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3-201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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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
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 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5在工作中石油标准,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 系安全带。
2.0.5在工作中,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
2.0.6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
2.0.7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并应 检查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 员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或操作空内
2.0.8操作人员应根据机械有关保养维修规定,认真及时做好 机械保养维修工作,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并应做好维修保养 记录。
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 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2.0.12新机械、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 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的 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大型内燃机械,应有专人看管, 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及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 物品。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 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 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 人员不得入内。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放 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 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等狭小空 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 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8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性能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 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19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应保护事故现 场,应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0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 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 的方式进行检修。 面
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 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2.0.12新机械、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 明书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的 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0.13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0.14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大型内燃机械,应有专人看管 并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机房及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 物品。
房、锅炉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 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 人员不得入内。
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 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管道等狭小空 间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控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2.0.17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 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2.0.18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的性能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 的规定,并应按时更换。 2.0.19当发生机械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应保护事故现 场,应按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2.0.20违反本规程的作业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 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 的方式进行检修。
2.0.22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正合闸,有人 工作”的警示牌。
3.1.1内燃机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雨措施,周围应有1m 宽以上的通道,排气管应引出室外,并不得与可燃物接触。室外 使用的动力机械应搭设防护棚
3.1.2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后使用, 并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3.1.2冷却系统的水质应保持洁净,硬水应经软化处理
3.1.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拍卖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 规定。
3.1.4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由气设备作保拍控
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自 来水管作为工作零线或接地线使用,
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不得将暖气管、煤气管
3.1.5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 应采用黄/绿双色线。 3.1.6不得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 作工作零线。
5.1.7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 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 (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大型设备应设置独立的保护 接零,对高度超过30m的垂直运输设备应设置防雷接地保护 装置。
3.1.9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 故障后再行合闸。
3.1.9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
人标牌,电箱门内侧应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何其他物件开 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 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3.1.11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 护。不得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1.12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 断电源之前,人员不得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 火机进行灭火。
1曲轴箱内润滑油油面应在标尺规定范围内; 2冷却水或防冻液量应充足、清洁、无渗漏,风扇三角胶 带应松紧合适; 3燃油箱油量应充足,各油管及接头处不应有漏油现象; 4各总成连接件应安装牢固,附件应完整。 3.2.2内燃机启动前,离合器应处于分离位置;有减压装置的 柴油机,应先打开减压阀。 3.2.3不得用牵引法强制启动内燃机;当用摇柄启动汽油机时, 应由下向上提动,不得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启动后应迅速拿出 摇把。当用手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的一端缠在手上。 3.2.4启动机每次启动时间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当连续 启动3次仍未能启动时,应检查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 3.2.5启动后,应怠速运转3min5min,并应检查机油压力和 排烟,各系统管路应无泄漏现象;应在温度和机油压力均正常 后,开始作业。 3.2.6作业中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超过时,不应立即停 机,应继续怠速运转降温。当冷却水沸腾需开启水箱盖时,操作 人员应戴手套,面部应避开水箱盖口,并应先卸压,后拧开。不
3.2.7内燃机运行中出现异响、异味、水温急剧上升及机油压 力急剧下降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排除故障。 3.2.8停机前应卸去载荷,进行低速运转,待温度降低后再停 止运转。装有涡轮增压器的内燃机,应怠速运转5min~10min 后停机。
3.2.9有减压装置的内燃机,不得使用减压杆进行熄火停机。
3.3.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的操作应按本 规程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及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 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及吸收比,转子绕组的绝缘电阻不得 小于0.5MQ2,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3.3作业前应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并应确保连接 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应良好,各仪表应齐全、有效。 3.3.4启动前应将励磁变阻器的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应断开 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 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 再接合发电机。
供电输出总开关,并应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发电机 组应脱开离合器。内燃机启动后应空载运转,并应待运转正常后 再接合发电机。
刷应接触良好,不得有跳动及产生火花现象。应在运转稳定, 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再向外供电。用电负荷应逐步加大, 相应保持平衡
机不得使用帆布等物体遮盖
3.3.7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不得与外电并联
3.3.8发电机组并联运行应满足频率、电压、相位、相序相同 的条件。
3.3.9并联线路两组以上时,应在全部进人空载状态后逐一供
电。准备并联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全部已进人正常稳定运转,接到 准备并联”的信号后,调整柴油机转速,并应在同步瞬间合闸。 .3.10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如因负荷下降而需停车一台时,应 先将需停车的一台发电机的负荷全部转移到继续运转的发电机 上,然后按单台发电机停车的方法进行停机。如需全部停机则应 先将负荷逐步切断,然后停机。 3.3.11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不 得在运转时移动发电机。 3.3.12发电机连续运行的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 土10%。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士5%以内,功率 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恒定不变。 3.3.13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发电机频率变动范围不得 超过士0.5Hz。 3.3.14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宜超过迟相0.95。有自动励磁调节 装置的,可允许短时间内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3.3.15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仪表及运转部件,发现问题应 及时调整。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3.3.16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开关,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 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 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 止内燃机运转。 3.3.17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得留有
