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45-2018-T: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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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设施 green infrastructu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 设施。

    除屋面外,不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积与地面总面积的 比值。

    土壤标准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 水体。

    2.2.1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计算

    2.2.2地下水理深变化趋势

    h1 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 隆幅:

    △h2一一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 降幅。

    2.2.3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T,一一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白平均气温的差值; AT,一海绵城市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3.0.1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应以城市建成区为评价对象,对建 成区范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 进行评价

    3.0.2海绵城币建设评价的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元进行统 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 比例。

    3.0.3海绵城市建设的评价内容由考核内容和考查内

    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 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

    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应满足所有考核内容的要求,考查 内容应进行评价但结论不影响评价结果的判定,

    3.0.4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应对典型项目、管网、城市水体等进 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 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自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 技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 项且应选择1个 之个洲城 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

    行监测,以不少于1年的连续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格 资料查阅和模型模拟进行综合评价

    3.0.5对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的评价:应根据建设目标、 支术措施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项目进行监测评价。每类典型 项目应选择1个一2个监测项自:对接入市政管网、水体的溢流 排水口或检查井处的排放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评价内容4.0.1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应从项目建设与实施的有效性、能否实现海绵效应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要求应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评价方法(1)新建区:不得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应符合本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第(2)改建区: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宜低及径流体积控制5.1节的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规定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新建项目不应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改扩建项目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宜低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及所对应计算的径流体积;或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2)径流污染控制:新建项目年径流污应符合本2.源头减染物总量(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不宜小标准第排项目实施建筑小区于70%,改扩建项日年径流污染物总量5.2节的有效性(以悬浮物SS计)削减率不宜小于40%:规定或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3)径流峰值控制:雨水管渠及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新建项目外排径流峰值流量不宜超过开发建设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改扩建项目外排径流峰值流量不得超过更新改造前原有径流峰值流量:(4)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大于40%;改扩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应大于改造前原有硬化地面率,且不宜大于70%6

    续表 4. 0. 1

    续表 4. 0.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图

    图4.0.1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

    4.0.2海绵城市建设评价内容与要求中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 径流体积控制、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 防治、城市水体环境质量、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 保护应为考核内容,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城市热岛效应缓解应 为考查内容,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5.1.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采用设施径流体积 控制规模核算、监测、模型模拟与现场检香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价。

    5.1.2设施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

    1应依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及汇水面 积:米用“容积法计算得到渗透、滞蓄、净化设施所需控制的 径流体积,现场实际检查各项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达到设 计要求: 2渗透、渗滤及滞蓄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应按下列公 式计算:

    Vin =V.+Win Wn = KJAts

    t 降雨过程中的人渗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 2h~12h。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按下列公式计算:

    Ved = V. +Wed Wad = (Vs/Ta)t

    武中:Ved 延时调节设施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m"); Wed 延时调节设施降雨过程中的排放量(m); T 设计排空时间(h),根据设计悬浮物(SS)去除 能力所需停留时间确定; t3 降雨过程中的排放历时(h),为当地多年平均场 降雨历时,资料缺乏时,可根据平均场降雨历时 特点取 2h~12h

    1应现场检查各项设施实际的径流体积控制规模,核算其 所对应控制的降雨量:通过查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 量关系曲线图,得到实际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2应将各设施、无设施控制的各下垫面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率,按包括设施自身面积在内的设施汇水面积、无设施控制的下 垫面的占地面积加权平均,得到项自实际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3对无设施控制的不透水下垫面,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 为; 4对无设施控制的透水下垫面,应按设计降雨量为其初损 后损值(即植物截留、洼蓄量、降雨过程中入渗量之和)获取年 径流总量控制率,或按下式估算其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α= (1—)×100%

    武中:α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p一径流系数。 5.1.4监测项且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4监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评价

