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3-62-2019 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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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
在给定条件下,太阳辐射透过玻璃、外窗或幕墙所形成的室P 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过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厚透明班 离)所形成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
在照射时间内,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太阳辅 室内得热量与透光围护结构外表面(如:窗户)接收到的太阳 寸量的比值。
综合考虑了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如:窗户)的建筑遮阳设施遮 阳效果后的太阳得热系数硅钢片标准,即建筑遮阳系数和透光围护结构部件太 阳得热系数的乘积
在稳态条件和单位温差作用下,通过单位厚度、单位面积匀质 材料的热流量。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
当某一足够厚度的匀质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通过表 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 直等于各构造层材料热阻与蓄热系数的乘积之和
2.0.17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
evaluation for building envelop thermal performance 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 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 要求。
2.0.19换气次数air exchanger
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和 值。
2.0.20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名 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 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 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21空调年耗电量 annual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夏李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 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按照夏李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 立建筑面积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和采暖设备 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 斤消耗的能量的比值。
外围护结构上自然风气流通过开口的面积。用于进风者为进 千口面积,用于出风者为出风开口面积。
2.0.25 通风路径 ventilation path
自然通风气流经房间的进风开口进入,穿越房门、户内(外 公用空间及其出风开口至室外时可能经过的路线。
coatings for buildings
具有较高太阳热反射比和半球发射率,可以达到明显 的涂料。
2.0.27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solarradiation absorbability factor
3.0.1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环保的要求,按 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 3.0.2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设计,必须 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 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3.0.3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区划分为夏热冬冷
冬暖地区北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南区。宁德、南平和三明属夏热冬冷 地区,福州、平潭、莆田和龙岩属夏热冬暖地区北区,泉州、厦门 和漳州属夏热冬暖地区南区
3.0.4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
考虑夏李空调,兼顾冬李供暖。夏热冬暖地区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 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供暖。
3.0.5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李空调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取26℃,计算换气 次数应取1.0次/h; 2冬季供暖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取16℃,计算换气 次数应取1.0次/h。 3.0.6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的节能措施、节能指标和构件(材料、 设备)性能参数应一致,空调(供暖)负荷计算采用的建筑热工参 数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内容应完整。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技术措施 应纳入施工图设计说明,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强制性条文措施汇总表 应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
3.0.7新建居住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4.1.1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采光和减轻热岛效 应。当项目用地面积达到或超过10万平米时,宜在典型气象条件 下进行室外风环境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划布局。 4.1.2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的平面、立面设 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避免主要房间受东、西向的日晒。 4.1.3建筑遮阳设计应依据建筑朝向、日照等条件合理确定遮阳形 式,并兼顾采光、通风、隔热、视野、安全等功能
当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5。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窗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建筑各个朝向平均综合遮 阳系数按各朝向窗面积和朝向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的数值,并应按 下式计算:
值,并应按下式计算:
GCw Ae + As + Aw + An
A + As + Aw + A
式中:SHGCwE 东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w,S 南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w,W 西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wN 北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1.6居住建筑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
1.7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遮阳措施,建筑遮阳系娄 Cs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遮阳构造时,建 筑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1.7规定的限值。
.7建筑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限值(n
4.1.8建筑窗口的建筑遮阳系数SCs可采用本标准附录B的简化 方法计算。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北区建筑遮阳系数应取冬 李和夏季的建筑遮阳系数的平均值;夏热冬暖地区南区应取夏季的 建筑遮阳系数。窗口上方的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同一 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典型 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SCs可按表4.1.8取值:
表4.1.8典型形式的建筑遮阳系数SCs
4.1.9 透光围护结构遮阳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HGC=SC×0.87
准附录E选用; 窗墙面积比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 4.1.14 居住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2 屋面遮阳; 3 屋面种植; 4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5 屋面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6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7 屋面蓄水。 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面和外墙总热阻时,上述各项隔热 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4.1.14取值。封团空气间层的热阻值 可按照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选用,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 数的修正系数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
表4.1.14隔热措拖的当量附加热阻
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在建筑内的隔墙、隔断、内门窗等适当的部位开设通风口
