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689-2019 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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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场地稳定性状况,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洪水冲刷等; b) 场地地质条件,包括岩土性质、地层划分、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等: C) 地下水对文物建筑保护的影响; d) 地基承载力及地基稳定性 e)主体结构倾斜变形、裂缝破坏等现象与地基的关系; f) 下方是否有采空区,采空区形成的时间危害等。 场地、地基勘查应采取与文物建筑相适应的下列技术手段: 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等: b) 采用回转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下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 测等工作; 岩土物理力学性能的测试,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6.2.3 基础(台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基础(台基)材料与形制; b) 调查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评估基础(台基)完整性; c) 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状况; d) 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关系。 6.2.4 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察综合进行,宜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a) 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局部开挖。对局部开挖基础(台基)进行调查与测试,并 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部面: b) 采取基础(台基)材料样品,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能等进行测试; C)采用超声、回弹法等无损检测手段对强度、内部缺陷等进行检测。 6.2.5对文物建筑的下列情况,应对地基与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在较长时间内进行定期观测 a)文物建筑有不均匀沉降、倾斜(奎闪)或扭转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 b)文物建筑已有开裂、连接节点处有松动变位等情况,不能判定已停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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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d)砖石结构风化、酥碱、粉化、缺损等范围及其形成的砌块截面损失; e)木材腐朽、虫、变质的部位、范围和程度; f) 对构件受力有影响的木节、斜纹和干缩裂缝的部位和尺寸; g) 样卯连接处的拔样部位和变形尺寸。 6.3.4 材料性能检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材料类型、尺寸、来源及制作工艺; b) 砖、石块材的性能和风化程度; c) 灰浆材料组成及其性能; d)本材的树种及其物理力学性能
6.4重点保护部位勘查
6.4.1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结合其文物价值,调查现状情况及其构造连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 构的不利影响,以及使用功能、老化损伤、残损等情况。 6.4.2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室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雕塑、斗棋、石雕石刻等; 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附着壁画、附着雕塑、天花、藻井等。 6.4.3 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重点查清下列情况: a) 现状及其细部构造; b) 材料品种、规格和数量; c) 与主体结构的构造连接; d)残损情况以及在维修中可能产生的问题
7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
7.1.1应按GB50011的规定划分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建造在对抗震有利地段的文物建筑, 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1.2应收集地质勘察资料和现状检查情况,对于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鉴定应先通过现状检查 判定有无严重静载作用缺陷,再进行抗震鉴定。 .1.3建筑场地为不利地段时,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 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 果。 7.1.4文物建筑位于可能出现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或建在斜坡场地上时,或 处于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并出现损伤状况时,应进行地质灾害的调查、监 则与稳定性评估。 .1.5当地基与基础资料不全时,应根据文物建筑主体结构存在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反应进行评估;必 要时,可对场地地基进行近位勘察或沉降观测
2.1文物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并应包据 容: a)文物建筑的实际荷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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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础(台基)的类型、构造、尺寸、埋深;基础材料强度;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 C)文物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和沉降稳定性; d) 文物建筑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出现的倾斜、扭曲、裂缝和沉降造成的损伤、变 形等状况; 对于同一建筑物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应检查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部 位引起的不均匀沉降与损伤; f)文物建筑的地下室和管线情况。 .2基础(台基)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包括望柱、栏板、台阶等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其他构件的 妾状况、破损、裂隙、空鼓、剥落、表面风化等
