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41-201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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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岛效应是指一个地区(主要指城市内)的气温高于周边交

    区的现象。中心的高温区就像突出海面的岛屿,所以就称为热岛。 常见的是城市热岛效应,即城市气温高于郊区气温的现象:另外还 有非城市热岛效应,如青藏高原的热岛效应等

    食品添加剂标准passiveenergysaving

    passive energysaving

    被动节能是指建筑物本身通过各种自然的方法来收集和储存 能量,建筑物与其周围的环境之间形成自然循环的系统,不需要耗 能的机械设备来提供支持也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达到节约传统 能源的效果。

    主动节能是指利用各种机电设备组成主动系统来收集、转 储存能量,以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再生能活 时提高传统能源的使用效率。

    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机组在各种负荷条 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 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

    ntotransferredheatquantityratio 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 (kW)的比值

    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 冷(热)负荷(kW)的比值。

    2.0.14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2.0.14电冷源综合制

    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 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

    unit air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h)所 消耗的电功率(W)。

    3建筑与建筑热工3.1一般规定3.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公共建筑。3.1.2山西省各市县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3.1.2确定。表3.1.2山西省各市县建筑热工设计分区气候分区及气候子区市县名称严寒B区右玉九寨平鲁广灵浑源左云神池天镇大同严寒地区寄岚偏关阳高河曲宁武朔州山阴应县严寒C区五台岚县怀仁灵乓方山静乐寿阳娄烦和顺交口大同县忻州兴县繁峙保德定襄临县中阳代离石左权浦县柳林石楼原平榆社阿曲永和武乡熙县古交沁源沁县陵川孟县安泽愉次大宁襄坑普阳平顺壶关长治寒冷A区汾附文水城太原清徐祁县灵石吉县寒冷地区长子电留太谷交城乡宇平遥汾西平定孝义高平古县阳泉介休霍州黎城沁水终县浮山洪洞万荣闻喜曲沃晋城阳城侯马襄汾芮城垣曲长治县夏县翼城临汾新绛临骑稷山运城河津寒冷B区平陆水济注:山西省各城市的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I26)见本标准附录A。3.1.3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北西向)和夏季最大日照朝向(西向)。3.1.4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5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保温隔热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的 用能需求,

    3.1.5建筑体形宜规整紧凑,避免过多的凹凸变化

    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同一公共建筑的冷热源机房宜位 于或靠近冷热负荷中心位置集中设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

    3.2.1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委

    2.2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 墙)均不宜大于0.60: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 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2产寒地区中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 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 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人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 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 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 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 积比天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手0.40。 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详见附录D。 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3.2.3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日 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 南60°); 4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 南60°)。

    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 行权衡判断。

    3.2.11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机

    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

    注:常用饰面材料的反射比见附录K

    3.2.14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直轿厢内一段时间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 的功能。

    3.2.14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 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轿厢内一 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 的功能。

    3.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计算: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H进行

    选用; 3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 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 牛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 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 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

    3.3.5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

    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 传热系数。

    3.3.8外门中非透明部位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1.5W

    3.3.9外墙保温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雨篷、空调机搁板等外墙上的挑板、附壁柱、凸窗围板、装 饰线等应采用保温措施; 2门、窗框外侧周围墙面应采用保温措施,门、窗框与外墙洞 口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实,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 补缝。

    3.4.1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

    表3.4.1一2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

    3.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 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 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 气调节能耗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 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 空气调节能耗天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 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 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

    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 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 合本标准第3.2.7条的规定。 3.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3 3.【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 一致。当本标准第3.3.1条对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太阳得热系数 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 设计建筑一致。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

    4供暖、空气调节和通风

    4.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供暖、空调区冬 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遂项冷负荷进行计算。 4.1.2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供 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 级、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 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供暖系统

