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58-2019 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远程监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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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测数据、状态信息等,并对本区域内的各类数据与状态信息等进行处理、分 析、展示和发布。监管人员在此通过监控系统对监控中心内的各种设备、各子系 统进行监控管理。
2.1.7视频监控平台
video surveillanceplatform
对前端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为应用系统及多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互联提供服 务的软件和硬件。一般包括呼叫建立与控制、用户与设备管理、音视频存储、流 媒体处理、音视频分发、平台管理等逻辑实体
固定资产标准monitoring station
monitoring station
对支护工程的站场进行数据与信息采集、处理、控制、上传的监测场所。监 测站可划分为监测采集站和监测管理站
2.1.9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
2.1.10远程控制单元
计算机技术实现灵活的、用户自定义的自
remote control unit
由远程终端单元和网络设备组成的独立控制单元;也可称为监测数据采集与 专输系统。远程终端单元(remoteterminalunit(RTU)),是一种针对通信距 离较长和监测现场环境恶劣而设计的具有模块化结构的、特殊的计算机测控单元
2.1.11 前端系统
station system
stationsystem
实现音视频、数据、告警及状态等信息采集和双向传送、控制功能的软件和 便件;一般包括一体化摄像系统或视频服务器及外围设备、摄像机、云台设备、 告警开关、供电设备、本地控制及与平台连接设备等;也可称为视频采集与传输 系统:前端系统中的设备简称前端设备
mobile terminal
移动终端或者叫移动通信终端,是指通过无线网络技术上网接入互联网的、 可以在移动中使用的智能终端。
2.1.13客户端/用户
客户端或称为用户,是指与服务器相对应,为客户提供本地服务,实现音视 颠、数据、告警及状态等信息呈现的软件和硬件。
现数据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的系统;即用以完成信息传输过程的技术系统的 总称。现代通信系统主要借助电磁波在自由空间的传播或在导引媒体中的传输机 理来实现,前者称为无线通信系统,后者称为有线通信系统,
是指将各个孤立的设备进行物理连接,实现人与人,人与计算机,计算机与 计算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通信网络也 称网络系统
2.1.16 传输系统
transmission system
transmissionsystem
是数据通信系统中的一部分,它负责将通信系统中的源端和目的端连接起来 它可能是直接连接也可能是通过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系统进行连接。传输系统也称 传输网络
通信协议是指计算机通信的共同语言。通信协议可简称为传输协议或网络传 输协议。
2.1.18项目监管辅助信息
为检测与监测工程、对象、人员、仪器设备和方法等检测与监测项目监管基 本信息,以及与检测与监测相关的其他辅助信息;可简称为辅助信息,可分为文 本信息与图像信息。
2.1.19输入输出(I/O)模件
nput/output module
控制系统与仪器设备的信号接口:可将仪器设备的标准输入信号转换成控制 系统可识别的信号,或将控制系统发出的指令转换成输出到仪器设备的标准信号。
3.1.1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的远程监控,可分为地基检测、基桩与基础锚杆检测、 支护工程(基坑工程和边坡工程)检测、基础沉降观测和支护工程监测等项目及 其子项的远程监控。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远程监控。 3.1.2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单位应配置与其开展的检测与监测项目相适应的远 程监控系统,监控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地基基础检测实时检测数据、基础沉降观测数据、支护工程监测 数据; 2应包括检测与监测过程(含前期准备过程)关键节点与状态等图像信息; 3宜包括数据对应的实体空间唯一标识(地理位置信息); 4宜包括检测与监测过程(含前期准备过程)的关键过程与状态等视频信 息; 5应包括检测与监测工程、检测与监测对象、检测与监测人员、检测与监 测仪器设备、检测方法和监测项目与方法等检测与监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文本 信息与图像信息)。 3.1.3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的监管单位应配置远程监控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检 测与监测单位信息和本规程第3.1.2条规定的监控信息。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的 监管单位可由下列机构等组成: 1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监督机构: 2组织多层级、多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与监测的牵头机构: 3其他上级管理机构。 3.1.4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远程监控系统应根据技术发展的要求进行技术升级 改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 2具有容错性和余性; 3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
