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5034-201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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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居住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应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 下,通过建筑热工和暖通设计使供暖能耗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通 过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 电气系统的用能效率。 3.0.2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依据采暖度日数(HDD18)的范 围,划分为严寒地区的2个二级区(1B、1C区),见表3.0.2。

    表3.0.2吉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

    3.0.3吉林省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区属,见表 表3.0.3吉林省各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区属

    edi标准4规划、建筑与围护结构

    4.1.1城市居住区的日照、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集中绿地面积等规 划控制要求,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等有 关标准及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有关规定。 4.1.2居住建筑的规划布置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避开冬季主导 风向,并有利于夏季建筑群体间的自然通风。 4.1.3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宜为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 4.1.4城市居住区的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及其他硬质铺装地 面宜采用透水面层,并宜利用绿化提供遮阳。 4.1.5居住建筑的体形应规则,尽量减少外墙的百回变化,不宜采 用较复杂的体形,

    4.2.1居住建筑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获得日照,主要 房间应避开冬季主导风向,有利于夏季自然通风。 4.2.2居住建筑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其卧室和起居室不应设 有三面外墙,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 外窗。

    4.2.3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2.3规定的限值

    系数大于表4.2.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 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表4.2.3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层)≤3层≥4层体型系数S≤0.55≤0.304.2.4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2.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4.2.4的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表4.2.4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窗墙面积比C北0.25东、西0.30南0.45注:1敬开式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4.2.5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0.10。4.2.6建筑中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4.2.7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构造,其总厚度不应超过450mm。4.2.87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窗和门应能密闭,门宜采用自动密闭措施。4.2.9楼梯间宜供暖,供暖和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应满足本标准要求。4.2.10外窗可开启的面积及开启方向、方式等,应有利于保证室内自然通风量,有利于室内通风的气流组织。居住空间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厨房不应小于10%,并不得小于0.60m。4.2.11外门应设门斗或其他避免冷空气直接吹入室内的防风设7

    4.2.12居任小区地下车库等公只空间,其在上部分未有其他建巩

    物或构筑物时,宜设置光导管等天然采光设施, 4.2.13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2.14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 反射比不应低于0.4。 4.2.15 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时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 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 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 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措施; 6 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 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2.16 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 施工。 4.2.17 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 家

    4.2.17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可再生

    的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 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 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注:1表中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Km系指考虑热桥影响后的外墙平均传热系 数; 2 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3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4 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 层的深度。

    4.3.2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3.2规定的限值。

    表4.3.2内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4.3.3围护结构热二 早应付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的 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确定: 2窗墙面积比应按建筑开间计算: 3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4进行围护结构热工计算时,常用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热 物理性能参数可按本标准附录D选取。 4.3.4外墙和屋面的热情性指标不应低于2.5。 4.3.5外窗不应采用落地窗,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 时,凸窗凸出(从外墙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 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且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 则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当计算窗墙面积比 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3.6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宜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

    4.3.6外窗密性等级不直低

    4.3.7阳台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应 分别符合本标准第4.3.1条关于外墙、屋面、架空或外挑楼板的要 求; 2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 墙、门、窗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第4.3.1条和4.3.5条的规定时, 设有阳台房间外墙的窗墙面积比,可按阳台与直接连通房间之间隔 墙的窗墙面积比计算; 3当阳台与房间之间未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应将阳台作为所 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第4.3.1和4.3.5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 本标准第4.2.4条的规定; 4当阳台与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有隔墙和门窗,且所设隔 墙、门、窗的热工性能不符合本标准第4.3.1条和4.3.5条的规定时, 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K),阳台外表面的窗墙面积 比不应大于0.60,阳台和直接连通房间隔墙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 本标准表4.2.4的限值。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 度时,可按房间的开间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3.8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得低于室内空气设计 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3.9外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 4.3.10变型缝应采取保温措施,并应保证变形缝两侧墙的内表面 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4.3.9外窗(门)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

    4.4.1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

    +.4建巩围护结构热工性 新立米用对比评定法。当设 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定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参照建筑时,应调 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 照建筑。 4.4.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

    4.4.2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建筑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得 低于以下基本要求:

