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版(建筑、结构篇)(沪建质安[2018]30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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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防火专篇(2.0版)
国家标准建筑防火专篇(建筑专业)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 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 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 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 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 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 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 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 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 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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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 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5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 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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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 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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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 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执行。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 定。
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 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 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 关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合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或单合热水锅炉的额 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 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 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 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 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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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 动灭火系统。 5.4.8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 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 动火火系统。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 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 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规定。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 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 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 檐。 外确有困难的防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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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申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 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金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大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 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 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 琉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 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m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 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 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 向宽散地带。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 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 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且短边不应 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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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 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 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 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 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 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 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 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34恋形整
6.3.7建筑屋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 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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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敲空间除用于人员蔬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 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 车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 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散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 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 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 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 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 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 争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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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 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5.3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 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 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 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7.1.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 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4有封闭内院或天并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并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 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 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 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 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 靠的要求
7.2.5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 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 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 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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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8.1.7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 在靠外墙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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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草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 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大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大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4.1.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 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 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 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2.11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地面 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4.3.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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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IV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 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X 12m;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1.6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 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 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8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 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 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 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2.7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 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标准;设置在停车区域上的防火 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标准。 5.3.3除散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 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 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 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6.0.2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 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IV类汽车库和III、IV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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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天于32m的汽车 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6.0.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 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人住宅部分的蔬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 部分的疏散楼操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 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10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3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 4000m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6.0.12IV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 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6.0.13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 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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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引用标准名录及条款号
3.1.2、3.1.4、3.3.6.1、3.3.6.3~4、3.3.7、3.6.3、3.6.10、3.7.1、3.7.5、 3.8.1、5.1.1、5.1.2、5.2.3、5.3.3、5.4.7、5.4.8、5.4.14、5.4.16、5.5.2、5.5.6、 5.5.7、5.5.9、5.5.10、5.5.11、5.5.19、5.5.28、6.1.3、6.1.4、6.2.3、6.3.4、 6.3.7、6.4.1.1、6.4.12、6.4.13、6.4.14.1~5、6.5.1.5、6.5.3.1~3、7.1.1、7.1.4、 7.1.9、7.2.5、7.3.8.1~3、7.3.8.6、8.1.7.2
3.0.4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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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地基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验算地基(或单桩)承载力以及抗倾、抗滑、抗浮或基坑、边坡稳定时 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除有专门规定外均 取1.0;计算地基变形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准永久组合。 2计算基础结构的截面、内力和配筋时,作用效应应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下 的基本组合,并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进行基础结构的裂缝宽度验算时,作用效 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的标准组合。 3应对地下工程支护结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均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验算。 3.0.5地基基础设计时,基础的安全等级宜与主体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并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有关规定;地基安全 等级除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宜取二级。地基基础的结构重要性系数 Yo应符合表3.0.5规定。
