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40001-2018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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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 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3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4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宜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 量的复核。
1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名流、滑坡等自然灭害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 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对工程抗震危险的地段; 3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 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 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 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 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6空间布局符合下列要求
1空间布局应充分体现城市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综合考虑周边条 件、路网结构、公共空间、建筑群体组合等的内在联系,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山水 格局,延续历史文脉和传统肌理的基础上创造新型空间; 2通过合理的路网结构规划,创建尺度适宜、适合步行出行的绿色街区。 城市新建区由城市支路围合的地块长宽尺度范围宜为150米~250米; 3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 开敲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并充分体现地域的自然地理和历史文化特征。场地 主要出入口与周边城市开放空间的最短步行距离不应大于500米; 4住区内新建的绿地、水体宜与周边的绿地系统、水系相连; 5建筑群体组合及空间布局应满足国家、西藏自治区各地有关日照、采光、 通风等要求: 6应合理进行竖向设计,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地势条件,合理选择规划 地面形式市政工艺、技术,合理确定规划用地坡度、规划道路走向及控制点高程,减少土、石方 工程和防护工程数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环境景观
5.2.7在场地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时应同时进行用地竖向规划,场地的竖向规划 应综合考虑场地现状地形,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工程管线敷设的高程,以及城市 首路、交通运输、广场的技术要求,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涝,场地土石 方平衡等各项要求。场地设计中的土方平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综合考虑工程和现场情况、工程进度要求和土方施工方法以及分期 分批的土方堆放和调运问题; 2应注意挖方和填方的平衡,在挖方的同时进行填方,减少重复倒运; 3运输路线和路程合理,运距最短,总土方运输量和运输费用最小; 4挖填方中的优质土壤宜堆放在回填质量要求较高的绿化种植区内,合理 利用工程性质良好的废弃土和较差的废弃土,减小环境污染。 5.2.8场地大气质量、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氢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 有关标准的规定。
5.3场地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3.1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应采取合理的 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并应采 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要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 4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应采取措施保 证雨水的自然入渗。 5.3.2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
5.3.2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
5.3.2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信
1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2利用地热能时,应编制专项规划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应对地下土壤分 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地下动物、
5.4.1场地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寸
4.1场地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5.4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1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居任建筑外窗产生 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光的眩光限值宜符 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合理,并应有效避免光污染
5.4.2场地风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 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 2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宣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林带、 微地形等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 3建筑布局不宜采用完全封闭的围合空间,宜结合地形特点采用多种排列 方式使建筑前后形成压差,促进建筑自然通风; 4宜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划布局。 5.4.3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当 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当建筑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相邻时,宜进行噪声专项分析,除采取声 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外,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退让要求。 5.4.4室外活动场地、道路铺装材料的选择除应满足场地功能要求外,宜选择透
5.4.5公共设施配置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设施配置应遵照全面性、共享性、可达性、连贯性原则,并体现八 文关怀; 2绿色住区宜按照社区规模进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包含社区工作 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等社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以及体育、教育、公用及商业各类 设施。针对老龄化、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宜适度增加养老、福利、助残、无障 碍等公共设施。各类设施应合理布局,并与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共享; 3绿色住区场地主要出入口步行距离500米范围内宜设有幼托(幼儿园)
小学、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邻里商业、邮政所、银行营业点、社区管 理与服务中心、室内外体育健身设施等多种公共服务设施; 4规划区内建筑、道路车站、文教医疗、园林广场等公共设施中,无障碍 设施率应为100%。住区或旅馆应含有一定比例的无障碍住房(或客房)。
5.5.1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网及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场地与公共交 通设施应具有便捷的联系。场地主要出入口到达公交站点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 500米。
5.5.2新区和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建成区内,应系统设置慢行道,规划符合下列要
1用地出入口宜设置与周边公共设施、公交站点便捷连通的步行道,方便 慢行交通出行。慢行系统线型应顺应自然,不损害原有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 2场地内应设置安全、舒适的人行道路; 3步行道单独设置时宽度不小于2米,与市政道路结合时不小于3米,同 时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并采取排水、防滑、防冰雪等措施; 4步行系统设计应结合绿化设计、景观设计,并提供配套的休息设施。应 采取绿化遮荫措施,提高步行道、自行车道的舒适性,并营造丰富多彩的空间艺 术形式。
1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根据不同建筑类 型设定相应的配建标准,并控制机动车室外停车数量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 应就近设置; 2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含一定比例的电动车车位,并预留充电桩设置条 件; 3停车场地应考虑生态设计,利用植物或遮阳棚等设施提高室外停车位遮 萌率。铺装材料宜采用透水铺装。 5.5.4在旧城更新地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原有地上地下建筑、市政条件和原有道 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价值的街道。
配植,公共建筑的绿地宜向社会开放。
