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广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DBJ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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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R+0.16)
K =1/(R +R, +...R, +0.16
di一单层材料的厚度(m); 2i一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 注:0.16(m.K/W)为内外两个空气边界层的热阻值,其中外表面为0.05(mK/W)内表面为0.11(m.K/W) 2.0.12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average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nclosurestructure 考虑热桥的影响后,屋面或不同朝向外墙等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 2.0.13热惰性thermal inertia 受到波动热作用时,材料层抵抗温度波动的能力,用热情性指标(D)来描述。 单一均质材料层的热惰性指标
式中:D一一材料层的热惰性指标,无量纠
机电标准规范范本R一一材料层的热阻(m·K/W); S一一材料的蓄热系数[W/m?·K)]。 多层匀质材料层组成的围护结构平壁的热惰性指标:
D=D +D, +...+D
14平均热情性指标averagethermaline
由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二( 向非匀质复合围护结构的平均热情性指标时,应先 合围护结构沿平行于热流方向按不同构造划分成若干块,再按下式计算:
A +A +...+ A.
式中: D一一非匀质复合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无量纲: A1、A2*An一一平行于热流方向的各块平壁的面积(m); DI1、D2Dn一一平行于热流方向的各块平壁的热惰性指标,无量纲,应按本标准公式(2.0.13 2)计算。
用来度量电、水、燃气等建筑能耗的仪表、电流互感器、脉冲采集器等辅助设备的总称。
.0.20用电分项计量
按照建筑物用电能耗的类型进行划分,如照明及插座、空调、动力、特殊用电等,进行电能 数据采集的计量方式。
.0.21能耗分类计量
按照建筑物消耗的能源种类进行划分,如电量、水量、燃气量等,进行能耗数据采集的计量 方式。
2.0.22能耗监测系统
通过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建筑能耗 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采光部分固定不动的导光系统。
在建筑物中合理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改善用能结构,降低 量的活动。
2.0.25太阳能保证率solarfraction
太阳能供热水、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2.0.26中国加权效率Chinaweightedefficiency 逆变器不同输入电压下反应中国日照资源特征加权总效率的平均值。 2.0.27瞬时效率截距instantaneousefficiencyintercept 指按标准方法测试的用来衡量集热器效率的性能指标。 2.0.28总热损系数overallheatlosscoefficient 焦热器中吸热体对环培空气的平均佳热系数
2.0.29被动蒸发passiveevaporation
2.0.30超低能耗建筑
指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以“被动优先、主动优化”为设计原则,提高围护结构及设备 系统的性能,降低建筑供暖供冷系统的能耗,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使建筑年能耗达到本标准所 规定的限值。
2.0.31通风环境ventilatedenvironment
反映环境空气温度和平均辐射温度的综合作用,当风速小于0.2m/s时取空气 射温度的算术平均
表3.0.1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
如果选用的设计参数标准高于本标准表3.0.1的规定 立米取相应的外围护结构或空调技不 确保其月 参数的变更而提高。 一般房间,不包括各类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室内空气设计温度的房间。 人员区域风速参照《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执行。室内允许噪声值参照《民用建筑隔 B50118执行。
3.0.2医院及高密度人群建筑设计新风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如果选用的设计参数标准高于本标准表3.0.1规定的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外围护结构或空调技术节能措施,确保 设计参数的变更而提高。
然通风条件的公共建筑, 在设计空调系统时,宜同时设计风扇系统。 短期逗留的房间和区域的室内设计参数可适当降低要求,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建筑,或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的建筑群,应为甲类建筑; 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的建筑,应为乙类建筑。 3开散式建筑为丙类建筑。 4.1.2丙类建筑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4.1.3代表城市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应按表4.1.3确定。
4.1.1公共建筑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1.3代表城市建筑热工分区
4.1.4建巩群的总体规划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建巩的总体规划和总平 和冬季日照。过渡季和夏季主导风向的通风遮挡指数不宜大于0.7。 4.1.5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 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照朝向。 4.1.6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合理设置开散、半开空间以及非空调房间, 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结合外门窗、内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必要时可辅以机械通风或风扇 满足室内热舒适需求,结合围护结构隔热和遮阳措施,减少空调全年运行时间,降低建筑的用能 消耗。 4.1.7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冷
4.2.2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 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4.2.3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50;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30。 4.2.4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综合考虑安全性、建筑造型、建筑功能和经济性 合理采用各种固定或活动式等有效的建筑外遮阳措施,遮阳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2东西向外遮阳宜为活动式,南向外遮阳宜为水平式 3建筑物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4.2.5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北向为北偏西30°至北偏东15°; 2南向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45°; 3西向为西偏北6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4东向为东偏北75°至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75°和东偏南45°)。 4.2.6甲类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2.7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中,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 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可开启窗扇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 墙面积的10%。 2乙类公共建筑房间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2.8室内设有空调且频繁开启的建筑物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隔热及避 免空气渗透的措施,当有穿堂风时,宜设门斗。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4.2.7公兴建筑的空调房间中,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 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可开启窗扇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列 墙面积的10%。 2乙类公共建筑房间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4.2.8室内设有空调且频繁开启的建筑物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隔热及避 免空气渗透的措施,当有穿堂风时,宜设门斗
4.2.9建筑中庭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措施。 4.2.10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有条件时宜采用导 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4.2.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 光反射比宜满足表4.2.11要求:
4.2.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
表4.2.11房间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要求
4.2.12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坡璃窗、坡璃幕墙时,宜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 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 员的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进行实时的控制
