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73-2019-T: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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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7有毒、有害、腐蚀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

    2.0.10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的厂区排水系

    分流,雨污分流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流原则设计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并应机 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温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 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处置方法

    2.0.11兵器工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

    围、监测网点、监测项目以及仪器设施、设备水平应根据项目的规 模、性质,并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设计。设立环境 监测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 规定》HG/T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设计应优先采用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

    3.1.5危险品生产厂房的废气净化设施及布置应符合国

    3.1.7废气净化设施及排气筒应有监测采样口,监测采样口的设 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 有关规定。

    3.2废气、粉尘的治理

    3.2.1炸药生产过程中的氮氧化物废气处理方案应根据工艺特 点,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可采用吸收法、吸收还原法 和吸附法等处理工艺。

    乙醚、丙酮、乙酸乙酯等有机废气时,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

    用的,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合理采用吸收、冷凝、吸附等治理 进行净化处理。

    3.2.4吸附装置净化风量宜按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

    净化效率不宜低于90%。处理有机废气时,进人吸附装置的废气 浓度、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废气温度等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吸附 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的有关规定,不符合 规定的应在进人吸附装置前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预处理措施。采 用活性炭吸附法的溶剂回收生产线,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

    3.2.6管路中易形成积液的废气净化系统,其排风管路和

    3.2.7粉状原材料的拆包、倒料、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量较大的

    3.2.7粉状原材料的拆包、倒料、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量车 工序应设置密闭性较好的负压排风罩,排风应经过除 处理。

    3.2.8弹药装药生产过程中,含火炸药粉尘、蒸汽的庆

    湿式除尘器进行净化。除尘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除 机应采用防爆型

    1通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明装敷设: 2通风管道和设备上的阀门、风口等,其活动部件应采用摩 擦和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3通风管道和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风管法兰还应采 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便于检查和清理的清扫口或冲洗管。除尘风管宜采用圆形

    洗的除尘管道应设置不小于1%的坡度。 废火炸药、废渣、废液等的焚烧销毁作业应采取符合安全 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当受到环保限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用集中连续型楚烧设施。

    3.2.12废火炸药、废渣、废液等的楚烧销毁作业应采取符合安全

    要求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当受到环保限制,且技术经济

    3.2.13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备

    3.2.14表面处理生产线的酸雾废气宜采用液体吸收法

    采用喷淋塔时,净化处理设备应具有运行监测与控制装置,处理后 的废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的 有关规定。废气净化设施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相应的废水 处理。

    3.2.15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漆雾宜根据工艺和产品的特点

    5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漆雾宜根据工艺和产品的特点选择干

    式或湿式漆雾净化处理系统。配漆、补漆、烘干漆等工序产生的小 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器净化达标后排放。

    合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的 有关规定;机械加工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规定;有关电子 生产过程的废气防治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环境保 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4.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

    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并应在满足生产用水水质的前提下,采取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放浓度、排放规律、排放量、排放标准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流程

    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回用水 水质应满足工艺用水水质要求,或达到其他回用用途的相关水质 要求。

    4.1.5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材料、产品种类、水质特点、受纳

    体的环境条件、当地的排放要求和废水回收利用的可能情况 过技术经济比选后,选择和采用适宜的废水处理工艺。

    4.1.6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放

    4.1.7对含有爆炸危险性的火炸药类、火工药剂类等废水,应进

    4.1.9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采取消防、防噪、抗

    施。处理设施、构(建)筑物等应根据其接触介质的性质,采取图 漏、防渗和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

    4.1.10贮罐区贮存和生产区使用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液体或液 氯、液氨、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 急池的设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和《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 执行。

    上,采用成熟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 当废水处理工艺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小试或中试确定处理工艺 及参数。

    4.1.12对含有火工品药剂、药粉的废

    生的废药、吸附截留废弃物、固体沉渣和污泥等不得露天堆放 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1.13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总排放口,并应

    1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三级标准或 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管网的废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2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管网的废水应达到国 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3废水直接外排地区,其排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质要 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满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对排水水质的相关要求。

    4.1.1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废物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4.2.1新建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

    新建工程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减少新鲜水用水量,减少 的排放量;生产装置吨产品的耗水量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和受

    4.2.2清洗被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场所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和

    4.3生产废水的水量和水质

    4.3.1生产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或实际测量确定。 4.3.2生产废水水质可由生产工艺过程中的物料平衡计算、产排 污系数法或实测确定。

    4.3.1生产废水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或实际测量确定。

    4.4火炸药类生产废水处理

    4.4.1火炸药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和生物处理相结 合处理工艺路线

    回用;漂洗含碱废水宜采用加酸调整pH值中和后,再同其 废水混合进行综合处理

    4.4.3硝化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应采用真空浓缩

    4.4.4硝化甘油生产装置、生产线、工房冲洗排放的废水,在工

    排放口应采取有效方法安全处理,消除其爆炸危险性后再 网,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后续处理。安全处理应符和现行国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6的有关

