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434-2018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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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08
  • 发 布 人: 青沐诚信咨询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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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1 提下实现数据共享。数据共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等外部系统提供 可访问的接口,并应共享集成其他外部系统的数据。 2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全面共享。 3.2.2数据共享应采取分级权限管理。 3.2.3外部系统或用户应提交共享数据使用电请,经审批同意

    3.2.4系统应建立共享监控机制。宜记录数据共享交换过程的 言息,包括发起方、接收方,采用的共享/交换规则、策略的运 行情况等。宜比对发送日志和接收日志以验证发送和接收的 致性。

    3.2.5系统应根据业务协同需求设计数据共享接口。

    人孔标准接口的元数据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报文设 计、数据交换格式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3.1 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 3.3.2系统应对所有用户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 管理。

    4.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中的地理空间 数据应采用统一的时空基准。 4.1.3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数据应随工程进度 同步生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原始数据不得被修改、截留和 泄露。

    同步生成;应采取安全措施,原始数据不得被修改、截留和 泄露。

    案保存,保存期限应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和关规定。视频监 控设备采集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30d;环境监管数据的保存期限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 于30d。 2系统服务器端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的数据保存期限应大 于1年。 3环境监测的取证数据保存期限应大于180d

    4.2.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应包括工程基 础数据和地理空间数据等。 4.2.2工程基础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信息、各方责任 主体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等。

    4.2.3地理空间数据应包括基础底图数据、建筑工地分布图数 据;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

    据;宜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

    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的位置信息。

    4.3.1系统监管数据应包括质量监管数据、安全监管数据 境监管数据、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 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境监管数据、从业入员实名制监管数据以及监控视频数据等。监 管数据的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 测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等;宜包括施工组织方 案、质量抽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行政处罚数据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项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 4.3.3安全监管数据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作业行为监管数据、 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数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监管数据、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数据、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行为监管数据等;宜包括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资料。数据内容宜包括检查、考评、验收、反馈记录表及照片、 视频等,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332的规 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4.3.4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 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声环境质

    4.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料检测、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

    .3.2质量监管数据应包括材科检测、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等检 则记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 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工验收记录等;宜包括施工组织方 案、质量抽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整改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 告、行政处罚数据等,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项资料 进行收集、整理

    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监管数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监管数据、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监管数据、施工现场安 全管理行为监管数据等:宜包括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等 资料。数据内容宜包括检查、考评、验收、反馈记录表及照片 视频等,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和《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I332的规 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各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4.3.4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噪声 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环培监管数据的外理宜

    4.3.4环境监管数据应包括工地扬尘监测数据、现场环境

    监测数据、工地小气候气象监测数据等。环境监管数据的处理宜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声环境质 量标准》GB309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现场环境噪 声声级监测数据应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 2工地扬尘监测数据宜按现行行业标准《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I 653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项目场景噪声监测数据宜按现行国

    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进行异常值取舍。所 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可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 中保留。 3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定 并应标注标识符

    4.3.5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工合同信息、项目实名制备案与用工花名册信息、企业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信息、项目工资支付保证金信息、项目出勤计量信息 从业人员工资支付信息、从业人员务工行为评价信息等。

    4.3.6监控视频数据应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

    集、录制的视频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 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 128181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1292 的规定。所有监控视频数据宜统一保存、管理与共享,并应按保 存期限要求存储

    4.4.1系统应包括业务数据和系统运行支撑数据等其他数据

    4.4.2业务数据宜包括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记 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记 录、公众举报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等。 4.4.3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宜包括系统机构定义、人员角色定义、 业务定义、工作流程定义、业务表单定义、地图参数定义、统计 报表定义和安全监管日志等数据

    业务数据宜包括系统运行过程中的建设主管部门检查记 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施工单位自查记 公众举报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等。

    录、监理单位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自查记录、施工单位自 录、公众举报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等。

