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51178-2016 建材矿山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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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区地面各等级平面控制网宜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定位测量和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 2静态GNSS定位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有关规定;动态GNSS定位测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的规定: 3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 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4无特殊要求时,测区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应符合表 3. 0. 7 的规定;
表3.0.7测区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精度等级
镀铬标准5测区内平面控制测量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应天于2.5cm/k
3.0.8地面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 角高程测量和GNSS拟合高程测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NS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平 面控制同线路进行; 3无特殊要求时,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等级应符 合表3. 0.8的规定;
0.8测区地面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精度
4高程控制点的间距宜控制在1km~3km之间,但一个测 区及周围至少应有3个高程控制点。 3.0.9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应埋设固定标石。点位在基岩 露头区可采用凿石制点,点位在非基岩露头区可理设普通标石或 采用混凝土现场浇注。标石应稳定且易于长期保存。标石规格宜 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10并下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井下高 程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应采用一种基本等高
5图根平面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与技术要求、纸质地 形图数字化、数学高程模型、地形图的修测与编绘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6当采用摄影测量法成图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摄 影测量规范》GB50167的有关规定; 7地形图图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的有关规定; 8地形图要素分类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 1:1000、1:2000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14804的有关规定; 9数字地形图测量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件应适合矿山工程测量作业特点,满足本规范的精 度要求; 2)软件应功能齐全、符号规范、界面友好、操作简便; 3)软件应采用常用的数据、图形输出格式; 4)对软件特有的线型、汉字、符号,应提供相应的字库文件; 5)软件应具有用户开发功能和网络共享功能。 10图形输出设备应满足大比例成图精度要求; 11地形图应经过内业检查、实地全面对照和散点实测检查。 质检方法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1:500、1:1000、 1:2000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1020的有关规定; 12数字成图应提交成果说明文件、数据采集原始数据文件 图根点成果文件、碎部点成果文件、地形图成果文件;图形文件与 相关的数据文件应一一对应,文件的格式宜与国家标准统一或便 于相互转换,并应便于显示、编辑和输出。 3.0.12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编写技术设计。技术设 计的编写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0.13各类测量仪器、工具应定期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则量工作前应对仪器、工具进行检验和校正。 3.0.14测量成果资料应进行检查和验算,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5测量最终成果应同时有电子版成果数据和纸质成果 资料。 3.0.16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经过鉴定且行之有 效的新技术、新方法获取测量成果。 3.0.17建材矿山现场进行测量作业时,应遵守矿山工程建设安 全管理制度。
4.1.1 设计测量应在指定区
4.1.2测量前应收集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可供 利用的地形图、卫星遥感影像资料、最新交通图和各类等级控制点 资料。
4.1.3设计测量应充分利用矿产地质勘查成果等已有相关测量
4.1.4已有测量成果坐标系统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经检核后可直
接利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进行相应的联测或转换,并 核后方可利用。