4其有互联性和可折展性。 3.1.5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的数据采集软件不得提供二次操作采集数据功能,接 口软件不得提供修改原始数据功能。 3.1.6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远程监控系统宜按地基基础检测远程监控系统与地 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分开设置
3.2.1地基基础检测远程监控系统体系架构宜包括以下层次
3.2地基基础检测远程监控系统架构与功能
1第一层次为监管单位监控系统; 2第二层次为检测单位监控系统; 3第三层次为检测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监控系统。 3.2.2当监管单位需要对地基基础检测进行监管时,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应为星形 (图3.2.2),
3.2.3检测单位的检测远程监控系统应具
图3.2.2系统网络拓扑结构(1
采集、传输、接收与管理本规程第3.1.2条与检测相关的信息; 2记录与存储采集的数据与发送的指令; 3数据及档案管理; 4实时发送数据和信息至监管单位监控系统: 5与监管单位或外部系统通信。
3.2.4监管单位的检测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2.4 1 接收与管理检测单位信息和本规程第3.1.2条与检测相关的信息; 2对采集的数据与发送的指令进行记录与存储; 3数据及档案管理; 4与上下级监管单位或外部系统通信。
3.3.1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体系架构宜包括以下层次:
3.3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架构与功能
1第一层次为监管单位监控系统: 2第二层次为监测单位监控系统; 3第三层次为监测单位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监控系统: 4第四层次为监测单位设立的自动监测站: 3.3.2当监管单位需要对地基基础监测进行监管时,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宜为星形 (图 3.3.2)。
图3.3.2系统网络拓扑结构(1
3监测单位的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采集、传输、接收与管理本规程第3.1.2条与监测相关的信息; 2对采集的数据与发送的指令进行记录与存储; 3数据及档案管理:
4采集、传输、接收与管理基础沉降观测、支护工程监测实时报警信息; 5向监管单位监控系统实时发送数据和信息: 6与监管单位或外部系统通信。 3.3.4监管单位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与管理监测单位信息和本规程第3.1.2条与监测相关的信息; 2对采集的数据与发送的指令进行记录与存储; 3数据及档案管理; 4接收与管理基础沉降观测、支护工程监测实时报警信息; 5与上下级监管单位或外部系统通信。 3.3.5监测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监测站的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3.3.3 条的规定
4.1地基检测的远程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检测项目监控内容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1地基检测项目监控内容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4检测与监测的监控
表3.4.1地基检测项目监控内容
表中空白处表示该功能可不作要求,但并不表示
2地基其他原位试验,包括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静力触探 式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可根据检测单位自身管理要求和当地监管要求按本规 呈选择相应的监控方法; 3芯样加工与抗压强度试验应按室内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控,
桩基与锚杆检测项目监控内容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桩基与锚杆检测项目监控内容
注:表中空白处表示该功能可不作要求,但并不表示不适用