    4.4.3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宜包括系统机构定义、人员角色

    业务定义、工作流程定义、业务表单定义、地图参数定义、统计 报表定义和安全监管日志等数据。

    集、视频监控、基础数据管理和应用维护等子系统。 5.1.2系统宜采用GIS技术实现工地、监管设备和监管事件等 信息在地图上的可视化直观表达及浏览、查询等功能 5.1.3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应具有监管业务协同处置的能力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等子系统中产生超限或异常的记录时,宜自动在协同处置子系统 中产生事件记录,并应按协同处置子系统中确定的业务处置流程 对事件进行办理、核查和结案。 2协同处置子系统中有关施工现场事件的处理过程、反馈 核查结案等信息,应能在移动数据采集、质量监管、安全监管 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子系统中查询。 3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接收协同处置、质量监管、安 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等多个子系统下发的监管信息。 4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信息上报功能,在协同处 置、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等子系统中应能接收和查看 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所上传的信息。 5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 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和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子系统提供监控视 频数据的共享接口。

    5.2.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

    5.2.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筑材料、

    5.2.1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从业人员行为、建筑材料、 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等各要素和各环节的质量监管功能,宜包含从 业人员质量行为监管、建筑材料质量监管、结构实体质量监管和 施工过程关键节点质量监管等功能

    5.2.2质量监管子系统应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

    工程质量相关行为的监管切能,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核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的功能。 2应具有建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见证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标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质 量行为记录档案的功能

    5.2.3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施工现场所用建筑材料

    5.2.3质量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施工现场所用建筑材料的质 量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及建筑材料的溯源监管功能,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场检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对检测方案、检测计划的登记、汇总和查询功能。 2应具有对现场检测的全过程监管功能,宜与检测机构监 管系统对接,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并应同步上传检 测过程的关键节点视频或照片。 3应能有效验证现场检测报告的真伪,宜能在施工现场下 载或查看。

    5.2.5质量监管子系统宜能实现对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扣

    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和施 工进度监管等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和分部分项验 收数据采集功能应具有施工记录数据和施工现场影像的采集,以 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采集数据的审核功能。对于已建立监 管数据采集系统的,宜建立数据接口实现数据的上传和接收, 2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功能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能实 现验证采集的实时数据,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风险点并进 行预警的功能。 3施工进度监管功能应能实现对施工进度的自动汇总,与 计划进度对比的功能 5.2.6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系统接口对接,能 自动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交互传输功能。 5.2.7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对接

    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预警和施 工进度监管等施工过程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管功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施工记录数据采集、检验批验收数据采集和分部分项验 收数据采集功能应具有施工记录数据和施工现场影像的采集,以 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采集数据的审核功能。对于已建立监

    验收数据采集、分部分项验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分析

    自动实现质量检测数据的交互传输功能

    5.2.7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对接

    5.2.7质量监管子系统宜与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又

    5.3.1安全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状态的监 管功能。宜包括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监管、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 监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安全防护相关设施设备检 测和验收监管等功能

    5.3.2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管理、生

    业过程违规行为监管等从业人员安全行为的监管功能5.3.3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安拆情况、过程安全评定、维修保养、延期办理、验收登记、使用过程的监管及实时预警等施工机械设备运行安全的监管功能。5.3.4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危险源监测方案备案登记、危险源安全巡检记录、危险源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自动报警、事件道踪处理、警报解除、危险源过程管控等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功能5.3.5安全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登记、检测、验收、定期维修和维护功能。5.3.6安全监管子系统宜与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接口对接,能实现安全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功能。其中,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的规定。5.4环境监管子系统5.4.1环境监管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的监测与管理功能。宜包括扬尘监测、噪声监测、气象监测、超标辅助判定、超标报警提示和用户服务功能5.4.2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扬尘监测分布点查询定位,工地基本信息查询,扬尘监测实时及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等有关扬尘监测数据管理功能5.4.3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噪声监测分布点的查询定位,噪声监测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等噪声监测数据管理功能。5.4.4环境监管子系统宜具有记录施工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速、风向和气压等五气象参数的功能,并应能通过气象参数辅助判定采集数据的有效性。5.4.5环境监管子系统宜具有当扬尘或噪声超标时自动取证的功能,能辅助扬尘或噪声的超标判定11

