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离 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水泥胶砂强度比和 放射性等;

    4.3.21混凝土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项自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硫酸根 含量、氯离子含量、碱含量、水泥凝结时间差、水泥胶砂强度比 射性等; 2混凝土骨料为非碱活性时门窗标准规范范本,可不检测碱含量。

    合下列规定: 1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钢纤维不超过20t 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抗拉强度、弯折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 含量试验; 2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合成纤维不超过 50t为一批,按批抽取试样进行抗拉强度、初始模量、断裂伸长率 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比试验,增韧纤维还 应进行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数比试验; 3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JGJ/T221的有关规定。 4.3.23纤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钢纤维长度的2/3; 2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且不 宜小于0.35%;对抗拉强度不低于1000N/mm的高强度异形钢纤 维不宜小于0.25%; 3合成纤维用于混凝土结构增强、增韧时,纤维混凝土的强 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20mm。合成纤维用于 增强混凝土结构抗冲磨性时,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4不得使用严重锈蚀的钢纤维; 5纤维掺量和投料顺序需要按试拌结果确定。 4.4预应力材料 4.4.1预应力筋进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且同一强度等级的预应力钢丝不超过 60t为一批;每批随机截取试样进行抗拉强度、伸长率、弹性模量检 验;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的有关规定; 2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强度等级且同一批号的预应力 钢绞线不超过60t为一批;每批随机截取试样进行抗拉强度、伸长 率、表面质量及直径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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