2坡屋面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 3 设置户式或窗式通风器: 4有条件时,设计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拔风道等。 4.1.16 居住小区和建筑物宜采用下列绿化措施: 1 根据小区场地形态与功能,选择合适的绿化方式:道路、 广场、室外停车场周边和内部,以及建筑物周边宜种植高大遮阴乔 木。 2宜采用屋面、外墙面绿化等措施 4.1.17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 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 污染:搁板构造应有利于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以及缩短 室内外机的连接管路,提高空调器效率;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 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4.1.18安放空调室外机设施的遮挡格栅的通透率不应小于70%。 4.1.19 空调室外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宜布置在东向或西向的外墙上; 2不宜将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从下到上呈纵列地布置在列 立面上; 3在高层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设置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4.2m: 4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保证室外机排风不对吹,其水平间 距宜大于4m。室外机的排风不宜吹向其他房间窗口或阳台,排风 口与前方窗口或阳台的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不宜直接吹 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
1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不宜布置在东向或西向的外墙上; 2不宜将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从下到上呈纵列地布置在外 立面上; 3在高层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设置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 时,凹槽的宽度不宜小于2.5m,凹槽的深度不宜大于4.2m; 4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应保证室外机排风不对吹,其水平间 距宜大于4m。室外机的排风不宜吹向其他房间窗口或阳台,排风 口与前方窗口或阳台的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不宜直接吹 到行人区和绿化植物上。
4.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当体形系
的规定, 当体形系数不满足 4.2.1的规定,则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
表4.2.1的规定,则必须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
表4.2.1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4.2.2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 不应大于0.35。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 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3.0Wl(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或太阳得热系数不应 大于0.35)。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则必须按 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2.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情性指标应符合表 4.2.4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部分不 符合表4.2.4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热快
4.2.5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或加权平 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 不符合表4.2.5的规定时,则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 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表4.2.5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或加权平均综合 太阳得热系数)限值
平均传热系数、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 太阳得热系数)限值
注:本条文所指的外窗包括阳台门。
4.2.6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凸窗安装位置到外墙距离不应大于 400mm,或凸窗安装位置到外墙距离大于400mm时,不透明的上 顶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且不透明的上顶板和侧板传热系数不 应大于 2.0W/(m2·K)。
4.3.1北区单元式、通廊式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35,塔 式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40。
4.3.1北区单元式、通郎式居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35,塔 式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宜超过0.40 4.3.2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 不应大于0.25。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3.3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干屋面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3.0W/(m2.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35(或太阳得热系数不应 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4.3.4建筑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情性指标应符合表4.3.4的 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3.4的规定时,必须按 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 生能的综合评价。
表4.3.4建筑屋面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m2·K)l、热情性指标D
注:D<2.5的轻质屋面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4.3.5建筑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或加权平
均综合太阳得热系数)限值
注:1本条文所指的外窗包括阳台门:
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按本标准附
4.3.6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应有50%以上的居住房间通风 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当通风路径不能满足上 述要求时,居住空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4.3.7外窗宜选用通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认证的产品,性 能应符合本标准规定,且外窗使用所在地区应与标识推荐的适宜地 区相一致。
5.0.1当设计的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第4.2.3 条、第4.2.4条、第4.2.5条,或第4.3.2条、第4.3.3条、第4.3.4 条、第4.3.5条的规定时,则必须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 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 5.0.2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空 周供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供暖年耗电量指标,即应 符合下式的规定:
式中:EC一一所设计建筑的空调供暖年耗电量; ECref一一参照建筑的空调供暖年耗电量。 5.0.3各地区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时 外窗、天窗、外墙及屋面热工性能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注:本表中传热系数的单位为W/(m·K)。
5.0.4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
.0.4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 相同。
4空调额定能效比应取3.2,供暖额定能效比应取1.7; 5室内得热平均强度应取4.3W/m2。 5.0.6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评价时,建筑面积应按墙 体中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应按墙体中轴线计算,楼层高度应按楼 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应按墙体中轴线和楼板面计 算。
月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应按本标准附录H的方法进行修正,且 算用太阳辐射吸收系数不得小于0.4,并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 加热阻。
5.0.8建筑的空调供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
1空调供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 耗电量与供暖年耗电量之和: 2全年供暖能耗应为冬李供暖能耗的累计值,全年空气调节 能耗应为夏李空气调节能耗的累计值: 3夏热冬暖地区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供暖年耗电量: 4对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能耗计算对比时,应使用同一种计 算软件。
