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D29-001-2012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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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计 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办法调整合同价款。 5.1.2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 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 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 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1.3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 部风险的,规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 1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 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 为准;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 承包人承担。 关规定执行。 16

    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1.6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 款调整时建筑施工图集,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 同期支付。

    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1.6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 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 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 同期支付。

    5.2.1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的基础,工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确定。 5.2.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承包人在 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按照施工现场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工程量确有发生,但承包人未 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的,按双方认可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 工程量。 5.2.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的,其对应的综 合单价可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照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 包人确认后调整。 5.2.4因设计变更使工程项目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的,由承包人按照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 后调整。 5.2.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 同约定康以内的热德质有的验全首价雷工用品产

    5.2.1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

    5.2.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 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 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 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滑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

    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 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

    程工结算或建设项目峻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6.2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并在提交峻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峻工结 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结 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6.2.3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歧工结算价款。 6.2.4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 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峻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 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7.0.1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 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 15日内作出。 7.0.2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可通过下列办法 解决: 双方协商; 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规费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名 秋和相应数量等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及其他项目的 本质特征描述。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清单项 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 费、规费、利润及相应的风险费用

    为元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 8.0.7暂估价 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8.0.8计日工

    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8.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 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和峻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8.0.1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 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临时措施发生的 费用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 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道受 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 补偿的要求。

    根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工程造价的 费用。 8.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8.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很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注维承人

    根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暖通标准规范范本,应计人工程造价的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 8.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维继承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7工程造价咨询人

    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道路标准规范范本,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

    8.0.22效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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