3.3.11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工
3.3.17发电机经检修后应进行检查,转子及定子槽间不件
3.4.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绕组间和 绕组对地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Q2,绕线转子电 动机还应检查转子绕组及滑环对地绝缘电阻。
装设断、错相和失压保护装置
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
1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 250%; 2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 机额定电流的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流的总和。 3.4.4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 机额定电流的100%~125%
3.4.5绕线式转子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
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更换。在使 用过程中不应有跳动和产生火花现象,并应定期检查电刷簧的压 力确保可靠
3.4.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 灼伤时应修整。
3.4.7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范围应控制在一5%~+10%之内
3.4.8电动机运行中不应异响、漏电,轴承温度应正常,电刷 与滑环应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滑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 80℃,滚动轴承的允许最高温度应为95℃
3.4.9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9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应将 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电动机停正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 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 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5.1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
3.5.2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链应
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执加工作业
有急弯,并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 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 要求:
3.5.4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3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
1内燃机燃油、润滑油应添加充足;电动机电源应正常; 2各连接部位应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 管路不得有漏气现象; 3各防护装置应齐全良好,贮气罐内不得有存水; 4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应接地良好,接 地电阻不得大于42。
检视各仪表指示值并应确保符合要求;空气压缩机应在运转正常 后,逐步加载。
3.5.7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 输气管道连接好,并应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再送气。在出气口前 方不得有人。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
3.5.8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
灵敏有效。进气阀、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不得有异响或过热 现象。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
3.5.9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去
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次~2次。 3.5.10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应随时按使 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次~2次。
3.5.1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应在我出原因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3.5.12运转中,因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 温至60℃以下时,再进行加水作业。 3.5.13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 应在无载荷状态下重新启动。 3.5.14空气压缩机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再分离主离合器, 最后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5空气压缩机停机后,在离岗前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 河
3.5.13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 应在无载荷状态下重新启动。 3.5.14空气压缩机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再分离主离合器, 最后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4空气压缩机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再分离主离合器, 最后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5空气压缩机停机后,在离岗前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 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 3.5.16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 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 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2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 电检修和清扫。
油相不得有渗漏,油 位、油质应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应正确,传动机构应灵活可 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步性进行 检查。
3.6.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人运行前应全而
.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人运行前应全而检
查,应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 可靠。
接线柱和螺栓不应松动;刀型开关不应变形、损伤,应接触) 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 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
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 线,应确保完好无损。
3.6.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2。 3.6.7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 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 电器。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4.1.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 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4.1.3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 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 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1.4建筑起重机械装拆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建筑起重机械首 次使用、升节、附墙等验收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1.5建筑起重机械的装拆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 质的单位施工,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 4.1.6建筑起重机械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 立按本规程第3.2节、3.4节、3.6节和附录C的规定执行。 .1.7选用建筑起重机械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 荷状态、工作级别等应与建筑工程相匹配
4.1.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 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出租和伟用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
4.1.8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
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 全使用要求
4.1.9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
吊钩、平衡重等转动物体上应有鲜明的色彩标志。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 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 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司机、信号司索工作业时应密切
配合,按规定的指挥信号执行。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 应拒绝执行。 4.1.13施工现场应采用旗语、口哨、对讲机等有效的联络措施 确保通信畅通
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件,应按标记绑扎后吊运。吊索的水平夹角宜为45~60°, 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保护垫料
4.1.20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最的90%及以上时
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检查起重机械的稳定性和 制动可靠性,并应在确认重物绑扎牢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对大 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21重物的吊运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未
建巩起重机械作业时,在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 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 关,然后进行检修。起吊物不得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应采取措施 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
4.1.23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
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规定。
4.1.2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提供的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1.25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规格
等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 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 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
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用细钢丝捆 扎。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数量应符合表 4.1.26的规定,绳卡间距应是6倍~7倍钢丝绳直径,最后一个 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 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 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次紧固,并宜拧 紧到使尾端钢丝绳受压处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 紧固情况。
表 4.1.26 与绳径匹配的维卡数