6.0.1建筑空调供暖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 充分考虑节能、环保与能源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 分析后确定。 6.0.2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 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0.3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供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 调器(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型式的冷热源。 6.0.4居住建筑内集中供暖的热源不宜直接采用电热供暖设备。 6.0.5当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或供暖时,应按本标准附 录J的规定选用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0.6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所 选用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6.0.6的数值。
6.0.6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所
表6.0.6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6.0.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 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0.7的数值。
7多联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
6.0.8室内的空调气流组织应满足人体热舒适要求,不应造成吹风 感。 6.0.9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 量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 6.0.10当室内设置新风全热交换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时,应便于 维护和检修。 6.0.11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0.12地下车库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排风。机械 排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机械排风的区域应优先采用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满 足不了要求时,应采用机械补风; 2宜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6.0.13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时,通风机械设备宜选用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6.0.14居住建筑宜设置固定式电扇调风作为改善热环境的辅助 施。
7.0.1给排水设计应根据节能、节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条件和 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系统供 水方式和生活用水定额。
7.0.2给水系统供水方式应根据市政供水条件、建筑物高度、用水
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0.4生活饮用水管道、设施不得受到污染,应有可靠的防回流污 染的技术措施,蓄水设施应有防止储水变质的技术措施。 7.0.5当供水条件充许时,经当地供水管理部门许可,二次加压给 水系统可采用管网叠压的供水方式。 7.0.6当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多层、高层建筑的直接供水时,其 给水、热水、直饮水、回用雨水以及中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 2分区内各用水点处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MPa,且不应小 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3各供水分区宜采用增压设备和水池(箱)联合的供水方式 不宜采用减压设施进行分区。 7.0.7各系统的增压泵房宜设置在供水区域的中心地点或用水量 集中的位置;当条件许可时,供增压水泵吸水的水池(箱)宜尽量 减少与用水点的高差。
量、供水高度及管网等因素经水力计算确定,配置的水泵性能应保 正水泵工况在高效区内运行。当采用变频调速泵组供水方式时,应 合理搭配水泵台数及流量调节设施,并宜采用全变频运行方式,给 水泵的效率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 价值》GB19762的节能评价值。 7.0.9小区及单体建筑的给水、直饮水、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 餐饮、绿化、景观、空调、游泳池、集中热水、消防、回用雨水、 中水等用水引入管上,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箱)前的补水管、 高位水箱的出水管及入户管上均应设置计量水表。宜设置用水量监 测平台,实现管网漏损和用水量异常报警。 7.0.10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节水型生活用 水器具应根据使用对象、建筑标准等因素确定,且性能参数应符合 本标准附录K的规定。 7.0.11给排水系统管材及配件应采用强度高、水力特性好、防渗 漏性能好、连接密封性好、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7.0.12地面以上的污水、废水及雨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至室列 管网或调蓄设施。雨水排放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 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规定。 7.0.13热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能 资源等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优先选用余热、地热、太阳 能与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 7.0.14热水的供应系统应保证用水点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7.0.15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干、立管机械循环,且系统管道应 满足同程布置的要求,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 大于 15s。 7.0.16生活热水管路、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等均应采用口 靠的保温措施。 7.0.17居住小区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合理划 分分区和确定灌溉设备。
7.0.14热水的供应系统应保证用水点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
满足同程布置的要求,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 大于15s。 7.0.16生活热水管路、水加热器、贮热水箱(罐)等均应采用可 靠的保温措施。 7.0.17居住小区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合理划 分分区和确定灌溉设备。
8.0.4低压配电系统中三相负荷应尽量平衡,单相供电的住户 应均衡分配到各相;三相供电的住户,照明、插座、空调等同 负荷不宜集中于同一相上。
8.0.5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供电企业的要求,无功补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8.0.9选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应不低于
8.0.10选用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交流 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8中2级的规定。 8.0.11居住建筑中住宅楼、商业服务网点、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 物间应采用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地下室照明、水泵、电梯、公共景 观及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应设低压电能计量装置
.0.12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耳
道、停车位,以及其他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 操作等的工作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具。 8.0.14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8.0.14的规定。
表8.0.14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9.0.1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应优先考虑可再生能 源的利用。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方案之前,应针对建筑 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可再生资源情况、利用可再生能源后 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技术经济性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经技术论 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9.0.2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集热器布置应与建筑的外观统一协调,不 应造成光污染。集热器布置在阳台和外墙时应不影响阳台和外墙结 构的安全,且应有防坠落措施。 9.0.3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生产、储存、保温、输送热水的 技术流程应满足全天候向建筑物内提供稳定热水的要求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且在晴 天、阴天时应以优先太阳能集热器生产热水为主,空气源热泵热水 机组为辅。 9.0.4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其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 9.0.4 的规定
空气热泵热水机(器)能效(COP
9.0.5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并网功能的光伏系统应报当地电网管理部门审核建设 方案,审批后方能开展设计; 2在工程验收阶段应向当地电网管理部门申请并网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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