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住建发[2020]16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

  •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永住建发[2020]16号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为pdf格式
  • 文件大小:4.9M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20-05-09
  • 发 布 人: 13648167612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倍以上点二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二倍以上一点五倍 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董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 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土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 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的罚款,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 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方元以上20方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今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于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方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方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 格签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降低资质等级。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吊销资质证书。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 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土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士九条的行政处罚裁最权基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 定生活垃圾标准规范范本,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4.特别产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于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方元以上20方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方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 列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5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 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方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 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 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 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方元以上7方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7万元以上10方元以下的罚款。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方元以上30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 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第三节《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 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 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 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出具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 能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管理办 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暂行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 理工程峻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4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m以上5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方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4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峻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峻工验收,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工程峻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峻工验收,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4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峻工验收,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4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

    第六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 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方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m以上60000m 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6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建项自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 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 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司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m,未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方元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

    m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3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4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m以上的 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 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 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5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检测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方元以上3方 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撤销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万 元的罚款。

    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审请资质证书;处1 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处1.5 万元以上至2方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审请资质证书;处2 万元以上至3方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学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妨碍或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发 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 作业的。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 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 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 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装无详细图纸:编制的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无救援人员、设备、信息报告和通讯 措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情况在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前就 已经组织施工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有关技术资料不齐 全、不完整;安装、拆卸施工与方案不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方元以 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施工条件不符合安装条件,未报 告委托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继续安装的;编制的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在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前擅自组织施工的;安装、拆卸施工前,对 作业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方元以上2方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装、拆卸工程配备的相应特种作业人 员人证不相符,或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 方案没有告知工程所在地相应建设主管部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方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 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 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 安装非原制造广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 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郎停止使用 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 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维护保养等资料过于简单,缺乏真实性;制定的 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乏针对性;设备管理人员人证不相符, 或无证上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高温、雨季 或冰冻等灾害天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的:司索、信号等特种工 作业人员配备不足,出现一人操作台起重机械现象的;设置的设备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落实 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方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的专职设备管 理人员未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以及检查无相关记录的; 司索、信号等特种工作业人员人证不符,无证上岗;安装的非原制造厂 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 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 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于分 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自 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 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于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产重的,禁止其一 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不足20000m。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4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40000m以上60000 m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 6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禁止其一年至二年 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人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涉案工程面积不 足20000m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 积20000m以上4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程面 积40000m以上不足60000m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方元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涉案工 程面积6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今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涉案工程面积不 足10000m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 10000m以上3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方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6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6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土三条:“投标人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 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于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于分之六以 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最权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 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 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仅指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基准,对建设单 位的处罚基准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 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工程已经峻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 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m以上1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上的;骗取 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 螨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m以上1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上的;伪造 或涂改施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 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 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 生产技术规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 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千元以上5干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子 以消除,或拒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拒不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于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装饰装修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 能,或对主体结构造成损坏、破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方元以上2方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 严重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并处2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耳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 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 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3方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方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上2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3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 2方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方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 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方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

    第二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审 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审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 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 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超过等级标准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 程造价咨询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一亿元以上 的;(2)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者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 额超过等级标准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 务不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 日以上6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30日以上60 日以内未到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 元罚款。 2.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60日以上90日以内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60日以上90 日以内不备案的;或者30日以上60日不备案,宜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上1亿元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90日以上不备案的;跨省承接业务自承接业务起90日以上未备案的;2 次以上(含2次)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或者90日以内不备案,且涉 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工程项自 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初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 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涉案 获利在5万元以内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

    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 额5000万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 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4)转包承 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 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 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获利在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 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 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 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4)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 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 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经责令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 者获利在20方元以上的。(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 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 金额1亿元以上的;(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 竞争,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4)转包承接 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亿元以上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 亿元以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的,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 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 (2)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下,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 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 工程师注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4年以上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 师注册的。 (3)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2年以上4年以下的,涉案签署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审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 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 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 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 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2)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两次以上(含两次: 的; (3)责令仍未停止违法活动,继续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元以下 的;(4)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 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5)允许他人以自已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6)同时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 下的;(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或者执业印章,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3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业过程 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或者涉案出具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2)两次以上(含两次)在执 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 万元以上的;(3)两次以上(含两次)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千万元以 上的;(4)两次以上(含两次)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 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5)两次以上(含两 次)允许他人以自已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 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两次以上(含两次)同时在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总金额5000万元 以上的;(7)两次以上(含两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或者涉案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总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8)两次以上(含两次)实施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

    以上1方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 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 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 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 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m以上2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 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 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 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四、《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土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 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非实质性,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属实质性,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 元以上1.5方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管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司处以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 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衣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今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螨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 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 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 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涉案工程面积不足10000m,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m以上30000m以下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m以上的。 处罚基准: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 处罚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于七条:建设单位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螺栓标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期限责令改正后,在5日内移交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移交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责令改正期限不移交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

    ....
  • 相关专题: 城乡建设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