基础无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b) 台基夯土无明显空洞,包砌部分无松散,开裂或剥落; C) 上部主体结构无沉降裂缝和倾斜;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文物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依据GB50011并根 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台基)类型,进行液化、震陷鉴定。 e) 基础(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文物建筑; 2)符合GB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文物建筑。 f) 基础(台基)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鉴定: 1)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大于8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2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直接判定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抗震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再进行第 二级鉴定: a)根据地基(台基)变形(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主体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文物建筑不均匀沉降 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个月2mm;或砌体构件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 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b)当地基与基础(台基)承载力或处于液化土层的其抗液化处理措施不符合GB50007的要求, 且文物建筑局部存在损伤;人! C) 建筑地基与基础(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若触动诱发因素仍有可 能再滑动。
7.4.1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于不满足第一级鉴定和软弱土地基及GB50011规定的II、IV类场地上的文物建筑地基与基 础(台基),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b) 对天然地基的承载力验算,应按GB50023的规定考虑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C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 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 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7.4.2静载作用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与基础(台基),应同时验算其静载下的承载力。若其静载 作用下的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则可直接判定其不满足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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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筑层高和建筑总高度; b) 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建筑结构的承重体系; d) 木屋架的构成; e) 侧脚和升起状况, 8.2.4 木结构建筑的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柱与柱础的连接状况; b) 木柱与屋架的连接状况; c) 木柱与斗棋的连接状况; d) 斗棋与梁架和屋架的连接状况; e) 屋架构件之间的连接状况; f) 斗棋各构件的连接状况。 8.2.5 木结构建筑的木构件变形与损伤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梁(枋)、屋架、標、橡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 b) 斗中各构件及其连接的损伤状况; c) 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棒状况; d) 木柱倾斜状况; e) 木构架的倾斜或歪闪状况; f) 斗的倾斜或歪闪状况。 8.2.6 木材材质和力学性能的勘查,宜采取现场微损检测或取样的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木材力学性能的现场检测,可根据木构件的颜色、纹理、硬度、气味等特点,判定木构件的材 质; b) 对现场直观检查不能判定木材种类的构件,可采取试样,进行木材树种和材料性能的测试,取 样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且要保证原结构构件的安全。 8.2.7 木构件斜裂缝和斜纹理,应主要勘查斜裂缝或斜纹理与中轴线的夹角、斜裂缝位置、数量、长
保护部位及其他重点保护部位等内容。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包括门窗、雀替、含壁画或花饰的外墙、雕塑等; b)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天花、藻井、隔扇、含壁画或花饰的内墙、雕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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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屋顶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屋瓦面、吻兽、宝顶、檐口花饰及雕塑等; d)其他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建筑结构体系、特殊构造、附着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迹的构件等。 3.2.12 对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主要采用外观普查和测量手段。其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木质类重点保护部位受损情况,包括变形、开裂、松动、脱落、虫蛀、腐朽等; 含壁画或花饰墙面的受损情况,包括风化、疏松、空鼓、开裂、破损、脱落等; C 屋顶重点保护部位的受损情况,包括破损、松动、脱落、开裂、材料粉化等; d)各类重点保护部位与结构的连接情况。
