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397-2015 水泥基再生材料的环境安全性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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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水泥基再生材料环境安全性检测对象可包括水泥基再生 材料及其制品和使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建筑工程。 3.0.2环境安全性检测项目可包括重金属浸出毒性、放射性、有 毒有机物和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检 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种类进行确定,建筑工程的检测项目应根 据固体废物种类以及工程应用环境进行确定。 3. 0.3水泥基再生木 与环境安全性相关的技术要求应

    住、放射性、有 毒有机物和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检 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种类进行确定,建筑工程的检测项目应根 据固体废物种类以及工程应用环境进行确定。 3.0.3水泥基再生材料的其他与环境安全性相关的技术要求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用于民用建筑时,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 有关规定,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用于民用建筑时,尚应符合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有关规定。

    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4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

    4.1.1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应以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固体废 物和水泥、按同一生产工艺制成的相同产品种类和等级为一批, 每一批次的环境安全性检测不应少于1次;连续生产时,同一批次 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环境安全性检测每六个月不应少于1 次。

    4.1.2当检测水泥基再生材料的环境安全性时,应采用硬化的水 泥基再生材料试件,标准养护试件龄期不宜少于28d,同条件养护 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不宜少于600℃·d

    4.2.1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环境安全性检测应在交货时 取样,并应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交货时为半成品时,应从卸 料口取样制作试件,并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满足龄期要求 后进行检测。

    组;对水泥基再生材料制品取样时,应从不少于3个制品中分

    组;对水泥基再生材料制品取样时,应从不少于3个制品中分别抽 取,并作为一组;总取样量不应少于检测用量的2倍,

    品中获取,并应根据检测项目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取样时应进行编号,检测报告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和取样人; 生产厂家及出厂批次; 要求检测的项目内容; 固体废物种类; 试样龄期; 抽样方案及样品数量; 其他内容说明。

    .3.1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 类确定,并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项

    注: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中的脱硫产物可仅进行有毒有机物和放射性项且检测。

    4.3.2有毒有机物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 4.3.3放射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的有关规定进 行检测。

    5.1.1对在建工程进行检测时,应在工程现场抽样;对既有 进行检测时,应从结构实体中取样。

    5.1.2建筑工程的环境安全性检测宜选择与人类活动

    的结构部位作为代表性位置取样,并可利用测试抗压强度后 损试件制作试样。

    5.1.3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

    5.2.1取样时,同结构部位、使用相同水泥基再生材料或其制 品的试样应为一组,每组试样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5.2.2样品应从同一组的每个试样中获取,并应根据检测项目规 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5.2.3当取得的样品附着其他污染物时,应清理十净或重新取

    5.2.4取得的样品应密封保存和运输,不得被其他物质污染

    5.2.4取得的样品应密封保存和运输,不得被其他物质污染。 5.2.5对于建筑工程结构实体,取样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建筑结 构的损伤,修补后的工程结构应能满足承载力和耐久性的要求

    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和取样人 2 工程名称及其使用部位; 3检测项目内容;

    固体废物种类; 结构类型、建筑用途和环境类别; 水泥基再生材料或其制品的供货商名称; 取样方案简图和样品数量; 其他内容说明

    5.3.1建筑工程的环境安全性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种类 定,并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使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建筑工程检测项目

    注:1对于使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用作非人居环境且与食品、饮水等无直 接关系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有毒有机物项目检测;当建筑用途发生变更, 可能与人居环境,以及食品、饮水等有直接关系时,应进行有毒有机物的检 测; 2对于使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用作非人居环境的建筑工程,且有充分 证据证明无放射性危害时,亦可不进行放射性的检测;当建筑用途发生变 更,可能用作人居环境时,应进行放射性的检测;

    3.2有毒有机物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

    6566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6566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的有关规

    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的有关规定进 行检测。

    附录 A 有毒有机物的测试方法

    A.0.1本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制规范》GB50325中释放空气中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根据框架结 构暴露在房屋空间单位体积释放污染物的量与试块暴露在密闭容 器中单位体积释放污染物的量相等的原理,进行检测。 A.0.2应将总体积不小于3L的一组水泥基再生材料置于体积 为1m3的密闭容器中静置9h,测其容器中有毒有机物的浓度。 A.0.3有毒有机物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 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CECS 397 : 201

    1总 则 (1 7) 2 术语和符号 (18) 2. 1术语 (18) 基本规定 (19) 4 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环境安全性检测 (20) 4.1 一般规定 (20) 4. 2 取样 (20) 4.3 检测 (21) 建筑工程的环境安全性检测 (2 2) 5. 1 一般规定 (22) 5. 2 取样 (22) 5.3 检测 (23) 结果评定