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人 员的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进行实时的控制。 4.2.13空气源空调机组的室外机位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应方便人员安装、维修及清洗。 2不应将空调室外机设置在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 3应远离高温或含腐蚀性、油雾等有害气体的排风; 4应避免机组的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5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通 风有效面积应达到90%以上; 6在排风与进风之间不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进排风在同一立面的空调机位应保证有足够的 进风面积,否则应设置侧面进风。 7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当水平多排布置时宜有合理的间距及架空, 架空构造物的形式及高度应有利于室外机进风。 4.2.14当冷却塔进风空间设置遮挡时,围蔽结构的有效通风面积要求参见本标准第5.4.11条。 4.2.15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成组使用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 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4.2.1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4.3.1根据建筑热工设计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 求:
2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
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高
4.3.2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4.3.2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
屋面种植、屋面遮阳等均指屋顶被植物完全覆盖或遮挡
4.4.1当甲类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4.3.1、4.3.2、4.3.7条的规定时,必 须按照本标准第 4.4.3、4.4.4、4.4.6 条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4.1当甲类建筑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4.3.1、4.3.2、4.3.7条的规定时,必
乙类建筑设计围护结构的指标必须全部满足表4.3.3的规定,不可进行权衡判断。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
4.4.3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表4.4.3 的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衡判断,
表4.4.3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基本要求
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
4.4.8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软件
4.5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一般设计步骤
4.5.1根据4.1.3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 4.5.2在建筑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满足4.1.3条的要求。 4.5.3建筑朝向和内部空间布局应考虑太阳辐射影响,满足4.1.5、4.1.6条的要求。 4.5.4在进行空调机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4.1.7条的要求。 4.5.5计算各朝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对照4.3.1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要求。 4.5.6根据各项指标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透明幕墙)、屋面构造或材料,然后核算各 围护结构的单一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立面的墙体、门窗和透明幕墙(考虑外遮阳作用)、屋 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后,与4.2.6条、4.3.1条中的要求核对。若以上均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 能指标满足规定性指标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根据4.4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设计建筑的空调 采暖能耗低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4.5.7夏热冬冷地区,还应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4.5.8计算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有效通风面积与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 符合本标准第4.2.7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面积直至 符合规定。
4.5.9透明外窗和透明幕墙气密性应满足第4.3.5条、第4.3.6条的要求。
4.5.9透明外窗和透明幕墙气密性应满足第4.3.5条、第4.3.6条的要求。
5.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条)
5.1.1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强条)
5.1.3根据建筑功能需求,经过能效分析,选择适宜的空调系统。 5.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 计温度
5.1.4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 计温度
5.1.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1.6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及空调房间热湿负荷特性,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的制备方 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5.1.7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宜以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为主,空调为辅。机电设备用房 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按设备正常运行最大充许温度选取,并不应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局部发热量大的房间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空调室内计算 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5.2.1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供应条件、价格等,结合 广东省的能源和环保政策等综合因素,按下列原则综合论证确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冷(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 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满足 用户的全年需求,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全年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 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4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热 和供冷时,应采用冷热平衡的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5夏季需要供冷且冬季需要供暖的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类型的机组作为空调热源。(新 增)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 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 7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多联式空调、分体式空调等系统供冷、 供热。 8宜利用空调余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
5.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及空气加湿热源:(强条)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2夜间利用低谷电继续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量或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土5%的建筑。
5.2.3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扣除其他热源设备所承担的热负荷后确 定; 2应根据建筑内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 单台燃油或燃气锅炉的负荷率不宜低于50%;确保锅炉在不同热负荷调节下能高效运行; 3除洗衣、蒸汽消毒等工艺需求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外,一般空调和热水供应系统应以空气 源热泵、热水锅炉为热源; 4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5.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4的数值。表5.2.4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D<1/Q1≤D≤2 / 2
