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84-2019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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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 484-2019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
3健康档案管理功能宜实现对老年人的基本健康信息、主 要卫生服务记录等的汇总,满足健康档案实时在线查询、健康信 息上传和导人、健康信息导出和打印等应用需求; 4健康状况评价分析功能宜根据老年人健康信息自动生成 对应的健康报告; 5远程健康咨询和指导功能宜与社会医疗机构共享老年人 健康信息,同时能自动汇总和保存历次远程咨询和指导的记录: 提供历史咨询和指导记录的实时查询: 6健康助手功能宜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提出膳食及运 动建议;宜具备智能提醒功能,提醒老年人天气预报、空气质 量、服药时间等注意事项;宜支持手机APP端服务; 7宜提供与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应用系统的对接接口。 4.1.4养护服务功能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具备老年人、护理人员双向对讲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卧室宜设置双向对讲机床头分机,采用按钮和拉绳相 结合的方式,可呼叫护理站主机及监控室。床头分机 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0.9m~1.2m,距离老人床头 宜小于0.5m。 2)卫生间宜设置对讲分机,采用紧急呼叫按钮和拉绳相 结合的方式。紧急呼叫按钮安装高度宜为底边离地 0.5m~0.7m,拉绳末端离地高度宜小于0.3m。 2宜支持服务人员通过智能终端查阅老年人健康信息。 3宜保存照料服务记录和用药记录数据,并提供必要的查 询、调阅功能,数据保存期限应满足长期持续服务要求。 4.1.5人身安全监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人员定位设施,对特定的人员宜配置穿戴式设备: 具有实时定位、安全报警及视频联动功能; 2宜设置人员跌倒监测装置,当监测到老年人跌倒时,可 将报警信息及位置信息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并可联动视频监
1宜设置人员定位设施,对特定的人员宜配置穿戴式设 具有实时定位、安全报警及视频联动功能: 2宜设置人员跌倒监测装置,当监测到老年人跌倒时, 将报警信息及位置信息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并可联动视步
控系统; 3宜在养老机构出入口或失智老人照顾专区等特定区域出 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防走失智能化设 施,宜将相关信号传送至护理站及监控室。
4.1.6报警求助功能应符合下
1当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宜通过随身配置的紧急求助 装置发出求救信息,机构或社区护理站及监控室可根据求救信息 准确定位。紧急求助装置响应时间应小于3s。 2宜在养老机构居住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及卫生间等区域 没置紧急求助装置,在床头设置呼叫信号装置别墅标准规范范本,应能在紧急情况 下启用一键式呼救按钮,将报警信号传送至相应的护理站及监控 室。当采用报警按钮方式时,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9m~1.2m; 卫生间按钮安装高度宜为0.5m~0.7m。当采用报警按钮和拉绳 相结合方式时,拉绳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m。 3宜在使用燃气设备的用气设备用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及 自动切断装置,并应能将燃气泄漏信号传送至监控室。 4宜在老年人生活用房设置水源泄漏传感设备,并能将漏 水信号送至监控室
4.1.7多媒体培训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通过有线电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和公共服务系统等, 提供生活指引、活动组织、活动培训、健康知识、健康保健、生 活环境等信息: 2宜根据老年人听力及视觉的特点,合理配置多媒体培训 场所的视频、音响、灯光等设施
4.2.1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具有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 APP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 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2.2公共服务功能宜包括志愿服务、公益服务、来访服务等
4.2.2公共服务功能宜包括志愿服
4.2.3智能卡/手机APP应用功能宜包括身份识别、社会保
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网络通 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功能,以及消费、计费等管理功能。 4.2.4信息安全管理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标准的规定
公共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物业服务、水电气暖、网纳 信、有线电视等服务功能,以及消费、计费等管理功能。
4.2.4信息安全管理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 护标准的规定
.3.2信息接入功能应符合下歹
1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接入老年人 照料设施内,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老年人等各类 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2宜建立以老年人照料设施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具有 对接智慧社区和智慧医疗的基础条件; 3应满足多个电信业务经营者同等接入的要求。
1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 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的 有关规定; 2机构养老服务综合布线系统数据传输主干宜采用光缆 水平线缆宜采用4对对绞电缆。传输信息量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光 纤到桌面的布线方式。
.3.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
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服务用房等相关场所的语音通信 需求。 4.3.6无线对讲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 需求; 2宜避免干扰养老设备的正常工作。 4.3.7 信息网络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无线局域网络,实现老年人照料设施区域内无线 信息网络覆盖; 2宜设置养老业务专用信息网和设备专网,有条件的大型 机构养老照料设施宜分别设置交换机和服务器
4.3.8有线电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接入本地有线电视节目源,宜预留自办节目或卫星电 视的接口; 2宜具有双向、交互、多业务网络功能;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 GB/T50200的有关规定。
4.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4.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具有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监管 环境监测、家用电器监控和医用气体设备管理等功能,并提供 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
4.4.2建筑设备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建筑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应急联动; 2宜采集的建筑设备运行信息,包括温度、湿度、流量 压力、压差、液位、冷热量等。
4.4.3建筑能效监管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能耗情况进行分类监测,统计电 水、燃气、集中供热耗热、集中供冷耗冷等用量信息;
2宜对可再生能源设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宜对可再生能源设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4.4.4环境监测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及苯等环境数 据进行监测,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提供基础环境数据; 2宜提供在线实时管理平台,具有设备管理、监测数据管 理、用户管理、展示发布管理、生成数据报表等功能; 3宜提供与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数据接口,通过信息显 示屏显示环境监测信息。