4.1.27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 绳报废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 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执行。 4.1.28在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引导 钢丝绳,不得给正在运转的钢丝绳涂抹润滑脂。 4.1.29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及超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规定。 4.1.30交 建筑起重机械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危险断面及钩颈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销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4.1.3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当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处理: 1裂纹; 2制动器摩擦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50%; 3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4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4.1.32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 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 处理: 1裂纹;
4.1.32建筑起重机械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
的缺陷或沾染油污。制动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报废 处理: 1裂纹;
的40%; 3其他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大于原厚度的50%; 4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 直径取大值)
4.2.1起重机械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作 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 距离。
4.2.2起重机械启动前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并应符合相应
要求: 1 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 在回转空间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4.2.3起重机械启动前应将主离合器分离,各操纵杆放在空挡 位置。应按本规程第3.2节规定启动内燃机。 4.2.4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应在运转正常后 接合主离合器,空载运转时,应按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制动 器,应在确认正常后作业。 4.2.5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4.2.6起重机械变幅应缓慢平稳,在起重臂未停稳前不得变换 挡位。 4.2.7起重机械工作时,在行走、起升、回转及变幅四种动作 中,应只允许不超过两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超过该工况额 定负荷的90%及以上时,应慢速升降重物,严禁超过两种动作 的复合操作和下降起重臂。
4.2.7起重机械工作时,在行走、起升、回转及变幅匹
控制起升高度,防止吊钩冒顶。当重物悬停空中时,即使制动踏 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4.2.9采用双机拾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 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起 吊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充许起重量总和的75%, 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 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4.2.10起重机械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 应分次转弯
4.2.11起重机械不宜长距离负载行驶。起重机械负载时应缓慢
行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70%,起重臂应 位于行驶方向正前方,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大于500mm,并应 拴好拉绳,
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下坡严禁空挡 滑行。在坡道上严禁带载回转。
4.2.13作业结束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应降至40°~ 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关停内燃机,并应将 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 应关门加锁
跳板的坡度不得天于15;起重机械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 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应采用木楔楔紧履带两端,并应绑扎牢 固:吊钩不得悬空摆动。
4.2.15起重机械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 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 保险固定,
4.2.16起重机械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应先查
明充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 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垫板保护,机械在上面行走时不得
4.3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4.3.1起重机械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符合起重时
力要求;起重机械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2 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应符合规定 3 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应添加充足; 4 各连接件不得松动; 5 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器应锁死,应按本规程第3.2节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应在怠速 运转3min5min后进行中高速运转,并应在检查各仪表指示 直,确认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液压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时,方可作业。
4.3.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 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 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插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
4.3.8汽车式起重机变幅角度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物不得超越汽车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3.10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 速挡。
4.3.15起重机械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平坦坚实,载荷应符合使 用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 缓慢行驶。
4.3.16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
腿;吊钩应使用钢丝绳挂牢;车架尾部两撑杆应分别撑在尾部下 方的支座内,并应采用螺母固定;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应 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 重操作室门。
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发动机水温应在80℃~90℃范围内 当水温未达到80℃时,不得高速行驶
4.3.18起重机械应保持中速行驶,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
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指挥。
3.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奠坐,不得堆放 勿件。
4.3.19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员站立或跨坐,不得
1路基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要求; 2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应为公称 值的1/1000,且不得超过士3mm; 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1/1000;塔 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上回转塔机不应 大于3/1000;对下回转塔机不应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 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差应小于100mm;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与另一侧轨道接头的错开 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接头两端高度差不 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 行走轮的半径。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块,安装位置应保证 塔机在与缓冲止挡器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大于1m处能 完全停住,此时电缆线应有足够的富余长度;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4.4.2塔式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行业 标准《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的 规定。 4.4.3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排水通畅,并应按专项方案与基坑 保持安全距离。 4.4.4塔式起重机应在其基础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 4.4.5塔式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 地电阻不得大于42。高位塔式起重机应设置防雷装置。 4.4.6装拆作业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基础、路基和轨道铺设应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 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线路 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惠; 3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 升套加结构导向轮项顶升支遭( (爬瓜)笙进行杰伟甘外王
1混凝土基础、路基和轨道铺设应符合技术要求; 2应对所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各机构、结构焊缝、重要部位 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电气设备、线路 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惠; 3应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 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支撑(爬爪)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