4.1.5已有地形图成果符合本规范第3章规定,且修测面积不超
4.2.1地形测量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网加密或直接布设 图根控制。加密控制测量应按本规范第3.0.7条~第3.0.9条的 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4.2.2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 4.2.3线路带状地形图,可按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的规定进行测 绘,也可利用同等比例尺或小一级比例尺的地形图编制;沿线变化 较大的地物、地貌应予以修测。
4.2.2地形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11条的规定。
绘,也可利用同等比例尺或小一级比例尺的地形图编制;沿线变化 较大的地物、地貌应予以修测,
4.2.5局部施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可按1:500地形图 测量的要求进行测量。
4.2.5局部施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可按1:500地
4.3定位测量和断面测量
4.3.1工程地质勘探点、勘探线的定测和放线测量宜采用极坐标 法、边角交会法、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等方法,且勘探 点、勘探线端点定测的点位中误差、高程中误差不应超过3cm。 4.3.2带式输送机或运矿索道等重要运输线路的断面测量、中线 测量、曲线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 有关规定。
4.4.1设计测量应提交测量成果报告,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 内容: 1 测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成果表、展点图; 2 测区地形图; 3 局部复杂地段大比例尺地形图; 运输线路断面图; 5 工程地质勘探点、勘探线测量成果 4.4.2 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时应提交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 型坐成用
5. 2 一般工程的施工测量
5.2.1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采用横断
5.2.1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石)方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采用横断 面法、方格网法等分别计算填方和挖方的工程量; 2土(石)方工程量进行核实和平衡调配计算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842的有关规定; 3土(石)方工程施工中,监测临时排水沟、截水沟的施工质 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842的有关规定; 4土(石)方工程竣工后,应测绘土(石)方工程竣工图。 5.2.2场地平整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平整工程施工前,应按工程施工计划完成工程放线工 作,并应按设计要求标出挖填高度、场地边线; 2场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测量和校核平面位置、底面标高和 边坡坡度,场地的长度、宽度、边坡坡度、标高等工程数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842的有关规定; 3边坡加固后应设置边坡监测点进行变形监测; 4场地平整工程竣工后应测绘场地平整工程竣工图。 5.2.3 基坑、基槽、管沟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基槽、管沟工程开挖前,制定监测方案应符合现行压 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有关规定; 2基坑、基槽、管沟工程的开挖过程中应随时监测;基底预留 的人工清理层厚度、超深值、断面尺寸、坡面坡度、铺砌厚度等指标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842 的有关规定; 3基坑、基槽、管沟工程竣工后应测绘基坑、基槽、管沟工程 竣工图。
5.2.4电力供应及排水系统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负
1应现场测设线路中心线,标定转向点和转向角,并应根据 地形情况和架杆间距离,定出架杆位置桩并注明里程和编号; 2应测量各线路的纵、横断面图; 3应按设计要求测量线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地形以及空间 交叉跨越的位置、交角和高度等; 4建(构)筑物地下电缆、管路和排水沟等工程施工时应现场
测设中心线,测绘纵、横断面图,并应在施工边桩上标记出开挖 度。电缆(或管路)敷设完毕后、封盖前,应进行纵断面和主要节尺 位置的测量,并绘制成图,
5.3采矿场工程的施工测量
5.3.1采准剥离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准剥离工程施工前,应按工程施工计划复核地形图,并 应进行采准剥离工程施工所需的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 2采准剥离工程施工中,监测采准剥离平台的标高、边坡坡 度、边坡底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范》GB50842的有关规定; 3采准剥离工程工后,应测绘采准剥离工程竣工图。 5.3.2竖井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施工前,应依据工程施工计划和竖井工程设计图进行
