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T 571-2019 玻纤增强聚氨酯节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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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窗框、扇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门窗的框、扇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6.3.1门窗框、门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不应大于0.4mm,相邻构件连接处的同一平面度不应大 于o.3mm。 6.3.2左右推拉窗、上下推拉窗锁闭后的窗框与窗扇搭接量6(见图1)允许偏差为士2.0mm,且窗扇与

    6.3.1门窗框、门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不应大于0.4mm,相邻构件连接处的同一平面度不应大 于o.3mm。 6.3.2左右推拉窗、上下推拉窗锁闭后的窗框与窗扇搭接量b(见图1)允许偏差为士2.0mm,且窗扇与 窗框搭接量不应小于6.0mm。

    3.3平开类门窗关闭时照明标准规范范本,门窗框、门窗扇四周的配合间隙c应满足设计要求(见图2),允许偏: 1.0mm。

    图2平开类门窗搭接量与配合间随

    6.3.4平开类门窗框与扇搭接量b应满足设计要求(见图2),其允许偏差土1.0mm,平开窗、平开下悬 窗装配时应有防下垂措施。 6.3.5五金配件配置应齐全,安装位置应正确,承受往复运动的配件在结构上应便于更换。五金配件 承载能力与窗扇重量和抗风压要求应相匹配。当平开窗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 于2个。五金配件与型材联接应满足备衬板或防侧移、旋转等物理力学性能要求。 6.3.6外门窗框、外门窗扇应有排水通道。 6.3.7门窗框、门窗扇的四角连接处、中挺T字联接、十字联接处应采用专用联接件。门窗框与门窗扇 的端面联接处应采用专用端面密封胶,角部宜采用双组分组角胶。 6.3.8密封胶条、毛条等装配后应均匀、牢固,接口严密,无脱槽、收缩、虚压等缺陷。 6.3.9压条装配后应牢固。压条角部对接处的间隙不应大于0.5mm,不应在一边使用两根(含两根) 以上压条。 6.3.10玻璃的装配应符合JGJ113的规定。当中空玻璃厚度尺寸超过24mm时,相应的玻璃嵌入深 度不应小于12 mm,前部和后部余隙不应小于5mm,

    平开类窗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推拉类窗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平开类门、推拉下悬 门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推拉门、提升推拉门力学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4平开类窗力学性解

    表5推拉类窗力学性能

    表6平开类门、推拉下悬门力学性能

    表7推拉门、提升推拉门力学性能

    6.5.1.1性能分级

    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以安全检测压力值P:作为分级指标值,其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外门窗抗风压分级

    注:第9级应在分级后同时注明具体检测压力差值

    6.5.1.2性能要求

    门、窗的抗风压性能不应低于 风压作用下,主要受力杆件 面法线)挠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风压作用后 电用功能障碍和损坏

    表9门、窗主要受力杆件相对(面法线)挠度

    6.5.2.1性能分级

    门窗的气密性能以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和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作为分级指标值,其分 #合表10的规定。

    表10门窗气密性能分级

    6.5.2.2性能要求

    门、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6级。

    6.5.3.1性能分级

    外门窗的水密性能以分级指标值△P作为分级指标值,其分级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外门窗水密性能分级