    4.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 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第 4.2.4条、第4.3.1条规定的限值,参照建筑的取值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限值;参照建筑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4.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规定限值;参照建巩的其他参数应与设计建巩一玫 4.4.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6管道穿外墙部位应预留套管并预留宽度不小于50mm的保 温层间隙; 7户内开关、插座接线盒等不应设于无封闭阳台的外墙上。 4.5.3 屋面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保温层应与外墙保温层连续 突出屋面的结构体,其保温层应与屋面保温层连续: 3 管道穿屋面部位应采取断热桥措施: 4 屋面变形缝处应采取防水、保温、密封措施,

    1地下室外墙外保温层应与地上部分保温层连续,并宜采用 防水性能好的保温材料,保温层的外侧应设置防水保护层: 2当地下室空间为供暖(冷)房间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设 置深度宜与供暖(冷)房间的室内地面标高齐平:当地下室层数超 过一层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设置深度应不小于5m: 3当地下室空间为非供暖(冷)房间时,其外墙外保温层的 没置深度至少宜与地下一层室内地面标高齐平; 4非供暖(冷)地下室顶板板下的保温层应从顶板向下延伸 其长度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最小热阻值的 要求; 5无地下室的地面保温层宜采用防水性能好,抗压强度高的 呆温材料,基础部位保温层的厚度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最小热阻值的要求

    4.5.5外门窗及户门的热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窗及户门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 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 2外门窗框四周与墙表面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建筑密 封膏密封或采取其他防裂、防水措施: 3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保温 处理:

    4当外窗采用金属框料时,应采用有断热桥措施的框料,且 宜采用双层窗; 5外窗外窗台应设置成品窗台板,其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成品窗台板与窗框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并采取密封措施: 2)成品窗台板下侧与外墙保温层的接缝处应采用预压膨胀 密封带密封; 3)成品窗台板应采取抗踩压措施; 4)成品窗台板应设滴水线。 4.5.6室外雨水管的安装宜采取下列措施 1雨水口组件与女儿墙或屋面板预留洞之间应设置保温层: 2雨水管与墙体之间的固定宜采用断热桥连接。 4.5.7女儿墙等顶部保温层宜设置金属盖板保护,金属盖板与围护 结构基层的连接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

    4.6围护结构的防潮和防水

    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

    6.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 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1.2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求 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用口 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6.1.3居住建筑供暖热源应采取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式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热 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热电联产 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 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 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6.1.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 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 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 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3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 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6.1.5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6.1.5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6.1.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 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统效率 n,且宜符合表 6.1.6 的规定。

    .6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n(%

    6.1.7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 主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使用性 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 主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8居住建筑不宜设多户共用冷源的集中供冷系统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 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 废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应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 置。 6.1.10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6.1.11 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 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 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 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 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 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 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国家 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 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6.1.12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 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6.1.12的规定。

    表 6.1.12 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6.2热源、换热站及管网

    6.2.2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数 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积较大 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间接供热系 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限 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一致 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安装烟气回收装置。 6.2.3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锅 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 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 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配 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相 匹配。 6.2.4当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 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 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6.2.5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制热性能 系数(COP)应满足下列要求: 1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1.8; 2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宜小于2.0 6.2.6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不宜 过大;条件充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混水装置: 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应高于50℃。 6.2.7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 方式。 6.2.8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 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6.2.9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并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 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 平衡阀门或装置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 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 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6.2.10条的 现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系 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式定流 量阀。

    6.2.10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HR 一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G 每台运行水泵的设计流量(m3/h); H 一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扬程(m水柱) n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设计工作点效率: 0 设计热负荷(kW)。

    EHR=0.003096Z(G.H/m)/Q

    EHR≤A(B+αZL)/T

    △T 设计供回水温差,℃; A一一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本标准表6.2.11选取; 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

    B=20.4,二级泵系统B=24.4; ZL一一室外主干线(包括供回水管)总长度(m); α一—与ZL有关的计算系数,按如下规定选取或计算; 当ZL≤400m时,α=0.0115; 当400m

    表 6.2.11A 值

    6.2.12当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 满足下列规定: 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 况的功能;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 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 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 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 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 计量。 6.2.13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换热 站,应设置供执量控制装置

    6.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水为热媒

    6.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水为热煤。 6.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的分 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莲接的户数不宜 超过3户,立管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管

    系统时,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 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6.3.3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 2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应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且不宜小于5℃。 6.3.4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的集中供热小区,锅炉或换热站不宜 直接提供温度低于60℃的热媒。当外网提供的热媒温度高于60℃ 时,宜在楼栋的供暖热力入口处设置混水调节装置。 6.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供暖环 路。在每户分水器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水过滤器。 6.3.6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 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 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 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2/3