2桩基静载试验,包括单(群)桩抗压静载试验、单(群)桩抗拨静载试 验和单(群)桩水平荷载试验:单桩水平荷载试验,当采用单同多循环加载法时 检测数据可采用人工采集; 3基础锚杆抗拔试验,包括承载力试验、验收试验、粘结强度试验等;当 采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检测数据可采用人工采集; 4芯样加工与抗压强度试验应按室内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控。 3.4.3支护工程检测的远程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土墙钻芯法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3.4.1条地基与复合地基增强体钻 芯法的有关监控规定。 2支护桩、连续墙等检测,应符合本规程第3.4.2条基桩检测的有关监控规 定; 3支护锚杆与土钉抗拔试验,包括基本试验、蠕变试验、验收试验、粘结 强度试验等,应进行检测数据、检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的远程监控,且可进行检 测过程关键节点与状态等图像信息、检测工程与检测对象地理位置信息的远程监 控;当采用单向多循环加载法时,检测数据可采用人工采集。 3.4.4基础沉降观测,应进行观测数据、观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的远程监控,且 宜进行观测过程关键节点与状态等图像信息、观测工程与观测对象地理位置信息 的远程监控,也可进行观测关键过程与状态等视频信息监控。 3.4.5支护工程监测,应进行监测数据、监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的远程监控,且
宜进行监测过程关键节点与状态等图像信息、监测工程与监测对象等地理位置信 息的远程监控,可进行监测关键过程与状态等视频信息监控, 3.4.6观测与监测数据采集可采用自动采集、半自动采集和人工采集(录入监控 系统)等方式。 3.4.7验证检测与监督抽检等特殊检测项目,除检测数据、监管辅助信息应符合 本规程第3.4.1~3.4.4条的规定外,均应进行检测工程与检测对象地理位置信息和 检测关键过程视频信息的远程监控
3.4.8当监管部门进行飞行检查等监管工作时,检测单位宜启动地理位
统,显示受检对象或关键仪器设备等的地理位置信息。 3.4.9支护工程监测,当支护工程及其周边受影响区域出现危险征兆时,监测单 位(或施工单位)应对支护工程及其周边受影响区域进行视频监控,并应实时上 报监管单位或安全监管部门。
3.5监控信息接收与管理
3.5.1监管单位、检测与监测单位的监控系统应实时接收检测与监测监控信息, 并进行有效管理
监管人员应对下列检测与监测监控信息送
1检测与监测项目信息、检测样品信息与监测对象信息、检测与监测人员 信息的真实性; 2检测与监测设备信息、检测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检测与监测关键节点、关键状态、关键过程的规范性; 4检测与监测工程、检测与监测对象的地理位置的真实性。 3.5.3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检测与监测数据异常、检测与监测过程的不规范性 检测与监测单位应判断异常数据与过程不规范性可能引发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后果严重性,按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权限以及委托检测与监测合同的约定 除应直接向有关单位报告外,尚应按下列规定对数据异常问题与过程不规范性自 行或在监管单位监督下进行处理: 1检测与监测数据存在一定的扰动性,但不影响检测与监测结果的最终判 断,检测与监测结果可偏离放行:
1检测与监测项目信息、检测释样品信息与监测对象信息、检测与监测人员 信息的真实性; 2检测与监测设备信息、检测与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检测与监测关键节点、关键状态、关键过程的规范性; 4检测与监测工程、检测与监测对象的地理位置的真实性。
验测与监测单位应判断异常数据与过程不规范性可能引发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后果严重性,按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权限以及委托检测与监测合同的约定 除应直接向有关单位报告外,尚应按下列规定对数据异常问题与过程不规范性自 行或在监管单位监督下进行处理: 1检测与监测数据存在一定的扰动性,但不影响检测与监测结果的最终判 断,检测与监测结果可偏离放行:
2检测与监测数据异常,且对检测与监测结果判断有较大影响,检测结果 不宜作为验收依据,监测数据宜按失效处理;检测与监测单位应查明原因,并宜 对异常数据进行重新测试; 3检测与监测过程的关键环节违反相关技术标准或合约文件中的技术要求 验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监测数据宜按失效处理;检测与监测单位应进行整 改,且整改被确认有效后,才能继续开展检测与监测业务; 4检测与监测项目未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远程监控且检测与监测数据的有 效性和真实性无法追溯,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监测数据应按失效处理 验测与监测单位应进行整改,且整改被确认有效后,才能继续开展检测与监测业 务; 5监控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合约方及监管单位可责令检测与监测单位终止 检测与监测活动,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3.5.4服务器接收的各类检测与监测监控信息,宜备份保存,保存期限不宜少于 六个月。
4地基基础检测远程监控系统