    5.1.5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5. 2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建筑小区项自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 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香查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 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 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腌的 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 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 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香查悦 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评价。 5.2.2道路、停车场及厂广场项自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 进行评价; 3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公园与防护绿地项自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 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 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 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5.3.1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的衔接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

    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

    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分析 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与《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 范》GB 51222 的规定。

    5.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5.4.4水体黑臭及水质监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质评价指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 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151的规定。 2应沿水体每200m~600m间距设置监测点,存在上游来 水的河流水系,应在上游和下游断面设置蓝测点,且每个水体的 蓝测点不应少于3个。采样点应设置于水面下0.5m处,当水深 不足0.5m时,应设置在水深的1/2处。 3每1周~2周取样应至少1次,且降雨量等级不低于巾 雨的降雨结束后1d内应至少取样1次,连续测定1年;或在枯 水期、丰水期应各至少连续监测40d,每天取样1次。 4各监测点、各水质指标的月平均值应符合本标准表 4.0.1中对应指标的规定,

    5.5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5.5.1自然生态格局管控应采用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城市蓝线绿线保 护办法等制度文件,以及城市开发建设前及现状的高分辨率遥感 影像图; 2应现场检查自然山水格局、天然行洪通道、洪泛区和湿 地、林地、草地等生态敏感区及蓝线绿线管控范围: 3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天然水域总面积不宜减少,自然山水格 高与自然地形地貌形成的排水分区不得改变,天然行洪通道、洪法 区和湿地等生态敏感区不应被侵占;或应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 5.5.2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的评价应查阅新建、改建、扩建 城市水体项目的设计施工资料·明确生态性岸线的长度与占比, 应现场检查生态性岸线实施情况。

    5.6地下水埋深变化趋势

    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地下水(潜水)水位 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地下水(潜水) 水位。

    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

    降幅△h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年平均降 进行比较,Ah?应小于△h.: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 (潜水)水位应上升。

    5.6.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

    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潜水)水位的差值△h3,与△/ h:应小子△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潜水 应上升。

    5.7城市热岛效应缓解

    5.7.1 应监测城市建成区内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 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 度》GB/T35226的规定。

    5.7.2海绵城市建设前的!

    月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 6月~9月日平均气温。

    5.7.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

    △T与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进行比较, △T,应小于 △TI。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产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 3 《地下水监测T.程技术规范》GB/T51040 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 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B/T35226 6 《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J/T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总贝则 24 术语和符号 25 2. 1术语 25 . 基本规定… .· 29 评价内容 31 评价方法 37 37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评价方法 37 5.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37 · 5. 2 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 38 5.3路面积水控制与内涝防治 39 5.4城市水体环境质量 39 5. 5 自然生态格局管控与水体生态性岸线保护 39

    1.0.1海绵城市建设是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能够推进 主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城市发 展方式转型,提升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普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海绵城市建设评价 本系,制定并实施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对积极引导海绵城市 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由于不透水下垫面的过度增长 和依赖管网进行排水的单一做法,破坏了水的自然循环路径,使 水文特征发生变化,对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造成巨大 影响,放大广灾害风险。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在维系山水林田湖 草生态格局的基础上:强化降雨径流管控,最大限度维持城市开 发前后水文特征不变,修复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涵养水资源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1.0.4传统做法过度依靠管网进行排水,使城市下垫面对降雨 径流的渗透、滞蓄和净化功能丧失,自然的“海绵体”功能 消生

    1.0.4传统做法过度依靠管网进行排水,使城市下垫面

    海绵城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技术路线由传 统的“末端治理”转为“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管 控方法由传统的“快排”转为“渗、滞、蓄、净、用、排”,充 分恢复下垫面的“海绵体”功能、发挥绿色设施与灰色设施的综 合效益,既能缓解生态、环境、资源的压力,又能降低工程造价 和运维成本。