    5.4.6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扬尘超限报警提示、噪声超限报

    主超限报言提尔、噪声超限报 警提示和离线报警提示的功能

    提示和离线报警提示的功能。

    5.4.7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环境监管实时数据及历史数据查 看与下载、环境监管统计分析、统计报表查看与下载等用户服务 的功能。

    5.4.7环境监管子系统应具有环境监管实时数据及历史数

    5.4.8环境监管子系统宜与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应能实现环境监管相关数据的采集、传输与验证的功能

    5.5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

    5.5.1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采用居民身份证作为实名 制基础信息来源,并应采用身份识别技术,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普通从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监管

    5.5.2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选择成熟度高、适宜大

    模应用的身份识别技术。

    5.5.3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实名制信息管理

    名制验证、预警分析和诚信信息评价等功能,宜具有新资管理和 培训管理等功能

    5.5.4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实名制信息录人

    份识别信息导入、从业人员人职管理和从业人员离职管理等实名 制信息管理功能

    5.5.5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从业人员在施

    场进行身份识别验证操作,以及验证记录的查询和分析等实名制 验证的功能。

    5.5.6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能实现针对从业人员

    5.5:7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于系统宜其有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 诚信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诚信评分和诚信信息查询等功能。 5.5.8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具有从业人员考勤信息管 和酷琴詹珊堡功能

    5.5.9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具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扣继续教育等培训信息管理功能

    5.5.10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能实现与建筑市

    5.5.10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子系统宜能实现与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发布平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人力资源管理系 统等外部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并宜实现与工资支付专户服务金 融机构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归缴服务金融机构等外部系统之间的数 据接口。

    5.6.1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 环境和人员等各类事件的建立、处理、处理反馈、核查结案和综 合评价等功能,宜具有施工现场多方面监管信息的综合查询、统 计分析和基于GIS技术的地图管理等功能。

    5.6.2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手工录入事件信息和自动创建

    5.6.2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手工录入事件信息和自动创建 事件的功能

    5.6.3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基于工作流技术实现事件记录

    立、处理、处理反馈到核查结案的全闭环管理的功能 5.6.4协同处置子系统宜能实现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事件处理 的督办和催办的功能

    5.6.6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多方

    管信息的综合查询的功能,宜实现基础数据查询、专题监管信息 查询、报警信息查询和查询结果推送等功能

    5.6.7协同处置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

    言息的统计与分析功能,并应以直观易懂的表达方式显示数据变 化。宜具有基础数据统计、现场资源应用情况分析、专题监管信 息统计分析和报警信息统计分析等功能。统计分析功能应支持针 对单个工地和区域多个工地的统计。

    统计分析和生成专题图等地图管理功能

    5.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

    5.7.1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5.7.1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 全、环境和人员等监管信息采集、巡查上报、任务接收、处理反 馈、核查上报和信息查询的功能

    全、环境和人员等监管信息采集、巡查上报、任务接收、处理反 馈、核查上报和信息查询的功能。 5.7.2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宜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管理版应 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版应面 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5.7.2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宜分为管理版和企业版。

    面向建设主管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企业版应面 向各方责任主体的业务经办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

    5.7.3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采

    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事件或投诉等情况,实现信息 填报功能。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文本、图像、声音和位置信息等。 信息采集时应对事件进行初步分类

    5.7.4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

    5.7.4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通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 将采集到的事件的描述、事件发生的位置、照片和声音等信息录 人上报的功能

    5.7.5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及时接收定期巡检、处理

    支馈和核查上报等任务信息的功能,应能实现查看近期个人的任 务安排及任务完成情况的功能

    工程施工现场发现的各项任务(事件)进行事项调查、填写问题 核实信息、处理情况反馈信息和及时上报的功能

    5.7.7移动数据采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处理反馈的情

    查,确认事件的解决情况,并应填写核查意见,及时上报的 功能。

    5. 8 视频监控子系统

    5.8.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现场视频监控信息系统,实时 上传现场情况。视频监控信息应涉及现场安防、安全、生产进 度、质量、环境等方面。

