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73-2010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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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塔式起重机运行或固定状态时,空载、塔身处于最大高度、 吊钩位于最小幅度处,吊钩支承面对塔式起重机基准面的允许最 大垂直距离。

    2.1.23最大独立高度maxin

    指制造厂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无附着状态下,起升高度 近能达到的最大值

    指制造厂设计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在附着状态下,起升高度 所能达到的最大值。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最大悬臂高度maximumcantilev

    1.27附着装置anchoragedevid

    将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塔身按一定间隔距离的要求,锚固于 建筑物或基础上的支承件系统。

    .1.28起重特性曲线liftingperformancecurve

    表示臂架型起重机起重作业性能的曲线,由起重量曲线和走 升高度曲线组成。

    2.1.29起重量曲线liftingcapacitycurve

    表示起重量随幅度改变的曲线。直角坐标系的横坐标为帽 度,纵坐标为额定起重量。

    2.1.30起升高度曲线liftingheightcurve

    表示最大起升高度随幅度改变的曲线。直角坐标系的横坐标 为幅度,纵坐标为起升高度。

    2.1.31安装检验评定checkingandevaluatingaftererection

    对安装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塔式起重机的质量 状况、作业环境、安装质量、安全装置及整机性能等与标准规范

    的符合程度的验证和判定。

    检验评定机构出具的对塔式起重机的质量状况、作业环境、 安装质量、安全装置及整机性能等相关项目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及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

    u 结构件长度系数,摩擦系数 速度; t一时间,温度; 转速,零部件数目。

    验评定: 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 现场安装使用达最大独立高度时: 3 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4 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5 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6 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7 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 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3.0.5 提交检验评定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 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 1)产权备案证明; 2)设备履历手册; 3)安装告知回执; 4)产品出厂合格证; 5)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6)上两次的检验评定报告;

    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 现场安装使用达最大独立高度时; 3 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4 距上次检验评定期限满一年时; 5 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 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3.0.5提交检验评定的

    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 1)产权备案证明; 2)设备履历手册; 3)安装告知回执; 4)产品出厂合格证; 5)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6)上两次的检验评定报告;

    3.0.6进行现场安装检验评定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3.0.8检验评定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

    具备现场检验评定条件或检验评定中发现可能对人员的人身安全 和健康有危害时,应立即停止检验评定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安

    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检验评定机构应依照本规程进行检验评定工作,并对检验评 定结果及检验评定结论负责。 3.0.9根据建筑塔式起重机的特点和监督管理的要求,并结合 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塔机安装使用的实际情况,检验评定的具体内 容包括以下四个分项: 1 设备质量状况,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 2 作业环境及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 3 安全装置及其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整机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 3.0.10根据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每一个检验评定分项 中应包括本规程的检验评定项目,每个检验评定项目应达到本规 程的质量安全要求。 3.0.11检验评定项目的评定合格条件和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本 规程附录B的规定;其中的钢丝绳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的规定;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及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应符合本规程 附录D的规定。 每一具体项目的检验评定可采用下述几种方法之一或几种方 法的组合应用: 1外观检查(观察检查)。主要是针对外观质量状况的定 性检查。 本规程的4.1.1~4.1.6、4.1.8、4.1.9、4.2.1~4.2.3、 4.3.1.~4.3.8、4.4.1~4.4.8、4.4.11~4.4.15、4.5.1~ 4.5.6、5.2.1、5.2.4~5.2.8、5.3.1~5.3.7、5.4.1、5.4.3、 5.5.1~5.5.6、5.5.8~5.5.13、5.6.1 ~5.6.8、6.0.1~ 6.0.10、6.0.12、6.0.13、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 方法。 2目测检查。对那些无需进行精确测量的尺寸、距离等参 数,在外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粗略估计。 本规程的4.1.4~4.1.9、4.2.1、4.3.8、4.4.4、5.1.1~