    6.5.3.2性能要求

    门、窗的水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6.5.4.1性能分级

    门窗的保温性能以分级指标值K作为分级指标值,其分级应符合表12的规定。

    6.5.4.2性能要求

    保温性能不应低于6级。聚氨酯门窗的整窗传热

    6.5.5空气声隔声性能

    6.5.5.1性能分级

    空气声隔声性能的分级指标值及分级应符合表13

    表13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

    6.5.5.2性能要求

    门、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不应低于3级。

    6.5.6.1性能分级

    门、窗遮阳分级及指标值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门、窗遮阳性能分级

    6.5.6.2性能要求

    门窗遮阳性能指标一遮阳系数SC为采用JGJ/T151规定的夏季标准计算条件,并按该规程计 算所得值。

    6.5.7.1性能分级

    性能以透光折减系数T,作为分级指标值,其分级

    表15外窗采光性能分级

    6.5.7.2性能要求

    有天然采光要求的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T,不应低于3级。

    当耐火型门窗采用防火玻璃、防火胶条等防火结构时,其耐火完整性应符合GB50016一2014规定 的0.50h,1.00h的要求。

    7.1试件存放及试验环境

    在自然散射光线下,距试样1000mm目测。

    在自然散射光线下,距试样1000mm目测

    采用钢卷尺、钢直尺进行检测

    7.4.1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连接处同一平面度

    试样应在18℃~28℃的条件下存放16h以上,

    门窗框、门窗扇相邻构件装配间隙用精度为0.02mm的塞尺测量,相邻构件连接处同一平面 度0.02mm的塞尺测量。

    门、窗框与扇四周搭接量的检测部位应在门、窗扇宽度和高度的中点,用精度为0.02mn 检测。

    7.4.4五金配件安装

    7.4.6联接处及密封

    7.4.7密封胶条、毛条装配

    压条角部对接处的间隙用精度为0.02mm的塞尺进行检测

    7.4.9玻璃与槽口配合

    7.5.1锁紧器(执手)的启闭力

    7.5.2启闭力、耐垂直荷载性能、抗静扭曲性能、抗扭曲变形性能、耐软重物撞击性能

    按GB/T9158的规定进行

    7.5.3反复肩闭耐久性

    按GB/T29739的规定进行。

    7.6.1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

    按GB/T7106的规定,以气密性能 风压性能的顺序进行试验。门窗的挠度仅计算以 向外平开窗的窗扇受负压或向内 时的情况

    按GB/T8484的规定进行。

    7.6.3空气声隔声性能

    GB/T8485的规定进行

    按GB/T2680的规定进行。

    按GB/T2680的规定进行

    按GB/T11976的规定进行。

    按GB/T12513的规定进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窗与门的检验项目分别见表16和表17。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窗与门的检验项目分别见表16和表

    8.2.1.1外观质量和装配质量为全数检验。 8.2.1.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门窗每10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也划分为一个检 测批,从每检验批中随机抽取3%且不应少于3,

    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其中1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推 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该 批产品为不合格。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开发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响产品性能时; ?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的产品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8.3.2抽样和判定规则

    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的检验批中, 效验,全部检验项自衬合本标准要 创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项目不合格, 产品不合格

    表16窗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注;表中符号“/”表示露检测的项目;符号“二”表示不陷检测的项目;符号“△”表示用户提出要求时的检 项目。

    表17门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项目

    注:表中符号“/”表示需检测的项目;符号“一”表示不检测的项目;符号“”表示用户提出要求时的 项目。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产品的明显部位应注明产品标志,标志应包括以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标记; c)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生产日期。 9.1.2产品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9.2.2包装应牢固,并有防潮措施。 9.2.3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清单及产品检验合格证

    .3.1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 9.3.2在运输、装卸时,应保证产品不变形、不损伤、表面完好。

    9.4.1产品应放置在通风、防雨、干燥、清洁、平整的地方,严禁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9.4.2产品贮存环境温度应低于50℃,距离热源不应小于1m。 9.4.3产品不宜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宜垫高不小于100mm。产品宜立放,立放角度不应小于70°,并有 防倾斜措施。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A.1的规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玻纤增强氨酯拉挤型材要求

    型材截面尺寸示意见图A.1,其中T1、T2、T3、T.、Ts和T。表示型材对应位置的壁厚,A、E 、E、F、H和W代表相应位置开口或长度尺寸。型材的尺寸要求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A.2的规

    图A.1型材裁面尺寸示意图

    表A.2型材尺寸要求及允许偏差

    装饰标准规范范本型材基本性能应符合表A.3的规定

    表A.3型材基本性能

    A.3.2翼膜和涂装型材尺寸偏差

    A.3.2.1型材因膜层或涂层引起的尺寸变化不应影响其装配和使用。 A.3.2.2装饰面上涂层厚度不应小于30μm,覆膜厚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A.3.2.3拉挤型材非装饰面如雷双膜或涂装,由供需双方商定。

    A.3.3罗膜和涂装型材颜色与色差

    A.3.3.1颜色应与供需双方商定的样板基本一致。 A.3.3.2单一颜色平整装饰面色差△E不应大于2。 A.3.3.3特殊颜色、非平整装饰面的表面颜色民用航空标准,用灰度卡评定,灰度等级应符合GB/T250一2008规定 的灰度等级4级或4级以上。

    A.3.4.1基材装饰面加热后,不应产生气泡、裂纹 A.3.4.2爱膜型材装饰面经加热后,装饰层与基材之间不应出现分离。 A.3.4.3涂层型材装饰面经加热后,装饰层与基材之间不应出现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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