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18年)(京建发[2018]56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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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 33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341 明挖基坑. 341

    说 明 ..345 第一节 区域绿化、庭园工程 ..347 第二节 市政道路绿化、庭园工程 ..348 第三节 公园绿化、庭园工程 .349 第四节 屋顶绿化、庭园工程 350

    第三部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二章 设备安装工程

    (二)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工期可调整。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原合同工期执行。 (三)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溶洞、暗滨、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基 础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增加工期。 、凸)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 定调整工期。 (五)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或质量管理文件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影响关键线路工期时, 由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工期。 六、工程实际峻工日期的确定 一)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峻工日期。 (二)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峻工验 收,或完成峻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提交峻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峻工日 期。 (三)工程未经峻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峻工日期。 七、建筑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工期,发生时应执行第二部分市政工 程的工期。 八、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土壤标准,注明“×××以

    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云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页,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 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 建筑面积。 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 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 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着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 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 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 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 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 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立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3窗合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 立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 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应按其结构板水平 没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 上的,应按雨逢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贞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 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并、提物并、管道并、通风排气竖并、烟道,应并入建 筑物的首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质盖的采光并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 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 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V 3.0.22有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页盖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 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直然层建筑面 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直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 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麦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 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 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百(飘)窗,窗台与室内 也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 由(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一、本部分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它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共三章。适用于北 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等工程。 二、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定额工期是指单项(位)工程工期,即单项(位)工程 自地基与基础工程挖土或原桩位打基础桩之日起,至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 到国家和北京市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 地下障碍物处理、开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工文件编制等所需的时间。 三、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第三章专业工程的定额工期是确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司工期的基 础。 四、有关规定 (一)同司期施工的群体工程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位)工程时,建设工程项目总工 期以最大单项(位)工程的工期为基数,加上其它单项(位)工程的工期总和乘系数计算,且 增加工期不超过180天。其中:两个单项(位)工程的,第二个乘系数0.15;三个单项(位) 工程的,第二、三个乘系数0.1;四个单项(位)工程的,第二、三、四个乘系数0.08;四个 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再计算增加工期。即: 公式一:两个单项(位)工程

    一、本章包括土0.00以下工程、土0.00以上工程和整体更新改造工程,共三节794个定额 子目。 二、0.00以下工程 本节按有、无地下室划分为2小节。 (一)无地下室工程,按基础类型及首层建筑面积划分。 定额子目工期为完成土0.00以下工程施工的时间,不含坑底基础桩和坑底地基处理工程 (二)有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层数及地下室建筑面积划分。 定额子目工期为完成土0.00以下土方、基础、结构、装饰装修、通用安装等工程施工的时 可,不含坑底基础桩和坑底地基处理工程;其中结构工期包括土方、基础及结构等工程。 三、±0.00以上工程1 本节按工程用途、结构类型、层数及建筑面积划分为12小节, (一)定额子目工期为完成土0.00以上结构、装饰装修、通用安装等工程施工的时间;其 结构工期包括结构、屋面及外装修等工程,但会议楼、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高层公共建筑工程不包括外装修工程

    (二)定额子目工期按完成设计图纸全部装饰装修工作,综合各种装修做法而编制,其中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全钢结构住宅工程和全钢结构办公楼工程是按装配式装修编制 四、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本节按工程用途划分为4小节。 (一)本节适用于施工总承包的整体更新改造工程,室内家具、设备等未整体腾空或局部 进行更新改造的工程执行2018《北京市房屋修工程工期定额》。其中: 1一股公共建筑工程适用于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体育场等工程。 2.特株功能公共建筑工程适用于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实验楼等工程。 3.大空间公共建筑工程适用于影剧院、体育馆、购物中心、大型商场等。 (二)定额子目工期为完成建筑物屋面和外装饰、保温、室内楼地面、大棚、墙柱面、 窗、轻质隔墙、隔断等装饰装修,电气及智能化、通风空调、给排水和采暖、电梯等通用安装 工程施工的时间。其中一般装修标准的工期不包括中央空调或喷淋系统工程主管道、幕墙等改 造工程。 (三)装饰装修标准

    注:1.高级装修:墙面、楼地面每项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 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2.中级装修: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中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 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3.宾馆、酒店工程按装饰装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确定。

    注:1.高级装修:墙面、楼地面每项分别满足3个及3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关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 个及2个以上高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2.中级装修:墙面、楼地面、天棚、门窗每项分别满足2个及2个以上中级装修项目,并且每项装修 项目的面积之和占相应装修项目面积70%以上者。 3.宾馆、酒店工程按装饰装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确定。

    五、工期计算规则 (一)单项(位)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单项(位)工程工期按土0.00以下工程与土0.00以上工程定额子目的工期 或结构工期(含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的定额子目工期或结构工期,下同)之和计算 具体方法如下: 1.土0.00以下工程的结构工期大于土0.00以上工程的结构工期时,按0.00以下工程的 工期与土0.00以上工程的结构工期之和计算。 2.土0.00以下工程的结构工期小于等于土0.00以上工程的结构工期时,按土0.00以下工 程的结构工期与土0.00以上工程的工期之和计算。 (二)土0.00以下工程 1,无地下室工程工期按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有地下室的按地下室建筑面积总和计算。 2.单项(位)工程土0.00以下工程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基础类型组成或层数不同的,无变形 缝时,先按全部面积计算不同类型或层数的相应工期,再按不同类型各自的建筑面积加权平均 计算;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类型或层数各自的面积计算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 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12%计算。 3.独立的地下车库工程或单项(位)工程的土0.00以下工程单独发包时,执行有地下室工 程相应的定额子目工期。顶面覆土厚度在1m以内时,不另增加工期;覆土厚度在2m以内时,