    云台远程控制、视频存储、视频备份、报警检索、统一校时、字 符叠加、视频轮巡、前端智能分析、故障报警的功能

    5.8.3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摄像头设备分组布局、多画面 同时预览、视频轮巡、实时监听前端现场声音及语音对讲的 功能

    5.8.4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通过IP、时间和报警类型等方

    现录像检索的功能,应能查看过去某一时间段的监控录像。应能 实现多路同步回放、全屏回放和视频摘要的功能

    5.8.5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通过调节摄像头的旋转角度和镜头 景深远近等参数,实现远程控制视频监控摄像头云台的功能

    5.8.5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通过调节摄像头的旋转角度和

    24h全天候记录的功能。存储时间应大于30d。录取的图像应清 晰,回放图像的质量应高于720P的分辨率

    5.8.7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本地及远程录像备份

    5.8.9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实现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

    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的功能。字符叠加功能应不影响对图像 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范围应为 土30s

    头显示顺序等参数,实现多个摄像头画面的顺序轮回播放的 功能。

    焦等不正常情况发生时,应能自动识别并报警

    5.8.14视频监控子系统应能提供软件开发工具包或共享调用接 口服务,其他子系统应能共享调用视频监控子系统的任意实时 历史时期的监控视频数据

    5.8.15视频监控子系统宜采用数字高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管 理平台和视频存储设备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数据通信接口。 5.8.16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具有智能移动终端设备访问接口, 5.8.17视频监控子系统宜具有与公安和城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 网的接口。

    5.8.18视频监控设备宜能实现与大气检测设备、噪声检测

    5.8.18视频监控设备宜能实现与大气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 和安保设备等监控设备的联动,

    5.9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

    5.9.1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企业 信息管理和施工设备信息管理的功能,宜具有项目人员信息管 理、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和基础地图数据管理等功能。 5.9.2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名称 地点、建筑规模、工程造价、建筑用途、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 信息的录人、查询和编辑等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功能 5.9.3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助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企业信息的录 人、查询和编辑等企业信息管理的功能。 5.9.4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施工现场的设备档案管理 设备保养规程查询、设备运行状况管理、设备事故信息管理与查 询等施工设备信息管理功能。 5.9.5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人事管理、人员计划管理 人员测评、新酬管理和安全培训计划管理等项目人员信息管理 功能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企业信息的录 人、查询和编辑等企业信息管理的功能

    5.9.4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施工现场的设备档案

    设备保养规程查询、设备运行状况管理、设备事故信息管理与查 询等施工设备信息管理功能

    5.9.5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人事管理、人员计划

    人员测评、新酬管理和安全培训计划管理等项目人员信息 功能。

    5.9.6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物料的采购管理、

    出库管理、仓库查询、移库管理、仓库盘点和材料供应商管理等 工程材料信息管理功能

    5.9.7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基础地理数据的入库、更新

    5.9.7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具有基础地理数据的入库、更新、 香询和统计等基础地理数据管理功能

    5.10应用维护子系统

    5.10.1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 系统的维护配置功能,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能动态调整系统。 5.10.2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机构人员配置、工作流程配 置、业务表单配置、地图参数配置、目志管理和数据库备份的 功能。 5.10.3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机构及其人员信息的增加、册 除和编辑等机构人员配置的功能 5.10.4应用维护子系统宜能实现事件协同处置工作流程节点的 增加、删除和编辑,流程节点的前后、跳转关系的编辑以及各节 点对应的人员和表单的权限配置等工作流程配置功能 5.10.5应用维护子系统宜能实现系统中业务表单的增加、删除 和编辑,表单中字段的增加、删除和编辑及表单样式的配置等业 务表单配置功能 5.10.6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系统中地图图层参数的定义 增加、删除和编辑等地图配置功能,应具有地图名称、地图物理 访问地址、地图类别、地图属性字段定义、地图坐标参考和地图 年份等参数配置功能 5.10.7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访问系统的用户机器IP、登 录用户、访问时间和操作内容等日志信息的自动记录、查询和统 计等管理功能。 5.10.8应用维护子系统应能实现系统数据库的定期备份功能 宜具有备份文件的有效管理功能