兄、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现状变形与损伤状况进行评定。 3.3.2评定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应比较均匀,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应基 本重合或接近; b)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3.3 评定木结构建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脊標处,两坡屋顶橡条有防止下滑的措施;条有防止外滚和標端脱样的措施 b) 大梁以上各层梁与瓜柱、驼峰等应有可靠的接或隐蔽式锚固; c) 角梁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接; d) 屋顶饰件及檐口瓦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 梁下各柱应有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纵、横向联系的可靠; f) 纵向梁枋及其联系构件应无残缺或连接松动; g) 构架间的纵横向应连接牢固; ) 梁柱间的连接(包括柱、枋间、柱、標间的连接),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宜超过头长度的 1/4,或有可靠铁件连接, .3.4 木结构建筑的整体和局部倾斜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沿构架平面内的倾斜量△1,应满足以下要求:△1≤H/250(H为构架的总高); b) 沿构架平面外的倾斜量△2,应满足以下要求:△2≤H/350; C)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应满足以下要求:△≤L/150(L为柱的无支长度)。 .3.5 承重木柱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承重木柱柱身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P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P≤1/5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2) 当仅有心腐时,P≤1/7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3)当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时,不论P大小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承重木柱柱身任意部位不应有明显虫蛙空洞,敲击无空鼓音:沿柱长任一部位,不应有贯通裂 缝,裂缝最大深度不宜超过0.5R(R为木柱半径); 承重木柱的弯曲关高应满足≤L/100(Lo为柱的无支长度)≤Lo/100(L为柱的无支长度) 承重木柱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应满足Pc20.6; e) 承重木柱与柱础之间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应满足P:≤1/6; f) 承重木柱沿柱长任一部位有劈裂、断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3.6承重木梁(枋)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1木结构建巩的第 况、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现状变形与损伤状况进行评定。 3.3.2评定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应比较均匀,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应基 本重合或接近; b)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3.3.3 评定木结构建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脊標处,两坡屋顶橡条有防止下滑的措施;条有防止外滚和標端脱的措施 b) 大梁以上各层梁与瓜柱、驼峰等应有可靠的接或隐蔽式锚固; c) 角梁应有充分的抗倾覆连接件连接; d) 屋顶饰件及檐口瓦应有可靠的系固措施; 梁下各柱应有支撑或有效的替代措施以确保纵、横向联系的可靠; f) 纵向梁枋及其联系构件应无残缺或连接松动; g) 构架间的纵横向应连接牢固; ) 梁柱间的连接(包括柱、枋间、柱、標间的连接),头拔出卯口的长度不宜超过头长度的 1/4,或有可靠铁件连接, .3.42 木结构建筑的整体和局部倾斜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沿构架平面内的倾斜量△1,应满足以下要求:△1≤H/250(H为构架的总高); 沿构架平面外的倾斜量△2,应满足以下要求:△2≤H/350; C) 柱头与柱脚的相对位移△,应满足以下要求:△≤L/150(L为柱的无支长度)。 .3.5 承重木柱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承重木柱柱身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P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当仅有表层腐朽和老化变质时,P≤1/5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2) 当仅有心腐时,P≤1/7或按剩余截面验算符合承载力要求; 3)当同时存在以上两种情况时,不论P大小均视为不符合要求。 承重木柱柱身任意部位不应有明显虫蛙空洞,敲击无空鼓音:沿柱长任一部位,不应有贯通裂 缝,裂缝最大深度不宜超过0.5R(R为木柱半径); c) 承重木柱的弯曲失高应满足≤L/100(Lo为柱的无支长度)≤Lo/100(L为柱的无支长度) 承重木柱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应满足Pc20.6; 承重木柱与柱础之间错位与柱径(或柱截面)沿错位方向的尺寸之比应满足P。≤1/6; f) 承重木柱沿柱长任一部位有劈裂、断裂或压皱迹象出现。 3.3.6承重木梁(枋)的现状变形与损伤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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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结构构造不满足本标准第8.3.2条或第8.3.3条的要求; b)主要木构件存在较严重的腐朽、虫蛀等损伤; C)梁(枋)柱等重要部位节点连接失效。