    6.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6.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 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做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 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 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21.3《转速可控 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规定的能效 等级2级。

    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调系

    6.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

    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值。 6.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计算循环水泵的耗 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6.4.5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置,并 应具备旁通功能。新风系统设置具备旁通功能的热回收段时,应采 用变频风机。 6.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 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6.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内 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熔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7.1.1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 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7.1.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的各 类供水系统应竖向分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 2各加压供水分区宜分别设置加压泵,不宜采用减压阀分区 3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于 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7.1.3 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点等 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1.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证水泵工作 时高效率运行。应选择具有随流量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特性的供水 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 值。

    7.1.5水泵房宜设置在建筑物或建筑小区的中心部位;条件许可

    7.2.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热水 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 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 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7.2.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衡和 稳定的措施。 7.2.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 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7.2.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制备 热水。 7.2.5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 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7.2.6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7.2.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表7.2.6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

    7.2.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监测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热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值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4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2.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7.2.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宜大于0.01MPa; 2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应安装自动温控装置。 7.2.10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 温。室外保温直理管道不应理设在冰冻线以上。 7.2.11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住 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接 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 2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不应采用 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7.2.1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的 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

    8.1.1变电所、低压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自变压器 起至用电设备的220/380V线路的供电距离不宜大于150m,但不应 超过200m,末端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供电距离不宜超过50m。 8.1.2用电容量为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 不应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0。 8.1.3变电所应选用带调谐电抗器的集中电容补偿装置,对配电系 统无功功率进行集中补偿,亦可在各建筑物内低压配电室或用电设 备处设置分散补偿。 8.1.4变电所、低压配电室应设置配电网谐波测量装置,并预留谐 波治理设备的空间。 8.1.5居住小区变电所内或在低压配电室内宜设置三相不平衡自 动调节装置。 8.1.6宜选用与建筑物同寿命的、环保型电线电缆。 8.1.7有条件时宜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8.2.1居住建筑电能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电源侧应安装电能表: 2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能表: 3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其表具应具有远 传接口; 4居住区内设有太阳能或其他可再生能源系统时,其用电系

    统的电源侧应设置具有多功能、多参数采集功能的电力分析仪表, 其分项用电应设置具有功率、电能采集的电力仪表; 5电能表的性能应符合《1级和2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能表》 GB/T17215的规定。 8.2.2居住建筑需要对用电情况分项计量时,配电箱内安装用于能 源管理的电能表宜采用模数化导轨安装的直接接入静止式交流有 功电能表。 8.2.3 设置能源管理系统的居住区宜将数据传至上一级能耗管理 中心。

    切电能衣 8.2.3 设置能源管理系统的居住区宜将数据传至上一级能耗管理 中心。

    8.2.4建筑冷热源系统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当采用集中供

    1全装修设计的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2建筑内走道、门厅、楼梯间、设备用房和地下车库的照明 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3居住区室外夜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规定的要求: 4居住小区室外机动车道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 家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CJJ45规定的要求。 8.3.2光源及灯具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采用LED等高效节能的照明产品; 2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或房间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 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对装修要求不高的场所应优先采用下开放式配光、灯具反

    射率高的灯具; 4采用LED光源灯具应减少眩光对人眼的影响; 5居住小区室外照明及楼梯间、走道、地下停车库等公共部 立,宜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或风光互补照明系统; 6照明设备的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规定的C类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 要求; 7应选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镇流器及其他附件: 8光源与附件其能效值应满足国家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级的要求。 8.3.3照明系统节能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或采用智能家居 控制系统; 2地下车库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3对大然采光达到照度要求的场所或区域,应设有避免开后 人工照明的措施; 4对于居住区库房、地下非消防风机房等平时检查、巡视和 操作的工作场所应配置具有人员离开后自动关闭的照明控制措施 5居住小区道路和景观照明应根据季节、气象、活动等情况 应具有平时、节日、深夜、天气等多种控制模式。

    1全装修居住建筑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或采用智能家居 空制系统; 2地下车库照明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3对天然采光达到照度要求的场所或区域,应设有避免开启 人工照明的措施: 4对于居住区库房、地下非消防风机房等平时检查、巡视和 巢作的工作场所应配置具有人员离开后自动关闭的照明控制措施 5居住小区道路和景观照明应根据季节、气象、活动等情况 应具有平时、节日、深夜、天气等多种控制模式。

