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93-2019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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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1充电设施和电网之间电能计量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 电设施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安装的,对专线供电的 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 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 3.6.2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等级、接线方式及配置原则应符 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的 有关规定

    面积根据现场地形和环境合理分布。

    面积根据现场地形和环境合理分布。 4.2.3充电区的布置宜靠近供电区。 4.2.4充电区内的充电设备应布置在停车位旁且不应妨碍其他 车辆正常的停车、充电和通行。设备外廓距充电位边缘的净距不 宜小于0.4m电气标准规范范本,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4.2.5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电气安全防护应满足下列

    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2电源回路应安装D级防雷装置。 3应配备充电急停开关,开关用红色标识并配有保护盖。 4每侧箱门外应至少设置一处明显的“带电”国标符号警告 标志及“止步、有电危险”等醒目文字

    4.3.1充电设施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高压配电 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 规范》GB50060的有关规定;低压配电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在充电设施 建设处,当场地限制无法建设配电室时,可以采用箱式变配电设 备。箱式变配电设备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低压预装 式变电站》GB17467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 选用导则》DL/T537的有关规定。 4.3.2变压器绕组宜采用Dyn11联结方式。安装在室内的变压 器不宜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4.3.3供电负荷宜按以下方法统计: 充电机总容量宜按下式计算

    充电机总容量宜按下式计算

    4.4.1非车载充电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1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额定电流的选择和功能要求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的 规定。

    2非车载充电接口应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裸露带电导 本。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 3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用于 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取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4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站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 于将非车载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站监控系统,并接 收来自监控系统的指令。 5非车载充电机宜采取安全充电防护措施,当车辆蓄电池 管理系统异常时主动停止充电,避免因电池过充导致火灾事故。 4.4.2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压,额定 电流不应天于32A。交流充电桩应具有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 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流电源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和 计费信息。 3具备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 出电源。 4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具备自 检及故障报警功能。 5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 动切断电源并故障报警。 4.4.3公用及专用充电系统应具备与监控系统进行数据通信的 功能,能够上传充电设备与电网相关的基本信息(功率、充电电流 等);应具备故障报警及故障录波功能,并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4.4.4室外安装的充电设备,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充电设 备本体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或者另行安装防尘、防雨设施。 4.4.5充电设备本体应做好安全防护,采取防止误开门的安全 措施,具备开门报警的功能。 4.4.6充电设备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安装

    4.5.1监控系统应由供电系统监控、充电系统监控和安防监控 等构成,并具备数据远传接口。

    4.5.2供电系统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系统监控应采集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号、电 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等信息。 2供电系统监控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并关或断路器的分 合闸。 3 供电系统监控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报警、事件记录、故 障统计和打印等功能

    4.5.3充电系统监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

    1经营性集申式充电站和专用充电站可单独设置安防 系统。 2安防监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 术规范》GB50348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有关规定。 3安防监控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与其他系 统的时间一致

    4.6.1充电侧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

    程》DL/T5137的有关规定。 2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根据实际用电负荷选择,应保证最 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的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 能表标定电流的20%。 4.6.2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规定 4.6.3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4.6.4充电设备具有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 配置计量电能表

    1.7十建及其他配套设

    1充电设施宜利用现有建筑和场地进行改建。新建时,建 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 能环保型产品。 2充电站各房间宜设置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 入室内的措施。 3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4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 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5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 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4.7.2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排风应选用低噪声通风装置且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 声的要求。 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 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7.2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排风应选用低噪声通风装置且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 雷的要求。 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 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3变压器室、配电室采用机械通风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 燃烧材料制作。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4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相结合。 5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6配电室、变压器室等电气房间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 和线路通过。 7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25℃,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 宜超过士5℃;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75%,在任何情况下无凝 露产生

    4.7.3防雷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2电气设备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 4.7.4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相关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表4.7.4规定的数值

    4.7.4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4.7.4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相关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表4.7.4规定的数值

    表4.7.4充电设施相关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2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内的监控室、配电室宜装设应急照 明,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有关规定。 3在已建成建筑或场地内安装的各类充电设施,其充电区

    2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内的监控室、配电室宜装设应急照 明,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 的有关规定。 3在已建成建筑或场地内安装的各类充电设施,其充电区

    域或的照明宜利用场地原有照明。不满足要求时,可增加局部 照明

    4.7.5安全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 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 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 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表4.7.5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

    注.于式变压器包括SF6气体变压器和环氧树脂滤铸变压器等

    2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的有关规定, 3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4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有明显的电源切断装置,发生火 灾时,应能立即将电源切断。 5电动汽车充电站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E 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粉灭 火器。 6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内的充电区应设置灭火毯、消防沙 箱。消防用沙应保持充足和干燥,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 位置。

    7公用充电设施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 8充电设施内电气房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 标志,未经授权人员不可进人。 4.7.6标志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施内应进行标识,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包括功能识 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2电气设备的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上 海市供电部门标识管理工作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4.8.1在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贯彻国家节能政 策,合理利用能源。 4.8.2新建建筑物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4.8.3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均为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4.8.4选取适当的照度标准,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 高、寿命长的节能灯具。 4.8.5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 准的节能评价值