8.4.1第二级鉴定应验算木结构或木构件的承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b)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现场实测数据,木构件缺陷处的有效截面面积应采用实测数据。 8.4.2 梁、柱构件应按GB50005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实际搭接状况确定,并应考虑搭接处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 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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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柱两端按 铰接计算时应考虑到柱
8.5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5.1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受损程度并考虑主体结构构造连接的可靠性进行鉴定。 5.2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能力应按表2进行评定,受损程度通过受损处的数量及其 保护部位总体长度、面积和体积等的百分比确定。
表2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8.5.3含壁画或花饰墙面及屋顶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鉴定,按照第9.5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9.1.1本章适用于竖向承重构件为砌筑砖墙或砖柱、楼(屋)盖由木梁和標或木屋架组成的砌体结构 建筑。 9.1.2砖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及现状勘查,除应符合本章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木结构 的相关规定
9.1.3砖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判定下列内容:
a)墙体布置、纵横墙的连接、楼(屋)盖形式与连接是否有效等; b) 砖墙与木梁、標或木屋架之间节点的连接方式和连接构造; C) 砌体材料强度及墙体倾斜、开裂、风化、酥碱范围和损伤程度; d) 木梁、木或木屋架的变形和开裂、糟朽、虫蛀等损伤程度; e) 局部易脱落的构件、部件的连接构造; f)重点保护部位的变形与损伤程度
9.2.1砖木结构建筑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现状勘查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 9.2.2砖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的现状勘查,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结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等内容。
2.2砖木结构建筑主体结构的现状勘查,应包括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等内容。 2.3砖木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层高; b)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墙体布置对称或基本对称状况和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状况; d)承重大梁支承在门窗洞口上方状况、屋檐外挑梁上设置砌筑砌体状况:
a)建筑层高; b)结构平面布置的规则性; c)墙体布置对称或基本对称状况和存在未闭合的开口墙状况; d)承重大梁支承在门窗洞口上方状况、屋檐外挑梁上设置砌筑砌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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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砖术结构建筑的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木屋架、木梁、木標、木龙骨在墙上支承长度,对接標条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门窗洞口过梁 的支承长度; b) 纵横墙咬槎砌筑状况; c) 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设置拉结措施状况; d) 木楼(屋)盖构件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状况; e) 层数为二层以上建筑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锚固 情况。
a)木屋架、木梁、木、木龙骨在墙上支承长度,对接条在屋架上的支承长度,门窗洞口过梁 的支承长度; b) 纵横墙咬槎砌筑状况; 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与梁或屋架下弦设置拉结措施状况: d) 木楼(屋)盖构件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状况; 层数为二层以上建筑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锚固 情况。 9.2.5砖木结构建筑的结构构件变形与损伤的勘查,除本标准第8.2.4~8.2.5条规定的木屋架和木 梁、標等木构件及节点勘查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a)承重砖墙或砖柱构件出现受力裂缝状况; b)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c)梁()头、头和梁(棺)跨中部位以及屋架端部的变形与腐朽、虫蛀、裂缝等损伤状况, 9.2.6砖木结构建筑的墙体裂缝、损伤和缺陷的勘查,应包括裂缝、损伤和缺陷的部位、裂缝形态和 大小、损伤和缺陷的程度。 9.2.7砖木结构建筑中木构件的材质和力学性能、斜裂缝和斜纹理、腐朽和虫蛀等缺陷与损伤的勘查 项目和要求及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8.2节的规定。 9.2.8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和屋面重点保护 部位等内容。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外墙花饰、雕塑等; b)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天花吊顶、花饰、雕塑及附属物等特色部位; c) 屋面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屋脊屋檐花饰及雕塑等。 9.2.9 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饰面砖石材类外立面的面层风化、空鼓、开裂、破损、脱落等,外墙面花饰开裂、破损、脱落 等,外墙面雕塑老化、开裂、破损等; b)天花吊顶渗漏、开裂、破损、明显下垂、面板脱落等,内墙面雕塑和附属物老化、开裂、破损 等; W C)屋脊屋檐花饰和雕塑表面风化、开裂、破损等。