4.4.5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集成控制照明灯具、空调机、电视机、电动窗帘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互; 2宜支持就地控制及远程监控功能,系统可根据用户需 自定义模式和场景,远程控制家用电器并进行状态反馈: 3宜便于老年人识别和操作使用
医用气体设备管理功能应符合下
1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设置独立紧急关断装置与报警系统, 有条件的可设置集中监测,记录压力超高和欠压报警状况: 2宜对医用气体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巡检内容包括医用气 本设备主机运行状况、指示灯显示情况、数据刷新显示情况和通 信情况。
4.5.1公共安全系统宜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和应 急响应等功能,并提供与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数据交换 接口。
4.5.2火灾自动报警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有关规定。
.5.3安全技术防范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
技术标准》GB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 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包括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 巡查、楼寓对讲等; 2宜与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共享 设备。
2宜与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共享 设备。 4.5.4入侵和紧急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贵重物品储存 区等重要场所设置入侵探测装置: 2宜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5.4入侵和紧急报警应符合
1宜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贵重物品储 区等重要场所设置入侵探测装置: 2宜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4.5.5视频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主要通道、公 共活动区域,以及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内有需要的场所(地)设 置视频监控系统; 2宜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看权限,并具有老年人隐私 图像遮挡功能; 3宜配备不间断电源系统和本地视频录像存储系统。 4.5.6出人口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园区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贵重物品储存区、 监控室等重要场所(地)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出人口设置通道闸控制装置时,闸机宜采用摆闸。老年 人照料设施主要出入口摆闸宽度宜满足无障碍通行及担架通行 需求。
4.5.7电子巡查点宜设置在园区周界、老年人照料设施出入口
4.5.8楼寓对讲应符合下列规
1宜在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楼寓对讲装置,有条件的可设 置人脸识别楼寓对讲装置; 2对讲装置管理主机宜具有与用户分机双向对讲功能,并
具有优先通话功能; 3用户分机宜具有与访客呼叫机、管理主机双向对讲和报 警求助、遥控开锁、消防联动开锁等功能,并宜具有可视功能; 4访客呼叫机宜具有密码开锁、扫码开锁、识读感应卡开 锁、人脸识别或生物特征识别等多种开锁方式。
4.5.9应急响应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建立老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实施处置预案: 2宜支持语音调度、视频调度、集群调度、地图调度、广 播调度等模式; 3宜配置24h有人值守的应急响应室; 4宜纳入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5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 有关设置规定
4.6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4.6.1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宜集成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 化应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公共安全系 的信息,开展数据分析和功能展示。
4.6.2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内置多种接口协议,实现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业务 协同; 2宜满足语音、图像、视频、文本、数据等多媒介、多元 化交互应用; 3宜结合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 具有自学习、自适应、自寻优能力,可提供面向用户个性化需求 的定制服务; 4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健康管理宜满足实时在线监 则、快速响应、精准判断的应用需求; 5宜具有开源特征,可为用户、开发者提供通用算法、知 识、工具等,满足个性化定制开发及创新性设计需求,
4.6.3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满足居住、生活照料、保健等需求,提供健康管理、 安全监测、应急救援等服务; 2宜提供符合网络安全的建筑信息、人员信息共享数据库, 满足及时性、一致性、准确性的要求,实现各系统间的协同 运行; 3宜具有对养老人员生活、健康状况、养护服务进行长期 跟踪监测的能力; 4宜提供与第三方急救平台的数据交换接口; 5宜满足服务监管、保险保障服务的要求; 6宜提供远程服务功能
4.7.1机房工程宜包括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 室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室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4.7.2机房工程宜为养老服务专用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 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和养老服务综合 管理系统提供网络接入条件,具备信息传输、处理、共享和存储 功能,满足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网络使用需求
4.7.3机房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满足养老服务 能化系统的运行需求
4.7.4机房工程宜符合现行
5.0.1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配置报警求助装置; 2宜为老年人配置穿戴式人身安全监护装置,具有实时定 应、报警求助、跌倒检测、图片上传、视频联动等功能: 3应配置楼寓对讲装置。 5.0.2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表5.0.2选择
5.0.1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配量
续表 5. 0. 2
O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6.1.1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应覆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 65.1.2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 行维护、评估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以提 高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社区老年人身心健康、生活服 务、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6.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
6.2.1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置报警求助、信息接入、综合 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和环境监测等装置。 6.2.2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宜具有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 健康管理、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 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信号覆盖、信息网络、有线电视、公共厂 播、信息导引及发布、楼寓对讲和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功能, 6.2.3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表6.2.3选择