1采准剥离工程施工前,应按工程施工计划复核地形图,并 应进行采准剥离工程施工所需的平面及高程控制测量; 2采准剥离工程施工中,监测采准剥离平台的标高、边坡坡 度、边坡底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材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范》GB50842的有关规定; 3采准剥离工程竣工后,应测绘采准剥离工程竣工图。 5.3.2竖井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井施工前,应依据工程施工计划和竖井工程设计图进行 施工放样: 2竖井井筒中心和十字中心线的测定、竖并施工测量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50995的有关规定; 3竖井施工中应及时绘制实测导线图和纵向部面图; 4竖井工程竣工后应实测井筒纵横断面图、碱室平面及位置 图、井底车场布置图、线路坡度图等工图。工图上应反映井筒 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深度及与井筒连接的各巷道口和主要碱 室的标高和方位。
5.3.3巷道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工程施工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治金工程测量规 范》GB50995的有关规定; 2巷道沿斜坡矿层顶板或底板的施工,当能满足设计要求 时,倾斜巷道可只挂中线,水平巷道可只挂腰线; 3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交、立交巷道时,应准确测量巷道 工程图;
4巷道施工峻工后应实测平面图、断面图,并应编制井 下对照图。
5.3.4贯通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天并、溜并和碱室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依据工程施工计划和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放样; 2采用普通法施工时应每掘进5m后校核1次中心线,对斜 溜井还应挂设腰线; 3并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井筒连接的各水平运输巷 道和主要碱室的标高、并简深度、并筒内径等测量指标应符合设 计要求; 4施工完成后,应实测绘制井筒纵横断面图、室平面及位 置图、井底车场布置图、线路坡度图等峻工图,竣工图上应反映井 简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深度等数据。 5.3.6竖井井筒装备安装、井架和井塔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竖井井筒中心和十字中心线的测定、竖并施工测量、罐道 梁安装测量、井架和井塔施工测量及附属设备安装测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冶金工程测量规范》GB50995的有关规定; 2井筒装备安装、井架和井塔施工竣工后应实测绘制竣工图。 5.3.7矿井联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 2联系测量工作应由项目部测量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 3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2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应 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4近井点测量、一并定向、两并定向、陀螺仪定向、高程联系 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治金工程测量规范》GB50995的有关 规定。
2开同装备安装、开架和开塔施工工后应实测绘制骏工图
1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柔; 2联系测量工作应由项目部测量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 3联系测量应至少独立进行2次,在互差不超过限差时,应 采用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 4近井点测量、一并定向、两并定向、陀螺仪定向、高程联系 测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治金工程测量规范》GB50995的有关 规定。
开拓运输及破碎输送工程的施
5.4.1矿山铁路、公路等道路工程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道路工程所需的控制测量、线路的定测与放线测量
续表 5. 5. 1
注:当采用其他测量方式施测首级控制网和坝轴线、副线时,测量精度指标应与 表规定相当
4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测量或 磁波测距导线测量; 5四、五等水准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代替,五 水准也可采用GNSS拟合高程测量代替; 6各等级控制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 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7坝体周围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别编号并绘制控制网分布图: 2)控制点应妥善保护、定期校核,每年应复测1次或2次; 3)当标桩被破坏、丢失时,应立即补设; 4)当坝区遭受烈度为5度以上地震时,应对全测区的控制点 进行全面校测,校测时应沿用原有编号,不得任意修改。 8坝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控制点应设在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得妨碍施工,引测 应方便; 2)各控制点宜设在不会被水淹没的基岩、平地或平缓的 坡地; 3)各控制点宜设在不受爆破、开挖施工影响和不发生崩塌 无岩溶影响、不易风化破碎的岩石地带;
4)各控制点宜设在没有发生隆起、沉降、蠕变和不受冻融影 响的土层。
5.5.2拦挡坝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工程量、竣
5.5.3拦挡坝的变形监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冶金工程测量规
5.5.3拦挡坝的变形监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治金工程测量规 范》GB50995的有关规定执行