    4.5火工药剂类生产废水处理

    火工药剂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的 理工艺路线。 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理并符合

    4.5.1火工药剂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为主、生物处理为辅的

    5.2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理并符

    4.5.2火工药剂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

    现行国家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6弹药装药类生产废水处理

    4.6.1弹药装药的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弹药 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弹药装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水应经处理并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的 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4.6.1弹药装药的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弹药

    几械加工、光学、电子类生产废:

    4.7.1机械加工类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 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2光学、电子类生产废水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 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7.3电镀废水和重金属废水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镀废水 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和《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I 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4.8.1废水处理站的设计应根据生产产品种类、水质特点、建设 地点周边配套废水处理设施情况、受纳水体的环境条件、污染物的 充许排放浓废和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当地的排放要求和废水回收 利用的可能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方案论证,确定处理站的 规模、处理深度和工艺流程

    4.8.2废水处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建设场地自然环境和地理状况,经技术经济和安全 化较后确定; 2废水处理站的处理规模宜结合全厂的总体规划,考虑远近

    结合,处理构筑物适当预留发展,同时应满足厂区安全防护距离和 排水管线综合布置的要求,宜设置在排水管网下游,靠近总排放口; 3应选在生产区和居民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等因素,各构(建)筑物的功能 和处理流程应满足设计要求。

    3废水处理站应根据处理流程的要求,对废水处理设施的 置应保持合理的间距,并应满足施工、设备安装、各种管线 捷和维修管理方便的要求

    的场所,且不得露天堆放。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等危 险废物,其储存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

    4.8.7全厂性的污、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

    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水的回用水质应满足工艺 生产的水质要求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执行。

    4.9.1废水处理系统的运行应进行监测和控制,监测设施和控制 系统应保证废水处理系统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4.9.2各生产废水装置、废水预处理装置的废水进出口宜设置检 测和监测仪表。

    4.9.2各生产废水装置、废水预处理装置的废水进出口宜设置检

    量、水位观察、水质观测、取样监(检)测的仪器、仪表。

    控制系统,并应同时设置手动控制

    4.9.7在线监测仪宜集中设置者

    5.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时,应对高噪声生产车间、站 房、试验场、射击场、销毁场等噪声源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厂界环 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5.1.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控制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

    5.1.3工业企业内各类工作场所应进行噪声控制设计。

    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值不得大于140dB。射击场所等特殊场所,当采取降噪措施后,噪 声控制点仍大于噪声限制值时,应采用个人防护用品

    5.2.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应包括厂址选择 总平面设计、车间布置、工艺设计、噪声控制技术措施等内容。 5.2.2高噪声场址的选择,宜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并可 利用天然地形、缓冲地域或人造地堑、绿化土堤等隔离噪声。 5.2.3总平面布置和车间布置应遵循动静分区的原则。主要噪

    敏感的建筑物、构筑物遮挡噪

    经济性进行综合分析,择优顺序为消声、隔声、吸声。

    5.2.6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应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管线设计 和设备,也可选配噪声控制专用设备。当采用单一降噪措施不能 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综合噪声控制技术措施

    5.2.6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应采用低噪声的生产工艺、

    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下,尚应满足相应的防静电、耐高温、防腐 蚀等要求。

    5.3.3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的设备和产生喷注噪声的装 行消声设计。

    3.4噪声源隔声维护结构通风散热或通风换气装置、工艺

    5.3.6对辐射高噪声的管线,应采取降低流速

    5.4.2在满足操作、维修及通风等生产要求的情况下,又

    班、休息用的隔声间。声源集中在车间局部但噪声影响整 时,宜在靠近声源或接收者处设置隔声屏障

    5.4.4声源所在场所的隔声维护结构可根据隔声量要求

    隔声结构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洞、门窗缝隙等声通道以及消火栓箱、配电箱嵌墙等隔声薄弱环 节,应采用密封、补强等隔声处理措施

    5.5.1混响声强烈的高噪声场所应采取吸声降噪措施。 5.5.2声源所在场所的吸声材料和构造可根据降噪量要求选取。 吸声构件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吸声构件的选择与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 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5.5.3吸声处理的降噪量应根据混响声的强度,房间的儿

    等确定。吸声效果可达到4dB~10dB,超过这个范围时,应采用其 他降噪补充措施

    5.5.4面积大、体形扁平的车间,可仅做天棚的吸声处理;

    备机房或降噪要求高的车间,可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吸声 高大的车间,可在紧贴声源的上部区域悬吊空间吸声体