5.6.8景观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景观照明设计应采取绿色照明,根据室外环境进行照明规划和设计,有 效限制光污染; 2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控制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 3景观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避免长时间照射植物,不应对珍稀 名木古树近距离照明: 4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选择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第3.2节规定。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除满足照明功能外,还应注重白 天的造景效果。 5条件允许情况下,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 → 体化设计。
6.1.1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 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 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6.1.2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与气候条件,建筑主要朝向范围为南向或南偏东至南偏 西不大于15°范围。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6.1.3建筑形体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和建筑布局,综合考虑场地内列 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形体。 6.1.4建筑造型应简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 2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 3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 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6.1.5择优选用建筑形体,建筑形体不应为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形体。 6.1.6建筑设计应考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文化特色,注重建筑文脉设计,建筑 设计宜采取有效方法与传统地域建筑形式有机融合。
6.2.1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 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6.2.2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的预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 6.2.3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并宜将人员长期 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住宅卧室、医院 病房、旅馆客房等空间布置应避免视线干扰 6.2.4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6.2.5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 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6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 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73层以上建筑宜设置电梯。 6.2.8设电梯的公共建筑的楼梯应便于日常使用,该楼梯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宜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宜靠近电梯候梯厅,楼梯间入 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2.9建筑出入口位置应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出行。 6.2.10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 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6.2.11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并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5.3.1进行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专业 日照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5.3.2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各类建筑应进行采光系数计算,其采光系数标准值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居住建筑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85%; 2公共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标准值满足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3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4天然采光时应采用合理的措施,避免产生眩光; 5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3.3可采取下列措施改善采光不足的建筑室内和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
2设置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 5.3.4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边环境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建筑应采用反射比 不大于0.2的玻璃,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物20米 以下及一般路段10米以下和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设置玻璃幕墙时,应采用可 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16的玻璃。6.3.5应合理选择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两方面的 技术措施,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宜进行一体化设计。 6.3.6天然采光不足的建筑空间,应利用调整平面布局、增加开窗面积、使用导 光管采光系统等措施改善采光,提高视觉质量。 5.3.7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室内照明色温不宜高于4000K。室内照明一般显色 指数不宜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应宜大于0、色容差不应大于5SDCM。 5.3.8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应有合理的控制窗眩光的措施
6.3.9应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室内照明质量:
主要功能房间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01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1x。
主要功能房间的墙面平均照度不低于501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低于301x。 长时间工作的建筑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符合表6.3.9规定
6.3.10选用的照明产品的频闪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
6.4.1自然通风设计应考虑冬李防寒要求,建筑物应有防风措施。 6.4.2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 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 6.4.3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4.4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拨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3任宅建巩可设直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6.4.5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6.4.6宜考虑在室外环境不利时的自然通风措施。当采用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 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等,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5.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外墙自保温或外保温技术,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的外 保温层宜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2夹芯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连续采暖和空调建筑的夹芯保温外墙的内页墙宜采用热情性良好的重质 密实材料; 4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5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6.5.3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避免大量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 2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3采用外墙保温时,窗洞口周边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 透明墙体应作保温处理; 4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宜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5.5.4除严寒地区外,主要功能空间的外窗夏季得热负荷较大时,该外窗宜设置 外遮阳设施,并应对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天窗、东西向 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6.5.2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5.3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6降噪、隔声与吸声