    4.8.1在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贯彻国家节能政 策,合理利用能源。 4.8.2新建建筑物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4.8.3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均为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4.8.4选取适当的照度标准,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 高、寿命长的节能灯具。 4.8.5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型,且能效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中能效标 准的节能评价值

    5.1.1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 力设施施工或机电安装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充 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准。 2施工单位应接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 范的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 物资料、工程和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 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和要求 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 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接照相应程序报审,经 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应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5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并有总体布置 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 现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并要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 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 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7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

    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 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8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经检定或 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9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 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 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1.2自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2交流充电桩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落地式 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至少0.2m,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 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 3充电设备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 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4充电设备安装应可靠接地。 5充电设备安装好后电缆沟(管)应可靠封堵。 6 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7电缆的敷设,应排列整齐、捆扎牢固、标识清晰,端接处长 应留有适当富裕量,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电缆接入供电和用电设备柜时,应捆扎固定,不应对柜内端子或 连接器产生额外应力。

    5.1.3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施工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有关 规定。

    5.2.1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

    5.2.1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验收及质量 检验评价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充换电设施投运后稳定

    5,2.2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 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材料。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2.2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 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材料。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具备完整的施工技术材料。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 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2.3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 验收条件: 1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 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工厂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 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告。 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峻工图纸 5.2.4自用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峻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电动汽车用户等 参加,并完成验收报告文件。 2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 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3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 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有关规定。 4供电及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5若交流充电桩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则应对三相电源的接

    5.2.3验收前,相关单位应完成工作并递交申请文件,达到如下

    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 合格证件以及装配图等技术文件。 2制造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产品工厂验收报告。 3施工单位完成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已向 建设单位提交安装记录和安装调试报告。 4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5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峻工图纸

    5.2.4自用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电动汽车用户等 参加,并完成验收报告文件。 2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 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3低压隔离电器和导体的选择、配电设备布置、配电线路的 保护、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的有关规定。 4供电及充电设备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 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 5若交流充电桩采用三相电源供电,则应对三相电源的接

    线进行检测,不应出现反相序。 6交流充电桩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 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7交流充电桩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 及图形。 8交流充电桩的人机交互、刷卡付费、通信、安全防护和自 检等功能,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 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9交流充电桩的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 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平均故 障间隔时间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 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有关规定 10交流充电桩的充电插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的有关规定。 11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有关规定。 12交流充电桩与监控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能 源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 备通信协议》NB/T33007的有关规定。 5.2.5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的峻工验收应符合现行能源行业标 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的 有关规定

    5.2.6文档资料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收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设备的产品说明书; 出厂检测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及安装图纸等 技术文件;现场安装调试报告 2验收报告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验收测试记录(含测试大

    钢);验收缺陷或差异记录;设备及文档资料现场验收报告(附现 场设备验收清单和文件资料清单);验收结论

    5.2.7验收达到以下要求时,可认为验收通

    1工程的文档资料齐全。 2所有软、硬件设备型号、配置、数量和技术参数均满足项 目合同、技术协议及国家标准的要求。 3验收结果满足验收大纲、项目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要求。 4无缺陷项目或“差异”项属于偏差,不致影响系统正常运 行或安全,系统可按“合格”处理

    6.0.1住宅小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宅,所有配建停车位均应满足充电设施安装和使 用条件(包括预留充电桩安装位置,管线、桥架和电缆、电表箱安 装位置等)。 2充电设施的供电配套容量应按照总停车位数的10%负荷 容量进行配建,按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同时系数按本标 准第4.3.3条进行取值

    2充电设施的供电配套容量应按照总停车位数的10%负荷 容量进行配建,按100%负荷容量预留建设空间,同时系数按本标 准第4.3.3条进行取值。 6.0.2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 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 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 车位的12%;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 的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 停车位的30%。 6.0.3停车换乘(P+R)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0.2办公场所、独立用地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等公共停车

    1新建停车场:一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 总停车位的15%;二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 车位的12%;三类地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 的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 停车位的30%

    6.0.3停车换乘(P十R)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应少于总停车位 的15%。 2具有非车载充电机的充电停车位的数量不应少于总充电 停车位的30%

    6.0.4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

    1高架桥孔:具备条件的高架桥孔应优先用于充电设施建 设,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一类地区≥15%, 二类地区≥12%,三类地区≥10%。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应符

    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路内停车泊位:以不增加交通拥堵为原则,可利用小区周 边道路停车资源建设时段性公用充电设施。 6.0.5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的公用充电设施至少应配建8 个非车载充电机

    附录A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

    附录A充电设施发展区域划分

    A.0.1一类地区包括

    内环以内地区,市级副中心(包括徐家汇、花木、江湾一五角 场、真如地区),世博地区及新能源重点发展地区(包括嘉定国际 气车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虹桥商务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内外环间、郊区新城、闵行区、嘉定区、浦 东新区。

    消防标准规范范本A.0.3三类地区包括:

    两类地区外的其他区域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接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应接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3 《电磁兼容 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 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17625.6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5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3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0《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 1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3《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17467 14《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15《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6《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GB/T18487.1~3 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GB/T20234.1~3 18《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 19《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2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22《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 23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

    24《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 25《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 2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2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30《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3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32《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 3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34《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3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 3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峻工验收规范》NB/T33004 3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3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39《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 4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034 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 42《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4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4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9 45《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46《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47《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4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4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 5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镀铬标准5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5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5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5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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