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T 3030-2018 建筑及交通标志涂料与胶粘剂中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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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包装材料应采用低污染的环保材料,塑科包装物应采用可降解的材料制作。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西安市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宜在包装标 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a)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b)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或表2、或表3的限值。 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 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锅炉标准市级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涂料与胶粘剂销售补充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A.1在西安市区域生产、销售涂料与胶粘剂,需补充的包装标志内容示例见表A.1。
表A.1涂料与胶粘剂销售补充包装标志内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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