    2.1.1水泥基再生材料包括利用固体废物作为主要原

    2.1.1水泥基再生材料包括利用固体废物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 的水泥基材料及其制品。其中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 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 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1.2本条对环境安全性进行了定义,重点考虑有害因素对人类

    其中市政污泥也叫排水污泥,主要来自污水厂的污泥,这是数量最 大的一类污泥。此外,自来水厂的污泥也属于市政污泥;管网污泥 是指来自排水收集系统的污泥;工业污泥是指来自各种工业生产 所产生的固体与水、油、化学污染、有机质的混合物。 2.1.7本条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的定义,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 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排人环境的各种废渣、粉尘 及其他废物。可分为一般工业废物,如高炉渣、钢渣、尾矿、镍铁 渣、赤泥、有色金属渣、粉煤灰、煤渣、硫酸渣、废石膏、脱硫灰、电石 渣、盐泥等,以及工业有害固体废物。

    3.0.1根据水泥基再生材料存在和使用的主要方式,环境安全性 检测既包括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也包括使用水泥基再生材 料及其制品的建筑工程。简而言之,既包括材料,又包括工程实 体。 3.0.2本条规定了环境安全性的检测项目及其依据,检测项目包 括重金属浸出毒性、放射性、有毒有机物和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共 四项;而检测项目对材料及其制品和建筑工程要求有所不同:水泥 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种类进行确定, 而建筑工程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固体废物种类以及工程应用环境进 行确定。这里考虑到材料难以确定其应用环境,而对于既有建筑 工程,其应用环境是确定的。 3.0.3本条规定本标准没有涉及的其他环境安全性相关的技术

    4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

    4.1.1本条规定了对于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制品的检验批的划分 要求,规定以同一品种、同一批次固体废物和水泥、按同一生产工 艺制成的相同产品种类和等级的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为一 批。同时规定了每一批次检测频次不应少于1次;当原材料和生 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对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制品的环境安全 性进行检测;对于连续生产的情况,同一一批次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 制品的环境安全性检测频次为每六个月不应少于1次。 4.1.2考虑到胶凝材料在化学反应过程中对有害物质的固化作 用,因此,环境安全性检测要考虑龄期问题。本条规定标准养护试 样龄期不宜少于28d,同条件养护试样的等效养护龄期不宜少于 600℃·d。龄期的规定一方面要考虑到尽可能缩短试验周期,也 要考虑到在实际生产中,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中一般都需要 掺人一定量的矿物掺合料,部分掺合料往往需要在28d以后甚至 更长龄期后才能表现出显者的作用

    4.2.1本条规定了取样须在交货时进行,而且取样应从同一批产 品中随机抽取,这样更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对于交货时为预拌 混凝王、预拌砂浆、干混砂浆等半成品的情况时,应从卸料口取样, 并在见证下制作试件,根据检测龄期的要求,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 护至相应的龄期后进行检测,

    4.2.2本条对每组试样的具体取样要求和取样量进行了

    4.2.2本条对每组试样的具体取样要求和取样量进行了规 应当注意,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的要求,交货时为半成品的 样制作的试件每组不少于3个。

    4.2.3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代表性,规定每个项目检测试样应

    同一组的每个试件或制品中获取,并尽可能使从每个试件或制 中获取等量试样混合均匀后待检。由于环境安全性检测项目的 样要求不同,本条还规定应根据特定的检测项目规定的方法进 处理。

    4.2.4取得的待测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样品,应在保存和

    4.2.4取得的待测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样品,应在

    运输过程中进行密封,一方面防止试样中挥发性有毒物质的逸出 另一方面保证其他物质不会污染待检试样,以保证试验的客观 通

    4.2.5本条规定了出现检测数据不足或存在争议时的处理

    4.3.1本条规定了对于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检测时,应根据 所用固体废物种类对检测项目进行划分,具体检测项目应符合表 4.3.1的规定。由于脱硫产物自身的无机元素及其化合物和重金 属浸出毒性较低,而且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加工和生产 过程中,其他材料的物理稀释和化学固化作用会使无机元素及其 化合物和重金属浸出毒性降低,一般不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产生危害,因此,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中的脱硫产物规定可仅进行有 毒有机物和放射性项目检测

    5建筑工程的环境安全性检测

    5.1.1对建筑工程进行环境安全性检测时在建工程和

    有所区别:对于在建工程,可选择现场应用的水泥基再生材料或其 制品进行抽样,也可对已建成的实体部分进行取样;对于既有的建 筑进行环境安全性检测时,应从结构实体取样。 5.1.2建筑工程安全性检验的取样应具有代表性,规定还可利用 测试抗压强度后的破损试件制作试样,主要是考虑尽可能减少对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的破坏性取样。 5.1.3本条规定了对建筑工程的环境安全性的检验一般要求,规 定对于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环境 安全性检测不应少于1次。