6.6.1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50118的规定,环境噪声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6.6.2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宜把对 噪声不敏感的房间布置在临噪声源一侧;进行合理的分区,把产生高噪声级的房 间与其他房间分开,并将噪声源集中布置
6.6.2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宜把对 噪声不敏感的房间布置在临噪声源一侧;进行合理的分区,把产生高噪声级的房 间与其他房间分开,并将噪声源集中布置。 6.6.3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相应的吸声和隔声措施: 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3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 6.6.4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 声性能。 6.6.5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取防止雨噪声的措施。 6.6.6与有安静要求房间相邻的设备机房,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管道应采 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6.6.7电梯机房及并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 置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和减振措施: 1电梯机房墙面及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地面应作隔 声处理; 2电梯井道与安静房间之间的墙体作隔声处理; 3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6.7.1室内装修设计时宣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价。 6.7.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 氢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 醛释放限量》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7建筑材料与装配式建筑
7.1.3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7.1.4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综合其各项指标对绿色目标的贡献与影响。设计文件中 应注明与实现绿色目标有关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
7.1.3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并应符合 西
下列要求: 1建筑体量宜紧凑集中; 2不应采用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7.2.2绿色建筑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结构、设备与室内装修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2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材料; 3应采用简约、功能化、轻量化装修。 7.2.3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低材料的用量,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宜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绿 色性能较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2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及组合 构件; 3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 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
7.2.2绿色建筑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4在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 心楼板技术等; 5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宜选择理深较浅 勺天然地基或采用人工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 2.4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混凝土结构的下部墙柱及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宜采用高强混凝土 2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钢结构宜选用高强钢材: 3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2.5当建筑因改建、扩建或需要提高既有结构的可靠度标准而进行结构整体加 国时,应采用加固作业量最少的结构体系加固或构件加固方案,并应采用节材、 节能、环保的加固技术。
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材料的选择应符
1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再利用材料; 2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 的材料; 4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施工现场12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 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 7.3.2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资源的消耗量,选择资源消耗少、可集约化生产的建 筑材料和产品。 7.3.3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能源的消耗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2宜选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7.3.4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应采用生产、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 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7.3.5设计宜选用功能性建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宜选用防潮、防霉的建筑材料; 3宜选用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7.3.6设计宜选用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
7.4装配式建筑及产品应用
7.4.1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住宅、旅馆、学校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 设计。
7.4.2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建筑体系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
1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装配式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雨 篷等建筑部品。 7.4.3建筑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技术及产品;宜采用装配一体化的装修方式, 7.4.4用于砌筑、抹灰、建筑地面工程的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 7.4.5建筑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7.4.6应考虑卫浴间、厨房设备和家具产品及其管线布置的合理性,进行系列化 多档次的定型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厨卫设备应采用成套定型产品; 2宜采用标准化的整体卫浴及整体厨房
7.5.1建筑体系宜适应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 7.5.2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选用应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 品组合在一起时,其构造应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 7.5.3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宜设置便于建筑 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7.5.4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符合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7.5.5新建建筑宜通过采用先进技术,适当提高结构的可靠度水平,提高结构对
建筑功能变化的适应能力及承受各种作用效应的能力。 7.5.6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可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 行维护加固。
建筑功能变化的适应能力及承受各种作用效应的能力。 7.5.6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可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 行维护加固。
8.1.1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8.1.2设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系统以及地热、余热、废热 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 8.1.3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设施或回收: 1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5用作回用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6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水。