1检测(监管)单位应根据其开展检测(监管)项目情况,设置下列检测 数据远程监控系统: 1)地基载荷试验; 2)单桩静载试验; 3)锚杆(土钉)抗拔试验; 4)高应变法; 5)低应变法; 6)声波透射法: 7)基础沉降观测(归为检测范畴时)。 2应设置图像监控系统。 3应设置地理位置定位系统。 4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应具有检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监控功能。 4.1.2地基基础检测的远程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宜为星形(图4.1.2)。检测远 程监控系统应由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传输网络、前端系统、监控对象和客户 端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设置检测数据监控中心、图像监控中心、地理位置监控平台 和视频监控平台; 2前端系统,应设置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图像信息采集与传输终端、 地理位置采集与传输终端和视频采集与传输系统。 4.1.3图像监控系统与地理位置定位系统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视 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
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
4.2.1监控中心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基基础检测远程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
1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应配置网络设备、实时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数据 存储设备、操作站、打印机、不间断电源(UPS)等设备; 2实时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操作站和打印机等设备之间通讯应采用 TCP/IP通信协议或更高一级的协议,通信速率应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3服务器与前端系统/工作站之间应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或客户机 服务器(C/S)的体系结构,系统应支持远程监控、支持全球广域网或万维网(Web) 服务器; 4监控中心宜配置大屏显示系统,应能对监控管理信息集中显示,并具有 分屏显示功能: 5监控中心内各设备应支持网络时间协议/简单网络时间协议(NTP/SNTP 进行校时。
4.2.2监控中心的设备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配置性能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设施,应包括网络防火墙、入 侵检测、病毒防范、用户识别等信息安全软硬件系统,并设置专人对监控进行日
常管理与更新; 2系统如需接入外网,所有服务器、工作站均应放置在具有防火墙保护的 独立网段,以确保服务器、工作站安全; 3关键设备应穴余配置。
4.2.3服务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服务器性能应能满足监控系统软件的运行要求; 2操作系统应具有较强的软件兼容性,并应具有高稳定性和易维护性 3数据库应为主流数据库类型,并具有高可扩展性和与其他类型数据库的 兼容性; 4硬盘容量应满足监控系统的存储要求,应能够保存六个月以上所有监控 数据的保存要求:宜配置历史服务器进行数据存储和备份
4.2.4操作站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及浏览器软件应能满足监控系统客户端应用软件运行要求,且 操作响应时间不宜大于5秒; 2浏览宜采用Web网页技术; 3硬盘容量应满足操作系统、监控系统等应用软件的存储要求: 4软件可根据需要安装在多台个人计算机(PC机)上,也可和服务器安装 在同一台PC机上。
3硬盘容量应满足操作系统、监控系统等应用软件的存储要求; 4软件可根据需要安装在多台个人计算机(PC机)上,也可和服务器安装 在同一台PC机上。 4.2.5数据库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关系型数据库; 2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3应具备数据备份、灾难恢复、系统错误恢复、人为操作错误恢复等功能 4应具备用户标识与鉴别、存取控制、审计、数据加密等安全控制机制。 4.2.6数据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软件平台应具有将各类历史检测数据、告警数据和操作记录等保存 在系统数据库或外置存储器的功能; 2系统软件平台应能以直观的形式对各类历史检测数据、告警数据和操作 已录等进行显示,并能对收集的各类历史检测数据、告警数据和操作记录等进行 分析:统计和分析结果应能以图表形式显示:
3系统软件平台应支持监控数据的备份、恢复,防止数据库异常导致数据 丢失;数据备份可以由综合监控系统自动下发控制命令执行,也可以由用户在界 面上手动触发执行;且无论何种方式触发,后台执行动作均应一致; 4系统软件平台应支持实时数据刷新显示,应能以图表形式查看及导出; 5监控中心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应支持在数据库中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 能将六个月以上的数据保存在本地硬盘中。 4.2.7对于监控项目数量较多的监控中心,宜设置监控分中心,监控分中心的软 便件备置宜与监控中心的软硬件备置基本一致。 4.2.8监控中心尚应具有图像信息、电子地图管理、视频信息和项目监管辅助信 息等监管功能
4.3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
