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67-2019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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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工程建设前,应对场地土壤中浓度或土壤表面图析出率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表面析出率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抽样

    4.3.1建筑选址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依据场地环境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评估报告对建筑场地进行改造处理,且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检验方法:核查评估报告、检测报告、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对场地进行生态诊断,构建场地生态安全格局,实现土地资源综合优化利 用。 检验方法:核查场地诊断报告,如:环境安全诊断、土地开发适宜性诊断, 生态敏感性诊断、土地利用价值诊断。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3基础、承台、基础梁的砖胎模和地下室侧壁外防水的砖砌体保护层应按设 计要求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且其材料性能和数量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4.3.4基坑回填料、垫层按设计要求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 其材料性能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万法: 1核查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核查使用工程渣土或建筑废弃物再生级配骨料的数量记录证明文件和用 量统计资料。 检查数量:每500m抽查1次电力弱电管理、论文,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5.1.1绿色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装配式混凝土结 购验收尚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和《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技术规程》JGJ1的有关规定。 5.1.2绿色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 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验收尚应 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混凝土进场记录。 检查数量:按批检查。 5.2.2外遮阳、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主体结构 进行可靠连接。 1外部设施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采用预理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 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拔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拨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板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现场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少于后置锚固件总数量的1%且不少于5 颗,其他为全数检查。

    5.3.1高强钢筋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400MPa级(或以上)的受力钢筋的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 计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2高强钢材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

    检验方法:核查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的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书 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5.3.3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钢筋混凝土建筑中强度等级C50或以上混凝土使用位置是否 与施工图、计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3高强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

    5.3.4高耐久性混凝土的使用应符合设计

    检验方法:核查耐久性混凝土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书一致; 该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3.5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等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

    5.3.5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等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的使用应符

    检验方法:核查高耐久性钢结构材料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算 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型式检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5.3.6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5.3.6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性能、使用位置是否与施工图、计 算书一致;核查进场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合格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5.3.8绿色建材产品应通过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绿色(节能) 标识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认证标识或文件。 检查数量:按批次检查。

    6.2.1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和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外墙外保温工程所采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规定,防火隔离带的布置及构造做法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 准的规定,并应提供耐候性试验报告。 检验方法:核查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按《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 定抽样,燃烧性能按每检验批不少于一组(3个)抽样

    6.2.1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1砌块与构件等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和吸水率; 2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3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和压折比: 4增强材料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性能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或者设计的要 求。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1组。 6.2.3墙体工程的热工及隔声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工程当采用预制墙板等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应包 含热工性能、隔声性能、安全性和耐候性检测,且各参数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墙体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构造做法等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 资料。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4墙体粘结、填充、抹面的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砂浆购销合同、进场记录和砂浆用量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非砌筑墙体的使用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非砌筑墙体的构造做法,核查材料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和压折比; 4增强材料的力学性能和抗腐蚀性能等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或者设计的要 求。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1组。

    6.2.3墙体工程的热工及隔声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工程当采用预制墙板等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时,其型式检验报告应包 含热工性能、隔声性能、安全性和耐候性检测,且各参数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墙体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构造做法等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 资料。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验方法:核查预拌砂浆购销合同、进场记录和砂浆用量清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5非砌筑墙体的使用及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检查非砌筑墙体的构造做法,核查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6外门窗的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门窗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可开启扇的位置、面积、开启 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外门窗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7外窗遮阳装置(包括遮阳一体化标准窗)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 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 2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3遮阳装置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4遮阳一体化标准窗检修口应在室内侧。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

    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幕墙可开启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幕墙设计文件,尺量检查,核查现场可开启 扇的位置、面积、开启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开启扇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扇的位置、面积、开启角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类型的房间、不同规格型号的开启扇分类统计,全数检查 6.2.9幕墙遮阳装置的性能、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外部遮阳装置的抗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2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3遮阳装置的安装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材料复验报告和外部遮阳装置 抗风性能见证检测报告以及计算书,观察、尺量、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0幕墙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并应符 合设计要求。 1保温隔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 2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可见光反 射比; 3隔热型材: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透明半透明遮阳材料: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 5其他反光面板材料:可见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同一种产品,抽查不少于1组。 6.2.11建筑造型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检验方法:核查幕墙现场施工与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设计文件的符 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核查幕墙现场施工与装饰性构件造价比例计算书、设计文件的符 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2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报告。对照施工图、室内背景噪声分析报告,结合现场 踏勘,选取建筑内部噪声较不利的房间或有代表性的房间进行室内噪声现场检 测,并需同步记录室外测点的噪声值。室外测点应靠近被检测房间,宜布置于被 测房间同朝向侧的室外阳台、走廊或上下楼层的临近位置。 检查数量:每个建筑单体应选取噪声最不利的户型,检测点要覆盖高中低不 同楼层。

