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3/T 344-2019 湖南省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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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应符合规划、消防和节能等相关要求,当既有多层任宅 建筑规划、消防和节能等不能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时,增 设电梯工程不应降低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原有规划、消防和节能等 要求。增设电梯的新增建筑部分应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和抗震 设计。

    3.0.2应根据用户需求,要善处理相邻关系,综合考虑施工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3.0.3设计施工应参考既有多层住宅建筑的竣工技术文件和历

    次修资料及现场踏勘、测量等具体情况实施。当技术资料不 时,应根据增设电梯工程技术要求补充完善。

    3.0.4设计应对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原有结构进行结构安全评

    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工,并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0.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

    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检验制度以及综合评定施工 量水平的管理制度。

    3.0.7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的相关要求对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和新增电梯结构进行沉降 变形观测。

    求。从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

    3.0.9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

    0.9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用,并按要求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0.10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宜满足装配化施工要求

    3.0.10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宜满足装配化施工要求

    4.0.1增设电梯部分在建筑楼层平面外边线水平投影向外凸出 的深度不宜大于4m,不应大于5m,并宜贴邻原有楼梯间。 4.0.2当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与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楼 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教学楼、老年人照料中心等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相邻时,增设电梯工程不应降低相邻建筑原有的日 照标准。

    4.0.3增设电梯后,小区道路和消防车道应满足通行和

    求。当小区既有道路未达到现行规范的要求时,既有道路净宽 度、净空高度不得再减少或降低。

    4.0.4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工程应减少对小区管

    的影响。若对小区内管线造成影响,应制定可行的综合管线改造 方案。

    4.0.5设计说明中应注明该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后的

    筑面积,总平面图中应注明该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的电梯与相邻 筑的位置关系以及道路宽度

    5.0.1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电梯设置位置和出入

    增设电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不应影响居住单元的安全蔬散,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的要求。若多层住宅建筑的既有安全疏散宽度不符合 现行规范要求时,增设电梯后不应再减小居住单元的既有安全疏 散宽度。 2电梯宜与楼梯间贴邻布置。当电梯正对楼梯间时,电梯 门洞与楼梯间之间的人行宽度应考虑通行安全和便利,并宜满足 轮椅通行条件。 3电梯不应紧有噪声控制要求的房间。当受条件限制, 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5.0.2增设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 1.5m。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m。 底层电梯井道除门洞外周边应设置高于室外地坪不小于300mm 的防水反边;底层候梯厅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150mm,并应采取 错施防止地面雨水流入电梯井内。 5.0.3增设电梯机房、井道、轿厢与电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既有多层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宜采用无机房电梯。 2电梯载重量和速度应根据建筑功能,建筑既有条件(包 括高度、空间、结构形式等),使用要求,服务人数等情况按相 关规范进行合理选择。 3井道及轿相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 相、并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1、Ⅱ、血、V类电 梯》GB/T7025.1中第Ⅱ类电梯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的规定。 4轿厢净深不宜小于1.4m,净宽不宜小于1.1m。 5轿厢门应设开门保护装置,门净宽不应小于0.8m,不宜 小于0.9m。 6轿相地面材料应防滑,侧壁的0.85m~0.9m高处宜设 扶手。 7条件充许时宜选择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可 容纳架的电梯轿厢尺寸不应小于1.50m×1.60m,轿厢门净宽 不应小于0.90m。 8条件充许时宜在并道顶部设置排气扇等散热通风装置。 当在井道顶部和底部设通风口时,通风口应采取防鼠、鸟、虫等 施,通风口构造应满足外墙防水要求。 9外凸的电梯井道和候梯厅应与周边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并道周边地面应设置防撞设施:并道距室外地面4.5m高范围内 应采取防撞和防攀爬措施。 10当电梯轿相及并道外围护采用玻璃时,应采用夹层 玻璃。 11应避免或减少因电梯增设后对原建筑的风、光和声环境 的影响。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建筑的风、光、声环境的影响不可避 免时,其通风、采光标准和环境噪声控制值宜符合现行相关规 范,不应低于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修建时的相关规范要求。 12增设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及打开轿相门功能 13首层电梯厅应设置迫降按钮,其安装标高不应低于 1.8m且不应高于2.2m;轿厢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呼叫 没备,并应确保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 5.0.4增设电梯与原居住建筑之间设置的结构缝,设缝部位应 故好防水处理:增设电梯与原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时,莲接处应做 好防水处理。增设电梯屋面及电梯并壁的地下部分应有可靠的防 水措施。增设电梯与既有楼梯间直接连接时,候梯厅应有防止雨 水流人楼梯间和增设电梯井道的措施

    5.0.5增设电梯井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 行设计。电梯并应独立设置,并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 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5.0.6增设电梯与既有结构之间的连廊应封闭。增设电梯

    梯间或电梯厅外窗与住户房间窗口之间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 1.0m。楼梯间与候梯厅组合空间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 宜低于1/12:楼梯间的自然通风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底层电梯厅入口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户、设在楼梯半平台的错层入户、设在楼层标高以下0.2n 0.8m的亚平层入户三种方式,优先选用错层人户方式。当电 出口采用平层或亚平层时,楼层通往各层电梯厅入口平台宜进 无障碍设计

    5.0.10增设电梯时应保护好既有多层住宅建筑的外保温层,局

    0.10增设电梯时应保护好既有多层住宅建筑的外保温层,局 破坏部位应予以恢复。

    5.0.14增设电梯有适老化改造需求时,电梯运行速度宜 1.0m/s~1.5m/s,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设定或加装唇 装置。

