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37-2017 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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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地质作用所形成的大然单质或化合物,是组成岩石、矿石 的基本单元。

    2.0.7 石粉 Stone dust

    与机制砂母岩相同的颗粒;铁尾矿机制砂中粒径小于0.075mm且 其矿物组成和化学成分与铁尾矿废石成分相近的颗粒

    2.0.8微粉Finepowder

    形位公差标准0.9亚甲蓝(MB)值Methylene

    用于判定岩石机制砂和铁尾矿机制砂中石粉颗粒吸附性能 的指标。

    2.0.10机制砂压碎指标 Crushing index for manufactured sand

    用于检验机制砂在自然风化和其他外界物理化学因素作用 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衡量机制砂粗细程度的指标。

    3.1.1按机制砂生产原料来源分为: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机 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再生骨料机制砂。 3.1.2按机制砂应用范围分为: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 制砂和再生骨料机制砂,均分为1类、Ⅱ类和血类。 3.1.3按铁尾矿细粒机制砂规格分为:铁尾矿细砂和铁尾矿特 细砂。

    按细度模数划分规格,见表3.2。

    表3.2各类机制砂的规格

    4.0.1生产机制砂所用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 素限量》GB6566中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比活度的规定。 4.0.2机制砂的选择应满足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性 能要求

    4.0.3机制砂应用范围应符合表4.0.3规定,

    4.0.3机制砂应用范围应符合表4.0.3规定

    表4.0.3机制砂品种及应用范围

    5.1.1生产天然岩石机制砂所用母岩强度要求,可由供需双方 协商确定。 5.1.2铁尾矿机制砂所用原材料,宜选择经磁选工艺分离后得 到的铁尾矿。

    5.1.3再生骨料机制砂的生产原料,宜选择经分抹设备分离后 的混凝土块,其中砖块等烧土制品的含量不宜超过10%

    5.1.3再生骨料机制砂的生 原料,宜选择经分炼设备分离月

    5.1.3再生骨料机制砂的生

    5.1.3再生骨料机制砂的生产原料,宜选择经分设

    的混凝土块,其中砖块等烧土制品的含量不宜超过10%。

    5.2.1颗粒级配应符合下列规怎

    5.2.3泥块含量应符合下列规负

    岩石机制砂和铁尾矿废石机制砂泥

    2.4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下列

    1大然岩石机制砂和铁尾矿废石机制砂中如含有云母、轻 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氯化物,其限量应符合表5.2.4一 1的规定

    5.2.5坚固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经饱和硫酸钠溶液循环浸泡5次后的 质量损失,应不大于10%

    5.2.6压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以及再生骨料机制 砂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及再生骨料机制砂压碎指

    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压碎指标值应不大于30%。 5.2.7经碱集料反应试验后,由机制砂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 裂、胶体外溢等现象,且在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0.10%

    1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的表观密度不小于 2500kg/m。堆积密度不小于1400kg/m。空隙率不大于45%。 2对于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当用户要求时报告其实测值。 3再生骨料机制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指标,应符 合表 5. 2. 8 的规定。

    生骨料机制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5.2.9含水率、饱和面干吸水率和经时吸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机制砂使用前,应测定含水率 再生骨料机制砂应测定饱和面干吸水率。 2应根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具体使用要求,向用户 提供机制砂10min和60min经时吸水率的实测值

    配置与生产规模和工艺相符的辅助设施,考虑足够的堆料、装年 以及设备检修维护场地

    6.1.6全部生产单元应实现全封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配置收生 系统,做到清洁生产和文明作业。

    6.1.7设备选择和规格确定,应考虑原料的物理性质、破碎产

    6.2.1天然岩石机制砂原料破碎前应设置除土工序

    制砂原料,产品级配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并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 标准的要求,

    6.2.3天然岩石机制砂和铁尾矿废石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

    设备、破碎设备、筛分设备、整形设备、除尘设备和输送设备等 成。

    6.2.4生产线宜装备改善机制砂粒形的整形工艺设备。

    6.3铁尾矿细粒机制砂

    6.3.1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给料设备、筛分设备、脱 水设备和输送设备等组成,

    6.3.1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给料设备、筛

    6.3.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生产过程中应有回收和利用

    6.3.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生产过程中应有回收和利用废水的指 施。

    6.4.1再生骨料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分选设备、破碎设备、筛分 设备、整形设备、除尘设备和输送设备等组成。 6.4.2再生骨料机制砂生产过程中,应按原生建筑废弃物种头 不同,进行二次破碎、筛分,并设法降低砖等烧土制品在机制砂日 的含量,满足各类级别要求。

    6.4.1再生骨料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分选设备、破碎设备、筛分 设备、整形设备、除尘设备和输送设备等组成

