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85-2014 西安市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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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预拌地面砂浆
2.0.8预拌普通防水砂浆
改善砂浆性能的材料。
起填充作用的矿物材料。
适用于重力或气力输送方式进出料饮用水标准,可以瞬间受压并能耐受 定风压,由钢质焊接容器制得的干混砂浆储存装置。可空载可 负载被运输至施工现场,与连续混浆机等施工机械配套使用
2.0.14填充率fill factor
十燥滚简内物料体积与士
2.0.15有效装载系数
装载容量与公称容积之比。
装载容量与公称容积之比。
对于湿拌砂浆,存放时间指湿拌砂浆运到工地后按一定的 方法储存与保管,能保证砂浆正常使用的时间;对于干混砂浆 存放时间指干混砂浆装袋或装罐后到加水搅拌使用的时间。干 混砂浆的存放时间应小于其有效期
2.0.17可操作时间
预拌砂浆拌制后放置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砂浆稠度损失丝 不大于30%或砂浆拉伸粘结强度不降低的时间段。
.0.1普通预拌砂浆按生产方式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按 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和预拌 鲁通防水砂浆等。
3.0.2普通预拌砂浆类别及代号
1.1西安市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设计、市政工程设计过程 口,建筑用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工程砂浆应选用预拌砂浆。 1.2在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用砂浆的性能与使用有特殊要求 寸,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砂浆
中,建筑用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工程砂浆应选用预
4.2普通预拌砂浆设计选用
4.2.1预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根据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使用
4.2.1预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根据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使用 年限、耐久性要求、抗冻性要求、块材类别、强度计算需要等 要求综合确定。砂浆强度等级的选用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砖、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等 可选用各种强度等级的预拌砌筑砂浆。 2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和煤 叶石混凝土砌块砌体采用的预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为M5至 M20。 3强度等级为MU5到MU10的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集料混凝 土砌块砌体采用的预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为M5至M10,并应 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4料石、毛石砌体采用的预拌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宜为M5 至M15。
5地下室、室内地坪以下、潮湿环境、墙体防潮层的预 砌筑砂浆,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预拌普通防水砂浆,
4.2.2预拌抹灰砂浆的品种宜根据使用部位或基体种类,
照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相关规定选 用。预拌抹灰砂浆强度不宜比基体材料强度高出两个及以上强 度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无粘贴饰面砖的外墙,底层抹灰砂浆宜比基体材料 高一个强度等级或与基体材料强度等级持平。 2对于无粘贴饰面砖的内墙,底层抹灰砂浆宜比基体材料 低一个强度等级。 3对于有粘贴饰面砖的内墙和外墙,中层抹灰砂浆宜比基 体材料高一个强度等级且不宜低于M15。 4窗台、阳台抹面等宜采用M15或M20预拌抹灰砂浆。 5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喷涂 抹灰施工规程》JGJ/T105的规定
4.2.3预拌地面砂浆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工业建筑地面面层采用的预拌地面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M20,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20mm。 2地面找平层预拌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干M15,厚度不宜 大于30mm。 3具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予以确定并应满 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水砂浆。预拌普通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可选用M10、M15、 M20,抗渗等级可选用P6、P8、P10,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 由供需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要求协商决定。
.2.5普通预拌砂浆与传统(现场)拌制砂浆强度等级的 关系, 见表 4. 2. 5。
4.2.5普通预拌砂浆与传统(现场)拌制砂浆强度等级的对应
关系, 见表 4. 2. 5 ,
表4.2.5普通预拌砂浆与传统(现场)拌制砂浆强度等级的对应关系
5.1.1普通预拌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
5.1.1普通预拌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他的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万 商定。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 5.1.3外加剂、添加剂、填料的掺入不得对砂浆的耐久性产生 危害。
5.1.4于混砂浆存放时间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使月
的水泥进厂时间应小于30d),超过2个月应重新测定其抗压强 度、保水率,合格后方可使用
5.1.7预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其拌合物的表观密度不应 小于1800kg/m
5.2.1预拌砂浆生产用水泥
1宜选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 挂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应采用散装水泥。 3水泥进厂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进行复检,复检 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复检项目为强度等级、安定性、凝结时 间。当对水泥质量有质疑时可道加其他检验项目。检验批量以 每一出厂编号为一批。取样应取双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 存备用。 4同批次的普通预拌砂浆宜采用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 司强度等级的水泥。 5检验批量以同厂家、同品种和同强度等级水泥的400t为 检验批,不足400t者应按一批计。