    4.1.3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取值,应符

    注:1旅馆建筑不包括四星及以上的星级酒店。房间等级低的取低值,房间等级高 的取高值; 2医疗及疗养建筑不包括特殊净化区的手术室。

    旅馆建筑不包括四星及以上的星级酒店。房间等级低的取低值,房问等级高 的取高值; 医疗及疗养建筑不包括特殊净化区的手术室。

    的新风景标准应特合现行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CB50736的有关规

    4.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C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 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 温度。

    1全年所需供冷、供热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 经济;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 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 筑。 4.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 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 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4.2.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处,宜 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供暖作为补充。 焦中热水供隆系统的让应链合加下要成

    4.2.2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厅等

    4.2.2公共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如大堂、候车(机)厅、展

    1合理划分和均习布置环路系统: 2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 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 3垂直单管式或连接多个房间的水平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 越式,不应采用顺序式: 4设有温控阀的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垂直层数不宜超过 6层; 5室内热水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 措施使设计工况时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用段)的压力损失 相对差额不大于15%; 6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十管 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4.2.4确定房间供暖方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房间供暖热负荷计算确定其所需的散热器数量或辐 射供暖盘管的长度; 2应从房间供暖热负荷中,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3同一热源系统的各幢建筑,供暖方式相同时应采用同一热 媒计算温度; 4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子 0.05m.K/W。

    4.2.5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集中供暖系统

    4.3.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 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 系统。

    4.3.2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 素,划分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 筑,有条件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 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 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1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

    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宜低于50%; 2)人员密集的大空间和内区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 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不宜低于70%; 3)全空气系统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措施,排风系统应 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同 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3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时, 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4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 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X7OT+Y Y=Vo/V.. X=Vo./Vl Z = V../V..

    一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h;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h;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h; Z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 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h; Vse—新风比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h。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

    4.3.5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

    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 最小送风量。

    4.3.6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

    4.3.7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

    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4.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 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室外空气温度较低时,应尽量利用新风 进行预冷

    4.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 年供冷、其他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可采用分 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 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率 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运行 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流量 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相 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设 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米用调速泵; 4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 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5除空调冷水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阻力特 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的冷水循环 泵和热水循环泵应分别设置; 6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1 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藻等水处理功能: 2 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 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4.3.14对于冬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物内区,当采用分 区两管制或四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冷时,宜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 冷水。

    1作用半径不宜过大; 2高层建筑的风系统所辖层数不宜超过10层; 3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4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 算确定。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 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天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5风量大于10000m/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 不宜大于表4.3.15的数值

    表4.3.15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W/(m/h)

    6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器》C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7空调系统管道与设备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允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煤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 2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C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 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附录F的规定值; 4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 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表4.3.18室内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

    4.3.19空调或通风系统与室外相连接的风管和设施上应设置可 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并采取密封措施。 4.3.20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 置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严寒地区采用时,应对能量回收装 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当出现结霜或结 露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 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 物;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 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3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 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4应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需要冷却处理 的空调系统的使用时间: 5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 高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4.2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高温空气,必要时 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4.3仅用于消除室内余热的通风系统,当采用直流系统时,夏 宝通风注库

    4.5.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4.5.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 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 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 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第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供冷、供热; 6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供热,蒸汽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供冷、供热; 7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蒸发 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8天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 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 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 统; 9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 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10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11寒冷地区以及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条件充许时 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士壤源地源热泉系统供冷、供热: 12有天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 下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 统供冷、供热: 13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5.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 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 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 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 量需求的建筑。 4.5.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李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4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 的容量宜相等; 3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 冷凝式锅炉

    5.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 1.4MW。

    4.5.7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 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工程 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要 求。

    4.5.8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

    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 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5.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4.5.10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4.5.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

    不应低于表4.5.10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0P)不应低于表4.5.10 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10 中数值的0.95倍。

    表4.5.10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 (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电子标准.5.11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4.5.13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 表4.5.11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5.11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 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不应低于表4.5.11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 倍。

    :括号内数值为节能评价值所对应的指标值,绿色建筑星及以上星级应符合括 内指标值。

    4.5.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0P)不应低于 表4.5.12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 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 定

    广场标准规范范本表4.5.12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4.5.13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

    4.5.13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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