4.3.1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应由检测对象、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主机) 网络传输单元和终端软件等组成 4.3.2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可分为地基载荷试验、基桩静载试验、低应变法, 高应变法、声波透射法、基础沉降观测和锚杆(土钉)抗拔试验等检测(观测) 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
4.3.3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数字/模拟量信号读取功能,可嵌入在检测设备内或 者直接接在检测设备外进行检测数据的读取、转换; 2数据采集设备宜实时同步采集检测数据,并应具有无线/有线传输功能: 3数据采集设备不应低于IP65防护等级的要求。 4.3.4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终端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环境宜采用Linux、Windows、Android、IOS等系统; 2应满足可靠性、兼容性、可扩充性及界面友好性等要求; 3应保存实时数据,实时存储检测数据; 4应对保存的数据进行加密; 5应对保存和上传的数据进行校验; 6应具备参数配置,权限设置等功能:
7 应具有功能扩展能力。 4.3.5数据采集频率应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检测与告警数据应实时采集。 4.3.6采集的数据宜逐级上传;监控分中心向监控中心应实时上传告警及关键数 据。 4.3.7检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应支持NTP/SNTP协议校时,实现时间同步。
4.4数据传输和通信协议
4.4.1监控系统通信网络应由局域控制网、广域网和无线网络组成。无线网络宜 采用无线公网通信、无线自组网通信(WIFI、蓝牙、Zigbee、LoRa、数传电台), 4.4.2数据采集主机和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输的数据和命令应进行数据加密; 2在主动定时发送模式下,当网络发生故障时,数据采集主机应存储未能 正常实时上传的数据,待网络连接恢复正常后进行断点续传; 3当因监控对象或数据采集主机故障未能正确采集数据时,数据采集主机 宜向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发送故障信息。 4.4.3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时的数据通信协议应符合附录C数 据接口标准的规定。
4.5.1监控系统应预留足够的扩展接口,并具有与下列系统进行通信的能力: 1管理系统; 2当地监督系统: 3上级管理单位信息系统。 4.5.2系统集成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内部接口将被集成子系统接入系统,以 应监控中心的不断扩容以及第三方子系统的接入。 2系统应提供对各种系统的信息接入机制,提供相关数据至上级集成管 系统或第三方系统服务平台
3系统接口定义宜包括供电及接地方式、物理连接方式、传输介质、链路 数量、功能描述、运行环境、通信协议说明、编程工具和测试实例;接口应能处 理各类异常情况,应具有故障诊断能力,关键环节应具有故障自修复能力,并应 保证接口功能正常。 4宜具有RS232、RS485、RJ45标准通信接口,支持主流标准通信协议: 可满足各种组网方式。
4.6.1客户端硬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户端计算机硬件应能支持所选用的操作系统; 2硬件配置应满足监控系统应用软件客户端的要求,且操作响应时间不宜 大于10; 3通信接口及网络接口速率应满足系统所有客户机所需的响应速度,其响 应时间不宜大于5s; 4显示器的分辨率及大小应满足监控系统最大信息图像和文字量的要求; 5硬盘容量应满足操作系统、监控系统等应用软件的存储要求。 4.6.2客户端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户端应用软件应满足监控系统采用的操作系统及浏览器软件运行要求 2采用的通信协议与服务器应一致,通信速率应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3终端浏览宜采用Web网页技术; 4应有系统密码保护和操作员操作级别设置软件。 4.6.3客户端工具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监控点时间表程序、事件存档程序、报警管理程序、历史数据采 集程序、趋势图程序、标准报告生成程序及全局时间表程序; 2应具有系统组网配置软件; 3应具有图形生成和显示图形化组态和配置程序; 4应有监控系统调试软件。 4.6.4客户端宜支持NTP/SNTP协议校时,实现时间同步。 4.6.5电子地图应能实现多级分层电子地图功能。
4.6.3客户端工具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客户端可支持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图像、音视频浏览。
客户端可支持通过移动终端进行图像、音视频浏览。
4.7.1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场地、环境与消防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f./. 1场地、消防、机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 范》GB50174的相关规定; 2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3机房内的防水、防火和事故照明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的有关规定。