    的设备机房或降噪要求高的车间,可对天棚和墙面同时做听

    5.5.5室内超强噪声场所宜对噪声源附近的墙体、顶棚做吸声处

    理或悬挂空间吸声体,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等全方位措施 声量。

    5.5.6吸声材料应注意防生

    足管线安装、照明、装修等要

    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有关规定 6.0.3工业企业邻近的村庄和集镇振动环境功能区类别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中居民、文教区的 要求执行。

    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中居民、文教区的 要求执行。

    6.0.4工业企业邻近居民区时,居民区的防振卫生防护间

    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的有关 规定。

    6.0.6各类生产厂房振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应改进工艺和设备,开应减少振动源数量或降低振动 强度; 2工艺布置时,高振级振动源应远离振动敏感点或敏感 区域; 3产生强烈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其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的情 兄采取隔振措施。

    0.8爆炸试验塔、爆炸水池等爆炸试验设施宜采取隔振沟

    弱、扰动频率、安装和检修形式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1 噪声与振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6.0.10隔振设计及隔振措施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

    计规范》GB50463及《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 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的有关规定

    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的有关规定

    1.1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 和其他资源,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固体废特 生

    7.1.2固体废物处置应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

    7.1.6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存放,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 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

    7.1.6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存放,收集、贮存、处置应符合

    7.2废火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7.2.1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应在专用库房存放,库 房应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 有关规定,并应按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起爆药、氧化剂6类分 组存放。

    2.2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销毁场设计应符合

    国家标准《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 全技术要求》GJB5120的有关规定。销毁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 水源,场地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挡噪声,其位置应布置在

    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

    学试剂应优先采用无害化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质 处置。

    化污泥和高浓度有机废水楚烧产生的残渣应委托有资质单1 处置。

    7.3机械、光学电子类固体废物

    7.3.1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铁屑、钢屑、铝屑、铜屑等固体废物宜分 类收集、回收利用。对含油(乳化液)较大的固体废物应进行废油 废乳化液)收集处理。其贮存场所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选址应根据生产厂房布置和地理条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 就近确定; 2应便手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并应设置防雨淋措施: 3如贮存过程中有渗滤液产生时,应对地面进行硬化,设置 围堰,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7.3.2贮存煤渣、煤灰等固体废物的场所应设置防雨淋、防风、防 小法生

    7.3.1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铁屑、钢屑、铝屑、铜屑等固

    学校标准 应选证任勿燃勿爆危险品包库、高压电线防护区域 之外; 2 应设置防雨、防扬尘、防火、防晒、防流失、防雷装置; 3应配备个人防护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施、安全消防设 施、应急物质等:

    4储存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的场所,地面与裙脚应硬化、防 渗漏、防腐蚀、无裂痕,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和通风设施; 5应按危险废物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并设置标识; 6应明确危险废物最大贮存数量,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和 出人库交接记录; 7储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并采用双钥匙 封闭式管理。 7.3.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乳化液宜优先利用或无害化 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或利用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1.3.5电镀废液和电镀废水处理(磷化和阳极氧化)产生的含铬 亏泥、含镍污泥等重金属污泥,分类收集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 处置。

    污泥、含镍污泥等重金属污泥,分类收集后,应委托有资 处置。

    附录A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

    A.0.1初步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篇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及 采用的标准、工程概述、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 及预期效果、生态变化及防范措施、绿化设计及深度要求、环保管 理机构及定员、环保投资概算和需要说明的问题。具体编写深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依据及采用的标准。内容包括: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所依据的文件、批复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 其审批意见;设计所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设计的范围、分工及其 他有关协议等。 2工程概述。简述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性质、主要建 筑名称、工艺设备数量、总投资等,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环境现 状、公共配套设施等。 3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按污染物种类(按废水、废气 噪声、辐射、废液、固体废弃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分类说明 产生污染物的单元/系统、工序,结合相关生产工艺,说明产生污染 物的设备、部位,污染物的名称、浓度或强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4污染防治措施及预期效果。对分析的污染物提出有效的 防治措施,包括工艺流程、原理、设备选型、处理效果等。 5生态变化及防范措施。分析项自建设期及营运期可能弓 起的生态变化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6绿化设计。说明总体绿化情况,防治污染的绿化特点、绿 化面积和绿化覆盖率。 7环保管理机构及定员。说明环保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配

    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要求,环境监测方案及实施要求。 8环保投资概算。根据工程概算及环保投资划分的有关规 定,分项列出环保投资并计算整个工程环保投资及占总投资的百 分比。 9需要说明的问题。需在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主要问 题,环评批复落实情况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 《化工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 《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6 《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2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等的处理、销毁与购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GB50136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 《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GB/T50452 《隔振设计规范》GB50463 《化工建设项自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14 《弹药装药废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816 《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94 《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6 《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5114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14470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等的处理、销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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