    6.1.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宜包括网络、 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设备、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安全监 管数据采集设备、现场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从业人员实名制 监管数据采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业务应 用系统软件、业务中间件软件和安全保障等。 6.1.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现场 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和视 频监控设备等监管设备应具有通信模块,应能实现自动校时功 能,并应具有数据本地存储和数据导出能力。 6.1.3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现场环境监管、从业人员实名制 监管和视频监控设备等数据采集设备自带的系统参数录入和更改 应由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对系统参数的设置修改应保留修改前的 历史记录以及修改人的信息。 6.1.4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能满足系 统建设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6.1.5系统宜采用云架构。非云架构下的系统宜向云平台升级 过渡。 6.1.6系统应具有向下兼容性。低版本系统的数据应能无损迁 移到高版本系统。

    6.1.4系统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应能满 统建设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6.1.5系统宜采用云架构。非云架构下的系统宜向云平台 过渡

    6.1.6系统应具有向下兼容性。低版本系统的数据应能无损迁 移到高版本系统

    6.2.1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开 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6.2.2系统应采用灵活的组网方案,应能适应各种规模应用

    6.2.1 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

    .2.2系统应采用灵活的组网方案,应能适应各种规模应用

    的网络结构。扩展硬件环境时应支持小容量到大容量的平滑 过渡。

    6.3.1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6.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6.3.1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宜具有定位功能。 2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 3设备应采用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设备安装区 域宜进行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防爆处理。 4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6.3.2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无线或有线网络传输数 据的功能。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传输质量监管数据,在 传输前宜在设备端经过压缩、编码等预处理,并宜采取加密 措施。 2设备应能实现多数据类型的同时传输;宜能设置分类数 据传输的优先权和速率限制。 3设备应具有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6.3.3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传感器、控制器报警國值 的自定义功能。 6.3.4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能实现远程终端对其发起的操 作控制命令。 6.3.5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应具有不可 抵赖性,设备在读写数据时应记录操作日志。 6.3.6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可靠性。设备应有较强容 错能力,工作稳定、可靠。 6.3.7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安全性。设备应能根据自 身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6.3.8质量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抗十扰性,具有免受其他

    网络或设备干扰的能力

    6.4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6.4.1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6.4。1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宜具有定位功能。 2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应实时记录传感器故障信息。 3设备前端应具有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设备安 装区域宜进行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防爆处理。 4设备应实时在线。 5设备针对安全监管数据采样间隔宜小于100ms。 6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6.4.2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无线或有线网络传输数 据的功能。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传输安全监管数据,在 传输前宜在设备端经过压缩、编码等预处理,并宜采取加密 措施。 2设备远程传输安全监管数据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0s。 3设备应能实现数据断点续传的功能 6.4.3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在监测数据达到标定的國值时应 能实现实时发出报警信息的功能,报警宜包括声光、语音或文字 提示等多种方式。 6.4.4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结合现场情况设计布设范围和 密度,安装位置宜避开障碍物,不应妨碍施工设施的正常工作, 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宜在重点监护位置增加设备 密度。 6.4.5沿施工现场围挡周围边界宜安装一定数量的安全监管数 据采集设备;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管设备。设备应 防拆并具备报警功能 6.4.6现场机械设备相关的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安装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安装不应影响现场机械设备本身的结构且不应降

    6.4.4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结合现场情况设计布设范

    密度,安装位置宜避开障碍物,不应妨碍施工设施的正常工作, 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宜在重点监护位置增加设备 密度。

    6.4.5沿施工现场围挡周围边界宜安装一定数量的安全监

    据采集设备;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管设备。设备应 防拆并具备报警功能

    6.4.6现场机械设备相关的安全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安装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安装不应影响现场机械设备本身的结构且不应险