4.7.2系统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4.7.3系统工作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5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
1监测(监管)单位应根据其开展监测(监管)项目情况,设置下列监 数据远程监控系统: 1)基坑工程监测; 2)边坡工程监测; 3)基础沉降观测(归为监测范畴时)。 2应设置图像监控系统。 3应设置地理位置定位系统。 4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应具有监测项目监管辅助信息监控功能
图5.1.2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
5.1.2地基基础监测远程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宜为星形(图5.1.2)。监测远 程监控系统应由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传输网络、前端系统、自动监测站、监
控对象和用户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应设置监测数据监控中心、图像监控中心、地理位置监控平台 和视频监控平台; 2前端系统,应设置监测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远程控制单元)、图像信 息采集与传输终端、地理位置采集与传输终端和视频采集与传输系统。 5.1.3地基基础监测数据远程监控系统,应是成熟、便于升级、扩展且经过实际 应用检验的系统;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现数据采集及存储功能,可将各种监测参数、监测信号、操作过程、 报警事件等数据按需要存入硬盘,并可随时调用; 2实现连续、顺序、间歇、批量等采集方式,以及逻辑、开关等控制功能 3具有报警及事件记录功能: 4具有对系统数据的管理维护、组态及修改、图形管理、应用软件接口程 予等功能 5支持离线及在线组态和调试。 5.1.4地基基础监测数据远程监控系统性能,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5条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靠性,系统应具有完善的硬件、软件故障诊断及自诊断功能,自动记 录故障报警并能提示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2可用性,操作站、工程师站应采用标准通用设备;站场控制层的卡件模 牛应采用插拨结构,并能在线更换; 3兼容性,系统的硬件及软件应能做到向低版本兼容;不同版本、系列的 系统间应能做到信息相互传递: 4数据交换,系统应能与第三方设备及上层管理网连通,并可完成显示、 报警、操作、记录及存储功能;监测数据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与其他品牌的系统 设备和平台通过工业标准通信接口和协议实现集成及信息交换: 5安全性,应采取下列措施: 1)系统应支持多用户、多级别权限管理和密码保护; 2)系统网络与外网之间应设置硬件防火墙;
并可定期更新病毒定义文件,所有人机界面均应设置操作权限保护; 4)系统应能定期备份软、硬件组态数据和历史数据,系统出现故障后可 快速对数据进行恢复; 6电磁兼容性,系统的抗扰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 技术系列标准》GB/T17626抗干扰能力B级的相关规定,电磁辐射限值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4824的相关规定。 5.1.5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图像监控系统与地理位置 定位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5.1.5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图像监控系统与
5.2.1监控中心主要设备应包括实时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操作站、工程师站、 打印机等,可设置防病毒服务器、Web服务器等。 5.2.2监控中心宜实现集中控制、操作和外部网络的数据与状态信息交换,并完 成所有采集的数据与状态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
等,可设置防病毒服务器、Web服务器等。 监控中心宜实现集中控制、操作和外部网络的数据与状态信息交换,并完 采集的数据与状态信息的集中处理、存储。 实时服务器的功能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有基本的系统管理、操作、组态和维护功能。 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应为当前主流服务器: 2)实时服务器应在调度控制中心单独设置; 3)实时服务器应实现热备穴余,穴余切换时间不宜超过1min且不应对输 入/输出造成扰动。 软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宜采用Windowsserver、Linux等系统; 2)应支持ModbusTCP/IP、ModbusRTU、DNP3.0、OPC、UDP等数据 通信协议; 3)实时数据库的负荷应低于60%; 4)实时数据库的更新周期宜小于1min: 5)实时数据库宜具有对于采样周期为ls的I/O点的数量2倍的处理能力。
