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3151-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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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在单位时间内 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无缝钢管标准2.1.10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external wall
考虑了屋顶存在的热桥影响后得到的屋顶传热系数。 2.1.1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0 temperature difference for building envelope 根据围护结构同室外空气接触状况,在设计计算中对室内外 计算温差采取的修正系数,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 系统供热量的比值。
2.1.17 可再生能源 ren
2.1.17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空气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 源的统称。
HDD18 采暖度日数,单位:℃·d; CDD26 空调度日数,单位:℃·d;; 计算采暖期天数,单位:d: t。 计算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单位:℃。
m1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无因次: 锅炉运行效率,无因次; EHR 耗电输热比,无因次。
3.0.1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
3.0.1依据不同的采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 范围将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分为四个气候子区,如表3.0.1所
表3.0.1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子区
4建筑与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建筑物的平面、立面设计和外门窗 的设置,应有利于采暖期日照、避风和夏季李自然通风。 4.1.2 建筑物的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3 主要房间宜避开采暖期主导风向。 4.1.3采暖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 值。当S大于表4.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值。当S大于表4.1.3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S限值
注:计算体形系数时,建筑物的外表面积F。和建筑体积V。,应按本标准附 录E计算确定。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天于表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 本标准第4.3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 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4.1.4中的
4.2.1全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
4.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
4.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项的传热系数为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的 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确定。 2窗(门)的传热系数应为主体部分(包括透明玻璃和非透明 门芯板)和窗(门)框等的整窗传热系数,应根据国家法定检测部门 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确定。常用外窗(门)的传热系数值可参考本 标准附录F。 3楼板、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变形缝墙的传热系 数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变形缝两侧的内表面温度应在室内 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周边地面是指室内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
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5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C 窗的综合遮阳系数; SCc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 玻璃的遮阳系数; Fk一 窗框的面积; 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 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 SD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SCc一 窗本身的遮阳系数: SCB一一玻璃的遮阳系数; Fk一一窗框的面积; Fc一窗的面积,Fk/Fc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 窗框面积比可取0.30,铝合金窗窗框面积比可取0.20 SD一一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2.3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严禁设置凸 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 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并采 取安全可靠的构造措施。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 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4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阳台下列部位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1.4和第
4.2.3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严禁设
当设置凸窗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 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 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并采 取安全可靠的构造措施。当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和 凸窗所占的墙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4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阳台下列部位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1.4和第 2.1条的规定: 1)敬开式阳台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的传热系 数、窗墙面积比; 2)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不设置门窗的封闭式阳台,阳台 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 积比; 3)与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的封闭式阳台 阳台内侧的隔墙和门窗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或阳 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
面积比。 2当封闭式阳台内侧设置保温门窗时,保温门窗应与建筑工 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3当阳台和直接相通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但保温设在 阳台外侧时,应按阳台门冬季经常开启考虑,将阳台作为直接相通 房间的一部分。 4室外平台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顶传热系数的限值。 4.2.5建筑出入口、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 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 置门或窗,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楼梯间门不宜直接开向室 外。 2严寒地区楼梯间应供暖,入口处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 借施;寒冷地区楼梯间应封闭,入口处宜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 施。 3楼梯间及外走廊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与主体保持同等 水平,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 4.2.6外窗(门)、敬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 能,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 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中规定的7级。分级指标参见 本标准附录F。 4.2.7寒冷地区建筑外窗宜设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 的遮阳设施应为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IGI237的规定.设计施
