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社审改[2018]4号:关于明确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审查要求的通知(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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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换措施详图(不得仅标注参照某图集); 5)若为附建式民防工程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地面 建筑底层平面图、地面建筑立面图、剖面图、与民防工程 整井有关的剖面图、与民防工程出入口有关的部面图、民 防工程所在层上一层的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透视 图; 6)若民防工程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分由两家设计单位 设计需提供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全套设计施工图。 (3)卫生 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游泳场所、供水单位(含 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医疗机构(含放射性职 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提供卫生学评价 报告。 (4)水务 全市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月均用水量 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节水设施评 估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5)抗震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提交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 意见; 2)特别不规则结构应提交专项论证专家意见; 3)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属于《现有建筑抗震鉴 定与加固规程》1.0.7条情况之一的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 4)优秀历史建筑修、未抗震设防既有建筑的改扩建

    或抗震加固、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项目,应提供 抗震鉴定报告、结构修或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5)续建工程(含烂尾楼工程)应提供相应的抗震能 力复核报告、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二)桩基施工图单独审查应当提供资料 1、所有项目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 制深度规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详勘: (2)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桩 基施工图纸、计算书、建筑总平面图等; (3)配合桩基施工图审查的上部结构平面布置图和 计算书、建筑专业的平、立、部面等图纸; (4)与项自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和技术咨询意见。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资料 (1)与整体施工图审查应提供的资料第二条相同: (2)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外, 基审查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 承诺本项自设计符合相关部门的规范标准要求。如与相关 评审评估意见、咨询意见不符,对相应的修改、调整负责。 (三)幕墙施工图单独审查应当提供资料 1、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幕墙施 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计算书等; 2、玻璃幕墙应提供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影响论 证(工业项自和小型项目除外)。

    查。 (四)节水设施设计审查 具体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部 分的资料(包括设计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总平面图、给 排水总平面图和节水设施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条例、规范、 标准、专业规划规定;是否落实《节水设施评估报告》评 估内容及专家评审意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 用水定额要求。 (五)抗震设防审查 1、设计文件审查 (1)建设单位所提交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2)设计文件内容与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和设计方案批 复决定的相符性; (3)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内容编制的完整性和深度是 否满足审查要求: (4)结构计算书内容的完整性;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与项目拟建场地位置的相 符性; (6)抗震设计的依据、以及所采用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7)抗震设防标准及其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正确 性; (8)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正确性,抗地基液化措施、 地基与基础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9)机构抗震体系选型的可行性和结构布置的合理

    生; (10)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判别;高层建 筑的结构高度和规则性超限判别;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和屋 盖超限空间结构的判别; (11)建筑抗震概念设计和结构薄弱部位抗震(构造) 措施的合理性; (12)设计采用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抗震分析主要 参数的正确性; (13)抗震分析的主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程)的控制要求; (14)抗震鉴定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抗震加 固方法的可行性; (15)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 实例与震害资料、以及计算软件的合法有效性。 (16)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 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2、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审查 (1)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执行超限高层抗震设 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和专项论证专家意见以及采取相应的 抗震措施; (2)超限高层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抗震设防审查通过 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后, 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 三、合格判定标准

    (一)消防设计审查 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对消 防设计进行判定。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 俏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 定的内容; (2)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产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 文规定的内容; (3)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 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1、判定规则 (1)任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 不合格; (2)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 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 改。如拒不修改的,对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2、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时,可由 建设单位提请市消防局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专家评审 条件的,由市消防局组织实施):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2、存在以下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 (2)整改需涉及工程建筑布局、构件或设备设施重大 变动的; (3)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 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惠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 (6)未满足民防审批主管部门对项自配建要求的; (7)违反民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的; (8)面积审核时发现虚报民防建筑面积的; (9)平战转换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预防性卫生审查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还应满足卫生规 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政府令、国家卫生计生委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1、判定规则 (1)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 范中强制性要求条文规定内容的,判定为不合格; (2)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 范中虽不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 等表述,但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条文规定内容的,判定为不 合格;

    (3)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 范中有“宜”、“可以”等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的,可判 定为合格,但应在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中注明并明确建议 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2、综合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壤标准,应综合评定为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预防性卫生审查不 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相 一 致,并落实到位。 (四)节水设施设计审查 1、满足以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1)符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中水设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 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 规定》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 本市水务及供水、节水等规划要求,同时可满足建设项目 用水需求; (2)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 程、标准; (3)施工图设计与节水设施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一致,节水设施设计和节水措施落实到位; (4)月用水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建设项自,是否有

    河道水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措施,并至少利用其中1项。 (五)抗震设防审查 应严格按照建质【2015」67号文件、沪建管[2014 954号文件、沪建管【2015」958号文件,以及现行的规范 规程和有关规定对结构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参数、结构位 系、计算模型和控制指标等进行综合判定。其中,超限高 层建筑工程未落实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审查意见的,方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抄送:市、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各审查机构;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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