表6.2.3社区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配置
:○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6.3.1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应配置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 报警求助、公共服务、智能卡/手机APP应用、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接人、综合布线、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信息网络、有线 电视、公共广播、信息导弓及发布、环境监测和养老服务综合管 理功能,设置信息网络机房、安防监控室、消防控制中心和养老 服务综合管理中心。 6.3.2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宜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 多媒体培训、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功能。 6.3.3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本标准表 6. 2. 3 选择
6.3.2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宜配置健康管理、人身安全监护 多媒体培训、家用电器监控、楼寓对讲和应急响应功能。 6.3.3社区养老服务管理中心智能化系统配置应按本标准表 6. 2. 3 选择
7.1.1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划分为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智能化系统、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两种类型。 7.1.2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检测与验收、运 行维护、评估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集成技术,以提 高机构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老年人群饮食起居、清洁卫 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需求。
7.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
7.2.2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宜具有下列功能:
1养老服务专用系统的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养护 务功能;
7.2.3机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配号
注:O一应配置, O一宜配置!
7.3.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7.3.1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智能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养老服务专用系统的健康管理、养护服务、人身安全 护、报警求助、多媒体培训功能:
8施工质量控制8.1子分部和分项内容8.1.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作为分部系统,可划分为子分部系统和分项系统。子分部系统是构成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若干个子系统;分项系统是子分部工程中,按照不同功能形成的二级系统。8.1.2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内容宜包含各分项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调试、试运行等。8.1.3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8.1.3的规定。表8.1.3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内容基本业务办公及信息管理健康管理养护服务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养老服务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专用系统人身安全监护调试,试运行报警求助多媒体培训公共服务线缆敷设,设备安装,信息化应2智能卡/手机APP应用软件安装,接口及系统用系统调试,试运行信息安全管理23
8.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香记录、设备材料进场
8.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自检记 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50339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8.2.2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软件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应形成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 析处理和应用等支撑能力; 3宜满足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实时运行信息及历史数据 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宜满足远程及移动终端应用的扩展需要; 5应符合养老服务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 运行程序。
8.2.3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数据接口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
1接口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符 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接口技术文件应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图、接口位置 接口类型与数量、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流向和接口责任边界等 内容; 3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修订的接口技术文件应经过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接口提供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确认: 4接口测试文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口测试文件应包括测 试链路搭建、测试用仪器仪表、测试方法、测试内容和测试结果 评判等内容; 5接口测试应符合接口测试文件要求,测试结果记录应由 接口提供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9.1.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与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有关规定。 9.1.2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系 统检测与工程验收。
9.2.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宜连续试运行120h后检测: 2检验、测量工器具及仪器仪表宜经检定计量确认合格并 在有效使用期内
1养老服务专用系统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设备抽检数量宜 为系统点数的5%:且抽检点数不宜少于10点:信息点数少于 10点时宜全部检测。养护服务、人身安全监护、报警求助等设 备检测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第4.1.6条的规定。 9.2.3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广
2无线对讲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专用数字对讲设 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B/T32659的规定