20 /0.7≤Q≤<0.7/5.6<1.45.6Q>14.04.2 Q≤14.0重油8688燃油燃气锅炉轻油8890燃气88905.2.5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两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负荷的要求。5.2.6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5.1.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5.2.7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中性能系数限值的数值;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中性能系数限值数值的0.93倍;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2.7中性能系数限值数值的0.95倍。4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5.2.7中性能系数高要求值的数值;表5.2.7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性能系数限值性能系数高要类型名义制冷量求值CC(kW)COP(W/W)COP(W/W)活塞式/涡旋式CC≤5284.404.66CC≤5285.305.62水冷螺杆式528 11635.806.1529 7.1
14.03.453.66接风管7.1 14.03.203.395.2.10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2冬季设计工况下,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5;3对于同时需要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5.2.11空气源空调机组的室外机安装应满足应满足4.2.13条的要求。5.2.12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满足以下规定:1不应低于表5.2.12的限值。2不宜低于表5.2.12的高要求值。表5.2.12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名义制冷量CC制冷综合性能系数制冷综合性能系数(kw)高要求值IPLV限值IPLV(C)(C)CC≤284.304.6528 844.004.305.2.13在额定工况条件下,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应满足以下规定:1不应低于表5.2.13的限值。2不宜低于表5.2.13的高要求值。表5.2.13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能效指标高要类型额定制冷量CC能效指标限值求值EER(W)EER(W/W)(W/W)整体式3.103.30CC≤45003.403.60分体式4500 5.2.15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风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 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5.2.16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 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2.17旅馆、医院等常年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制冷机组时,空调
压缩机功率时,冷热能综合能效比不应低于同类型单冷设备空调制冷能效比(或性 级能效。
5.3.1空调冷、热水系统型式应符合下列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 3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 时,可采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转换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 水系统。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级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 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充分的技术论证后,在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 经济性的前提下,一级泵可采用变频调节的方式。 6系统较大、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宜设置二级泵系统。第二级泵系统 应根据流量需求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设有换热器的水系统,若换热器两侧水系统均设有未端设备,应充分利用一次泵环路负 担末端设备,尽量减少二次泵环路末端设备的容量。 8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应不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 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9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10水系统的电动阀关闭压力应不小于电动阀前后压差。 11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与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5.3.2空调水系统设计应合理划分系统和均匀布置环路,应通过管路布置和选择管径减少并联环 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 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不宜采用增加平衡阀等辅助设备作为水力平衡的主要手段。 5.3.3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调节。 5.3.4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式(5.3.5)计算,且不应大于0.0241。对于 多级(次)泵系统,每增加一级(次)泵,输送能效比(ER)可增加0.00312。
ER=0.002342H/(△T.n)
式中:H一水泵设计扬程(m); △T一供回水温差(℃) n一一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 5.3.5采用集中冷却且每台水泵负担多台机组的空调冷却水系统,冷却水泵宜采用变流量运行方 式。当冷却水泵采用变速流量调节方式时,机组的循环水管道上应设置与机组启停连锁控制的开 关式电动阀。
5.3.7应选择水阻力小的空气调节机组及风机盘管机组
5.3.7应选择水阻力小的空气调击
5.4.1通风系统节能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5.4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消除室内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方式,必要时辅以全 面排风。(新增) 3使用时间不同的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新增) 4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有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 或变速风机。当系统为多台风机并联时,也可采用台数调节改变系统通风量。 5夏季开散、半开散空间、大型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采用风扇、蒸发冷却通风或风扇 加喷雾方式等方式降温。(新增) 6空调室内可根据需求设置风扇,减少全年空调运行时间。 7室内进、排风口之间应避免气流短路,排风口应远离送风口。 5.4.2应结合空调冷热源特点,根据室内空气品质、舒适度、噪声、维修管理便利程度等要求 确定空调方式。空调方式的确定宜遵守下列原则: 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和管理的空调区,其空 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2房间面积小且温度需独立控制,宜采用独立新风加风机盘管系统或变风量系统。 5.4.3空调风系统划分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噪声等要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2当局部区域采取空调措施能满足使用要求,不应采用全室空调方式。(新增) 3在相同使用时间内,供冷与供热需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以免产生再热损失。(新增) 5.4.4全空气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1除塔楼部分外的全空气系统应具有可调新风比的功能,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不 宜低于70%。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转换应符合本标准第7.5.6条的规定
5.4.3空调风系统划分应遵守下列要求
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噪声等要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应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2当局部区域采取空调措施能满足使用要求,不应采用全室空调方式。(新增) 3在相同使用时间内,供冷与供热需求不同的空调区域,宜各自设置独立的空调风系统 以免产生再热损失。(新增)
4全空气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以下原
1除塔楼部分外的全空气系统应具有可调新风比的功能,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不 宜低于70%。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转换应符合本标准第7.5.6条的规定。 2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 3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应设置全自 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
6合理设计空调排风路径,宜充分利用余冷后,由高温高湿、空气污浊区域排除室外。 5.4.9空调风系统和通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工程规范,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 耗功率(Ws)不宜大于表5.4.9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空调机组的余压或通风系统风机的全压(Pa); nE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5.4.10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
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灭火系统标准规范范本Ws =P/(3600XncDXnE)
表5.4.9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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