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0-201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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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

    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协议,属合

    试验、检测与鉴定original record

    .13自动采集automaticacquisition

    备和计算机软件将检测过程中的信息及延续时间

    3.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

    3.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0.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 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设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 3.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4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等。 3.0.5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其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3.0.6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 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3.0.8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9 按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 委托受理或检测。 3.0.10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1 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12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正确接收、流转、存储、留置或处理样品。 3.0.13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4检测机构应制定年度结果质量控制计划,并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 验证活动。

    3.0.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 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省外注册的检测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质量检测项目的,应到省建设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 3.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4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等。 3.0.5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其检测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3.0.6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 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 3.0.8#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9 按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 委托受理或检测。 3.0.10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1 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12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正确接收、流转、存储、留置或处理样品。 3.0.13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4检测机构应制定年度结果质量控制计划,并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能力 验证活动。

    4.1.1检测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 从事检测工作。

    4.1.2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置应不少于10人并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要求,各类检测 项目的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见证取样及专项资质类:见证取样每项目不少于2人,专项检测不少于4人。 2其他检测项目:建筑材料检测每类别不少于4人;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每项不少 于6人:从事建筑节能检测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不少于6人,建筑幕墙系统检测不少于4 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不少于4人。 4.1.3检测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审 核人、监督员、设备管理员、检测信息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检测操作员等岗位,并明确其 岗位职责。 4.1.4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从事 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应通过考核。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应通过考核。 4.1.5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从事检测、审核、批准工作须通过相应项目的考 核,检测人员在岗检测项目、审核人员在岗审核项目各不能多于6项,授权签字人应根据自 身通过考核项目从事报告签发工作。 4.1.6检测机构每年应制定检测人员的培训计划,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 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相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应记入检测人员个人档案。 4.1.7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的档案。 4.1.8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1.9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满1年后方可变更从业检测机 构,检测人员变更检测机构应及时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单位变更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附录B); 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4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检测人员单位变更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附录B); 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3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4检测人员管理手册。

    录A的要求。 4.2.2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水泥、混凝主试件、砂浆试件、钢筋、墙体材料、混凝主芯样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学性能试 验及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等采用的设备应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上传功能。 4.2.3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2.4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周期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2.5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由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4.2.6设备自校应编制自校规程,国家、行业有检定/校准规程的设备不应进行自校,应由 具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定/校准。 4.2.7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校准有效 期的状态标识。 4.2.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检定/校准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主要检测设备应 机一档,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9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0设备使用前应核对设备状态及适用性,试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 设备使用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建立仪器设备出入 库状态核查登记制度,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1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现场检测设备应采取专门 的措施使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4.2.12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制度,并遵照计划 执行和作好相应记录。 4.2.13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停用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2.14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2.15检测机构应对报废设备进行标示、隔离,不宜留置在检测场所

    4.2.15检测机构应对报废设备进行标示、隔离,不宜留置在检测场所。

    4.3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3.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 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检测机构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 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 造成的不利影响。 1.3.3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 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当 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1.3.4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 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 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5检测机构应制定内务及安全管理制度。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特别是有特殊 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标识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预案,确 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明显和便 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1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日常监督等制度。 .4.2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 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6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1.4.3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 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4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无样品或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4.4.5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省建设 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的,应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4.4.6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当地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和所开展检 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的检测设备、检测场所、检测人员等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 适应。设置分支机构应向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方 可开展检测业务。未经备案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技术资料。

    5.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 本规程第3.0.2条规定资格的检测机构。 5.1.2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需 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 程附录C的规定,对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检测合同,应进行合同评审。 5.1.3检测机构在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 测依据。受理送检样品时应核查样品及相关证明资料、见证取样证明(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 求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受理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 现场检测时,也应办理委托登记手续,采集基本信息。 5.1.4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的信息实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5.1.5样品管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态与委托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 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下达检测任务。试件入库及流转宜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盲样管 理。检测机构应有措施确保样品编号的唯一性。试件接收应按年度建立台账,

    5.2.1建筑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应由委托方负责,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建筑材料, 检测取样应由委托方、见证单位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 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委托方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建立送检台帐。 5.2.3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宜选择有标识的部分。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 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进行标识。 5.2.4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 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5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6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 应、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 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8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9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 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2.8检测机构目行取样的检测项日应作好取样记求。 5.2.9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 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3.1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委托信息屏蔽系统。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 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 检测报告相关联。工程现场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对检测任务信息和检测对象状况的一致 生进行确认。 5.3.3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行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 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 求。 5.3.5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 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 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 要求的状况。