1可采用大然河砂、机制砂、混合砂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 等作细集料。采用非河砂类机制砂、工业固体废弃物时应对其 放射性、砂浆的耐久性(体积稳定性、抗渗性、抗冻性等)和 结构安全性进行专门检验,确认无害后方可使用。 2预拌砂浆所用的细集料应具有合理的级配,细集料级配 应通过试验确定。细集料其他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 用砂》GB/T14684和《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 准》JGJ52等的规定。采用特细砂时,应对砂浆的施工性、收 缩率进行验证。 3应对进厂细集料进行抽样检验,常规检验项目为:表观 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或石粉含量)和含水量等;不同品 种普通预拌砂浆的细集料颗粒级配应有试验记录和相应的砂浆 性能试验结果。
4细集料进厂时应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应按品种、 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堆。在其装卸及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措 施保持细集料洁净,不得混人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5检验批量按连续供应的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细集料 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400m或600t者应按一批计 对料源固定、质量稳定并连续供应的细集料,可按周进行抽检 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 煤灰》GB/T159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规 定。 2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其质量应参照相关产品 标准规定且必须有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相关标准 规定取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通 过试验确定。 4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贮存在专 用的仓罐内,防止受潮并做好标识。 5应对进厂矿物掺合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批量按连续供 应同一等级、同一品种的矿物掺合料每100t为一批,不足100t 按一批计。
1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水泥砂浆防冻剂
JC/T2031和《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等的相关规定。 2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按现行相关标准规 定取样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通过 试验确定。 3同一品种的外加剂每20t为一批,不足20t按一批计。 5.2.5添加剂 1保水增稠材料用于砌筑砂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 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规定。保水增稠材料若使用纤维素 醚,其性能指标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十混砂浆用纤维 素醚》JC/T2190的要求。同一型号纤维素醚产品以10t为 批,不足10t按一批计。应对保水增稠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同 一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保水增稠材料应按标准进行批量验收, 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时,以一批计。 2可再分散乳胶粉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干混砂浆用可再分散乳胶粉》JC/T2189的规定。同一型号产品 以10t为一批,不足10t时按一批计。应对可再分散乳胶粉的质 量进行抽检。同一厂家、品种和规格的可再分散乳胶粉应按标 准进行批量验收,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量时,以一批计。 3乳液使用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或有技术依据,使用前 应进行试验验证。检验批量应以6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 规定数量时,以一批计。 4合成纤维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混凝土和砂浆 用合成纤维》GB/T21120的规定。当使用其他纤维时,应确保 纤维能在砂浆中分散均匀,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批量应以10t为一批。连续生产15d不足规定数量时,以 批计。
5添加剂进厂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 混入杂质,并应做好标识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 标准的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检验批量应以100t为一批。连续 生产15d不足100t时,以一批计。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预拌砂浆。当采 用其他水源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 的规定,方可使用。
5.3.1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
.3.1预纤筑砂泵配合比设计合现行行业标准《巩砂 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的规定;预拌抹灰砂浆配合比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预挫 地面砂浆配合比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 程》JGJ98的规定执行;预拌普通防水砂浆配合比应通过实验 室试配和相关性能测试确定。当预拌砂浆的组成材料、基层墙 体材料的种类及气候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确定配合比
抹灰砂浆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少于250kg/m,其中水泥用量不宜 少于175kg/m。预拌地面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 5.3.3湿拌砂浆在确定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贮有 过程中的稠度损失。
1 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6. 1.