    5.1.3、5.2.2、5.2.6~5.2.8、5.3.1~5.3.4、5.3.6、5.3.7、 5.4.1、5.4.3、5.5.2~5.5.5、5.5.8~5.5.14、5.6.4、5.6.5、 5.0.1~6.0.13、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 法。 3尺量检查。采用卷尺、游标卡尺、塞尺、水平尺、经纬 仪、水准仪、全站仪、测距仪等设备进行尺寸、距离等参数的定 量测量。 本规程的4.1.1、4.1.4~4.1.9、4.5.6、5.1.1~5.1.3、 5.2.4、5.2.6、5.2.7、5.3.1、5.3.6、5.4.1、5.4.4、5.5.2~ 5.5.5、5.5.8、5.5.9、5.5.11、5.5.13、5.5.14、6.0.3、 6.0.5、6.0.7、6.0.9、6.0.1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 用此方法。 4仪器测量。采用专用仪器对某些特定参数进行现场实测。 本规程的4.1.1、4.4.1、4.4.2、4.4.4、4.4.6、5.3.3、 5.6.6~5.6.8、6.0.13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5动作试验。主要针对保护开关、装置等进行的简单动作 试验,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一般为模拟动作。 本规程的4.2.3、4.3.6、4.3.7、4.4.12、4.4.13、4.4.15、 4.5.6、5.3.5、5.5.1、5.5.10、5.6.3、5.6.8、6.0.1~6.0.8、 6.0.13、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6操作试验(运行试验)。针对机构或较复杂的保护装置 所进行的组合或复合动作试验。 本规程的4.2.1~4.2.3、4.3.5、4.3.8、4.4.3~4.4.5、 4.4.9~4.4.11、4.4.14、4.5.1、4.5.5、5.5.10、5.6.2、6.0.3~ 6.0.7、6.0.10、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7载荷试验。在带有载荷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操作试验或运 行试验。 本规程的4.3.7、5.5.10~5.5.12、6.0.1、6.0.2、7.0.1、 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 8资料核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否有关的资料。 2)资料内容的正确性;性能参数的符合性。 3)现场实物与资料内容的符合性、一致性。 本规程的4.3.4、4.4.1、4.4.2、4.4.5~4.4.8、4.4.13~ 4.4.15、4.5.1~4.5.3、5.1.3、5.2.1~5.2.5、5.2.7、5.2.8、 5.3.1、5.3.3、5.3.7、5.4.1~5.4.3、5.5.1、5.5.3、5.5.8、 5.5.9、5.6.1、6.0.1~6.0.4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 法。 3.0.12检验评定判定规则及检验评定报告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 的规定。 3.0.13塔机每次附着、顶升加节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 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附着方案及尺寸参数、附着装置 证明、附着装置安装连接、倾斜角度等项目及内容进行验收,或 者委托检验评定机构进行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0.14使用过程中,随施工进度、施工条件和使用环境及使用 状态的变化,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 同对塔机与障碍物安全距离、两塔机间架设距离、塔机与输电线 安全距离等内容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检验评定机构进行检验评 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1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具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不应有 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件的轴、孔应无 严重磨损。 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当由于腐蚀或磨损而 使承载结构件计算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予报废;对 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应予报废。 4.1.2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接头的形式与强度应充分考虑其对 结构疲劳的影响和受力要求,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4.1.3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不宜 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4.1.4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不大 于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度应不小于 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 向宽度应不小于300mm;梯级间隔应不大于300mm。 4.1.5直梯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不小于300mm;踏杆间隔为250~ 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脚间隙)应不小 于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16mm,且不大于40mm。 4.1.6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靠。 护圈直径为600~800mm,侧面应用3条或5条竖向板条连接。 当侧面有3条板条时,间距应不大于900mm;当侧面有5条板条 时,间距应不大于1500mm。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面结构

    于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扶手间宽度应不 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 向宽度应不小于300mm:梯级间隔应不大于300mm。

    4.1.5直梯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7

    不允许直径为600mm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不大于750mm; 2等边三角形塔身边长不大于1100mm 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不大于1100mm;或梯子沿塔 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不大于1100mm; 4筒状塔身直径不大于1000mm; 5快装式塔机。 4.1.7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 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12.5m的高度处 以后每隔10m内设置一个。 4.1.8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道 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局部有妨碍处可以降至400mm。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落的手 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000mm,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 间手扶横杆。 平台和走道边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在需 要操作人员穿越的地方,踢脚板的高度可以降低。 4.1.9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 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 的20%

    4.2.1起升高度超过30m的小车变幅塔机,或臂架根部铰点高 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的动臂变幅塔机,应设置能与 塔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在正常工作 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4.2.2司机室门应安装锁定装置。司机室外面有走台