5.6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5.6.1矿山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 5.6.2矿山工程竣工总图应包括矿区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 井底车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巷道平面图、井上井下对 照图、井筒断面图
5.6.1矿山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绘或实测竣工总图。
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6.1.1生产运营测量应包括开采现状测量、采矿场边坡监测、重 要工程监测、地下采空区地面位移监测、矿山闭坑现状测量。 6.1.2生产运营测量可利用测区内已有的等级控制网或施工控 制网成果,也可按需加密或补充控制网。加密或补充控制网应符 合本规范第3.0.7条~第3.0.9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6.1.3监测基准网的建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合本规范第3.0.7条~第3.0.9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6.1.3监测基准网的建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的有关规定。
6.1.3监测基准网的建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6.2.1开采现状测量应按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要求进 应绘制成图
回采工作面、各种碎部测量和井下采区采掘验收测量。
法之一进行: 1应通过两个竖直巷道定向: 2通过一个竖直巷道定向,可采用双垂线瞄直法、三角形连 接法,但两根垂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通过倾斜或急倾斜巷道,宜采用光电测距导线。条件不充 许时,可采用斜线辅助垂球法、牵制垂线法, 6.2.7采区内定向测量的测角、量边应按采区控制导线的要求进 行,两次定向结果之差不应超过14。 6.2.8采区内通过竖直巷道导入高程,当采用钢尺法进行时两次 导入高程之差不应大于5cm;当采用激光测距法进行时两次导入 高程之差不应大于1cm。 6.2.9在采区次要巷道中,为填图敷设的碎部导线,应以采区控 制导线为基础,力求敷设成闭合或附合导线。 6.2.10用罗盘仪在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地方敷设碎部导线,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边长应小于20m,导线最弱点距起始点不宜超过 200m,相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200; 2磁方位角应在导线边的两端各测1次,两次之差不应大于2°; 3导线边的倾斜角,可用悬挂半圆仪测定,高程相对闭合差 不应超过1/300; 4边长可用检查过的皮尺丈量,读至厘米。 6.2.11回采工作面每月的测量次数,应能满足生产和回采率计 算的要求,至少应测出工作面月未位置。 6.2.12回采工作面测量应以导线点为基础,采用的仪器、工具和施 测方法应能保证测量工作面长度和进度的相对误差不超过1/200。 6.2.13测量回采工作面时,还应测出充填区和矿柱的位置、矿层 厚度和采高等数据。
6.2.14井下碎部测量可采用支距法、极坐标法或交会法等方 进行。
6.2.14并下碎部测量可采用支距法、极坐标法或交会
6.2.15井下采区采掘验收测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治
15井下采区采掘验收测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治金工程测 范》GB50995的有关规定执行
6.3.1采矿场边坡监测周期应根据采矿场工程的级别、设计要求 和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地貌、建筑物结构及布局、基坑深度、开挖 断面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确定。 6.3.2采矿场边坡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及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5.3.3每次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完成野外观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资料的整理与分析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野外作业观测手簿; 2计算相邻点间的水平距离在观测线方向上的投影长度和 所有观测点的高程; 3按观测线计算各种移动与变形; 4绘制观测区域地形图、观测线垂直下沉曲线图、观测点水 平移动与水平变形曲线图、观测点在垂面内的移动向量图; 5当边坡上个别地区发生滑坡后,需绘制滑落体平面图与 断面图,比例尺为1:200、1:500或1:1000,并编写监测工作小 结。
6.4.1矿山大型建(构)筑物、带式输送机、运矿索道、废
6.4.1矿山大型建(构)筑物、带式输送机、运矿索道、废石场和尾 矿库拦挡坝等重要工程在运营期间,应进行变形监测。 6.4.2矿山重要工程变形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 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6. 5 地下采空区地面位移监测
开采时应进行采空区的地面位移
行;在受地面建(构)筑物设施限制的情况下,也可设成折线。
进行近似平差,并应按平差结果计算各种移动和变形值。观测计
算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绘制移动与变形曲线及其他图标,地质断 面图中应能清晰标示出地面沉降与位移曲线。 6.5.11地表沉降和位移的主要参数和各种移动值的确定,应根 据最后一次全面观测的结果进行。 6.5.12一个观测站结束后应进行成果资料整理。多个观测站结 束后,应综合分析、总结矿区地表沉降与位移的基本规律。
6.6矿山闭坑现状测量
6.6.1矿山闭坑应进行闭坑现状测量。
6.6.1 矿山团坑应进行闭坑现状测量。 6.6.2矿山闭坑现状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 关规定。
6.6.2矿山闭坑现状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有