6. 1 干混砂浆性能要求
表6.1.1王混砂浆性能指标
主: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表 6. 1. 2 干混砂浆均匀性要求
注:干混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223附录B执行。
6.2湿拌砂浆性能要求
表 6. 2. 1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注: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2.2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允许偏差,应 合表 6. 2. 2 的规定。
6.2.2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允许偏差,应
6.2.2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允许偏差,应
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6.2.2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规定在 旨定的可操作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0%
7.1.1普通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方便生产。生产 区、办公区、实验室与生活区域应加以分隔。 7.1.2干混砂浆的单班(每班以8h计)生产能力应大于300t 湿拌砂浆生产线的单班(每班以8h计)生产能力应大于 200m
湿拌砂浆生产线的单班(每班以8h计)生产能力应大于 200m3
7.1.3普通预拌砂浆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存于专
用筒仓或全封闭的库房内,并应有明晰的标识。砂料场应有防 扬尘措施。
流化床等装置,干燥预处理过程宜采用清洁燃料。整个装置应 采用自动化控制,并宜配置在线测湿装置。生产过程中应测定 干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应少于1次。当含水率发生显著 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烘干设备应在热风进风口和干砂出 料口配置自动测温装置,出料温度不应超过65℃。干燥后,干 砂含水率不应大于0.5%。干燥系统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粉尘 应设有专门的回收或处理装置,
7.1.6原料仓的有效储量,应满足大于理论生产率时4h连 生产的需要量。
7.1.7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脑
加剂、添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的计量误差不得大于±1%或满量程 的±0.3%(取两者的大值),细集料计量误差不得大于±2%或 满量程的±0.3%(取两者的大值)。计量设备应能满足不同配 合比的连续生产要求。配料秤的生产企业应有计量器具制造许 可证,并有产品合格证,
料温度不应超过50%℃;十混砂浆混合机的有效装载系数:单轴 应不小于0.6,双轴应不小于0.5;在标准测定工况下,混合机 搅拌的同一罐次不同部位的十混砂浆均匀程度变异系数(Cv) 应不大于5%;混合机应具有额定载荷10%的超载能力;混合 机检修孔盖与启闭电源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当孔盖打开时 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7.1.9成品仓的有效储量,应满足大于单车次砂浆专用运输车
的装载量。成品仓内应有防离析装置,出仓成品料0.08mm筛余 百分数的绝对偏差应不大于3%,抗压强度相对偏差应不大于 15%。试验方法应按行业标准《干混砂浆生产工艺与应用技术 规范》JC/T2089-2011附录A规定方法进行。
7.1.10普通预拌砂浆生产和贮存过程中的粉尘排放处,应加 以密闭或附设集尘设施。
7.1.11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宜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 砂浆专用运输车辆。
7.1.11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宜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
装移动筒仓》SB/T10461要求。简体直径不大于2.5m;收尘面 积不小于8m,并设有防尘罩。移动筒仓应放置在平整坚实的地 面上,地面面积为3m×3m,地面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25MPa。
十混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十混砂浆移动筒 仓。
7.1.13干混砂浆移动筒仓必须附带连续混浆机。连
应由电机、减速机、进料口、混浆系统、供水系统和电气控制 系统等部分组成。可采用法兰连接方式直接固定在移动简仓金 料口上,搅拌砂浆出料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0.75m。
混砂浆生产线的生产能力。理论生产率测试按行业标准《建筑方 工机械与设备干混砂浆生产成套设备(线)》JB/T11186一201 附录B进行。
7.1.16全部生产单元应实现全封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
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配 置收尘系统,做到清洁生产和文明作业。 7.1.17生产区域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的噪 音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酉 置收尘系统,做到清洁生产和文明作业
7.1.17生产区域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距其外侧1.5m处
音不应大于85dB(A),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 正对生产线下风口距离50m,高度1.7m处的粉尘浓度不应大于 10mg/m3。生产线适宜的工作环境为:温度1℃~40℃,相对湿 度不大于80%。生产区域颗粒物排放、污水排放和厂界噪声同 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指标要求
7.2干混砂浆生产控制
1细集料必须经烘十处理,处理后含水率不应大于0.5%, 含泥量不应大于1%。 2烘干后的细集料应进行筛分分级,把细集料筛分成不同 粒级,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贮存在专用筒仓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贮存,并标识清楚。 7. 2. 2计量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7. 2. 2 规定。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2.2规定。
表7.2.2配料计量允许误差
2十混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误差不大于±1%。 7.2.3砂浆干混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搅拌时间不宜 少于180s,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 7.2.4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7.2.5干混预拌砂浆应使用干混砂浆专用车运输。在运输过程 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不同品种和强 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不得混杂
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不同品种和强 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不得混杂