3楼梯间及外走廊的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与主体保持同等
4.2.7寒冷地区建筑外窗宜设置遮阳设施。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主要房间的外窗(不包括封闭式阳台的透明部分 的遮阳设施应为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外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外遮阳装置的结构和机电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应执行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JGI237的规定,设计、施
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 注:三玻中间遮阳窗,靠近室内的玻璃或窗扇为双玻(中空),且遮阳部件关 闭时可以全部遮蔽窗户,冬李可以完全收起时,可等同于可以全部遮 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
4.2.9居住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与
4.2.9居住建筑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的外窗实际可开启面积与 所在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应满足: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不 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且不得小于0.60m。
1围护结构应优先选择保温与结构一体化和防火性能好、而 久性能高的外保温体系。 2外墙和屋顶采用外保温体系时,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 造设计: 1)当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为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蒸压 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材料 时,应采用预拌抗裂砂浆对基层墙体进行找平,找平层 不得脱落、空鼓、裂缝。若基层墙体有施工孔洞、架眼 等残缺部分应填补平整。 2)外墙主体结构部位,如:梁、柱、圈梁、门窗洞口、过梁等 均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防止热桥的产生。 3)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顶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 件、屋顶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顶有出挑构件、附墙部 件和突出物时,如:女儿墙、阳台、雨篷、外挑不采暖阳台 空调室外机搁板、扶壁柱、装饰线、顶层烟道、通气道和各 种出屋面管道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3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外窗(门)宜靠外墙主体部分的外侧设 置,否则外窗(门)洞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
堵,如硬泡聚氨酯发泡剂等软质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 沙浆补缝;门窗四周与抹灰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材料和嵌缝密 封膏密封。 5变形缝两侧的墙应采取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当变 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应沿高度方向填满,且缝两边水平方向填 充深度均不应小于1000mm:当采用在缝两侧墙做内保温时,每一 则内保温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中的限值。 6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进行保温处理 并达到表4.2.1中传热系数限值要求。 7建筑围护结构外保温应严密交圈、整体封团,防止出现热 桥现象,确保建筑外保温整体气密性。 8保温板应采用满粘法,不留空腔,错缝粘贴。门窗洞口、阴 阳角及勒角等部位,应采用防裂、防碰撞的加强措施 9当外墙保温层及装饰层重量较大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 外保温层的整体安全性。 10外墙外保温体系的锚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锚栓数量应根据保温层及装饰面静力荷载和不同高度 负风压及地震作用下产生的总拉力计算每平方米锚栓 的数量; 2)金属锚栓应采用不锈钢或经过表面防锈处理的金属制 成。塑料锚栓和带圆盘的塑料膨胀套管应采用聚酰 胺、聚乙烯或聚内烯制成,不得采用回收和可再生材 料; 3)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在混凝土实心砖墙中应不小于 50mm;在加气混凝土填充墙中不应小于60mm;在烧结 空心砖墙中应采用带扭结锚栓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4.3.1当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均满足本标准4.2.3条~4.2.6 条的规定,且各项围护结构的设计参数均满足第4.1.3条、4.1.4条、 4.2.1条的限值要求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 节能要求。当不满足第4.1.3条、4.1.4条或4.2.1条的限值要求时, 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判据,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 衡判断,
4.3.2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时,所设计建筑
4.3.2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热 断时,所设计建巩 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9应小于或等于本标准第3.0.4条表3.0.4的 限值。
4.3.3所设计建筑的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4.3.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
4.3.4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建筑围护结 传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AHT=qH+Hw+qHd+qHme+qH
式中:qHg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 热量(W/m); qHw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 热量(W/m); q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
热量(W/m); q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门、窗的传 热量(W/m);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非采暖封闭阳 台的传热量(W/m)。 5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热量应 式计算:
中:qHg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墙的传 热量(W/m); 一 室内计算温度,取18℃;当外墙内侧是楼梯间时,则 取14℃; t。一一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根据本标准第3.0.3条 的表3.0.3确定; 8i 外墙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D中 的表D.0.2确定; Kmgi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l,应根据本标准附录A 计算确定; F 外墙的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确定; A。一一建筑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确 定。 3.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
4.3.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热量应
4.3.6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 按下式计算:
中:9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屋面的传
热量(W/m); 8wi 屋面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D中 的表D.0.2确定; Kwi一 屋面传热系数[W/m?·K)]; Fw—屋面的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确定。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量应 式计算:
式中: qHd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地面的传热 量(W/m); Kdi 地面传热系数[W/(m·K)l,应根据本标准附录B的规 定计算确定; 地面的面积(m),可根据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计算 确定。 4.3.8折合到单位建 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的传热
Cmci=0.87×0.70×SC
式中:qHmc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外窗(门) 的传热量(W/m?): Kmci 窗(门)的传热系数[W/(m·K)]; Fmci 窗(门)的面积(m); 窗(门)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应租 据本标准第3.0.3条的表3.0.3确定;
Cmi 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数: SC一一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0.87——3mm普通玻璃的太阳辐射透射率; 0.70一折减系数。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闭 执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Cmi=(0.87×SCw)×(0.87×0.70×S
式中:qHy 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通过非采暖封 闭阳台的传热量(W/m); Ka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平均传热系数 W/(m?.K)l: Fa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墙、窗(门)的面积(m); 阳台的温差修正系数,应根据本标准附录D中的表 D.0.4确定; 封闭阳台外表面采暖期平均太阳辐射热(W/m),应 根据本标准第3.0.3条的表3.0.3确定: Fmc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面积(m): Cmi 分隔封闭阳台和室内的窗(门)的太阳辐射修正系 数; SCw 外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SC一一内侧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本标准式(4.2.3)计算。 4.3.10折合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单位时间内建筑物空气换气耗热 量应按下式计算:
5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1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 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 5.1.3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 择,应根据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要求、能源条件、设备用能效率及用 户对采暖运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 确定。
5.1.4居住建筑集中供热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
定,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或工厂 余热。 2不具备第1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供热热 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统。 4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采用燃气时,供 热规模不宜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5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当采
用可再生能源受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 源。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热 7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供 热。 8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热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1.5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采暖进行设计。 舍住区内公共建筑的采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特性不 司的热用户,在供暖系统中宜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热用户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应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热计量。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内,不应设计直 接电热采暖。
5.1.6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
5.2.1没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和废热可供利用的严寒、寒冷地 区,应建设以集中锅炉房为热源的供热系统。 5.2.2新建锅炉房时,应考虑与城市热网连接的可能性。锅炉房 宜建在靠近热负荷密度大的地区,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地方标
5.2.3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名义
表5.2.3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2.4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
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 一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W); M1一一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3。 5.2.5燃煤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采用2台~3台,不应多于5 台。当在低于设计运行负荷条件下多台锅炉联合运行时,单台锅 炉的运行负荷不应低于额定负荷的60%
1锅炉房的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大于10
式及参数等条件来合理地确定。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大于10
方平方来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 供热系统。 2单台锅炉的负荷率不应低于30%。 3锅炉台数不宜过多,在满足本条2款的条件下,宜为2台~ 3台。 4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数量宜为4台~ 8台,不应多于10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 供热面积较大,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5当燃气锅炉直接供热系统的锅炉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6应采用全自动锅炉,额定热功率在2.1MW以上的燃气锅炉 其燃烧器应采用自动比例调节方式,并具有同时调节燃气量和燃 烧空气量的功能;额定热功率小于2.1MW的锅炉宜采用比例式燃 烧器。 5.2.7锅炉房设计时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各种余热,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0左看 设墨燃气热水机组
下列规定: 1热媒供水温度不高于60℃的低温供热系统,应设烟气余热 回收装置。 2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3锅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后的排烟温度不应高于100℃,要 采取措施防止锅炉尾部受热面低温腐蚀。 4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选用冷 凝式燃气锅炉。当选用普通锅炉时,应另设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8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 (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 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