    低机械设备本身的性能。 2设备的安装不应影响现场机械设备原有的人员工作空间, 并应满足工程消防验收要求。 3设备宜采用并联的方式接入现场机械设备的控制 系统。 4设备的安装宜采用单独供电方式。

    6.5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6.5.1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扬尘在线监测仪

    6.5.1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扬尘在线监测仅、噪声在 线监测仪、气象监测传感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定位功能, 2扬尘在线监测仪数据采样间隔应小于60s。扬尘测量值 单位宜统一使用毫克每立方米(mg/m)。 3噪声在线监测仪数据采样间隔应小于60s。 4气象监测传感器应能实现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 压等参数的监测功能 6.5.2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网络传输数据功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能实现数据采集与上传的功能,应能实现向多用 户传输数据。 2设备应能实现数据补传的功能,同时应记录补传标识 3设备应能实现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性判定,并能标注上标 识符。

    6.5.3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按建筑工程占地面积进行

    施工面积小于10000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至少一套环境监管数据 采集设备;10000m及以上的建筑上程应安装2套及以上环境监 管数据采集设备。

    6.5.4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设置于建设工程围挡

    作业区,应实现对扬尘浓度、噪声分贝值和气象参数等连续自动 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设置于能直接观察施工作业区、施工车辆进出口 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2设备应设置在视频监控设备的可视范围内 3设备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应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 的可比性。 4噪声在线监测仪户外传声器(拾音头)应设置在最上端 距离其他任何组件应大于1m。 6.5.5环境监管数据采集设备的部署不应妨碍监管对象的正常 工作和施工作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安装在室外,应避免强电磁十扰,应具有稳定可 靠的电力供应。 2设备安装应避开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的 遮挡。 3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 测设备。

    桥梁工程6.6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

    6.6.1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包括身份鉴别设备 及考勤计量设备等。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宜具有定位功能。 2设备应具有自检功能。 3设备应采用防水、防尘、防爆等密封设计。设备安装区 域宜进行防水、防潮、防尘、防腐蚀和防爆处理。 4设备应具有备份和恢复数据的功能 5设备应具有鉴别实名和实人的功能,并采用科学简便的 考勤计量机具与算法。 6.6.2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无线或有线 网络传输数据的功能。数据传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应能采用开放的数据通信协议传输从业人员实名制 监管数据,在传输前宜在设备端经过压缩、编码等预处理,并应

    采取加密措施。 2设备应能实现多类型数据同时传输的功能;宜能设置分 类数据传输的优先权和速率限制。 3设备应具有数据断点续传功能 6.6.3身份鉴别设备宜采用成熟度高和适宜大规模应用的身份 识别技术,并应与考勤计量功能实现一体化集成。 6.6.4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能实现远程终端对 其发起的操作控制命令。 6.6.5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对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应具有不可抵赖性,设备在读与数据时应记录操作日志。 6.6.6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可靠性。设备 应有较强容错能力,性能应稳定可靠。 6.6.7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具有安全性。设备 应能根据自身的访问权限和控制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 6.6.8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应安装在人员进出施 工现场的主要出人口。 6.6.9从业人员实名制监管数据采集设备宜实现与门禁控制装 置联动一体化应用功能

    6.7.1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 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和《建 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1292的规定。 6.7.2视频监控信号的传输应稳定,宜综合考虑铜缆、光缆和 无线网络等方式。

    6.7.4视频监控摄像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出入口和主要场内通道应安装固定焦距摄像机, 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大于501x天然气标准,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

    3应具有防电涌功能 4塔式起重机上摄像机宜安装智能跟踪系统,应能实现整 本监控整个工地中活动的人员和车辆的功能 5塔式起重机上安装的摄像机宜采用无线传输

    3应具有防电涌功能 4塔式起重机上摄像机宜安装智能跟踪系统,应能实现整 体监控整个工地中活动的人员和车辆的功能 5塔式起重机上安装的摄像机宜采用无线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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