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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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抽样地点: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地点,如“成品库”、“生产线末端”等。 5.2.21抽样日期:指抽取检验样品的具体日期。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 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 5.2.22抽样基数:抽样地点被抽取的同批次产品的实际存量,抽样基数应符合产品标准或抽样方案规 定。抽样基数计量单位应符合产品检验依据的相关规定。 5.2.23检验日期:指从试验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包括对样品的状态调节、养护等预处理时间。采用 阿拉伯数字,以“××××/××/××一××××/××/××”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 面加“0”补齐。 5.2.24检验结论:按照检验依据的具体判定原则,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做出的综合判定。检验结论用语 见附录A.2.1、附录A.2.2。 5.2.25签发日期:正式报告完成日期,也就是授权签字人批准检验报告的日期,采用阿拉伯数字,以 ××××年××月××日的形式表示。如月、日不足两位,前面加“0”补齐。此处需加盖检验报告专 用章。 5.2.26 签字: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应为签字或等效标识。 5.2.27 备注:需要时对检验结果做出的解释和说明,其内容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 条的相关规定。
5.3.1附件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序号、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判定、封尾等内容。必备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2.3、附录A.2.4。 5.3.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报告编号、页次编号与首页内容和格式填写要求相同。 5.3.3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表示,不得省略。序号与检验项目名称、技术要求、检验结果、单项 判定对应。序号的最大值与首页检验项目栏中的“共×项”所填的数值一致。 5.3.4检验项目:按产品标准、检验规范或细则的检验项目填写检验项目数量。 5.3.5技术要求: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文件对检验项目规定的要求。按检验依据中的要求表述。用 极限数值表达的,可按GB/T8170的规定用符号表示。用语言表达的,如果语言难以组织(例如技术 要求为图表)时,可用“见××××一×××(标准代号)第××条”表示。其它技术要求应详细列出。 凡是需要用数值表述的技术要求,不得用符合性文字表述。 5.3.6检验结果:对样品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得到的结果。表述方式应与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文 件的表述方式一致。凡是需要用数值表述的检验结果,不得用符合性文字表述。用文字表述的文字应简 明、准确,并与技术要求相呼应用符号表示的,须在备注栏注明符号的含义。如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应给出检出限。检验结果用图片、图表等形式表示时,应在检验结果栏内说明“见第×页”。 5.3.7单项判定:将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后对该检验项省做出的判定结论用“合格”、“不 合格”或者“符合”、“不符合”表示。 5.3.8封尾:在检验项目最后一栏下面,填写“以下空白”封尾。如果检验项目为满页,不需加“以 下空白”封尾。 5.3.9对特殊产品,附件页给出的一般格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参照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制作特定格式
报告中的字体和字号要求见附录B。
电力弱电管理、论文DB34/T21462014
7.1检验结论、备注、附件页中的说明文字首行空二格。 7.2报告附页序号、检验项目、数值类标准要求、数值类检验结果、单项结论文字居中。其它用文字 表述的内容均顶左填写。 7.3无信息处以“/”号表示,不得空白。 7.4检验报告用章为“检验报告专用章” 分别加盖在检验结论栏右下方签发日期处和报告文本右边 缘1/2处由前至后骑缝处。
7.1检验结论、备注、附件页中的说明文字首行空二格。
1检验结论、备注、附件页中的说明文字首行空二格。 2报告附页序号、检验项目、数值类标准要求、数值类检验结果、单项结论文字居中。其它用 述的内容均顶左填写。 3无信息处以“/”号表示,不得空白。 4检验报告用章为“检验报告专用章” 分别加盖在检验结论栏右下方签发日期处和报告文本 1/2处由前至后骑缝处。
DB34/T21462014
首页示例(无标识标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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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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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首页示例(有标识标签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A.2.3检验报告附件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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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附页
道路标准规范范本A.2.5检验报告注意事项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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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或等效标识)无效。 3.报告涂改无效。 4.对监督性质的各类抽查和仲裁检验或质量鉴定的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 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电请复查,谕期不予受理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或等效标识)无效。 3.报告涂改无效。 4.对监督性质的各类抽查和仲裁检验或质量鉴定的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 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申请复查,逾期不予受理。
防雷标准规范范本DB34/T21462014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报告中的字号和字体
表C.1报告中的字号和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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