    6.2.1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建筑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要求。 1主要功能房间的楼板、外窗及分户墙隔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 2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核查楼板、外窗和分户墙隔墙等构件隔声性能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 1空气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造做法 的检测数量不少于2组; 2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检测:应选取具典型的构造做法进行检测,每种构 造做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2组。 6.2.14电梯井、机房、剧场等需要进行声学处理的场所使用的声学功能材料其品 种、规格以及声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及相关声学性能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5所用装饰装修材料和成品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限量规定。 1涂料和胶粘剂有害物质含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涂料与胶粘剂有害物质 限量》SZJG48的限量规定; 2SZJG48中未包含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可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 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标准执行。 检验方法: 1核查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2核查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复验报告。

    6.2.13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建筑构件隔声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组;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 进行核查。

    6.2.16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室内污染物浓度应符合设计

    0.2.16建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定。 6.2.17卫生间、浴室的墙面、顶棚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潮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18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适应主体结构 变形。 1采用预理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 性能和锚固拉拨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拨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核查管道、设备设施在结构变形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现场拉拨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确定。

    6.2.18建筑内部非结构构件、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并适应主体结构 变形。 1采用预理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 性能和锚固拉拨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2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拨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核查管道、设备设施在结构变形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现场拉拨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6.3.1建筑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观察,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外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专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对于D<2.5的轻质外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西尚 外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墙体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用量及使用部位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批次检查。

    6.3.3外门窗可调节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调节机构应灵活并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4外窗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 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0%,且不少于10件(处)。 6.3.6幕墙通风换气装置的安装位置、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且应 安装牢固,无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产品合格证和技术性能型式检验报告,手扳检查,试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7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东、西向非透明幕墙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 项计算分析报告以及施工记录; 2对于D<2.5的轻质非透明幕墙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东 西向非透明幕墙各不少于一个检测点。检测点应选择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 处。 检查数量:东、西向各不少于一个点。 6.3.8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核查工程中的外立面材料及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与 的一致性。

    6.3.9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的使用部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根据工程概预算材料清单、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 材料用量比例计算书,以及各种建筑材料的使用部位一览表,核查现场实施情况 是否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0装修预留孔洞和预理装修面层固定件等应符合设计图中土建和装修一体 化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抽检数量不低于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房间数量的5%,且各功 能区均不少于1处。 6.3.11体育场馆、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剧场等有声学特性设计要 求的房间,其声学指标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现场检测报告。检测项目依据《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 GB/T4959确定。 检查数量:按典型功能房间每类检查。 6.3.12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及设计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测量是否符合居住建筑核查卧室及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计算书; 2核查资料。公共建筑现场检查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核查公共建筑 天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现场检测报告,如有顶部采光还需核查采光均 匀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窗地面积比按户型全数检查,覆盖不同外窗类型; 2采光系数检测时,对设计达标的采光最不利功能房间进行抽检,每类主要 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6.3.13公共区域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主要功能房间眩光控制措施: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采光计算报告,核查 主要功能房间遮阳板、内饰面材料等眩光控制措施实施情况; 2公共建筑内区和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及实施情况:核查采光井、导 光管等采光设施的位置、尺寸、性能参数与设计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4对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时,其技术措施的形式和性能参 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空气处理措施及相关设备装置的 数量、性能参数与设计的符合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15应按设计要求采用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 检验方法:核查竣工图和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的供货合同和发票。

    7.1.1绿色建筑工程屋面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7.1.2本章适用于采用现浇隔热材料、喷涂隔热材料、板材、块材和反射隔热涂 料等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及架空屋面、蓄水屋面和种植屋面工程的施工与质量 验收。

    7.2.1屋面工程应满足安全、耐久和防护的要求

    1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预制构件或混凝土构筑物等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连 接; 2屋面太阳能热水、光伏等系统的基座、支架、设施等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 靠连接。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支架杆件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锚固件数 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拉拨力,且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 求。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金属屋面应按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相 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现场拉拨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7.2.2屋面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以下性能参数进行复验,且应符合产品 标准和设计要求。 1隔热材料: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材料 的燃烧性能; 2面层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可见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1组。 7.2.3采光屋面透光材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反射比、可见光透射比 等性能参数及节点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进场复验报告,隐蔽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不少于1组