3.1砖木结构建筑的抗震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 距进行简化验算;应按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 倒塌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现状变形与损伤状况进行评定,当符合 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大于7m;对IV类场地,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 建筑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纵横墙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多层建筑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在同一轴线,窗 间墙的宽度宜均匀; 2)外纵墙开洞率不宜大于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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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标高屋面板高差不大于500mm。 C) 建筑层高不宜大于3.6m; d) 不应采用砖墙(柱)与木柱、石墙(柱)与木柱混合承重的结构; e) 木屋架不应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或无下弦的拱形屋架; T) 承重大梁不应支承在门窗洞口的上方。 .3.3 砖木结构建筑承重墙体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不应低于MU7.5,砌筑灰浆不宜低于M1 彻筑灰浆强度等级高于砖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砌筑灰浆强度等级宜按砖强度等级采用。 9.3.4砖木结构建筑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措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判定: a)木楼盖、木屋架和木大梁在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纵横墙应咬槎砌筑; c) 木屋盖建筑应在建筑中部屋檐高度处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系杆应采用墙揽与各道横墙连接或与 屋架下弦杆钉牢,木屋盖构件应设有圆钉、扒钉或铅丝等相互连接措施; d)多层建筑的悬挑阳台、外走廊、木楼梯的柱和梁等承重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锚固。 .3.5 砖木结构建筑的木楼盖,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判定: a) 搁置在砖墙上木龙骨的下部应铺设砂浆垫层; 内墙上木龙骨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扒钉连接; C)木龙骨与搁栅、木板等木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等相互连接。 9.3.6 砖木结构建筑的木屋盖,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判定: a) 木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满铺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木龙骨、木標条的在墙 上的最小支承长度应为120mm; b) 木屋架上標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或燕尾、扒钉连接,对接標条在屋架上的最小支承长度 不应小于60mm; c) 木屋架上弦標条搁置处应设置標托,標条与屋脊应采用扒钉或铁丝连接; 標条与其上面的橡子或木望板应采用圆钉、铁丝等相互连接; e) 竖向剪刀撑与龙骨之间的斜撑应采用螺栓连接。 9.3.7 砖木结构建筑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判定: 砖木结构建筑的局部尺寸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b)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后砌隔墙与两侧墙体应有拉结,墙顶尚应与梁、板或屋架下弦之间有拉结措施; 2)屋檐外挑梁上不得砌筑砌体。
表3建筑局部尺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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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i一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入一烈度影响系数,按1.5采用。 9.4.4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建筑 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公式(2)计算:
β。一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一体系影响系数,可本按条第b)款确定; 2一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c)款确定。 b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建筑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 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7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 项目为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当砖砌体的灰浆强度等级不大于MO.4时,尚应 乘以0.9: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 定;也可由表8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 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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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建筑, 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 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 (4)计算
β, = A, /(AS2)
式中: β一第i层第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一第i层第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一第i层第j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A一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可根据刚性楼盖、中等刚性楼盖和柔性楼盖 按GB50011的方法确定, 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3)中尚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应按GB50011的规定采用,取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 转时的内力比