    8.4.1电力变压器应选用D,y11接线的低损耗、节能型产品,其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 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中2级的要求。 8.4.2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交流接触器能 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8中1级的要求。

    8.4.3电动机应选用低损耗、节能型产品,其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

    8.4.3电动机应选用低损耗、节能型产品,其额定输出功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18613中1级的要求。 8.4.4风机(平时不工作的除外)机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中1级的要求。 8.4.5水泵(平时不工作的除外)机组效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清 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中要求确定: 1当流量大于10000m/h时,泵的效率不应低于90%; 2当流量在5m/h~10000m/h范围时,泵的效率通过计算后 应满足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8.4.6除8.4.1~8.4.5条外的其他电气成品应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 效标准;无能效标准的产品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节 能产品。

    8.4.7电梯及其运行应具备下列节能措施

    1同一单元且共用前室的两部电梯应采用并联控制方式,设 有三部及以上时,应采用群控控制方式: 2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 自动转为自动关灯技术、驱动器休眠等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电梯轿湘照明应采用LED光源及高效灯具; 4电梯电力拖动系统应采用变频调压调速(VVVF)拖动系 统; 5条件充许时,可采用电能回馈装置将制动电能再生利用。 8.4.8全装修设计选择家用电器时,宜采用达到中国能效标识二级 以上等级的节能产品。其谐波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 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规定的A类和D类设备的 谐波电流限值要求

    8.4.9设置智能家居控制系统的住宅,其节能控制措施宜满足

    1宜设置一键”程序节能模式,离家时切断除泳箱、交换机、 路由器及预约设备电源外的所有电源的切断:

    2根据室内温度的变化,控制开启、关闭或调整窗帘的开度: 3根据生活热水的使用工况,控制电加热水装置的工作时段: 4冬季采用自用采暖设备时,根据室内、外的温度、出行及 回家的规律,控制其采暖设施的工作时段; 5宜对家用充电装置设置时限或工作时段: 6宜设置住宅套内窗户的开启与关闭状态显示,冬李时对开 启信号设置报警反馈。 8.4.10建筑面积不小于10方m的居住小区的其公共设施中的非 消防用的水泵、风机、电梯、照明等设备宜设置建筑设备自动监控 系统。

    A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

    A.0.1建筑面积(Ao),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 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的面积,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 A.0.2建筑体积(Vo),应按与计算建筑面积所对应的建筑物外 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A.0.3换气体积(V),当楼梯间及外廊不供暖时,应按V=0.60Vo 计算;当楼梯间及外廊供暖时,应按V=0.65Vo计算。 A.0.4屋顶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 计算。 A.0.5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 积,应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窗面积构成。 A.0.6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有无阳台分 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A.0.7 外门面积,应取洞口面积。 A.0.8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可装入外墙面积。 A.0.9 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A.0.10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应区分为 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供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B.0.1对于一般建筑,外保温(或夹芯保温)墙体的平均传热 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T Km一外墙平均传热系数[W/(m~.K)]。 K一外墙平壁部分的传热系数[W/(m·K)l。 β——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墙体保温构造和传 热系数综合考虑取值,其数值可按表B.0.1选取

    表B.0.1外墙平壁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B.0.2对于一般建筑,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等于屋面平壁部分 的传热系数。当屋面出现明显的结构性热桥时,屋面平均传热系数 的应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 B.0.3当建筑墙体(屋面)采用不同材料或构造时,应先计算各 个不同类型墙体(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然后再依据面积加权的 原则,计算整个外墙(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

    C.0.1地面传热系数应由二维非稳态传热计算程序计算确定。 C.0.2地面传热系数应分成周边地面和非周边地面两种传热系数 周边地面应为内墙面2m以内的地面,周边地面以外的地面应为非 周边地面。

    表C.0.3吉林省各地区地面当量传热系数/Kd/[W/(m·K)l

    屋面标准规范范本用墙体材料和保温材料热

    D.0.1常用墙体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表D.0.1选用 表D.0.1常用墙体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

    1常用墙体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表D.0.1选用。

    表D.0.1常用墙体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

    D.0.2常用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表D.0 表D.0.2常用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

    装修软件D.0.2常用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表D.0.2选用

    D.0.2常用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表D.0.2选用。

    D.0.2常用保温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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