    7.3.1采用高反射率面层材料的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没有污迹、色泽均匀一致,颜色、太阳辐射反射系数及近红外反射比等 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2无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根据屋面的材料、颜色不同分别抽样,按进场批次,每批不少 1组。 7.3.2内部贴有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间层厚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空气间层内不得有杂物; 3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m抽查1处,每处10m,整个屋面抽查不得少于3处。 7.3.3建筑屋面隔热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检验方法: 1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核查建筑屋面构造做法、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 告以及施工记录; 2对于轻质屋面还需核查其内表面最高温度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点应选择 表面最高温度的最不利处。 检查数量:每种构造不少于一个点。 7.3.4屋面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8.1.1绿色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 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50400等的有关规定。 8.1.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含再生水和雨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司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规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 定。 8.1.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其规 模和设备选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4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 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8.2.1给水排水系统应满足水资源利用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水资源利用方案及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2各类隔油池、化粪池、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站、雨水弃流装置、雨水处理 站、绿色雨水基础设施等排水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设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3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 进行拾防止温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使用非传统水源的项目,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 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的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明 显标注“非传统水源”标识,且公共场所及绿化的非传统水源供水口应设带锁装 置; 3非传统水源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 4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应根据使用性质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5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 水质不得被污染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报告及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太阳能集热器应避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产生噪声及振动源的水泵、热泵等设备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 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7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 观水体、非传统水源供水等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说明等相关图纸,核查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的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明 显标注“非传统水源”标识,且公共场所及绿化的非传统水源供水口应设带锁装 置; 3非传统水源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 4非传统水源供水水质应根据使用性质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5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 水质不得被污染 检验方法:核查检测报告及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产生噪声及振动源的水泵、热泵等设备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 有效的隔振降噪措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2.7生活饮用水、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 观水体、非传统水源供水等水质应满足设计要求或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设计说明等相关图纸,核查各类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各类给水管道系统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减压措施,确保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 现象。

    现象。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减压阀的阀后压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2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计量装置总数不少于5%抽查。 8.3.3设有公用浴室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8.3.2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用水计量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按照计量装置总数不少于5%抽查。 8.3.3设有公用浴室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水措施,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采用带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的冷热水混合浴器; 2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3.4各类卫生器具应按设计要求采用节水型器具。 检验方法:核查质保书、合格证以及相关试验报告,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5绿化灌溉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喷灌、微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2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安装及调试应符合下列

    厂系统设备、配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水处理装置和(或)加药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3循环冷却水系统停运时刻,集水盘或平衡水箱不能溢水;启动时刻补水管 不能补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高位水箱与生活高位水箱应分设在不同的房间内; 2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在安装完成后,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进行水压试 险,非承压管道和设备应进行灌水试验;管道系统和设备的试验应符合《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3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的管材及配件应采用耐腐蚀的给水管材及部件: 4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排水管道平行理埋设时,其水平净 矩离不得小于0.5m;交叉理设时,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应位于生活饮用水管道下 方、污(废)水排水管道的上方,其净距离不应小于0.2m; 5非传统水源供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和楼板内。若必须暗装于墙槽内,则 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及试验记录,现场检查。

    6.3.13利用可# 热水比例的计算书一致。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计算书、产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现 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14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调试完毕,且系统连续运行3天后,应对太阳能热水 统的热性能进行现场检测。 检验方法:核查系统热性能检测报告,检测参数包括:日有用得热量、升温

    性能和贮水箱保温性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5空气源热泵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且应进行不少于 3天的连续试运行观察,使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调试记录,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6施工完成后应对给水系统的管道小时漏损量进行现场检测,应满足48小 时无漏损。 检验方法:核查管道漏损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给水系统抽检10%。 8.3.17所有给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设计文件、标识设置说明,现场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18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座、支架、集热器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 及相关规范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图纸,现场核对支架杆件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与符 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做锚固力现场拉拨试验。 检查数量:现场拉拨试验抽检数量按本标准5.2.2条执行,其他为全数检查。 8.3.19给水排水系统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其使 用部位、用量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产品认证、进场记 录、使用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用量统计等资料。 检查数量:按综合利用产品每500m3抽查1次,不足3次的按3次抽查。