9.5重点保护部位鉴定
9.5.1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受损程度并综合考虑易损性及与主体结构构造连接的可靠性 进行鉴定
a) 外墙面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不大于15%,外墙面花饰、线脚和雕塑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 比不大于10%; 6) 内墙面和楼地面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不大于20%,天花吊顶和楼梯装修损坏面积与其总 面积之比不大于15%,内墙面花饰、线脚和雕塑及附属物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不大于10%; C) 屋面瓦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不大于15%,屋脊屋檐花饰和雕塑损坏面积与其总面积之比不 大于10%。 .5.3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不存在受损且与主体结构构造连接可靠时评为完好,其抗震能力满 更要求。 .5.4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存在受损但满足本节第9.5.2条的要求或连接不可靠时,评为一般 员坏,其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 .5.5砖木结构建筑重点保护部位存在受损且不满足本节第9.5.2条的要求或连接严重不可靠时,评 为严重损坏,其抗震能力严重不满足要求
10.1.1本章适用于由砖、石和灰浆砌筑的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 10.1.2砖石结构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的勘查及鉴定,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进行 10.1.3砖石城墙的抗震鉴定,应根据城墙的结构特点划分区段分段进行。
10.2.1.1砖石城墙的抗震鉴定应重点勘查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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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砖石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 b) 砌筑灰浆实际到达的强度; c) 夯土等填充材料的密实度; d) 城墙交接处的连接情况; e) 城墙顶部突出的城楼、角楼、敌楼等易引起倒塌部位的损缺陷程度, 10.2.1.2砖石城墙的现状勘查,应按照场地、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进行, 包括几何参数、材料类别及强度等级、外观缺陷、夯土密实度及孔洞调查等。 0.2.1.3 几何参数的调查应包括所有部件的截面和纵向尺寸。 10.2.1.47 材料类别和强度等级调查,包括各种修筑材料的类别,应通过现场检测或实验室试验获取其 强度等级参数 10.2.1.5主体结构的外观缺陷调查,应主要调查墙体的垂直度、鼓闪、开裂、剥落、冲刷等情况。 10.2.1.6夯土密实度及孔洞的调查,应根据雷达检测以及土工试验方法,综合确定。 10.2.1.7 砖石城墙的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相应章节有关规定进行现状勘查,
10.2.2第一级鉴定
量等进行综合评定。 10.2.2.2砖石城墙块材的材料强度和夯土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砖块材强度不低于7.5MPa b)灰浆强度不低于1.OMPa; c)夯土压实系数不低于0.95。 10.2.2.3砖石城墙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a)城墙转角处应咬槎砌筑; b) 夯土贴砌砖石的高厚比不应大于12; c)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2m。 10.2.2.4砖石城墙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墙体不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b)墙体无显著裂缝; c) 内部无显著孔洞; d) )无显著附生植物病害。 10.2.2.5当砖石城墙满足本节第10.2.2.2条~第10.2.2.4条的有关规定时,除下列情况外,应评为 息服务 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否则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城墙上修筑的城楼、敌楼或站台等建筑; 瓮城、主城门区段; c)曾遭遇地震且出现显著震害的城墙。 10.2.2.6当砖石城墙出现以下的外观缺陷时,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a)墙体出现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且有明显土体滑动的鼓凸、错位等迹象,或墙体出现多条 竖向裂缝: b) 墙顶在女儿墙砖檐墙下,出现脱空开裂; c) 海堤地面上有沿墙体纵向的开裂裂缝,且有明显变形; d) 墙体歪闪不小于80mm,或墙体歪闪不小于40mm并伴有裂缝; e)多处空鼓,且空鼓面积不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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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简拱的拱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拱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 斜裂缝,或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10.2.3第二级鉴定
10.2.3.1砖石城墙的第二级鉴定,应通过抗震承载力计算的方法确定。 10.2.3.2 抗震承载力验算应满足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10.2.3.3 城墙几何参数、材料参数,应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确定。 10.2.3.42 必要时,可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应考虑外观和内在质量严重缺陷的影响 10.2.3.5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满足要求,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要求采取加固或 其他相应措施。
0.2.4重点保护部位鉴
