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4-201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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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rocess plant

    设置服务于轧钢系统中的轧机主电机、变流装置、变(配) 、自动控制设备等的建筑。

    2.0.4主控楼(室)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设置服务于除轧钢系统外的其他生产的自动控制设备 配)电设备等的建筑。

    单独设置,对外从电力系统受电,并经变压器降低电压后向全 厂供、配电的场所。

    cable tunnel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全封闭地下构筑物。

    cable corridor

    用于敷设电缆且有供安装和巡视通道的,以不燃或难燃材料 制成的全封闭地上建(构)筑物。

    在地下矿井内各生产部位开凿的独立空间

    3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3.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3. 0.

    牌土力大百花 人 未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6的有关规定,

    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续表 3. 0. 1

    注:除上表所列工艺设施,钢铁冶金企业尚有为其服务的生产配套设施,如急救 站、卫生站、中心试验室、门卫室、办公楼、综合楼、档案室、食堂、浴室、调度楼, 能源中心、倒班宿舍等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0.2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在生产中或火灾发生时,

    辐射温度低于200℃的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用防火保护隔热指 施,火焰直接影响的部位或热辐射温度高于200℃的部位,应采取 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火火系统的单层内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 3.0.3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油站(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 砖混结构,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当干煤棚或室内贮煤场采用钢结构时,设计最大煤堆轮廓 线外1.5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 3.0.5建(构)筑物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m,当设置自动灭火 系统时,可扩大1.0倍;

    1地下润滑油站和液压站不应大于500m,当设置自动 系统时,可扩大1.0倍;

    2主厂房符合本标准第3.0.2条和第3.0.8条的规定时,其 防火分区面积不限; 3受煤坑的防火分区不应大于3000m; 4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0.6钢铁治金企业的炼铁的高炉及煤粉制备、炼钢的转炉及电 炉区域、轧钢的镀锌及连续退火机组区域、煤气发电机主厂房等, 厂房是单层,且不高于24m,但局部操作平台、烟岗、设备等高于 24m,可以按单层确定防火设计。 3.0.7封闭贮煤场建筑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12000m 当超过12000m?时,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措施: 1煤采用分堆放置,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10m或煤堆间 设置不低于2m的隔墙; 2应设置消防炮火火设施。 3.0.8设置在丁、戊类主厂房内的甲、乙、内类辅助生产房间应单 独划分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 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1.1在进行厂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企业 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 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储存或使用甲、乙、内类液体、可燃气体以及生产过程中产 生大量烟气、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或主 要生产车间、职工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

    4.1.3矿山厂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矿井井口和平碱口必须置于安全地带; 2地下矿井的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井口地面应平整 通达; 3地下矿井井口周围200.0m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 场及仓库,距井口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 火花的工序; 4木材堆场、有自燃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 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 80.0m; 5戊类建(构)筑物距矿井及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

    4.1.5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厂房、仓库、储罐区及堆场 等的绿化,应选择难燃树种或水分大、油脂及蜡质少的常绿树种;

    2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当必须绿化时, 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草皮: 3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 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禽; 4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应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0mm且含水分多的四季李常青草皮; 3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 合器四周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离; 4液化烃储罐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4.1.6企业消防站宜独立建造,且距甲、乙、内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0m,并应布置在交 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主要道路边。消防车库的布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连布置时,出入口应 分开布置; 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 人流交叉,且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十道;并距道路最近边缘线不宜小 于10.0m。

    应满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1钢铁冶金企业内建(构)筑物之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浮选药剂库、油脂库距进风井、通风井扩散器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申、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或堆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一个罐(区)或堆场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项总储量V(m)地点的防火距离(m)1≤V<500或卧式罐25.0地上甲、乙类液体固定500≤V<100030.0顶储罐(区)或堆场1000≤V<500035.05≤V<500或卧式罐15.0地上浮顶及丙类可燃500≤V<100020.0液体固定顶储罐(区)或1000≤V<500025.0堆场5000≤V<2500030.0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表 4.2.4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m3)名称1000<10000<50000100000

    争距,氧气固定容积储罐写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 及不可燃气体固定容积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 且不宜小于 2. 0m。