    2.1.1海绵城市是解决城市涉水问题的系统治理的理念

    为容是现代城市雨洪管理,旨在通过对规划、设计、建设、运营 的全过程管理,对城市降雨径流进行有效管控,通过“渗、滞 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实现体积控制、流量控制、污染物 控制等多重自标,从而缓解城市内涝、控制径流污染、改善水环 境和水生态,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建设美 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到控制作用,即目然下垫面作为重要的海绵体,具有海绵效应, 象海绵一样具有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释水的功能。通过模 拟自然建造的人工下垫面和设施也可实现该功能,是重要的人工 海绵体。 地球系统中的水文循环主要包含降水、蒸散发、径流等过 程,在城市区域空间尺度,水文循环过程主要反映在降水与径 流。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由于下垫面的过度硬化,导致降雨 径流特征发生变化,破坏了水的循环路径,对城市水生态、水环 境、水资源等造成巨大影响,也放大了灾害风险。城市开发建设 对水文循环过程的影响主要在于径流,海绵城市建设的自的就是 要在城市建设区域空简内保护和恢复自然的水文特征,其实质是 淡复自然降雨径流状态,其核心在于控制径流。 在自然状态下:大到暴雨时(小概率降雨事件)易形成地面 径流;而在中小降雨时(大概率降雨事件)较少形成大量的地面 径流,主要是通过自然下垫面人渗、滞蓄等作用对降雨径流进行 控制。因此,首先应控制大概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中小降雨事件

    发生的概率高,累计降雨量占年降雨总量的比例大,带来大概率 的降雨径流峰值流量冲击负荷和全年主要的污染负荷。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是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反映了自 然与人工海绵体在未达到饱和状态下控制降雨径流的程度,能体 现对大量中小降雨事件的控制水平,对维系生态本底的水文特 征,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多年降雨资料,可导出降雨径流总量控制率与降雨量的 对应关系,依此可确定设计降雨量,作为降雨径流控制设施规模 设计的关键参数。 根据多年(不少于30年)24h降水资料,扣除小于等于 2mm的降雨量数据和全部降雪数据,以24h降雨量作为1次降 雨事件,绘制各地的场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参照图1): 横坐标为多年(不少于30年)降雨事件(按24h降雨量由小到 大排序)的累计数,纵坐标为相应降雨事件的降雨量,

    1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示

    根据该曲线可求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 H,其中:

    α = (CI +C2)/(C +C +C,)

    根据图1曲线,可导出系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与设计降雨 量H的关系曲线(参照图2)。

    流总量控制率α与设计降雨量H白

    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以及项目控制 区面积,计算得到需控制的径流体积,以此作为径流控制设施的 设计规模。

    2.1.3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海绵体所具有的降

    积、水质、峰值、频率(历时)的控制作用,最大限度地保 修复自然下垫面本底的水文特征,从而实现积水与内涝防 染控制等目标。

    2.1.4基于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布局,通过地面或管渠

    径确定的排水管渠、调蓄设施、城市水体等的集水或汇水范围即 为排水分区,在排水分区基础上可进一步划分子排水分区(sub catchment), 主要以地形地貌或分水岭确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 区域也称汇水分区或流域(watershed,basin)。 2.1.5传统做法依赖管道进行排水,跨越了海绵体,失去了应 有的海绵效应,因此,应通过海绵体将降雨径流进行渗、滞 蓄、净过程,使海绵体达到饱和后自然溢流排放, 本标准所指溢流排水口是指将超过海绵体控制能力的雨水排

    2.1.5传统做法依赖管道进行排水,跨越了海绵体,失去了应 有的海绵效应,因此,应通过海绵体将降雨径流进行渗、滞、 蓄、净过程,使海绵体达到饱和后自然溢流排放, 本标准所指溢流排水口是指将超过海绵体控制能力的雨水排 放至下游管网或水体的构筑物,与排放口加以区分,按照《给水 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125的规定,排放口指将雨水

