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084-2014 建筑节能门窗用木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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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采用集成材作为制作材料时应满足LY/T1787的要求,外观质量应符合优等品要求,可视面拼条 长度除端头外应大于250mm,宽度方向无拼接,厚度方向相邻层的拼接缝应错开,指接缝隙处无明显缺 陷。
6.1.1木型材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木型材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不明显”三层标准规范范本,是指正常视力,在视距大于1m时不可见,在不大于1m时可见的缺陷。
a) 死节、虫眼直径小于3mm,长度小于35mm允许用腻子修补,直径大于3mm,长度大于35mm用 同一树种材修补; b) 由加工引起的劈裂,宽度小于3mm,深度小于3mm,长度小于8mm裂缝允许用腻子填平,超过 的裂缝用同一树种材修补; c) 树脂道外露,宽度小于3mm,长度小于10mm树脂道外露,用同一树种材修补; dx 补块应使用同一树种木材,木材的纹理、颜色应与原材料接近,修补后的木材应接缝严密,胶 接牢固。腻子修补应牢固平整,颜色应与原木材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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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材外形尺寸见图1,极限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应符合JG/T176的要求
应符合.JG/T176的要求
6.2.3倒角半径(r)
型材的表面最大翘弯不超过1%。
型材的边缘直度不超过1.0mm/m
型材的边缘直度不超过1.0mm/m。
型材的扭曲不超过2%
端头切斜度不宜超过2°
6.2.9边缘最小厚度
木型材边缘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6mm。
木型材边缘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6mm
上有标注,且能测量的角度,其角度偏差不宜超
6. 3. 2 气干密度
木型材气干密度不宜小于0.47g/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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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试件的两断面剥离率为10%以下,且同一胶层剥离长度之和不得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集成材 之间指接胶合的情况下,平均剥离率为10%以下。当使用两个试件时,平均剥离率为两试件的平均值; 一个试件时,该试件的剥离率即为平均剥离率。
6. 3.4 抗弯强度
木门窗用木型材抗弯强度不应小于23MPa。
才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中不低于E级的要
7.1.2检量工具包括:
钢板尺,精度为0.5mm;
7. 1. 3检量方法
用检量工具对木型材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量并按表1判定,
7.2.2测量功能结构尺寸采用精度至少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2.2测量功能结构尺寸采用精度至少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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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6941中6.3规定执行。
按GB/T19367中的规定执行。
TB/T19367中的规定执行
按GB/T6941中6.3规定执行。
采用精度0.5mm的钢卷尺进行测量
利用万能角度尺对所检型材进行检验,每根型材所检角度测点不少于3处,取其平均值作为检验
利用万能角度尺对所检型材两端头进行检验,取最大偏差作为检验结果
7.10.1含水率、气干密度
7.10.1.1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式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
表3含水率、密度检验所需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7. 10. 1. 2 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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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试件按7.10.1.1中的规定锯制; b)分别编号对应位置的木型材(见图5中编号2及2’),计算出含水率及含水率差 c)检验方法:按 GB/T 1931 中的规定进行。
7.10. 1. 3 气干密度
a)试件按7.10.1.1的规定锯制; b)分别编号对应位置的木型材(见图5中编号3及3’); c)检验方法:按GB/T1933的规定进行, 计算结果精确至0.01g/cm3
7.10. 2 浸渍剥离性能
按LY/T1787中6.3.3规定执行。
7.10.3 抗弯强度
型材厚度小于20mm时,按GB/T21140中8.1.2规 型材厚度大于20mm时,按GB/T1936.1中的规定
7.10.4甲醛释放量
按GB18580中的规定执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包括: a) 外观质量检验: b) 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浸渍剥离、含水率检验。 8.1.2 型式检验 8.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一次;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厂检验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浸渍剥离、含水率检验。
8. 1. 2 型式检验
8.1.2.2型式检验包括所有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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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规格尺寸检验
表4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8. 2. 2 外观质量检验
表5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方案
8.2.3理化性能检验
8.2.3.1含水率、气于密度、浸渍剥离、抗弯强度抽样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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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含水率、气干密度、浸渍剥离、抗弯强度抽样
2甲醛释放量抽样方氵
8.3.1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判定
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 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以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 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 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 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 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8.3.2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判定
2.1含水率、浸渍剥离
在检验含水率、浸渍剥离各项中,若达到该项检验合格标准的试件数超过90%以上,则视为整批合 格。若合格数在70%以下,则视为整批不合格。若合格数介于70%~90%之间,则应再取两倍的试件,重 复该项试验,若合格数超过90%,则视为整批合格,若低于90%视为整批不合格。
8.3.2.2气干密度
样本的气干密度均符合指标值时判该批产品的气干密度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复检样本的气干 密度均符合指标值时判为合格。
8.3.2.3抗弯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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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中抗弯强度试验符合指标值的试件数量分别等于或大于该项试件总数的80%时判为合格,小于 80%时应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样本的合格试件数等于或大于复检项试件总数的80%时方可判为合 格。
技术交底8.3.2.4甲醛释放量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 为不合格。
9. 1.1 产品标记
凡检验合格的木型材产品,应在适当位置加盖永久性标志,注明品名、厂名、厂址、执行的标准号、 类型、树种、规格、注册商标。产品如有特殊用途,可在品名之后加小括号记载。
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产品名称、数量、标准编号及防火、防水、防漠 等标记。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必要时也可按材料、用途分别用防水材料密封 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亦可供需双方商定,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室内,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 产品应以合理间隙、垛高平整放置在断面尺寸为100mm×100mm木垫条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贮存的产品应远离火源。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变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应在地面放置木垫条。木垫条间距以不造成木型 材变形为宜。 贮存产品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受潮
运输时应平整堆放,避免重压,轻装轻卸。 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止破损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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