    距,不可燃的液化气体储罐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和检修的要求 且不宜小于 2. 0m。

    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但距氧气槽车停放场地的间距 工艺要求确定。

    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GB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自备电厂及变(配)电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的全厂性综合 ,宜避开火灾危险性较大、腐蚀性较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设

    施以及有明火作业的场所。

    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

    .3.5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

    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宜独立敷设,可与不燃气体、水 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 2燃油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与使用自的相同的可燃 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用细砂充填且不得与其他地沟相通; 3其他用途的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用套管保 护,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应大于200mm; 4应有防止含甲、乙、内类液体的污水排至沟外的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性场所,在跨越非爆炸危 险性场所时,其距地面的净空高度应满足车辆通行及作业设备安 全操作的要求; 2甲类厂(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 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单罐容量大于200m或总容量大于 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不应小于40.0m, 当储罐为地下直理式时,架空电力线与相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 可减小50%; 3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3.6 的规定。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内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 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压缩空 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4.3.7热力管道与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的

    5.1.1厂房、仓库、办公楼、食堂等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无人值守的地下液压站、地下润 滑油站(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可设置1个安全 出口。

    5.2.2内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成类液体管道不宜穿过

    1丙类液体闪点大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丁戊类 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 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5.2.3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

    1内类液体闪点天于120℃的输送管道应采用钢管,了戊类 管道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 紧密填塞缝隙,防火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墙体; 2当穿过防火墙的管道周边有可燃物时,应在墙体两侧 1.0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用不燃性绝热材料保护。 5.2.3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且该防火 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 5.2.4建(构)筑物有可能被铁水、钢水或熔渣喷溅造成危害的建 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 红(热)坏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 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

    5.2.3防火分隔构件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筑构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运载铁水罐、钢水罐、渣罐、红锭 红(热)坏等高温物品的过跨车、底盘铸车、(空)钢锭模车和(热)铸 锭车等车辆及运载物的外表面距楼板和厂房(平台)柱的外表面不 应小于0.8m,且楼板和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5.2.5封闭式液压站和润滑站

    用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当上述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且其直接开向厂房外的门不采用 防火门时,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 不小于 1. 2m 的窗槛墙。

    5.2.6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 内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

    5.2.6柴油发电机房宜单独设置,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

    5.3建(构)筑物防爆

    5.3.1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 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耳 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及以上。 5.3.2电气室、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与甲乙类厂房贴邻设置时,

    5.3.3电力装置设计的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B的规定。

    6.1.1并(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2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三级。 6.1.2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 应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口。 6.1.3矿井井筒、巷道及碱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 网及钢材支架。当采用术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 不应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并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 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碱室。 6.1.5 对于容易自燃的矿山,其采矿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人式通风: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广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 碳监测报警装置; 2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 80℃、低于150℃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焙烧产品高于150℃、

    低于200℃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还原密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 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6绝合百料场

    6.2.1带式输送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式输送机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安全出口; 2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3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 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4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 立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 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 材料。 6.2.2贮煤设施和运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当相邻煤堆间无隔墙时,相 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 煤焦制样室应设直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贮煤槽及煤斗的槽壁应光滑耐磨,交角应成圆角状,不宜 有凸出或凹陷部位,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料口宜采 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卸料口直径应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必 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和有组织排 水设施; 5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 共用; 6煤用卸料溜槽交角宜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 55°;输送易自燃煤种时,漏斗和溜槽不应有积料死角。

    .2.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 设施。

    6.2. 3 可燃物的整粒(粉碎、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 设施。

    设施。 6.2.4布置在室外的原料场机械设备,布置在室内的煤粉碎机和 整粒系统、运煤系统中的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 用IP54级;其他情况下的机械设备,其外壳的防护等级宜采用 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焦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

    1煤气净化装置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 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0m,距中、小型焦炉不 应小于30.0m;当采用捣固炼焦工艺,煤气净化装置布置在焦侧 时,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 45.0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十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熄炉外壁 边缘的距离); 2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广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的净距不 应小于50.0m; 3甲、乙类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宜为直线,如为曲线 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0.0m,且纵向坡度应为0。在尽头线上取 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6.3.2备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管6.2.2条的规定

    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挡前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0.0m。