完好工况; 4装拆人员应使用合格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 5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械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 术性能应满足装拆作业的安全要求;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 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应符合 要求。 4.4.7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 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听从指挥, 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 4.4.8装拆人员应熟悉装拆工艺,遵守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 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不得自行处理。 4.4.9装拆顺序、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应按批准的专项施 工方案执行。 4.4.10塔式起重机高强度螺栓应由专业厂家制造,并应有合格 证明。高强度螺栓严禁焊接。安装高强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 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预紧。 4.4.11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 障等意外情况时,应将已装拆的部件固定牢靠,并经检查确认无 隐惠后停止作业。 4.4.12塔式起重机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 护装置应配置齐全。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 限位开关碰块应安装牢固。 4.4.13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塔式起重机 时,应按照技术部门重新批准的拆卸方案执行。 4.4.14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各机构动 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 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充许偏差应为4/1000。 4.4.15塔式起重机升降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 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应只 准一人操作; 2升降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3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电缆长度应天于升总高度: 并应紧固好电缆。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4升降作业前,应对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和试机,应在空载 状态下将液压缸活塞杆伸缩3次~4次,检查无误后,再将液压 缸活塞杆通过顶升梁借助顶升套架的支撑,顶起载荷100mm~ 150mm,停10min,观察液压缸载荷是否有下滑现象; 5升降作业时,应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 隙,并应按规定要求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将回转机 构制动。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 轴)拆卸困难时,应将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对角方向的螺 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拆卸。不得用旋转起重臂的方 法松动螺栓(销轴); 6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及时插上安全销,才能继 续升降作业; 7升降作业完毕后,应按规定扭力紧固各连接螺栓,应将 液压操纵杆扳到中间位置,并应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4.4.16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着建筑物的锚固点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 要求。附着装置的布置方式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有变 动时,应另行设计: 2附着杆件与附着支座(锚固点)应采取销轴铰接;
4.4.16塔式起重机的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看建筑物的锚固点的承载能力应满足塔式起重机技术 要求。附着装置的布置方式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有变 动时,应另行设计: 2附看杆件与附看支座(锚固点)应采取销轴铰接; 3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应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 度,并应利用附着杆件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充许 扁差为2/1000; 4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时,各道附着装置所在平面与 水平面的夹角不得超过10%;
5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并应箍紧塔身; 6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增设附着装置。塔 身高出附着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附着装置,发现松 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 作业; 8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 附着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附着装置; 9附着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应有专人负责: 10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作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应提高 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 轮移动的支座。 4.4.17塔式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爬升作业时,信号联络应通畅: 2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 幅等各项动作; 3塔式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 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及时固定在结构上,并应顶紧导 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4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塔身固定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 要求; 5应对设置内爬升框架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复核,并应 根据计算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4.4.18雨天后,对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轨距偏差、钢轨 顶面的倾斜度、钢轨的平直度、轨道基础的沉降及轨道的通过性 能等;对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应检查混凝土基础不均匀沉降。 4.4.19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应定期对塔式起重机各工作 机构、所有安全装置、制动器的性能及磨损情况、钢丝绳的磨 损及绳端固定、液压系统、润滑系统、螺栓销轴连接处等进行 检查。
4.4.22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并可能互相干涉 时,应制定群塔作业方案;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 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 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 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4.4.23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 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不得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
4.4.22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并可能
4.4.24塔式起重机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应正常: 2 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应齐全完好; 3 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规定, 4 各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5 钢丝绳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滑轮穿绕应正确: 6 供电电缆不得破损
4各部位连接螺栓不得松动; 54 钢丝绳磨损应在规定范围内,滑轮穿绕应正确; 61 供电电缆不得破损。 4.4.25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接通电源后,应检查 并确认不得有漏电现象。 4.4.26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并确认运转 正常,不得有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保护装置应灵 敏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4.27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塔式
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不 得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得 电动机停止运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 变速或制动。
4.4.29在提升吊钩、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
4.4.30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动作应单独进行;允许带载变
4.4.30:动臂式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动作应单独进行;允许带载变 幅的动臂式塔式起重机,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 时,不得增加幅度。
器,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1.5圈。 4.4.34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 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重复放松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 下降到安全位置。
4.4.35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塔式起重机,不得长时简使用
4.4.36遇大风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 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塔式起重 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4.4.40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 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断开电源总开关,打 开高空障碍灯。
4.4.41检修人员对高空部位的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检修 时,应系好安全带。 4.4.42停用的塔式起重机的电动机、电气柜、变阻器箱及制动 器等应遮盖严密。 4.4.43动臂式和未附着塔式起重机及附着以上塔式起重机桁架 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5.1榄杆式起重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3811的规定进行设计,确定其使用范围及工作环境。 4.5.2稳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 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位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稳杆式起重机 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4.5.6稳杆式起重机的基础应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
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 缆绳与榄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地锚不得使用膨胀螺栓、定 滑轮。
设置绝缘材料搭设的护线架。
4.5.9杆式起重机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使用前应组织验收。
吊起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机构工作正常后,继续 起吊。
11在起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重物前,应安排专人
4.5.11在起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重物前,应安排专人
检查地锚的牢固程度。起吊时,缆风绳应受力均匀,主杆应保报 直立状态。
4.5.12作业时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榄杆式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 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4.5.12作业时,榄杆式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
杠垫在底座,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万。移动时, 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4.5.14缆风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起升、锚固、吊索 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4.5.14缆风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5,起升、锚固、吊案
4.6.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轨 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2。 4.6.2门式起重机的电缆应设有电缆卷筒,配电箱应设置在轨 道中部。
4.6.3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的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
生产标准运行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 机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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