8.2.1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应米取下列措施: 1采用市政水源供水时,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当需要加压二次供水 时,应依据城镇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经技 术经济比较,条件许可时,应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2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合理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 压不大于0.45MPa; 3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8.2.2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 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 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分区宜与给水系统分区一致,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 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2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
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3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4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
8.3.1避免管网漏损应采取下列措施:
1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 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与管道宜配套提供 2选用高性能的阀门; 3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5水池、水箱溢流报警和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3.3.2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的要求。 3.3.3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浇灌用水源宜为再生水,应采用滴灌、渗灌、微喷灌等微灌浇酒方式; 2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 3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4当灌溉用水采用再生水时,禁止采用喷灌;
1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和景观、灌溉等不同用途的供水均应设置水表; 2公共建筑应对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位的供水设置水表。 8.3.5当设有集中空调、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设施时,宜采取循环使用 或回收利用的节水措施。
8.4.1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 本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 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4.2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
1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 范》B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要求; 2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 误饮的措施。对设在公共场所的非传统水源取水口设置带锁装置;用于绿化浇酒 的取水龙头,明显标识“不得饮用”,或安装供专人使用的带锁龙头 8.4.3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 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 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2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 测控制措施。 8.4.4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并 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作 为补充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场地条件充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 净化; 2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3可采用以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 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4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市政自来水; 8.4.5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的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 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空调冷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等用水,水质应 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9.1.1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 变化的模拟,分析能耗与技术经济性,选择合理的冷热源和暖通空调系统形式。 9.1.2建筑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结合工程所在 地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及用户对供暖运行费 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 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因地制宜,采取适宜的清洁供暖策略,在同等条件下应选择成本最低 污染物排放最少的清洁供暖组合方式: 2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主要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时,应优先 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3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居民住宅,应优先采用蓄热式电锅炉, 热泵、分散电供暖; 4技术经济合理情况下,宜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5在工厂区附近时,应优先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 6集中锅炉房的供热规模应根据燃料确定,当采用燃气时,供热规模不宜 过大,采用燃煤时供热规模不宜过小; 7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 9.1.3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节能标准 的限值要求: 2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空气干球温度、空气湿度、空气流动速度 平均辐射温差和室内人员的活动与衣着情况; 3应采用符合室内空气卫生标准的新风量,选择合理的送、排风方式和流 可,保持适当的压力梯度,保持合理的含氧量,有效排除室内污染与气味。 9.1.4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目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2电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9.1.5供暖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暖通空调冷 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 2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行 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9.1.6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 1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风机; 2变流量空调水系统的冷源侧,在满足冷水机组设备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 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在采用二次泵系统时,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2电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9.1.5供暖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暖通空调冷 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 2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行 时处王租对高效率状太
9.1.6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
1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风机; 2变流量空调水系统的冷源侧,在满足冷水机组设备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 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在采用二次泵系统时,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4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 9.1.7供暖空调设备系统的设计,宜计算分析空调系统设计综合能效比,优化设 计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水系统和风系统。
9.2供暖、空调冷热源