    可外开启;通过地板进入司机室时,门应向内开启:顶棚有活动

    门时只能向上开启。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窗玻璃应 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4.2.3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 板应铺设绝缘层。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时,应装设非明火取 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

    4.2.3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

    3.1塔机的塔身标准节、臂架节、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 具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同一塔机的不同规格的塔 标准节应具有永久性的区分标志。

    应采用耐用金属,其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产 品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制造许可证号。

    表标牌,其内容应至少包括:对应不同臂长、倍率时各幅度 重量、合适的起升速度及得当的平衡重布置;与限制器和操 骤有关的警告提示;最大允许工作风速;将吊索及附加取物 作为起升载荷组成部分的提示。

    4.3.5所有操纵装置应标有文字或符号以指示其功能,并

    可靠。在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 应能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在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 起重量的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 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才能停止。

    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且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 的影响: 1周围无高于塔机顶部的建筑物时: 2有相碰可能时; 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4.4.1控制回路电源应取自隔离变压器

    4.4电气控制、操纵及保护

    4.4电气控制、操纵及保护

    4.4.2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 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电气设备安装 应牢固,需要防振的电器应有防振措施。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 防止松脱。配电箱内的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采用盘后X形 布线,导线两端应设有与电气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记。外部连 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 防摆动。 电气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 操作指示等,门外应设有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4.4.3操纵装置宜优先采用联动操纵台,联动操纵台应具有零 立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 4.4.4采用有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其控制回路电压不应高于 48V,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 采用无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止工 作。 4.4.5可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应设有可 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4.4.6塔机外部线路应具有短路或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保护功能

    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电气设备安装 应牢固,需要防振的电器应有防振措施。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 防止松脱。配电箱内的连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采用盘后X形 布线,导线两端应设有与电气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记。外部连 接导线应敷设于线槽或金属管中。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 防摆动。 电气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 操作指示等,门外应设有有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4.4.3操纵装置宜优先采用联动操纵台,联动操纵台应具有零

    采用无线遥控式操纵台时,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1 作。

    4.4.5可以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分别操纵的控制系统,应

    独的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短路保护。

    塔机上的每个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护装置。

    的每个机构均应单独设置过流保

    倍额定电压值或高于1.1倍额定电压值时,应报警或切断电源电 路。 4.4.9塔机必须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后,各用电设 备均应处于断电状态,避免恢复供电时用电设备自动启动。 4.4.10塔机各机构控制回路必须设置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 用按钮控制除外),运行中因故障或失压停止运行后,重新恢复 供电时,机构不得自行动作,应人为将控制器置零位后,机构才 能重新启动。

    4.4.11塔机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

    4.5.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 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 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4.5.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

    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4.5.3液压油表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4.5.4顶升支承梁、爬爪、爬升支承座应无变形、可见裂纹 缺陷。

    爬升装置从塔身支承中或油缸端头从其连接结构中自行(非) 为操作)脱出的功能。

    4.5.6顶升套架导向滚轮应转动灵活,导问

    全,安装位置正确,其与塔身标准节主肢(导轨)的径向间阴 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当说明书中无要求时,此间隙应为2一 5mm。

    5.1.1塔机的尾部与周围构筑物及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 离应不小于0.6m。在非工作状态下,塔机的回转部分应能在 360°范围内无障碍地自由旋转

    5.1.2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满足:

    1低位塔机的臂架端部 平距离 不应小于2m; 2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部件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 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5.1.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表5.1.3中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5.1.3中 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后方 可架设、使用。

    1.3塔机部件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

    5.2基础、轨道、配重及压重

    5.2基础、轨道、配重及压重

    5.2.1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 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基础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形成完整的方 案。 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

    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采用将标准节预埋在混凝土基础中的安装方式时,应经塔 制造商认可

    5.2.2塔机的固定支腿、预埋节应由原制造厂制造。特殊情况,

    5.2.2塔机的固定支腿、预埋节应由原制造厂制造。特殊情况, 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的制造证明,且其资质等级不 应低于原制造厂。

    的规定和塔机制造厂的要求。 5.2.4实际制作的混凝土基础应与方案或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致。塔机安装基准面的平整度偏差应不大于1%o。基础应有排水 措施,保证基础不积水。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路基两侧及中间应设排水措施,保证路基无积水。