5.2.9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采 暖热源。如必须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 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2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3额定热量应与室内供暖负荷相适应,容量不宜过大。 4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 有室温或水温自动调控功能。 5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采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6宜采用冷凝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7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和燃气采暖炉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GB20665中能效等级(2 级的规定值。 5.2.10当供暖系统的规模较大时,宜设置热力站并采用间接连 接的一、二次水系统。热力站供热面积不宜大于10万平方米。 5.2.11当采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水泵台数宜采用2台(一用一备)。当系统较大时,可通 过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增加台数。 5.2.12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2.13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 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 行状况。 2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3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4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5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6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和投入燃料量。 7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小型锅炉房和 换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5钅 锅炉房、热力站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燃料的消耗量。 2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3 补水量。 4 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5.3.1以城市热网、地区供热厂和天型集中锅炉房供应的高温热 媒通过设置换热器间接供热的二次侧水系统(可设置换热站二次 盾环泵或者分布式二次循环泵),以及采用二级泵的燃气锅炉直接 供热水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和二级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要求变流量运行时,应采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性 能曲线宜为陡降型。循环水泵调速控制方式宜根据系统的规模和 特性确定。 2系统要求定流量运行时,宜能够分阶段改变系统流量。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下要成
5.3.2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室外管网通过 阀门截流来进行阻力平衡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 应大于15%。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 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3室外供热管网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户侧室外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 关,应以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不大于本标准第5.2.12条规 定的限值为原则确定。 2与最不利环路并联的其它环路管道的比摩阻和压力损失 应根据水力平衡的原则确定。 3应计算室外管网在每一建筑热力入口的资用压差;并对照 室内系统的总压力损失,正确选择入口调节装置。 5.3.4建筑物的每个热力入口,应设计安装水过滤器,并应根据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 式,决定是否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或其它装 置
5.3.5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
1阀门两端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2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热力入口水力平衡阀的 设置情况和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3.2条 5.3.4条的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采 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4变流量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 ,但不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 2)当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各热力入口设计 流量和所需控制的压差确定阀门规格,并宜在设置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供水或回水管路的另一侧设置静 态水力平衡阀作为压差测点,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 小于设计最大值。 5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压差,选择确定静态水力平衡
阀的直径与开度。对于旧系统改造工程,当设计资料不全时,可按 管径尺寸配用同样口径的平衡阀,同时应做压降校核计算,必要时 应调整平衡阀口径。 6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的管段,不应再另外设置检修阀 7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 阀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 于2倍管径。 8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电动平衡 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0.5。 5.3.6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 除湿陷性黄土地区,对于庭院管网和二次网,宜采用直理管敷设 当湿陷性黄土地区采用直理管敷设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对于 次管网,当管径较大且地下水位不高时,或者采取了可靠的地沟 防水措施时,可采用地沟敷设
5.3.7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值。
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H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 最小保温厚度应按下式修正:
修正后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min 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最小保温层厚度(mm): 实际选用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下的导热 系数[W/(m·K)]; 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保温材料在其平均使用温度
..0力M 日月 进行调速,当有住户改变用热状态时,系统根据设定参数进行调 节,系统为动态平衡系统。当设置分布式二次循环泵时,换热站至
分布式二次循环泵之间除设置检修阀外,不应设置其他阀门,分 布式二次循环泵至各住户之间,根据区域的天小可设置静态平衡 。分布式二次循环泵应按照每个热力入口的流量和系统阻力 进行选择。
5.4.1新建住宅的室内供暖系统型钢标准,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 统型式。
5.4.2住宅室内水平供暖十管的环路应均匀布置,各共用立管的
5.4.3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必须设置住户分户热计量
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其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时,应选用高阻力 恒温控制阀。 2当室内供暖系统为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时,应选用 低阻力两通恒温控制阀,或选用三通恒温控制阀
恒温控制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时,应选择温包外置式恒温推 阀。
用内腔无砂的合格产品。
蝶阀标准5.4.7对室内具有足够的无家具覆盖的地面可供布置加热管的
居住建筑,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进行采暖。低温地面辐 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等 于或小于10℃,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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