7.0.1成果质量检查应依据技术设计、测量任务书和委托验收文 件等进行。 7.0.2成果质量检查应实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制度。过程检 查和最终检查均应为100%的成果全面检查。 7.0.3各级检查工作应独立、按顺序进行,不得省略、代替或颠 倒顺序。 7.0.4过程检查应包括各作业组在上交成果前的组内自查、组间 互查和项目部检查。 7.0.5组内自查应在作业当天进行,组间互查应在全面自查的基 础上进行。一旦发现遗漏或错误,应立即补测或改正。 7.0.6项目部检查应由测量单位作业部门的专(兼)职质量检查 人员承担。当项目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时,应 退回作业组进行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查,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7.0.7最终检查应由测量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当最 终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时,应退回项目部进行整 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查,直至检查合格为止。 7.0.8检查过程应填写检查记录。 7.0.9 提交最终检查的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设计;
最终检查完成后应编写成果质量检查报告,成果质量检
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检查工作概况; 2 受检成果概况; 3 质量检查内容及方法;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5 质量综述及质量统计; 6 质量检查结论; 7 附件。
8.1.1 测量任务完成后,作业单位(或部应编与成果报告。 8.1.2 成果报告应为项目建设方合理使用成果提供方便 8.1.3 成果报告应对测量技术设计文件和作业依据等执行情况 测量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法、成果质量、新技 术的应用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应作出客观的描述和评价。 8.1.4测量成果应实行验收制度
8.2.1成果报告应由概述、作业依据、测量工作实施、成果质量说 明、提交测量成果及资料的清单五部分组成。 8.2.2“概述”中应概要说明任务来源、测区概况、已有资料利用 情况、工作目标、技术要求、完成的工作量等总体情况。 8.2.3“作业依据”中应列出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8.2.4“测量工作实施”可按技术设计的作业流程分章节编写,并
8.2.1成果报告应由概述、作业依据、测量工作实施、成果质量说
应主要说明、评价测量作业依据的执行情况以及技术性更改情况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和处理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及 达到的效果,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情况,作业过程中的经验、教 训、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8.2.5“成果质量说明”中应简要说明测量成果的质量控制情况 和精度评价。
8.2.5“成果质量说明”中应简要说明测量成果的质量控制情况
各类控制网点分布图及控制点成果表; 测区各类地形图;
3 测区各类竣工图; 测区各类纵、横断面图; 5 各类工程点定位测量成果表; 6 各类测量原始记录; 其他应提交和归档的资料。 8.2.7 成果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容应真实全面、突出重点、文理通顺、表达清楚、结论明确; 2 名词、术语、公式、符号、代号和计量单位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的有关规定; 3成果报告的幅面、封面格式和字体、字号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的有关规定。
8.3.1成果提交应分为向用户提交和归档提交两部分
8.3.1成果提交应分为向用户提交和归档提交两部分。向用户 提交的成果资料应按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归档提交的 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成果报告; 2成果质量检查报告; 3本规范第8.2.6条规定的全部成果资料; 4下列测量原始记录资料: 1)各类地面控制测量和地形测量记录薄; 2)地面各项工程施工测量记录簿; 3)重要贯通工程测量记录薄; 4)地表及建(构)筑物的沉降、位移观测记录簿; 5)采剥、勘探、排水等测量记录薄; 6)近井点及井上下联系测量记录簿; 7)井筒十字中线及提升设备等的标定和检查记录簿; 8)井下导线及水准测量记录薄; 9)井下采区测量和井巷工程标定记录
5下列测量成果计算资料: 1)测区首级控制和加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账; 2)地形测量图根点及水准点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账; 3)各项工程施工测量专用计算台账; 4)采剥、勘探、排水等井巷测量计算台账; 5)近井点和并上下联系测量的计算资料和成果台账; 6)井下导线和水准测量计算资料和成果台账; 7)重要贯通工程测量的设计书及贯通测量的总结; 8)井筒中心、十字中线点,井下永久控制点和重要技术边界 角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立井提升中线,斜井和平碱中心 线的坐标方位角以及井筒深度和斜并坡度、长度等资料。 8.3.2 成果资料应完成保管与汇交。 8.3.3 各种测量成果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长期保存; 2 应便于绘制和使用; 3 同一项目中各类图件的图幅应保持一致; 4 标准图幅应采用50cm×50cm分幅,非标准图幅不宜超过 100cm×180cm分幅,有多幅图时应绘出图幅接合表。 8.3.4 各种测量原始记录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面应有资料名称、编号、单位、日期; 2 目录应有标题及页码; 3手工记录应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自动记录成果应采用 A4纸张打印; 4 应绘出草图或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略图。 8.3.5 各种内业计算簿及成果(台账)簿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面应有资料名称、编号、单位、计算日期; 2 目录应有标题及页码; 3手工计算成果应用蓝黑墨水和铅笔工整书写,电算成果应 采用A4纸张打印:
4重新计算或取消的部分应有说明; 5应在备注栏内绘出必要的略图,并应注明引用资料或起算 数据的由来,列出计算结果的各项闭合差。
8.4.1验收工作应由项目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项目甲方委 托具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机构验收。 8.4.2 测量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甲方提出验收申请。 8.4.3 验收工作应在测量成果经最终检查合格后进行。 8.4.4 提交验收时的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设计; 2 成果报告; 3 最终质量检查报告; 4 各类记录文档; 5 各类图形数据文件和输出的正式图件; 6 技术设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4.5 凡资料不全或数据不完整者,验收方应拒绝验收。 8.4.6 验收方应随机抽取不低于被检验成果总量10%的样本进 行验收
出处理意见,责成作业单位进行整改。当问题较多或性质严重 可将部分或全部成果退回作业单位,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8.4.8经验收判为“批合格”的测量成果,作业单位应对
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然后进行复查。经验收判为“批不合格”的测 量成果,应将验收批成果全部退回作业单位进行返工。返工成果 经作业单位过程检查和最总检查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8.4.9再次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重新抽取样本。
8.4.9再次验收时应按本规范第8.4.6条的规定重新抽取样本。
收报告经验收单位审核后,应随成果资料一并提交归档,并应抄送 作业单位。成果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工作概况; 2 受验成果概况; 3 抽样情况; 4 验收内容及方法; 5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6 质量综述及样本质量统计; 7 验收结论; 8 附件。
附录 A并下平面控制测量
A.0.1并下平面控制应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两类。 A.0.2井下基本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应分为士7"和土15"两级, 采区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应分为土15"和士30"两级。 A.0.3并下基本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规 定
A.0.1并下平面控制应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两类
A.0.3并下基本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3的规 定
表A.0.3并下基本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
A.0.4并下采区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A.0.4的规 定
表A.0.4并下采区控制导线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130"导线可作为小矿并的基本控制导
A.0.7 在布设并下基本控制导线时,应每隔1.5km~2.0km加
A.0.7 在布设并下基本控制导线时,应每隔1.5km~2.0km加
测陀螺定向边。7"和15"级基本控制导线的陀螺经纬仪定向精 度不应低于土10",15"级基本控制导线的陀螺经纬仪定向精度不 应低于土15”。 A.0.8已建立并下控制网的矿并,在条件允许时应用加测陀螺 定向边的方法改建井下平面控制网。 A.0.9并下平面控制测量的数字取位应符合本规范表3.0.6的 规定。 A.0.10并下导线点应分永久点和临时点两种。永久点应设在 煊顶上或巷道顶底板的稳定岩石中,临时点可设在顶板岩石或牢 固的棚梁上。所有测点应统一编号,并应将编号明显标记在测点 附近。 A.0.11永久导线点应设在矿井主要巷道中,并应每隔300m~ 500m设置1组,每组至少应有3个相邻点。 A.0.12并下导线水平角观测所采用的仪器和作业要求应符合 表A.0.12的规定。
表A.0.12并下导线水平角观测所采用的仪器和作业要求
:1如不用表中所列的仪器,可根据仪器级别和测角精度要求适当增减测回数; 2由一个测回转到下一个测回观测前,应将度盘位置进行适当变换; 3 多次对中时,每次对中测一个测回。若用固定在基座上的光学对中器进行 点上对中,每次对中应将基座旋转360n
注:1如不用表中所列的仪器,可根据仪器级别和测角精度要求适当增减测回数; 2由一个测回转到下一个测回观测前,应将度盘位置进行适当变换; 3多次对中时,每次对中测一个测回。若用固定在基座上的光学对中器进行 点上对中阀门标准,每次对中应将基座旋转360n
A.0.13倾角小于30°的井巷中,导线水平角的观测限差应符合 表 A. 0. 13 的规定
表A.0.13导线水平角的观测限差
A.0.14在倾角大于15°或视线一边水平而另一边的倾角大于 15°的主要并巷中,导线水平角宜用测回法观测。在观测过程中, 水准气泡偏离不应超过一格螺丝标准,否则应整平后重测。 A.0.15下井作业前,应对全站仪进行检验和校正。 A.0.16测定气压应读至100Pa,气温应读到1℃。 A.0.17导线边长观测的测回数不应少于2个。导线边长的观 测限差应符合表A.0.17的规定
表A.0.17导线边长的观测限差
A.0.19基本控制导线宜每隔300m~500m延长1次。采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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