    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的构筑物。 本标准定义的绿色设施特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reen iterinfrastructure),包括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 宇。

    或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的构筑物

    siormwaterinirastructure):包括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 雨水塘等。

    2.1.9本标准定义的城市水体包

    水系统的各类受纳水体,们不包括建筑小区内的水体

    3.0.1规定广海绵城市建设效果的评价对象和总体评价内容。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海绵城市建设优先选择城市积水内涝、水体污染等问题突出 的区域,根据积水点、雨水排放口和合流制溢流排放口上溯,科 学划定排水分区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落实对应工程项目: 推进区域或流域整体治理,实现建成区整体“小雨不积水、大雨 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自标。故分别对建成区范 围内的源头减排项目、排水分区及建成区整体的海绵效应进行 评价。

    3.0.2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讠

    3.0.3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结果的评判标准。考核

    考查内容详见本标准第4.0.2条的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对于缓解 地下水位下降与城市热岛效应具有重要作用,伯同时由于城市地 下水位与热岛效应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短期蓝测难以较确判定其变化趋势:也难以将其和海绵城市建 设和其他相关因素建立定量或定性的对应关系,故虽对地下水理 深变化超趋势和城市热岛效应进行评价,但评价结论不影响评价结 果的判定。 3.0.4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总体方法和条件。水文特征 具有手水年、平水年、枯水年一个典型特征年份,但水文变化是 以年为一个周期,故本标准要求进行至少1年的连续监测,鼓励 右件的地活当延长临测时限

    3.0.4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总体方法和条件。水

    具有丰水年、平水年、枯水年三个典型特征年份,但水文变化是 以年为一个周期,故本标准要求进行至少1年的连续蓝测,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延长监测时限。 城市雨水工程基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城市水文进行设计,实际

    降雨径流水量服务质量标准,水质的随机性与不确定性均很大:采用大 暴雨监测来评估工程设施的设计工况或标准是不现实的, 监测与模型模拟、设计施工资料查阅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 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3.0.5规定了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中典型项自

    和监测要求。为了节约评价成本和时间,提高评估效率,选择具 有典型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监测评价,借此可以总结当地海绵城市 建设的典型做法,亦为城市整体水环境和内涝等水文水力评估模 型的参数率定与验证提供数据支撑。实践中,可进一步在监测项 内选择对应汇水范围明确、便于安装监测设备的典型设施进行 监测,为模型参数输人等提供数据支撑。 典型项目的类型主要包括建筑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 公园与防护绿地。其中,所选建筑小区类监测项目指居住、商业 和工业用地等用地类型的监测项目。 典型项目与蓝测项日主要参照以下原测进行选择:位于同 个排水分区内;②对解决排水分区内的积水、径流污染、合流 制溢流污染等问题具有较显著效果:③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和规 模具有代表性;④管网资料齐全,对管渠缺陷进行检测并完成修 复工作。

    4.0.1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评价内容与评价要求。通过 恢复自然水文特征,来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自然水文特征 的评价主要从径流体积、峰值流量、频率、水质等四方面来进 行,也是海绵城市建设评价的主要内容。 1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 城市新建区指以新建项目为主的城市建设区域新建区易在 城市规划、设计阶段落实体积控制要求,故新建区以维系生态本 民条件下的水文特征为原则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不得低于 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 定的下限值;城市改建区指以改扩建项目为主的城市建设区域 本积控制要求的落实程度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项目而异,故改 建区整体以解决城市积水和内涝、径流污染和合流制溢流污染等 可题为出发点,根据改扩建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径流体积 空制规模,有条件的改建区,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可参照 新建区标准确定径流体积控制目标,最大限度地维系生态本底条 件下的水文特征。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根据所在区域白然状态下的降丽径流系 数确定,按本标准公式(5.1.3)计算。若当地水文资料不全 可根据本标准图4.0.1确定当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十旱少雨地区:自然渗透能力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尽可能 取限值;在多雨地区,地下水位高、渗透能力差,川取下 限值。 2源头减排项日实施有效性 项自实施的有效性是支撑城市建成区整体建设成效的基础 故本标准对建筑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与防护绿地建