5.2.4历史服务器的功能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有历史数据的存储与管理功能、操作站与工程师站应可随时调用历 和数据的功能。 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应为当前主流服务器; 2)历史服务器应热备亢余设置,亢余切换时间不宜超过lmin; 3)硬盘应热备穴余配置; 4)历史服务器应按照所有硬件点数的4倍、扫描周期为lmin、存储时间 以6个月为依据核算存储容量,计算后的硬盘空余空间不应小于40% 5)历史服务器宜配置磁盘阵列。 软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宜采用Windowsserver; 2)历史服务器应配置商业数据库软件,具备数据库管理的功能: 3)历史数据库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布式数据库; 4)历史记录软件应能记录存储过程变量、报警记录和操作记录,记录的 最小间隔周期不宜大于lmin; 5)历史记录软件应具有数据处理和统计运算的功能,应能按需要调用原 始数据、曲线显示、统计显示、制图及制表等。 操作站的基本功能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应具备画面监视、操作控制、图形显示、处理报警报表调用和维护设 备等功能; 2)硬件和软件应具有高可靠性和容错性,软件应有从错误中快速恢复的 功能; 3)操作站不应用于软件开发、数据管理以及文档处理等其他用途。 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机应为当前主流工作站; 2)宜按操作区域配置操作站,每个操作分区宜配置不少于2台操作站,
1)宜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 2)人机界面软件应能显示概貌图、流程图、报警列表、实时趋势、 趋势、操作事件记录、系统状态、通信状态、控制点或监测点细 标准画面; 3)动态画面更新频率应不大于2s; 4)操作站应能对过程变量报警及事件任意分级、分区、分组,并可 记录和打印报警及事件信息,记录报警及事件顺序,过程变量报 系统故障报警应有明显区别。 工程师站的功能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下列功能: 1)系统测试与诊断: 2)硬件组态及功能定义; 3)软件的组态与下装; 4)可运行操作站软件,并可通过修改用户权限的方式兼做操作站; 5)工程师站不应用于软件开发、数据管理及文档处理等其他用途 硬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硬件配置不应低于操作站的硬件配置要求: 2)工程师站应在调度控制中心设置; 3)宜适当配置移动工程师站, 3组态应用程序应具备下列功能: 1)系统结构定义组态; 2)实时和历史数据库组态; 3)控制回路组态; 4)编制程序; 5)画面绘制; 6)过程变量的零点、量程及报警限设定: 7)报表组态(至少应支持自由格式报表,并配置电子表格软件); 8)组态下装; 9)组态在线修改
1)宜采用Windows操作系统; 2)人机界面软件应能显示概貌图、流程图、报警列表、实时趋势、历史 趋势、操作事件记录、系统状态、通信状态、控制点或监测点细节等 标准画面; 3)动态画面更新频率应不大于2s; 4)操作站应能对过程变量报警及事件任意分级、分区、分组,并可自动 记录和打印报警及事件信息,记录报警及事件顺序,过程变量报警和 系统故障报警应有明显区别。
.2.7监控中心内各设备应支持NTP/SNTP协议进行校时
.2.7监控中心内设备应支持N1P/SNIP协议进行校时。 5.2.8监控中心尚应具有辅助信息、图像信息、电子地图管理和视频信息等监管 功能。
锅炉标准5.3.1监测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设备应包括监测采集站、监测管理站、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 可设置站场控制系统服务器; 2应完成本站场的数据采集处理、控制,并上传至监控中心,在监控中心 授权或出现故障时,可对本站进行控制。 5.3.2监测管理站软硬件配置宜与监控中心一致。 5.3.3监测采集站应具有下列功能: 1具有自动巡测、选测、自检、自诊断功能; 2具备掉电保护功能; 3具有现场网络数据和远程通信功能; 4具有网络安全防护功能; 5具有防雷及抗干扰功能; 6具有工程所需的精度、量程; 7具有存储数据功能,存储格式应具有多种格式,应具有人工巡检采集数 据周期的存储容量; 8具有人工测量接口,可进行补测、比测。 5.3.4监测站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对站场数据的存储与管理操作的功能,并可与监控中心服务器交 换数据。 2硬件配置宜采用热备穴余设置;主机宜采用当前主流服务器。 3软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可采用Windowsserver、Linux、Unix等系统; 2)应支持ModbusTCP/IP、ModbusRTU、DNP3.0、OPC等数据通信协 议:
5.3.2监测管理站软硬件配置宜与监控
5.3.4监测站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监测站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对站场数据的存储与管理操作的功能,并可与监控中心服务 换数据。 2硬件配置宜采用热备亢余设置;主机宜采用当前主流服务器。 3软件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系统可采用Windowsserver、Linux、Unix等系统; 2)应支持ModbusTCP/IP、ModbusRTU、DNP3.0、OPC等数据通 议;
3)应支持站控设备的通信协议:
园林标准规范范本4)历史数据库可支持与监控中心服务器之间的数据同步与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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