表3.0.5地基基础结构重要性系数v0
5.2.1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确定基础底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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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pdmax一—基础底面边缘最大压力设计值(kPa); Md一一作用于基础底面处的力矩设计值(kNm),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 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W一一基础底面力矩作用方向的抵抗矩(m)。 5.2.3当采用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计算天然地基竖向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fd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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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一一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3),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Ck一一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取直剪固快峰值强度指标的平均值; 入一一土的抗剪强度指标标准值修正系数,取0.8: Yc——土的黏聚力分项系数,取2.7; Ys——土的内摩擦角分项系数,取1.2; Sy、Sq、c—一基础形状系数,按不同情况由下列公式计算: 当为条形基础时Zy=g=Zc=1; 当为矩形基础时
I一矩形基础的长度(m); b一一矩形基础的宽度(m),对于圆形基础,取l=b=D,D为圆形基础直 经。
表5.2.3一1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表
表5.2.3一2地基承载力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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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1k、C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黏聚力标准值(kPa); β1k、Φ2k——分别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土的内摩擦角标准值(),当β1k <Φ2k时,取(Pk=1k h/b>0.7时不计下卧层影响,按持力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 h1/b<0.25时不计持力层影响,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 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 6.2.2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和变形条件下,基础宜浅埋并结合工程实际条件 综合确定理置深度;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单层厂房设有吊车时,不宜 小于0.8m。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基底有较大水平力时 基础埋置深度应适当加大。基底应进入地基持力层深度不小于150mm。 6.4.6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 基础底板受弯可简化为悬臂受弯构件计算(图6.4.6)。 1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等于1/6倍基础宽 时,如图6.4.6所示的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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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柱下条形基础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
图6.4.6基础底板计算简图
6.5.3柱下条形基础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基础梁顶面和底面配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 贯通,底部通长钢筋的面积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总面积的1/3。 6.6.2梁板式筱板基础梁的内力计算可按6.5.6条进行。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 算的梁板式筱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 宜乘以1.2的系数,基础梁的配筋可按6.5.3条第4款进行。其底板的配筋除满 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 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分布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 应大于200mm。 6.6.3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筱形基础,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 钢筋应有1/2~1/3贯通,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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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有防水要求的筱形基础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 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要求,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 7.1.4承压桩宜选择压缩性较低的黏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实的砂土作为持力 层,不应将桩端悬在淤泥质土层中。 7.1.5预制桩的桩端全断面进入较厚且液性指数IL≤0.5的黏性土层或中密砂土层 的深度不应小于0.5m;同时也不宜小于1.5倍~2倍桩的边长(黏性土、粉性土 取高值,砂土取低值)。
7.1.8桩位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2群桩中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d(d为桩的边长或直径),预制桩不宜小 于3.5d;扩底抗拔灌注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 7.1.10预应力桩作为抗拨桩时,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对桩身结构强度、接头部 位的端板、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等进行验算,并应在施工前进行单桩抗拨静载 荷试验为设计提供依据。 7.1.11灌注桩的基本尺寸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桩身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桩身配筋按计算确定,如为构造配筋,竖向承压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42% 承受水平力桩的配筋率不小于0.65%。竖向承压桩的钢筋笼长度应穿过淤泥质土 ,并不宜小于2/3桩长。承受上拨力桩的钢筋笼宜全长配置。 4桩顶以下5d范围内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 5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7.1.13扩底抗拨灌注桩必须在设计前进行试成桩试验,确定相关施工参数后方 可实施。扩底直径D宜取桩身直径d的2倍,并不大于1.5m。 7.2.1承压桩竖向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轴心竖向力作用时:
2群桩中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d(d为的边长或直径),预制不宜小 于3.5d;扩底抗拔灌注桩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 7.1.10预应力桩作为抗拔桩时,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对桩身结构强度、接头部 位的端板、桩顶与承台的连接构造等进行验算,并应在施工前进行单桩抗拔静载 荷试验为设计提供依据。 711
(7. 2.11) n
式中:Qd一作用于单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本组 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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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max<1. 2Rd Fa+Ga+Mxyi+Myri n Zyi Zr
式中:Qdmax一一承受最大荷载桩桩顶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 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Qdi一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根桩的竖向力设计值(kN),按作用效应基 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Mx、My一一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的x、y轴的力矩设计值(kN·m) 按作用效应基本组合计算,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Xi、yi—第i根桩至y、×轴的距离(m)。 7.2.6对于桩径大于850mm的大直径灌注,应采用桩端后注浆工艺 7.3.5桩基承台的尺寸、配筋等,除按计算确定外,尚应满足下列构造要求: 1建筑桩基承台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承台最小宽度不 应小于2d,同时不宜小于500mm。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1d,同 时边缘挑出部分不宜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 的距离不小于75mm。承台下部钢筋至承台顶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00mm。 2承台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30。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50mm。承台 下部钢筋保护层厚度应与桩顶嵌入高度一致。 5桩顶嵌入承台的高度应根据桩的受力情况、设计假定及施工条件等综合考 虑,不宜小于100mm;桩径小于400mm时,不宜小于50mm。 混凝土桩的桩顶主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不宜小于35dg;对于抗拔 桩桩顶主筋的锚固长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确 定,必要时需采取一定的锚固措施
8.4.2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8.4.2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表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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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1.2Ra QamexS (8. 4
式中:Qd一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作用在单桩桩 项的竖向荷载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取1.0; Qdmax一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承受最大荷载桩桩 顶的竖向荷载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取1.0; Rg一静态下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kN); YRE一桩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取0.8。 2单桩水平承载力:
Ha=HoR nYRE
式中:且一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作用于单桩桩项 的水平力设计值(kN),但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 Ho一一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下基底剪力设计值(kN) 但作用分项系数均取1.0;当按8.4.3条可考虑承台或地下室正侧面土体的水平 抗力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时,应扣除承台或地下室正侧面土体的水平抗力,基 底剪力与土体的水平抗力的分项系数均取1.0; n一桩数; Rhd一一静态下单桩水平承载力设计值(kN),可按本规范7.2.12条确定。 备注:符合8.4.1条时,可不作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8.4.6液化土中的桩,由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1.5m的范围内,纵向钢筋需保持 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密,间距宜与桩顶部相同。 12.3.2采用自重或桩基抗浮的地下建筑应按下式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F<+nR Yf F=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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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一浮力设计值(kN); Gk一一地下建筑物自重标准值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之和(kN), 不包括可变荷载; Yf一自重抗浮分项系数,可取1.05~1.1;当仅采用自重进行抗浮时,Yt不 宜小于1.1; n一抗拔桩桩数: Rtd一一单桩抗拨承载力设计值(kN),应按7.2.9条确定; Yb——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 Yw——水的重度(kN/m),可按10kN/m采用; V一一地下建筑物排开水的体积(m3)
式中:F 一浮力设计值(kN); Gk一一地下建筑物自重标准值及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载标准值之和(kN), 不包括可变荷载; Yi一一自重抗浮分项系数,可取1.05~1.1;当仅采用自重进行抗浮时,Yt不 宜小于1.1; n—抗拔桩桩数: Rtd一一单桩抗拔承载力设计值(kN),应按7.2.9条确定; Yb——浮力作用分项系数,取1.0; Yw—一水的重度(kN/m),可按10kN/m采用; V一一地下建筑物排开水的体积(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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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 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3.0.10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 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4.1.7膜面最大主应力应小于膜材的强度设计值,在荷载长期作用下,最小主应 力应大于等于维持其初始平衡形状的应力值
12.2.8隔热型材中的隔热体不应承受或传递荷载。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构造,将 隔热体外的荷载传至隔热体内侧的受力构件上。 12.3.10立柱采用隔热型材时,立柱隔热条外侧受力和荷载传递应符合12.2.8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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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上海地区多遇地震和设防烈度地震时,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取为 0.65s,IV类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取为0.9s,罕遇地震时III、IV类场地的设计特 正周期都取为1.1S。相应于各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地震加速度取值,应按表3.2.2 采用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主:表中g为重力加速度。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线材标准,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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