1不同品种的十混砂浆应分别贮存于十混砂浆移动筒仓 内,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在筒仓上明显标识十混砂浆的种类 强度等级和批号、生产日期。移动筒仓应设有密封、防水、防 朝措施,并备有除尘设备。 2移动筒仓应能保证十混砂浆的均匀性,有利于贮存、运 输、清理和砂浆装卸。用料完毕或更换砂浆品种时,移动筒仓
7.3湿拌砂浆生产控制
7.3.1原材料的贮存 1 集料的含水率应加强控制,定期测量。 2 集料应采用筛分分级,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贮存在筒仓 内。 3其他原材料应分类贮存,并标记清楚 7. 3. 2计量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足表 7.3.2规定。
1计量应按质量法计算,配料计量充许误差应满 7. 3. 2 规定。
浆出厂按体积计量,误差不大
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强制式搅拌机。 2 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工作班不少于1次
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 3搅拌时间根据设备说明书或通过试验确定,一般不宜少 于180s。 4更换砂浆品种时,混合和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7.3.4运输 1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入料口应保持清洁,搅 拌罐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2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罐按一定速度旋转 保证砂浆不离析,组分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 度。 3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 严禁在运输及卸料过程中加水。 4湿拌砂浆在生产完成后应及时运输至使用地点交付使 用。搅拌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湿拌砂浆运输延续时间
5卸料前应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不少于15s。因运程过远, 交通或现场等问题造成稠度损失较大而卸料困难时,可采用在 砂浆拌合物中掺人适量外加剂并快档旋转搅拌罐的措施,外加 剂掺量应有试验确定的预案
1贮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2贮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3贮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4贮存容器应便于搬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5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6贮存容器宜采取遮阳、保温等措施 7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购 客器中,并应对贮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 中、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砂浆应先存先用。 8湿拌砂浆在贮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 当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 清理其贮存容器。 9湿拌砂浆贮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7.4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7.4.1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检验 等质量控制的管理机构, 7.4.2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各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质量管 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指标和岗位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 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检查方法和各生产环节对应的管理文件
等质量控制的管理机构柴油质量标准,
7.4.3普通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管理文件应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 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流程图。 2 原材料的质量证明及控制指标规定文件。 3 细集料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4砂浆配合比的应用及实施程序。
7.4.4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置砂浆生产与检测的相关监 视和测量装置。必要时,测量设备应能溯源到国家的测量标准。 7.4.5普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产品 检验试验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验室的采光、通风、温度及湿度等条件均应满足检验 任务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要求,且有效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 2试验室必须配备至少2名具备专业资格的试验人员(不 含试验室主任)。 3试验室必须具备砂浆出厂检验以及原材料质量控制检验 所需的设备及仪器。计量器具应每年检定一次并具有有效的计 量检定合格证,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具有有效的校准证书。 4试验室应编制必要的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试验人员 在进行检测活动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5试验室应建立并保存完整的各类检验原始记录和台帐 保存期不少于3年;原始记录应包括进厂检验记录、过程控制 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检验设备校准记录。 6试验室应建立有关质量检验的月报和年报表,并对试验 数据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对采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采集的 数据应具有数据安全保存的保证措施。 7试验室每年应进行比对验证检验。 7.4.6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对从事影响砂浆质量工作的人员进
7.4.7砂浆出厂放行和交付使用,应得到有关授权人员
普通预拌砂浆出厂应有清晰产品标志文件钢结构计算、软件,显示产品的以 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品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厂址、生产日 期、生产批次号、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净含量、产品使用有效 期、加水量要求。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上加注以下标志:产品 用途、产品色泽、使用限制、安全使用要求等。
7.5.2 产品说明书
生产厂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产 品用途、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生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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