    按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每1000m增加工期5大;覆主厚度在2m以外时,按最大单层建筑面积每 1000m增加工期10大。 (三)±0.00以上工程 1.工期按土0.00以上部分建筑面积计算。 2.单项(位)工程0.00以上结构相同,使用功能不同的,无变形缝时,按不同使用功能 对应建筑面积占比重大的计算工期;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使用功能的面积分别计算工期,再 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12%计算。 3.单项(位)工程土0.00以上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结构类型组成的,无变形缝时,先按全部 面积计算不同结构的相应工期,再按不同结构各自的建筑面积加权平均计算;有变形缝时,先 按不同结构各自的面积计算相应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12% 计算。 4.单项(位)工程土0.00以上层数不同的,有变形缝时,先按不同层数各首的面积计算租 立工期,再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12%计算。 5.单项(位)工程主0.00以上分成若十个独立部分时,先按各独立部分计算相应工期,再 以其中一个最大工期为基数,另加其它部分工期的12%计算,4个以上独立部分不再另增加工期。 土0.00以上有整体部分的,将其并入到最大部分工期中计算。 6.钢一钢筋混凝土组合结构

    (1)檐高100来以下的单项(位)工程,若劲性钢结构部分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且高度不低于檐高的1/3时,除按原结构类型计算工期外,另按劲性钢结构部分的面积所对应 的结构类型增加20%工期。 (2)檐高100米以上的单项(位)工程,执行土0.00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工程工期,不另 调整。 (四)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1.工期按发、承包施工范围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标准计算。 2.单项(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按不同使用功能对应建筑面积占比重大的功能计 算工期。 3.同司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位)工程时,项目总工期按第一部分说 明的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4.更新改造工作内容不包括中央空调或喷淋系统主管道改造,设计图纸仅对室内装饰装修 及中央空调末端、喷淋系统未端等进行改造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宾馆酒店工程设计为3星及以下,按3星装修工期计算:4星按3星装修工期乘1.15 计算;5星及以上按3星装修工期乘1.3计算。 (2)一般公共建筑、特殊功能公共建筑、大空间公共建筑各自对应子目:采用一般装修 按一般装修工期计算:采用中级装修,按一般装修工期乘1.15计算:采用高级装修,按一般装

    修工期乘1.35计算;采用装配式装修,按一般装修工期乘0.9计算。 3)同时施工的外墙面工程为十粘、水刷石、涂料、镶贴做法时,不另增加工期:为幕 墙时,幕墙工期经专家论证属关键线路的部分,可另行计算。 5.本小节定额子目工期不包括结构改造的施工时间。工程需结构改造的,结构改造经专家 论证属关键线路的部分,另行计算。拆除工程,按下表另行增加工期

    注:不包括结构拆除工期

    6.本小节大空间公共建筑定额子自工期不包括钢结构屋面改造工程工期,发生时按专业工 程网架吊装相关子目,另行计算。 (五)其他 1.住宅工程中短肢剪力墙结构执行框架结构的相应工期

    2.L0FT形式工程在计算工期时,层数按1.5倍自然层数计算确定。 3.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的单项(位)工程预制率:檐高60来以下是按40%编制,檐高60 米以上是按20%编制。预制率每增加5%(不足5%按5%计算),定额工期按相应定额减少1%。 4.业务楼、食堂餐厅执行办公楼的工期,科研楼、培训楼、幼儿园执行教学楼的工期,贸 中心执行购物中心、商场的工期。 5.土0.00以上工程除按檐高划分项目外,单项(位)工程有效层数范围内的部分层高超过 标准层层高(或平均层高)0.5米时,每个超高楼层的工期按增加37天计算。 楼层局部超高(含按檐高划分项目的单位/项工程的层高超高)的工程,可经专家论证后 另行增加工期。 6.单项(位)工程的精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与设计图纸包括内容不一致时,按相应定额工期 扣减以下调整工期差值计算:

    (2)宾馆、酒店工程

    (2)宾馆、酒店工程

    (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特殊功能公共建筑工程

    (5)大空间公共建筑工程

    7.基础土方开挖后打基础桩和坑底地基处理,可另增加工期。 8.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采用做法施工、基坑采用内支撑基坑支护时,可另增加工期。 9.地基与基础工程开挖一层土方后再打护坡桩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依据施工方案确定 护坡桩施工增加的工期天数,但最多不超过50天,

    第一节 ±0.00 以下工程

    结构类型:1.砖混结构

    第二节 ±0.00 以上工程

    结构类型:1.砖混结构

    结构类型:1.砖混结构

    结构类型:2.现浇剪力墙结构

    结构类型:2.现浇剪力墙结构

    结构类型:2.现浇剪力墙结构

    结构类型:2.现浇剪力墙结构

    土建标准规范范本结构类型:2.现浇剪力墙结构

    结构类型:3.现浇框架结构

    结构类型: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结构类型: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结构类型:5.全钢结构

    结构类型:5.全钢结构

    结构类型:5.全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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