    5.3.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5.3.9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 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0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 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1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具备岗位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 5.4.3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 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所有原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存档,采用数据采集 的,由检测软件自动生成的原始记录应及时打印与检测报告共同存档。 5.4.4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 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更改。 5.4.5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 即停止检测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5.4.6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设 备使用记录,同时进行环境清理、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5.4.7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 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5.5.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 要求。 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软件申保存原始数据形成的相关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 年。 5.5.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应打印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 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5.3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 名或加盖个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更改不同于手写原始记录,更改时应符合本规程

    5.5.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要求。 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软件中保存原始数据形成的相关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1 年。

    5.5.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I

    5.5.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应打印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 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5.3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 名或加盖个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更改不同于手写原始记录,更改时应符合本规程

    5.5.4检测数据的输入、计算应由校核人员进行校核和确认。

    5.5.4检测数据的输入、计算应由校核人员进行校核和确认。

    5.6.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 5.6.2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和处置。 5.6.3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的流转过程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标识的完整性和样品 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变。 5.6.4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试样留置制度。检测机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试样且可重复检测的,留置时间应不少于72小时,破 坏性试样,留置时间应不少于48小时。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4已检试件有相关规定或有合同约定,需返还委托方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返还时 应做好记录,领取人应在样品返还记录上签字确认,

    5.6.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 5.6.2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和处置。 5.6.3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的流转过程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标识的完整性和样品 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变。 64检测机应严板道 黑已拾试信

    5.7.1检测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与检测委托的要求一致,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5.7.1检测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与检测委托的要求一致,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5.7.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 2需要时,对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适用时,对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声明; 4委托方的附加信息。 5.7.3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抽样日期,

    7.3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及

    1抽样日期; 2抽取的物质、材料或产品的清晰标识(适当时包括生产者的名称、标识的型号或类 型和相应的系列号); 3抽样地点,可包括示意图或照片; 4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

    5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环境条件详细信息及解释; 6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减的说明。 5.7.4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7.5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 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时,检测机构应 可靠措施保证电子签名真实、可靠。

    5.7.6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信息。

    1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时,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 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8.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 编目等工作

    5.8.2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档案、技术档案

    1管理档案包括: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体系运行记录、人员资料、法 律法规文件、管理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设备资料等; 2技术档案包括:检测合同、委托书、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登 记台帐、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其他与检测相关的重要文件等。 5.8.3档案应用书面资料存档,并以书面资料为准,同时用电子文档辅助保存但不得违背 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5.8.4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保存要求、拥有独立空间的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 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5.8.5档案保存时间:

    1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 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宣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 限宜为5年; 2检测软件数据备份长期保存; 3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8.6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

    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6.1.1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检测软件”)应采用正版软件。检测软件设置 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规范、标准、有关部门规定及 时更新和扩充。 6.1.2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且 能够对各种违规操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并记录。 5.1.3检测软件生成的数据、检测结论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6.1.4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到省及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监管系统。 6.1.5 检测机构的互联网接入带宽应满足检测数据和过程数据即时传输与下载的稳定。 6.1.6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据自动备份的功能,长期保存,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 完整性。 6.1.7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情况进行记录,并保证所有记录可追溯。 6.1.8检测软件应具备扩展接口的功能

    6.2.1检测软件登录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 6.2.2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 管理。 6.2.3所有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事项均应以操作日志形式予以记录。 6.2.4 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6.2.5 检测软件应具备自动采集数据生成相应曲线图的功能,曲线图应能查询和打印输出。 数据。 6.2.7所有检测报告经签发后,检测项目的全过程检测数据应通过上传接口实时传输到监 管系统。 6.2.8 检测软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软件进行核查,确保软件的功能持续符合本规程和相应 标准的要求。

    7.0.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均应纳入检测工作远程监管 的范围。 7.0.2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内的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和相应的 数据库并安装监管系统,监管系统应能自动接收与存储辖区内所有检测数据信息并上传至省 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权限查阅检测信 息,进行日常监管。 7.0.3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软件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并按本规程6.2.7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检测软件数据信息上传,

    1检测机构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2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超资格签署报告; 3数据是否按规定实时上传,上传的检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4是否人为干预试验过程制造虚假检测数据; 5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配备表

    房屋建筑标准规范范本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七)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C.0.2检测合同应明确如下主要内容:

    合同可包括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检测协议书

    水泥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普通混凝土用石检测报告

    普通混凝土用石检测报告

    建设用砂检测原始记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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