    6.4.1再生骨料机制砂加工系统宜由分选设备、破碎

    6.4.2再生骨料机制砂生,

    不同,进行二次破碎、筛分,并设法降低砖等烧土制品在机制砂中 的含量,满足各类级别要求。

    1机制砂生产企业的各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 明确质量管理指标和岗位责任制

    6.5.1机制砂生产企业的各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质

    应建立质量检验试验室,设置专职质检人员,配备检测设 验验要求。

    6.5.2应建立质量检验试验室,设置专职质检人员,配备检测设

    6.5.2应建立质量检验试验室,设置专职质检人员,配备检测设

    6.6.1机制砂生产场地应对破碎系统进行封闭,破碎过程采用

    6.6.3生产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满足现行《工业企业厂导

    6.6.4干法和湿法工艺回收的细砂和石粉应分别进行综合利

    .7产品检验、标志、运输和储存

    6.7.1机制砂应分别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并按标准要 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6.7.2机制砂生产企业应向使用者提供机制

    并提供每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不齐 全的机制砂不得出厂。质量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机制砂的产地、名称、类别、规格和生产单位名称; 2生产批次号及供货数量; 3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5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机制砂运输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车辆货舱应有防止扬尘及抛撒的遮盖。 2运输前,运输工具应在装运前认真清扫杂物; 3运输时,应采取措施以防粉尘飞扬并防止运输过程混入 杂物; 4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

    机制砂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品种、类别隔离分仓分别储存,防止成品混级; 2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完善排水系统,堆料高度不宜超过 5m; 3机制砂堆场应有防雨淋措施: 4机制砂堆场(库)应防止泥土等杂质混入,保持成品洁净。

    1大然岩石机制砂及铁尾矿废石机制砂型式检验项目:放 射性、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 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压碎指标、碱集料反应、表观密度、堆积密 度和空隙率。 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型式检验项目:放射性、颗粒级配、细 度模数、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限量、坚 固性、压碎指标、碱集料反应、表观密度和堆积密度。 3再生骨料机制砂型式检验项目:放射性、颗粒级配、细度 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压碎指标、表 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和经时吸水率。 4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材料资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一次;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检验时。 7.1.2出厂检验 1大然岩石机制砂及铁尾矿废石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包 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堆 积密度和压碎指标,

    2铁尾矿细粒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石粉含量 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和碱集料反应。 3再生骨料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细度模数 泥块含量、微粉含量、经时吸水率、堆积密度和压碎指标

    7.2.1按同规格、级别、适用等级及日产量每600t为一批,不足 500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为一批,不足1000t亦 为一批。当确认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时,可按1000t为一批。

    7.2.2判定规则如下

    1检验(含复验)后,各项出)检验指标均符合本规程的相 应类别规定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2检验中质量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规程相应级别的要求 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自进行复 验。复验后,该项指标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仍乃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2.3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要习

    1生产厂家应随车提供机制砂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应提供 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2进厂(场)检验,按600t为一批分批核查出厂检验报告 单;若质量稳定,可按1000t为一批核查出厂检验报告单。 3机制砂进场后应按送料单对机制砂进行验收。交货检验 应在交货地点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和复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 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交货 签验的承担单位,其中包括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试验单位 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8.1.1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可单独配制预拌混 凝土。铁尾矿细粒机制砂不宜单独配制预拌混凝土,宜采用铁尾 矿细粒机制砂与天然砂或天然岩石机制砂、铁尾矿废石机制砂混 合得到的掺配砂配制预拌混凝土,

    8.1.2再生骨料机制砂配制预拌混凝土应按本规程表4.0.3机 制砂应用范围选用。

    8.1.2再生骨料机制砂配制预拌混凝土应按本规程表4.0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GB/T 50476 的规定。

    8.2.1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现行《预拌混凝 土》GB/T14902、《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和《再 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要求

    1机制砂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规定; 2制备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时,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 2.3~3.7范围之内;制备机制砂预拌高性能混凝土时,宜选用专 门机组生产质地均匀坚硬、级配合理的中、粗砂,细度模数宜控制 在2.6~3.2 范围之内。 3当机制砂颗粒级配无法满足混凝土和易性要求时,可将

    机制砂与大然砂或多种机制砂掺配使用,掺配砂的细度模数宜控 制在2.3~3.0范围之内。掺配砂经充分混合后,测试掺配砂的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颗粒级配。 4当所配制的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较低时,机制砂石粉含 量可适当增加,有利于改善普通中、低强度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

    采用机制砂配制预拌混凝土时,减水剂宜选用聚羧酸类高效 减水剂。

    市政工艺、技术8.3.1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拌和物性能、力

    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 求的条件下,遵循低水泥用量、低用水量和低收缩性能的原则,按 现行《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宜用绝对体积 法计算。

    8.3.2采用含有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掺配砂制备预拌混凝

    时,掺配砂中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掺配比例可按表8.3.2的要求 控制。

    表8.3.2制备不同强度等级混凝 配砂中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掺配比

    注:铁尾矿细粒机制砂的细度模数较低时按掺加比例下限选取。 8.3.3采用再生骨料机制砂制备预拌混凝土时,应按现行《再生 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 8.3.4机制砂预拌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机制砂的细度模数、石 粉含量、水胶比及其他材料性能经试验确定。当机制砂中细砂或 石粉含量较高时,宜采用较低砂率。

    角钢标准8.3.5有抗裂性能要求的预拌混凝,

    H岁X 8.3.6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和班落度应满足工程设计 和施工要求,并应进行拌合物落度经时损失试验

    8.4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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