9.2.1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建筑采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选用电厂或其他工 业余热作为热源。 9.2.2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应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房间空调器等设备应满足现 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值的要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效率较高的设 备。 9.2.2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宜通过计算或计算机模拟的手段优化冷热源系统的形 式、容量和设备数量配置,并确定冷热源的运行模式。 9.2.3在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空气 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 9.2.4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宜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9.2.4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0燃气壁挂炉的热效率应满足GB25034
9.3供暖、空调水系统
9.3.1室内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 9.3.2民用建筑当采用散热器热水采暖时,应采用水容量大、热情性好、外形美 观、易于清洁的明装散热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9.3.3居住建筑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当采用单管系统时, 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力两通或三通 调节阀。 9.3.4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应满足《民用建筑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现行国家规范的相关要求,在技术经 济合理的情况下,设计应优化水泵选型,提高系统耗电输冷(热)比。 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当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时,除利用太阳能热水、废热或热泵系统外, 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低于60℃,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 3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不高于40℃的冷水可利用,空调末端为全空 气系统形式时,宜采用大温差空调冷水系统; 4当暖通空调的水系统供应距离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 加大供回水温差。
9.3.5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蓄冷蓄热水池和空气处理需喷水处理等情况外,空调冷热水均应 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应根据当地的水质情况对水系统采取必要的过滤除污、防腐蚀、阻垢、 灭藻、杀菌等水处理措施。 9.3.6供暖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 差额。当设计工况时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 平衡措施。 9.3.7以蒸汽作为暖通空调系统及生活热水热源的汽水换热系统,蒸汽凝结水应 回收利用。 9.3.8旅馆、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且稳定的场所,宜采用冷凝 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热水的补水进行预热。 9.3.9利用室外新风在过渡季节和冬季不能全部消除室内余热、经过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时冬季可利用冷机水白然冷制各空调用冷水
9.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年各季节的自然通 风措施,并应作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 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设置机械通风或空 气调节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风。 9.4.2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供暖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房 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一2004和《转速可控型房
9.5供暖、通风与空调自动控制系统
9.5.1应对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进行分项、分级计量。在同一建筑中宜根 据建筑的功能、物业归属等情况邮政标准,分别对能耗进行计量。 9.5.2冷热源中心应能根据负荷变化要求、系统特性或优化程序进行运行调节
9.5.3集中空调系统的多功能厅、展览厅、报告厅、大型会议室等入员密度变化 相对较大的房间,宜设置二氧化碳检测装置,该装置宜联动控制室内新风量和空 调系统的运行。 9.5.4应合理选择暖通空调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模式,并应与建筑物业管理制 度相结合,根据使用功能实现分区、分时控制。 9.5.5设置机械通风的汽车库,宜设一氧化碳检测和控制装置控制通风系统运行
10.1.1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建筑功能、规模、负荷特点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综 合确定。 10.1.2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等产品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 能评价值。 10.1.3公共建筑应设置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 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10.1.4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结合当地供电条件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作为 补充电力能源。
10.2.1应根据建筑用电负荷特点,合理选择变压器台数和容量。 10.2.2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 压不平衡》GB/T15543的限值规定; 0.2.3电源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内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 和闪变》GB12326的限值规定。 10.2.4应根据用电设备情况就地设置补偿或集中补偿,提高功率因数。 0.2.5供配电系统的谐波电压和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限值规定。 10.2.6正常运行条件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应在其额定电压的90%~105% 的范围内。 10.2.7主要变配电设备应通过电力负荷、电能损耗、无功功率补偿等计算确定 应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变压器负荷率设计值宜在60%~80%的范围,并 应保持三相负荷平衡分配。甲、乙类公共建筑应采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 节能型变压器,丙类公共建筑宜从2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节能型变压器引接电源
10.3.1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直付百究回家你建巩 只汉 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10.3.2选用的LED照明产品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和《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的相关要求 10.3.3建筑的照明设计,应与天然采光有机结合,并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有天然采光的区域辅助软件,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2合理设置分区,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10.3.4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宜根据室外天然光照度变化调节人工照明,调节后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 的总照度不应低于各采光等级所规定的室内天然光照度值; 3人员长时间工作场所,宜采用可调光的照明系统; 4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车库等公共区域照明应采用集中、分区、分 组控制相结合的控制措施,宜合理采用自动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5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 计报表;
10.4.1宜采用能量再生回馈型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宜进行分层管理。 10.4.2电梯应具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电气系统休眠等 节能控制功能。 10.4.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以控制自 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停。 10.4.4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时,客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 群控的功能,
10.5.1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0.5.2大型公共建筑应具有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 监控和管理的功能。 10.5.3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并宜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 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10.5.4公共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宜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50314中所列举的各功能建筑的智能化配置要求;居住建筑应满足现行行业 标准《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所列举的基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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