对于城墙上修筑的建筑等重点保护部位,除对城墙进行第二级鉴定外,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 准相应章节有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3.1.1砖石塔的抗震鉴定应重点勘查下列项
a) 砖石塔结构体系; b) 结构构件连接方式和连接构造: 砖石材料强度及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砌筑灰浆强度及粉化、缺损范围和程度; e)结构构件变形、开裂损伤情况等。 10.3.1.2砖石塔的现状勘查,应按照场地、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进行,包 活几何参数、材料类别及强度等级、外观缺陷、连接节点调查、重点保护部位病害调查等。 .0.3.1.3砖石塔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分析古塔的结构体系、高宽比和结构布置,检查结构的对称性和 刚度分布。 0.3.1.4 几何参数的调查应包括所有部件的截面和外形尺寸。 0.3.1.5 材料类别和强度等级调查应包括各种修筑材料的类别,并通过实测获取其参数。 0.3.1.6 连接节点的调查应重点考察平座、挑枯、塔刹的结构类型,重点检查各构件与塔体的连接构 造。 0.3.1.7 砖石塔的病害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b)整体倾斜及结构鼓闪; c) 砖石是否存在显著裂缝; d)木质楼盖是否存在明显糟朽变质。 10.3.1.8砖石塔重点保护部位主要包括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室内重点保护部位等内容。重点保护部 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包括外墙花饰、须弥座、平座、腰檐、塔刹、屋脊屋檐花饰及雕塑等; b)室内重点保护部位包括特色的花饰、雕塑及附属物等。 0.3.1.9砖石塔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外墙花饰或雕塑开裂、破损、脱落等,塔刹的缺失、残损、倾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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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内墙面花饰开裂、破损、脱落等,内墙面雕塑和附属物老化、开裂、破损等。
L0.3.2 第一级鉴定
10.3.2.1砖石塔的第一级鉴定,应按砖石塔高宽比、砖石材料的强度以及连接构造进行综合评定。 10.3.2.2楼阁式砖石塔的层数不宜超过5层,其他实心塔高宽比(H/D)不宜超过2.5。H为塔总高, 自室外地面算起,不包括塔刹部分;D为塔底座的直径,或多边形对角线长。 10.3.2.3砖块材和灰浆抗压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砖块材强度不低于7.5MPa,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b)灰浆强度不低于1.OMPa,砂浆强度高于砖的强度时,墙体的灰浆强度宜按砖强度采用。 10.3.2.4砖石塔构造与连接有缺陷、松动,或塔体变形裂缝宽度大于1.5mm时,应评定不满足抗震构 造要求,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10.3.2.5当砖石塔满足本标准第10.3.2.2条和第10.3.2.3条的有关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 求,否则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10.3.3第二级鉴定
10.3.3.1砖石塔的第二级鉴定,应通过抗震承载力计算的方法判定。 0.3.3.2采用结构动力学方法分析,应考虑材料风化及松动对塔体抗弯刚度的影响。 0.3.3.3对砖石塔承载力计算时,应考虑开窗率及窗口布置对质量和刚度的影响。 0.3.3.4砖石古塔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变截面悬臂杆模型采用振型分解法分析,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 均匀的砖石塔可近似采用底部剪力法分析水平地震作用。 0.3.3.5对5层及以上的高层楼阁式塔,其悬伸较远的挑檐、平座宜进行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验 算。竖向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取该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 0.3.3.6宜对砖石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10.3.4.1砖石塔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受损程度并综合考虑易损性及与主体结构构造连接的可靠性进 行鉴定。 10.3.4.2砖石塔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能力应按表9进行评定,受损程度通过受损处的数量及其占重点 保护部位总体长度、面积和体积等的百分比确定
表9砖石塔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10.4.1 现状勘查
10.4.1.1砖石桥的抗震鉴定应重点勘查下列项目
10.4.1.1砖石桥的抗震鉴定应重点勘查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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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砖石桥结构类型; b)砖石桥砌筑方式和连接构造; c) 砖石材料强度及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d) 砌筑灰浆强度及粉化、缺损范围和程度; e 主体结构构件变形、开裂损伤等; f) 栏杆、栏板风化、残损情况; 桥亭对下部桥体的影响。 0.4.1.2 砖石桥的现状勘查,应按照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进行,包括结构 本系调查、构件几何参数、材料类别及强度等级、缺陷调查、周边环境调查等项目。 0.4.1.3 结构现状调查应包括砖石桥的结构布置、构造体系、砌筑方式等, 0.4.1.4 几何参数的调查应包括所有部件的截面和纵向尺寸。 0.4.1.5 材料类别和强度等级,应包括各种修筑材料的类别,并通过实测获取其参数。 0.4.1.6 砖石桥的病害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砖石桥桥身、桥墩是否存在空鼓、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b) 桥身、桥墩是否存在显著裂缝: c) 拱券填土是否存在显著孔洞。 0.4.1.7砖石桥重点保护部位的勘查内容宜包括桥面石的风化、残坏,望柱、石栏板的拔棒、残损, 泡鼓、地的缺失、松动、风化、残损等
L0.4.2 第一级鉴定