    性能和贮水箱保温性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1.1绿色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通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9.1.2各系统所安装的仪器、仪表应在使用合格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 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 9.1.3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综 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1室外机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位置; 2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 平百叶,且通透率应达到70%以上; 3回风侧的空气温度与室外空气温度差不应大于±2.0℃。 检验方法:现场检查,机组运行10分钟后测量温度差,回风侧测点为室外机 回风面中心,距室外机组50mm的位置,室外测点应避开出风口位置,距遮挡或 百叶1.5m的位置进行测量。 检查数量:按不同安装类型,各抽查不少于2组。 9.2.3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空调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水 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及空调机组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偏差应满足《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要求。 检验方法: 1现场检查,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2核查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3核查空调机组的水流量现场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2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查10%,且不得少于3台,空调机组 按照冷源辐射范围近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 9.2.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室内温度、湿度、新风量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 准的要求。新风系统总风量与设计偏差应小于10%,各风口的风量与设计偏差 应小于15%。 检验方法: 1现场检查,核查试运行及调试记录: 2核查空调房间温湿度检测报告; 3核查系统新风量及其风口风量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1新风量检测数量:应按新风系统及含新风的空调系统总数量抽检20%, 且不同风量的新风系统不得少于1个系统: 2房间温湿度检测数量:按空调房间总数量抽检10%,且不得少于3个房间: 3风口风量检测数量:按所检风系统的总风口数量抽查20%,风口按照近

    端、中间区域和远端均布的原则抽样,且不得少于6个风口。 9.2.5集中空调的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和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及水泵耗电输冷(热)比现场检测 报告。 检查数量: 1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现场检测,应按风管系统总数量抽检10%, 10,000m3/h风量及以上的风系统全数检测; 2水泵耗电输冷(热)比现场检测,每种型号的水泵不少于1台。 9.2.6采用区域性冷源或独立冷源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核查各 户供冷计量装置。 1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应分别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3居住建筑,各户应分别设置供冷计量装置。 检验方法:对照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供冷计量装置进场验收记录,将 技术资料、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查看现场不同温度时调节 行情况、供冷计量装置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对供冷计量装置安装施工图 现场观察检查供冷计量装置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居住建筑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43中第3.0.10条要求执行

    9.3.1对采取节能及优化措施的空调与通风系统,其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建筑能耗模拟计算报告,能耗降低 幅度计算表,冷(热)源、输配系统及未端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空调与通风系统的系统形式、设备与系统效率、优化 系统控制策略等节能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2当采用空气能量回收系统时,应对回收效率进行现场检测,其性能、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排风风量应小于进风风量,以确保空调区域处于正压状态; 4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计算分析报告、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装置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回收效率检测报告; 2现场检查排风能量热回收系统的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当采用集中系统时,全数检查;当采用分户系统时,按总户数的 20%检香

    9.3.3利用余热或废热回收系统提

    1各系统的形式、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阀门、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改变 或更换; 3系统各温控装置、计量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 明书的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余热废热利用计算分析报告,余热 或废热提供的能量比例,核查余热、废热利用系统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系统 式运行记录。对于采用空调冷凝器余热回收系统的,还应核查对原有冷水机组的 性能系数影响的专项技术鉴定报告; 2现场核查余热、废热利用系统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4应按设计采取措施降低空调与通风系统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能耗。 1空调系统分区域、高大空间分区及控制功能与设计一致; 2空调冷(热)源机组配置、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水系统、风系统所采用的节能技术与设计一致。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现场核查冷(热)源设备, 水系统设备、风系统设备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设备单机试运转 及调试记录、设备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部分负荷联合试运转记录等。

    检查数量:全数查。 9.3.5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空调与通风系统能耗。 检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核查水系统设备/风系统设备等产 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水系统/新风系统试运转记录; 2现场核查系统降低过渡季节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的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6采用蓄冷系统时,蓄冷装置提供、蓄存及利用的冷量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蓄冷系统计算分析报告(报告应包 括:蓄冰机组在蓄冰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非蓄冰机组 空调工况的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蓄冷系统 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系统试运行记录; 2现场检查蓄冷系统及设备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释冷、蓄冷等智能化运行 模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7主要功能区域及有污染物排放区域的通风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特殊空间的气流组织模拟分析报告、通风处理 措施及设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送排风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现场核查主要功能区通风与空调系统送风口的形式、位置、回风口的位置 或排风口的位置; 3现场核查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有污染物排放区域送排风口的位置、 污染物处置措施及设施。 检查数量:按总数不同区域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各区域不得少于 1处。 9.3.8空调系统未端现场可独立调节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未端装置的独立启停 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核查资料。核查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未端装置可独立调节及启停的主要

