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材[2019]9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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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条件特殊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调整预制率或装配 率指标。 二、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 在本通知第一部分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内的建筑,装配式 建筑指标要求如下: 1、2016年4月1日以后完成报建或项目信息报送的项目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完成报建的项目 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3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 3、2015年1月1日之前完成报建的项目,建筑单体预制 率不低于2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45%。 4、情况特殊项目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判 定后执行。 三、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上海市装配式建筑 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探索并推户符合装配式建筑特点的一体化 设计理念和EPC建造模式。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 段应注重模数化、标准化研究及结构体系的选择,保证预制构 件的制作、运输、安装及后续装配式装修的可实施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 和装配率计算细则核对装配式建筑指标燃气标准规范范本,并将指标填写在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上。对于达不到规定装配式建筑指标要
求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书。 五、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指标落实 情况及施工现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有关违规行 为。 六、2019年4月1日起,未正式送审的项目应依据本通 知相关要求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通知为 准。
抄送:市安质监总站、市审查中心、委行政服务中心、市 市场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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