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B/T32659的规定。 9.2.5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监测宜监测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二氧 化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氨及苯等,并宜符合 下列规定: 1)温度测量范围为0℃~40℃,监测精度为0.5℃; 2)相对湿度测量范围为10%~90%,监测精度为1%; 3)可吸入颗粒物测量范围为0~0.500mg/m,监测精度 为0.01mg/m; 4)二氧化碳测量范围为0~5000mg/m3,监测精度为 50mg/m3; 5)甲醛测量范围为0~0.4mg/m,监测精度为 0.01mg/m; 6)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测量范围为0~2mg/m3 监测精度为0.02mg/m; 7)氨测量范围为0~0.5mg/m,监测精度为 0. 02mg/m; 8)苯测量范围为0~0.40mg/m,监测精度为 0.olmg/m°。 2家用电器监控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4.5条的规定。 9.2.6公共安全系统中的火灾自动报警检测、安全技术防范检 测、入侵和紧急报警检测、视频监控检测、出入口控制检测、电 子巡查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66和《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 规定。
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GB/132659的规定。
9.2.7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范围、内容和标准宜根据系统设备、软件和接口白 设计要求确定;
2宜先检测设备,后检测软件和接口; 3测试大纲宜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编制,并确定测试内 容和测试用例; 4宜在被集成的养老服务专用、信息化应用、信息设施 建筑设备管理、公共安全等系统检测完成后,再进行养老服务综 合管理系统检测; 5养老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 6. 3 条的规定。
9.2.8机房工程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
验收规范》GB50339和《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的规定
9.3.1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按批准的工程技术文件施工完毕; 2 完成调试及自检,并出具系统自检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出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 4 完成系统120h不间断试运行测试,并出具系统试运行 告; 完成技术培训,并出具培训记录。 9.3.2 工程验收宜包括工程资料验收和系统质量验收。 9.3.3 工程资料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移交清单; 2 竣工图纸; 3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 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等; 5 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6 安装技术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试运行报告;
9 主要设备的检验检测报告; 10 系统安装报告、测试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11 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12 开工报告; 13 竣工验收报告; 14 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3.4 系统质量验收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观感质量; 2 抽检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3 系统联动检测。
9.4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规定
9.4.1工程验收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检测项目合格 时,工程验收结论应为合格,否则应为不合格。 9.4.2当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 工程验收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 工程验收。
10.1.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宜根据老年人应用特殊 性,遵循运行、服务、维护、维修闭环迭代循环运行原则, 10.1.2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规章、职责、服务标准和 流程,宜根据老年人照料的特殊性制定,并在监控室等场所 公示。
10.2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10.2.1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或机构,宜制定运行 维护制度,并宜明确下列内容: 1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和工作岗位职责; 2各岗位或角色之间的关系; 3与建筑物业管理、建筑维护、老年人照料服务、信息管 理、安全保卫之间的工作范围界定; 4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事件的处理、管理流程; 5有关运行维护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 10.2.2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具有下列方面的运 行维护服务能力: 1IT系统运行维护建筑施工图集,IT硬件设备以及软件的管理和运行 维护; 2基础设施运行维护,IT系统外的智能化系统和设备的运 行维护; 3运行维护管理,建筑智能化运行维护的管理。
10.3.1系统日常运行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老年人照料业务的特点,制定智能化系统运行手 册、操作手册及安全手册。 2老年人穿戴设备应有登记记录,每周应检查穿戴设备使 用状态,核验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3老年人使用的报警按钮应每周检查一次,验证其功能的 有效性,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4对自发现或用户报修起2h内不能修复的下列故障,应采 取补救措施: 1)老年人直接使用的设备故障,且故障直接影响其生命 健康,或大幅降低其生活质量; 2)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服务设备故障,如阅览室、棋 牌室、餐厅等场所的设备故障; 3)老年人日常生活或老年人照料业务中,传输实时数据 的智能化设备或装置的故障。 5补救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功能近似的替用品; 2)采用人工服务或其他措施,有效排除故障的不良影响 6每季度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 析,提出整改方案和建议。 7每半年宜对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 全隐患。 8应针对老年人的特性,制定相应的特殊情况应急预案, 并每半年演练一次。 9应按当地民政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 报表。
应协助和配合养老机构,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直接使用设
备的使用说明包装标准,并在新增、改造、更换设备后及时修订相关 说明; 2应为养老机构针对老年人设备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服务提 供技术支持; 3应提供24h人工值守服务,并与养老机构建立沟通、协 调、配合机制,确保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
10.4.1老年人无线定位基站及其运行状况应每月检查一次,并 及时升级管理系统软件。 10.4.2对老年人穿戴设备的维修更换或升级更新应登记信息。 10.4.3面向老年人的卫生健康、物业服务、消费等信息化应用 系统的用户客户端,应每月随机抽查10%进行功能验证,修复 故障。当抽查故障率大于50%时,应对全部设备进行普查和 维护。
1老年人穿戴设备的维修周转备件不应小于实际用量 的5%; 2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智能化设备,其备品备件或替用 立品数量应能满足不少于同时2起或2%同类设备故障的修复 需要; 3所有不能现场修复且送外修理时间预计超过一周的设备 应按不少于实际用量的2%且至少2件的数量做整机备件。 10.4.6应提供24h设备报修人工值守服务。 10.4.7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的智能化设备发生故障和损环,应 在2h内修复。不能按时修复的,应按本标准第10.3.1条第5款 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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