    1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焦化 安全规程》GB12710的有关规定; 2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明火烘烤保温;采用煤气明火烘烤 保温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集气管压力超过放散压力上限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应设 置自动点火装置;低于放散压力下限时,应能自动关闭;集气管的 放散管口应高出集气管操作走台台面不小于5.0m;

    4机侧、焦侧的操作平台应采取防止红焦和火种下漏的 措施; 5拦焦机、电机车的液压站和电气室内受高温烘烤的墙壁与 地板均应衬有不燃烧绝热材料: 6.3.4在熄焦车运行范围内,与熄焦车轨道邻近的建筑物不得采 用可燃材料。

    6.3.5十熄槽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200℃ 送带,湿法熄焦的运焦输送机宜采用耐热温度不低于120℃ 送带。

    6.3.7煤气净化及化工产品精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装置、泵类及槽罐等宜露大布置,或布置在敲开、半 开的建(构)筑物内; 2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场所的设备和管道,其绝热材料应 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 3进入甲类液体槽罐区内的机车宜采用安全型内燃机车,当 采用普通蒸汽机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固定顶式甲、乙类液体贮槽,其槽顶排气口与呼吸阀或放 散管之间应设置阻火器; 5固定顶式甲类液体贮槽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油槽(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置防 火堤,防火堤内的地面和堤脚均应做防水层,

    1煤气净化区、化工产品精制区的现场化验室应独立设置; 当必须与有爆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3.00h的不燃烧性墙体与其他部位隔开,其门窗应设置在非防 爆区;化验室与油槽(罐)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表

    4.2.3的规定; 2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化验室应设置通风设施,宜 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6.4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6.4.1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铝粉、硅粉、铝镁粉等易燃类添加剂的房间,应设置单 独的机械通风装置,换气次数应大于8次/h;混合设备必须密闭操 作并应设置与混合设备电气联锁的机械通风除尘装置; 2乙醇仓库宜采用半地下式贮槽; 3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 措施; 4应与其他物品间隔存放或单独贮存,严禁与氧化物、酸类 碱类混合存,并应避免阳光直晒。 6.4.2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罐内油品 的最高加热温度必须低于油闪点10℃,用于脱水的油罐油品的加 热温度不应高于95℃。下列油罐的通气管必须设置阻火器: 1储存闪点小于60℃油品的卧式罐; 2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且小于等于120℃油品的地上彭 式罐; 3储存闪点大于等于120℃油品的固定顶罐。 6.4.3 煤粉系统应按本标准第 6. 6. 4 条的规定执行。

    6.4.2油系统中的油品加热宜采用罐底管式加热器,油

    1点火器应设置空气、煤气低压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 低压报警装置和指示信号,且快速自动切断煤气的装置宜靠近点 火器; 2烧结矿冷却后平均温度应小于120℃

    6.5.2主抽风系统的机头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 防爆和降温装置。

    6.5.3球团焙烧和风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流系统电除尘器应根据烟气和粉尘性质设置防爆 温装置; 2抽干风机和回热风机及管道应根据设定的风流温度 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严密,

    6.5.4煤粉制备烘干介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环冷机热废气为烘十介质时,宜在热风进入磨煤机前设 置除尘装置; 2热风炉提供煤粉制备烘干介质时,热风炉应设放散烟窗, 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与磨煤机完全隔 开;燃煤热风炉提供的热风含尘粒度大于0.5mm时,应设置降尘 装置。

    6.5.5煤粉制备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磨煤室室外应设置消防车道; 3磨煤机出口管道、除尘器、煤粉仓应设置泄爆孔: 4除尘器的进口处必须设置快速截断阀; 5磨煤机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和除尘器 必须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及报警 装置; 6磨煤机出口处、煤粉仓及布袋除尘器中的烟煤煤粉温度不 应高于70℃,无烟煤煤粉温度不应高于80℃; 7除尘器、煤粉仓等设备应设置灭火装置。 656噬系统信

    6.5.6喷煤系统停止喷吹时,烟煤煤粉在仓内贮存的时间不得

    6.6.1高炉的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0m 不应正对铁口、渣口。

    1制粉、喷吹设施应通风良好,采用敲开式钢结构且无人值 守时,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对封闭式的制粉、喷吹设施应防止 粉尘积聚; 2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根据煤种确定,确保煤粉不结 露,并应满足表6.6.4的规定:

    3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制粉干燥介质应采用热风炉烟道废 气或惰性气体,负压系统末端的设计氧含量不应大于12%,保安 气源宜采用氮气,并应有防止氮气泄漏的安全措施; 4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必须在制粉和喷吹系统的关键部位 设置温度、压力和一氧化碳浓度、氧浓度监控设施,并应有安全防 护措施; 5喷吹烟煤和混合煤时,煤粉仓、仓式泵、贮煤罐和喷吹罐等 容器的加压和流化介质,应采用惰性气体; 6输送和喷吹系统的充压、流化、喷吹等供气管道均应设置 逆止阀; 7煤粉输送、分离管道及容器设计不应有死角;

    6.6.5热风炉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采用可燃介质的热媒式的热管

    器时,其设备、配管和贮槽等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热媒 置温度监控报警及自动酒水(降温)装置。

    6.7.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红热固体炉渣和铸坏等高温物质运 输线上方的可燃介质管道和电线电缆,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施; 2装有铁水、钢水、液态炉渣的容器,必须用铸造级桥式起重 机吊运,并应防止该区域内的地面积水; 3在铁水、钢水、液态炉渣作业或运行区域内的地表及地下 不应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必须 设置时,应平取隔热防拍拱施

    6.7.2主体工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门不宜正对转炉炉口,无法避开 时,观察窗应设置能移动的安全防护挡板;电炉主控室的观察窗和 门不得正对电炉炉门:转炉、电炉、精炼炉与连铸的主控室前窗应 采用双层钢化玻璃;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的门不应正对出钢方向: 窗户应采取防喷溅保护措施;

    .7.3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冶金

    6.7.4厂内无轨方式运输铁水与液渣时,宜设置专用道路。 6.7.5直接还原铁、镁粉、镁粒等具有自燃特性的材料贮仓应设 置氮气保护设施。

    .7.6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

    6.8.1铁水、液态炉渣作业和运行区域的工艺和设施应符合本标 准第 6. 7. 1 条的规定。

    5.8.6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

    1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系统的负压管道及设备不应多 炉共用; 2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回收装置应设置泄爆孔,泄爆膜 外宜设保护罩; 3封闭铁合金电炉煤气净化抽风机的出口应设置逆止水封, 放散水封高度应按系统压力增加5kPa计算; 4铁合金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连续检 测与自动控制装置,当煤气中的氧含量超过2%时,应能自动打开

    散阀,并应能保证经点火燃烧后排入大气。

    6.9.1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作室、经常受热坏烘烤的操作室和有 氧化铁皮飞溅环境的操作室,均应设置不燃烧绝热设施。 6.9.2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专用阀。 6.9.3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严禁停留红钢坏等高温物 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 6.9.4高速线棒材轧机和飞剪机处应设置安全罩或挡板,靠近轧 线的液压润滑软管和电缆必须具有金属防护层。 6.9.5轧线上的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闭锁装 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锅炉标准,应有高水温报警和断水时能自动 断电的安全装置。 A

    6.9.6地表面和操作平台台面不宜设置氧气管线、燃气

    1加热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隔热层,其表面温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的有关规定; 2加热炉应设置各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工艺安全报警 系统; 3渗碳介质(甲烷、丙烯等)的储存间不宜设置在主厂房内, 必须设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5.9.8油质萍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应设置 温度控制与报警装置。

    6.10.1 热处理炉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6.9.7条的规定。 6.10.2涂料库、涂层室、涂料预混间等封闭房间建材标准,有可燃性有机 溶剂挥发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机械通风装置。

    6.10.3 退火炉(含罩式退火炉)地坑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 6. 10. 4 热镀锌作业线锌锅电感应加热器所处空间宜设置通风 装置。 6.10.5 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设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6.10.6 油质火间和轴承清洗间内的电加热油槽或油箱的设计 应符合本标准第6.9.8条的规定。 6. 10. 71 保护气体站应独立建造,并应设置防护围墙

    6.10.7保护气体站应独立建造,并应设置防护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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