    设项目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1)建筑小区:建筑小区项目应充分结合地形地貌进行竖向 没计,尽可能采用地面汇流方式组织降雨径流,减少管网使用 或采取断接排水管网等方式,实现“渗、滞、蓄、净、用”的径 流控制过程,使降雨径流在径流体积、峰值流量、污染达到控制 要求后溢流排入市政管网 实践中,部分新建项自或改扩建项目由于空间和竖尚条件不 足、建设难度和成本较高等原因,难以达到“我国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定下限值,需要根 据项目条件。经技术经济分析综合确定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 标,针对此类情况新闻出版标准,本标准提出达到相关规划的管控要求时,也 满足本标准的评价要求,相关规划主要包括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国内外大量研究和实践表明,中小降雨径流产生的径流污染 负荷较大。径流污染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较大,因此,径流污 染一般通过径流体积进行控制。 降雨径流污染主要与大气降尘、汽车尾气、下垫面特征等有 关,成分较为复杂,其中,悬浮物(SS)往往与其他污染物指 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故可用悬浮物(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 制指标。各城市可监测分析本地典型下垫面或用地类型条件下悬 浮物(SS)与其他污染物指标的相关关系。 径流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与下垫面降雨径流的悬浮 物(SS)浓度本底值、初期冲刷(初期雨水)现象是否显著 设施悬浮物(SS)浓度去除能力等相关。我国降雨径流的悬浮 物(SS)浓度普遍较高,且源头下垫面的初期冲刷现象往往较 管网末端明显,初期雨水中携带的悬浮物(SS)可被源头减排 设施有效处理,故源头减排设施对降雨径流的年悬浮物(SS) 总量削减率一般较高。《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一低影响开发 丽水系统构建》中采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施悬浮物(SS) 去除率的乘积粗略计算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该方法末

    考虑初期冲刷等因素对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的影响,计算 结果较实际往往偏小。各地可通过蓝测获取场降雨事件条件下城 市各类用地或不同下垫面的悬浮物(SS)浓度与径流流量随降 雨量的变化曲线,估算不同降雨量下悬浮物(SS)的场降雨平 均浓度(EMC),进而根据径流体积控制设施的悬浮物(SS)浓 去除率,估算一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下的年悬浮物(SS)总 量削减率。 美国多个州的年总悬浮物(TSS)总量削减率为80%~ 95%。综合考虑我国径流污染实际情况,在保证设施悬浮物 SS)去除能力的前提下,提出新建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 氏于“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 区域规定的下限值时,项目的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不小 于70%;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条件,通过最大限度提高控 制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和相应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可使项 目的年悬浮物(SS)总量削减率不小于40%。实践中,难以通 时径流体积控制径流污染时,也可采用除砂、土工织物截污等物 理处理方式控制径流污染;为保证项目整体的径流污染控制水 平,应最大限度对项目内的所有不透水下垫面无其是道路、停车 场等径流污染相对严重的不透水下垫面采取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除气候因素外,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前水文特征的主要影响因 素包括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地形地貌、土壤特性等,上述资料缺 乏或难以作为开发建设前水文特征分析的基准条件时,可按不透 水下垫面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比值为5%作为开发建设前水文水 力分析的基准值,地形地貌与土壤特性等也可根据相关资料或开 发建设后条件做合理假定。 一般情况下,二类居住用地的绿地率为30%~35%,建筑 密度(屋面面积比)为35%~40%,硬化地面面积占比为 25%~35%,故除屋面外的不透水硬化地面与地面总面积的比值 为42%~54%,鼓励将部分不透水硬化地面建设为可渗透地面, 故本标准提出新建项目硬化地面率不宜超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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