    功能房间的比例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空调未端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 录; 2现场核查末端控制装置安装情况,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检查数量:按总数不同区域抽查10%,且不得少于5套,各区域不得少于 1套。

    10.1.1绿色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 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规范》GB/T51121的有关规定。 10.1.2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 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1.3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电气系统的综合 周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试运行记录报告及设计文件,

    10.2.1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建筑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数量、质量以及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生》GB/T20145规定的无危险类照明产品; 3选用LED照明产品的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规定。 检验方法: 1核查相关峻工图,计算书,室内照度、照明功率密度、照明眩光现场检测 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2核查光生物安全性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有眩光设计要求的常用房间或场所,室内眩光按每类功能房间不 少于1处检查;光生物安全性按主要功能房间使用的光源种类,每类不少于1个抽 检;其他为全数检查。

    0.3.1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应符合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规定的2级及以上能效要

    求。 检验方法:核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10.3.2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能效限定值 及节能评价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要求。 检验方法:按照进场批次核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与 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3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性能、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型 式检验报告,光电系统还需检查电能质量现场检测报告。对照可再生能源发电系 统利用比例计算书,现场检查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4配置电动车充电设备的停车位数量比例和充电设备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 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核查充电设备数量、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型式检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5建筑直流供电和分布式蓄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施工图和专项分析报告,核查直流供电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 牛、型式检验报告、设备调试记录等资料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1.1绿色建筑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智 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 11.1.2工程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综 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调试和 告及设计文件

    11.2.1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计量装置的选择、安装和 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能耗计量系统试运行各项运行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能耗计量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能耗计量系统 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对照能耗计量系统施工图,现场检查能耗计量装置安装 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按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电缆标准规范范本,应将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 能耗数据传输至市级建筑能耗数据中心。 检验方法:核查数据中心接入确认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1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建筑,其指标监测、实时报警以及与通风系 统联动机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对照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和智能专业施工图,核 查室内空气质量监控设备及装置质量证明文件、系统调试记录和试运行记录、室 内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及点数,并通过现场检查及查阅试运行记录核实二 氧化碳浓度是否可与新风进行有效联动控制,甲醛、氨、苯、VOC等空气污染物 的浓度是否可实现超标报警,并与通风净化系统联动的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2地下车库的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相关联动控制装置的选择、安装和控制功 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和相关联动控制装置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一氧化碳监测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录。现场观察 检查一氧化碳检测装置和联动控制装置的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3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监测生活饮用水、管道直饮水、 游泳池水、非传统水源、空调冷却水的水质指标。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查阅相关工图(含远传计量系统设置说明、分级水 表设置示意图、水质监测点位说明、设置示意图等)、监测与发布系统设计说明 没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漏损检测管理制度(或漏损检测、分析及整改情况报 告)、水质监测管理制度(或水质监测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4公共建筑集中空调系统应合理采用自动控制系统综合优化通风空调系统 和降低通风空调系统能耗,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核查: 1控制系统能够进行自动启停和基本优化调节,实现按时间表、分功能和区 或进行自动控制;具有明确的控制要求和算法,以及合理的控制策略和流程; 2控制系统采用智能化算法和优化运行策略,综合优化运行通风空调系统 具有明确的控制要求和算法,以及优化的控制策略和流程。 检验方法:核查暖通空调专业工图及设计说明、集中空调自动控制系统专 业图纸、产品质量说明书、运行记录,并现场核实。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5建筑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设备、部品的选择、安装和功能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资料。核查智能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设备、部品产品质量 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等资料。现场观察检查智 能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安装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3.6独立空间单元内的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或智能环境设备监控系统的使用功 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的功能如家电控制、照明控制、安全报警、环境监测、建筑设备控制, 工作生活服务等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2具有远程监控的功能

    3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 录、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检香数量:全数检香

    3具有接入智慧城市(城区、社区)的功能。 检验方法:核查相关竣工图、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系统调试记录、试运行记 录、投入使用的项目尚应查阅管理制度、历史监测数据、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1.1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 工验收规范》GB50411、深圳市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的 有关规定。

    12.2.1根据设计要求节能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项目应 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检验方法:依据项目建筑节能设计图纸及相关优化分析报告,核查能效测评 报告及节能优化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建筑平面及朝向完全相同的居住建筑按建筑 数量抽查10%

    2.2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优化指标应符合

    检验方法:依据项目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图纸及相关优化分析报告,核查项 目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及现场节能优化措施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公共建筑全数检查,相同户型相同朝向且空调系统一致的居住建 筑按建筑数量抽查10%数据标准,且不得少于1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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