    2.6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

    5.2.7当采用钢结构平台等特殊基础时,该基础应由专业工程 师设计,并形成完整的方案,且能满足塔机使用要求。实际制作 的特殊基础应与方案的规定一致。

    5.2.7当采用钢结构平台等特殊基础时,该基础应由专业工程

    5.2.8平衡重、压重应有准确、清晰的重量标识。平衡重

    重的安装数量及位置应与设计要求相符,并保证在其规定位置工 不移位、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 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 水,保证重量准确、稳定。

    5.3结构件安装与连接

    5.3结构件安装与连接

    5.3.1任何状态下,塔机的安装高度不得超过设计允许

    独立状态下,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4%o。 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度偏差应 不大于4%o;附着状态下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的侧向垂直 度偏差应不大于2%o

    5.3.2结构件采用销轴连接时,其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使

    书或设计方案的要求。销轴不得有缺件、裂纹、严重磨损等 陷,其轴向定位装置应规范、可靠。

    5.3.3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螺栓连接部位应采用高强度螺

    强度螺栓应有性能等级标志,其型号、规格及数量应符合塔机 用说明书的要求,且无缺件、裂纹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 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紧,螺杆螺纹应 出1~3扣

    5.3.4结构件连接采用普通螺栓时,其规格、型号

    合塔机使用说明书或设计方案的要求,且无缺件、损坏等缺陷 5.3.5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可移动的 机室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锁止装置。

    5.3.6同规格塔身标准节应能任意组装,主肢结合处外表面 差应不大于2mm

    5.3.7只有经过制造厂的正式书面许可,不同

    不同制造厂的塔机结构部件禁止替换使用。

    5.4.1塔机需要附着使用时,必须根据说明书的要求制

    恰机而安附看使用的 的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附着。附着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附着距离; 2 各道附着装置之间的距离; 3 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 4 与建筑物的连接形式; 5 塔身高出最高附着点的悬臂高度: 6 附着结构与附着物各连接件、预埋件大样图; 7 附着结构和附着物承载能力校核; 8 其他特殊要求。

    附看距离; 2 各道附着装置之间的距离; 3 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 4 与建筑物的连接形式; 塔身高出最高附着点的悬臂高度; 6 附着结构与附着物各连接件、预埋件大样图; 7 附着结构和附着物承载能力校核; 8 其他特殊要求。 5.4.2 在塔机上安装的附着框架、附着杆应有原制造厂的制造 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开具的制造 证明,且其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原制造厂。 5.4.3附着装置与塔身节和附着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各连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齐全,不应缺件或松动,与附着杆 相连接的附着物不应有裂纹或损坏。附着杆与附着物之间不得采 用膨胀螺栓连接。 附着杆与附着物之间不宜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当采用焊接 连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焊工资格证书; 焊接工艺要求; 焊缝尺寸要求; 4 焊缝外观质量及无损探伤检验结果。 5.4.4 附着杆与水平面之间的倾斜角不得超过10°

    5 塔身高出最高附看点的态高度; 6 附着结构与附着物各连接件、预埋件大样图; 7 附着结构和附着物承载能力校核; 8 其他特殊要求。 5.4.2 在塔机上安装的附着框架、附着杆应有原制造厂的制造 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开具的制造 证明,且其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原制造厂。 5.4.3附着装置与塔身节和附着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5.4.2在塔机上安装的附着框架、附着杆应有原制造厂的

    证明。特殊情况,需要另行制造时,应有专业制造厂开具的制造 证明,且其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原制造厂。

    5.4.3附着装置与塔身节和附着物的安装连接必须安

    各连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齐全,不应缺件或松动,与附着杆 相连接的附着物不应有裂纹或损坏。附着杆与附着物之间不得采 用膨胀螺栓连接。 附着杆与附着物之间不宜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当采用焊接 连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焊工资格证书; 2 焊接工艺要求; 3 焊缝尺寸要求; 焊缝外观质量及无损探伤检验结果。 5.4.4 附着杆与水平面之间的倾斜角不得超过10°。