工的密实度以及下部结格进行综合评定 10.4.2.2砖石桥的材料强度、拱圈填土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砖块材强度不低于7.5MPa,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 b) 灰浆强度不低于1.OMPa,砂浆强度高于砖的强度时,砌筑的灰浆强度宜按砖强度采用; c)填土压实系数不低于0.95。 10.4.2.3砖石桥的桥墩、桥台等下部结构不应出现滑动倾斜、不均匀沉降的情况。 10.4.2.4当砖石桥满足本标准第10.4.2.2条和第10.4.2.3条的有关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 求,否则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10.4.2.5当砖石桥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评定不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a)当下部结构出现基础冲刷、石材风化等截面损失超过原截面的1/4; 梁桥主梁出现裂缝; C) 拱桥拱圈横向裂缝0.3mm或纵向裂缝超过0.5mm: d) 拱桥桥面水平方向偏心距超过1/20; e)桥墩身裂缝超过0.5mm
L0.4.3第二级鉴定
10.4.3.1砖右桥的第二级鉴定应由抗震承载力验算的方法判定 10.4.3.2抗震承载力验算荷载取值可依据JTGD60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 10.4.3.3几何参数、材料参数,应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确定。
10.4.4 重点部位鉴定
.4.4.1砖石桥重点保护部位应根据受损程度并综合考虑易损性及与主体结构构造连接的可靠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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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2砖石桥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能力应按表10进行评定,受损程度通过受损处的数量及其占重 点保护部位总体长度、面积和体积等的百分比确定
表10砖石桥重点保护部位抗震能力评定
11综合判定及抗震鉴定报告
.1抗震综合判定应在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重点保护部位3个部分的鉴定结 行,依据3个部分的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判定,其中任何一个部分不满足要求,应判定其不满足扩 .2综合判定后应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宜包括以下内容:
a)封面; b) 目录; c) 建筑概况:包括建筑基本情况、建筑风格、建筑形制及历史沿革、变故、维修加固概况等; d) 鉴定范围、依据及内容; e) 检测仪器:包括现场勘查和检测等所使用的仪器等; f) 现状勘查:包括场地地质勘察、现场检查、现场检测、监测等; g) 抗震鉴定:包括场地、地基与基础(台基)、主体结构的第一级鉴定结果和第二级鉴定结果! 重点保护部位的抗震鉴定结果; h)抗震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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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文物建筑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采用GB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 A.1.2对于需进行抗震验算的文物建筑,应在不少于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照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方法进 行结构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2.1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应采用GB50011规定的方法铝合金标准规范范本,按公式(A.1)进行结构构件 算:
................. +++++++++++++++++++.(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一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一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现场 实际情况确定; 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应按GB50011 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A.2.2对于以木构件承重的文物建筑,如无成熟经验,其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公式(A.2)计 算:
Fek = 0.720,Ca
式中: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一一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对单层文物建筑,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对多层文物建筑,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分配与作用位置,应按GB50011的要 求确定; 0.25,进行罕遇地震下的变形验算时取0.95: 到引用源。;对多层木结构文物建筑取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为文物建筑总重 力荷载代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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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在文物建筑的抗震验算中,应检查作用在文物建筑上的实际荷载,并进行该实际荷载作用下的 结构抗震验算
a) 对GB50009中未规定的永久荷载,应根据建筑各部位构造和材料的不同情况,分别抽样确定, 每种情况的抽样数量宜为5个,以其平均值的1.1倍作为该荷载的标准值; 6) 对木结构古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取0.7kN/m,当荷载较大时,应 按作用在文物建筑上的实际荷载验算。 A.2.5 文物建筑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按实测值采用; 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调整系数0.8; 对新增的木结构构件、配件,应按GB50005的规定取值,并乘以调整系数0.85;有特殊要求 者另定; d) 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材质已老化的木质构件,尚应乘以表A.1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材质老化影 响的调整系数,当建筑物构件使用时间介于表中相邻时间之间时,其调整系数可采用插值法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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