    5.2.1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环境安全性检测的取样要求。

    5.2.2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代表性,每个项目检测试样

    组的每个样品中获取,并应尽可能从每个样品中获取等量证 合均匀后待检。

    5.2.3本条规定了当取得的样品附着其他污染物时的处

    5.2.5当从建筑实体取样时,容易对建筑结构造成损伤,取样工

    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建筑结构的损伤,修补后的建筑结构应能流 承载力和耐久性的要求。

    5.3.1对于使用水泥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建筑工程检测时,应 根据所用固体废物种类和工程应用环境对检测项目进行确定:根 据固体废物种类划分的具体检测项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关 于工业废物中的脱硫产物可仅进行有毒有机物和放射性项自检测 的说明可参见本标准第4.3.1的条文说明。此外,对于使用水泥 基再生材料及其制品的非人居环境且与食品、饮水等无直接关系 的建筑工程来说,由于在非人居环境条件下,有毒有机物具有足够 的挥发逸出空间和时间,有毒有机物浓度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安全造成危害。同时对于应用于非人居环境的建筑工程,当 有充分证据证明无放射性危害时,也可不进行放射性的检测。但 应当注意,当建筑工程的用途发生变更,可能涉及人居环境或人类 物或放射性进行检测

    表1我国GB5085.3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无机非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

    表2德国标准关于用于制备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的固体 废物的浸出液限值表(mg/L)

    主:表中“一”表示不作

    参照德国标准DIN38414一4中Z2类别的要求,对氰化物进 行限量值规定,而德国标准未规定的硒和氟化物,则参照我国现行 国家标准GB5085.3进行了限量值规定。由于德国采用的液固 比也为10:1,但溶媒为去离子水,我国的限量值规定严于德国标 准,偏于安全。 (4)目前关于以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再生建材的环境 安全性标准还不完善,目前标准主要是对用作再生建材利用的固 体废物的浸出浓度和含量值进行规定,欧洲发达国家关于制备建 筑材料循环利用的固体废物的重金属浸出毒性的规定见表3。本 标准关于重金属浸出毒性的限量值规定则主要借鉴了德国标准 DIN38414一4一1984的相应要求进行规定,具体指标见表4。

    表3德国关于制备建筑材料循环利用的固体 废物的浸出渗滤液限值表(mg/L)

    表4我国GB5085.3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 (固体废物的重金属浸出毒性)

    由于制样均是10:1的液固比,而我国采用pH值为3.2的 强酸作为萃取液,德国标准采用去离子水作为萃取液,所以参照德 国标准制定的本标准限量值偏于严格。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一2014对水泥熟料重金属含量规定见表5

    上述标准对应的试验方法最终的液固比为200:1,换算为10 的液固比后,重金属含量限值如表6所示。

    折算后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

    斤掺固体废弃物的含水量,通过掺加减水剂调整砂浆工作性,使 王成型

    表7水泥砂浆试件配合比

    注:编号前面字母表示所掺固体废弃物种类;后面百分比为替代粉料或骨料的比 例;标养龄期7d和28d。 按照第4.3节对应的检测方法要求得到的所用固体废弃物原 料的重金属浸出试验结果见表8。

    注:编号前面字母表示所掺固体废弃物种类;后面百分比为替代粉料或骨料的 例:标养龄期7d和28d

    按照第4.3节对应的检测方法要求得到的所用固体废弃物 料的重金属浸出试验结果见表8。

    表8各种固体废弃物原料的重金属浸出浓度(mg/L)

    注:“一”代表未测出。

    表8的检测结果表明除粉煤灰外,所选固体废物中的部分重 金属浸出浓度均超出了本标准对于水泥基再生材料相应指标限值 要求,甚至铬渣中的总铬浸出浓度超出限值的100倍以上。根据 表7的固体废弃物原材料重金属浸出浓度试验结果,以有毒重金 属种类较多的电镀污泥和毒性较大的铬渣作为代表,对试验结果 进行分析。不同养护龄期和不同掺加比例固体废弃物的砂浆试样 的重金属浸出浓度试验结果规律基本类似过滤器标准,不同龄期的电镀污泥 砂浆试件和渣砂浆试 和图2所示

    (a)7d龄期掺入电镀污泥的水泥砂浆试样(b)28d龄期掺入电镀污泥的水泥砂浆试

    不同龄期的电镀污泥试样的重金属

    期的电镀污泥试样的重金属浸出浓

    食品添加剂标准)7d龄期掺入铬渣的水泥砂浆试样

    图2不同龄期的铬渣试样的重金属浸出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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