    .5.1吊钩应转动灵活,各紧固件安装牢固可靠,并设有防止 吊索或吊具非人为脱出的装置。

    吊索或吊具非人为脱出的装置。

    5.5.2吊钩严禁补焊,且不得使用铸造吊钩,吊钩不得出 列缺陷: 1 表面有裂纹; 2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或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5%;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5 钩身的扭转变形超过10°; 6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1 表面有裂纹; 2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或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3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5%;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钩身的扭转变形超过10°; 6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5.5.3起升和变幅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重要 用途钢丝绳》GB8918的规定,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 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

    5.5.3起升和变幅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利

    用途钢丝绳》GB8918的规定,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未采用不旋转钢丝绳 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

    5.4钢丝绳的端部固定应符合

    1采用钢丝绳夹固定时,应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 U形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上,钢丝绳夹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 置。每一连接处所需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及绳夹间的距离应符合 表5.5.4的规定。 2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时,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 紧固件齐全。 3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 4采用压板固定时,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 松或自紧的性能。对于起升钢丝绳,其绳端固定压板数量不得少 于2个。

    表5.5.4钢丝绳直径与钢丝绳夹的最少数量对应关系

    5.5.5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应不小于钢丝绳 直径的2倍。

    钢丝绳在卷简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 3圈。 5.5.6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夜摩擦,且不得编 结接长使用。

    5.5.7钢丝绳不得出现下列缺

    1 绳股断裂; 2 扭结; 3 压扁; 4 弯折; 5 波浪形变形; 6 笼状畸变; 7 绳股挤出; 8 钢丝挤出; 9 绳径局部增大; 10 绳径局部减小,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小3%(对 于抗扭钢丝绳)或减小10%(对于其他钢丝绳)时。 11 外部腐蚀; 12 内部腐蚀; 13热力作用损坏; 14严重断丝,断丝数达到或超过《起重机钢丝绳保 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绳端断丝, 断丝的局部聚集。 5.5.8 卷筒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 裂纹; 2 轮缘破损; 3 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5.5.9 滑轮应转动良好,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 裂纹; 2 轮缘破损;

    5.5.8卷简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裂纹; 2 轮缘破损; 3 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5.5.9 滑轮应转动良好,不得出现下列缺陷: 1 裂纹; 2 轮缘破损;

    3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厚度20%; 4滑轮槽底磨损量达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10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运行机构应采用常闭制动器。制动器应调 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的 可靠装置。

    可见裂纹; 2 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3 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 4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5 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缺件; 6 7 液压制动器漏油。

    5.5.12减速器壳体连接螺

    3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30%。

    5.5.14车轮不得出现

    电源、电缆敷设、接地及照

    5.6.2应在塔机附近设置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

    直接控制2台或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5.6.3在塔机的专用开关箱内应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

    5.6.3在塔机的专用开关箱内应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 器,以及漏电保护器,且动作正常、可靠。 5.6.4电缆应采用五芯电缆。电缆可直接敷设,在有机械损伤 化学腐蚀、油污浸蚀的地方,应有防护措施。 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电缆网套或其他装置悬挂,每 20m设置一个悬挂点。 电缆需接长时,应采用中间接线盒,接线盒的防护等级应不 低于IP44

    5.6.5轨道式塔机应采用电缆卷筒或类似装置供电。电缆

    具有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塔机运行速度同步。电缆在 筒上的连接应牢固。

    气连接。塔机主体结构、轨道、电机机座和所有电气设备的 外壳、导线的金属保护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 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2,采用多处重复接地时,其接 阻应不大于10Q。

    5.6.8司机室应设有良好的照明,照明的供电不受停机影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 构作为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携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48V,交流供电的严禁 使用自耦变压器。

    6.0.1塔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

    0.0。1给机必安装起单力矩限制器, 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 大方向的电源北京标准规范范本,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和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 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和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 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6.0.2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 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 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6.0.3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对小车 变幅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 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对动臂变 幅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臂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 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 幅塔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可做下降和向 内变幅方向的运动。 6.0.4当钢丝绳松驰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

    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 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变幅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 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可做下降方向运动;对动臂变 幅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臂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 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 幅塔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可做下降和向 内变幅方向的运动

    6.0.4当钢丝绳松驰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

    电力弱电技术、方案,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 下降运动。

    装置,且应动作准确、可靠。 对动臂变幅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 位开关,且动作准确、可靠。 对动臂变幅塔机,应设置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置 应有效、可靠。

    6.0.6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或有特殊使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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