    6.0.1新增电梯工程首先应对与既有建筑有关的建筑结构进

    6.0.1新增电梯工程首先应对与既有建筑有关的建筑结构进行 安全评估,并应以结构安全评估结论作为设计依据,对存在增设 电梯相关安全隐惠的既有建筑结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满足 增设电梯工程的设计要求。 6.0.2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建设条件,合理选用增设电梯工 程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形式。 6.0.3增设电梯工程结构宜采用独立结构单元,也可采用与既 有建筑结构连成整体的构造形式,其布置、变形及构件承载力等 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6.0.4当增设电梯工程结构采用独立结构单元时,应符合以下 规定:

    6.0.4当增设电梯工程结构采用独立结构单元时,应符合以下

    1当增设电梯工程结构满足整体稳定性要求时,应独立承 担其自身的水平和竖向荷载,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 标准的规定。 2当增设电梯的独立结构单元自身不能满足整体稳定性要 求时,可由该独立单元承担其自身的水平和竖向荷载,其整体稳 定性采用只传递水平力的构件与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柔性连接,确 保新增结构单元的稳定性

    6.0.5当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采用连成整体的

    造形式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连接 措施,保证在荷载作用下,新增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的整体受力 性能。 2应根据结构安全评估结论,对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与既有 建筑结构连接部分的承载力和变形进行验算,当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措施对既有建筑结构进行加固。 3宜对增设电梯工程结构和既有建筑结构进行整体结构性 能分析,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0.6增设电梯工程结构的基础宜采用桩基或整体性较好的筏 基,其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和沉降变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相关规定。 6.0.7增设电梯工程结构的基础设计应在取得工程勘察报告的 基础上进行,应充分考虑既有建筑结构的基础和地基情况,尽量 不影响既有建筑结构并符合下列规定: 1增设电梯工程结构宜采用脱离既有建筑结构的单独基础, 采用单独基础时应验算增设电梯工程结构的地基沉降,新老基础 沉降变形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限值。 2当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与既有建筑结构采用柔性连接时, 应采用有利于减少新旧结构沉降差的基础形式。 3当既有建筑结构的地基基础条件较好、验算满足设计要 求时,可利用既有建筑结构基础或采用与既有建筑结构基础连接 为整体的构造形式。

    为整体的构造形式。 6.0.8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为钢结构等金属结构时,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进行耐火验算和防火 设计。 6.0.9当增设电梯工程需对既有建筑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 时,应根据结构安全评估结论进行局部承载能力和施工阶段承载 能力验算,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6.0.8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为钢结构等金属结构时,应按现行

    6.0.8增设电梯工程结构为钢结构等金属结构时,应按现行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进行耐火验算和防 设计。

    当增设电梯工程需对既有建筑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

    6.0.9当增设电梯工程需对既有建筑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友 时,应根据结构安全评估结论进行局部承载能力和施工阶段承 能力验算,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6.0.10既有建筑结构与增设电梯工程结构连接应满足现行国

    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 规范》GB50702和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 》JGJ14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既有建筑地 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7.0.1增设电梯对既有多层住宅室内外的给水、

    热力、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管线设施产生的影响,应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处理。有以下情况时,应对既有设 施进行改造: 1对原居住建筑室外管线、化粪池、检查井、强电弱电井 等设施产生影响时。 2对原居住建筑室内平台设置的水表、电表、燃气表、消 防箱、弱电分线箱等设备产生影响时。 7.0.2增设电梯影响综合管线时,移位后的排水管排水能力应 满足其所承担的排水负荷要求:室外管道交叉时给水管应设于污 水管上方,并避免接口重叠。 7.0.3增设电梯基坑集水池及排水泵应设在电梯邻近处,但不 应直接设置在并道内。集水池低于电梯井底不宜小于0.7m。排 水泵应设有自动排水装置,其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 7.0.4增设电梯的负荷分级及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 范》GB50055等的有关规定。 7.0.5增设电梯的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既有多层住宅配电系 统接地形式保持一致。 7.0.6电梯配电应设专用供电回路和专用电度表。既有多层住

    应直接设置在井道内。集水池低于电梯井底不宜小于0.7m。 水泵应设有自动排水装置,其控制箱宜设置在室内

    1每台电梯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 2主电源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过负荷 护特性曲线应与电梯设备的负荷特性曲线相配合。

    3选择电梯供电导线时,应由其铭牌电流及其相应的工作 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交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其铭 牌连续工作制额定电流的140%或铭牌0.5h或1h工 作制额定电流的90%。 2)单台直流电梯供电导线的连续工作载流量应大于交直 流变流器的连续工作制交流额定输人电流的140%。 3)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需要系数。 4电梯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 方,并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7.0.8井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并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 设备、电缆等。 2井道内应设置照明,且照度不应小于50lx,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应在距并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 间每隔不超过7m的距离应装设一盏灯,并应分别在机 房和底坑设置控制开关。 2)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对于并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并道,可不 设照明装置。 3在底坑应装有电源插座。 4并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并应使 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 5电梯的布线材料和方法及所用电器器件应考虑气候条件 的影响,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7.0.9增设电梯的防雷与接地措施应与既有多层住宅统筹考虑, 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相 关要求。

    况进行核查。若施工中发现既有建筑结构有严重缺陷或电气、 气设施危及施工安全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 位报告,在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1现场施工应满足当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2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做好附近居民安抚工作,尽量 少施工扰民。 3因施工占用的道路、绿化等,施工后应立即予以恢复。 8.1.6施工及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 及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8.2.1施工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 8.2.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按有关 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8.2.3增设电梯涉及燃气、电气工程拆除的,在拆除前应编制 拆除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8.2.4施工时,如需对墙体进行开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审批合格后方可 实施。 2 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的监测。 应严格遵照合理的施工顺序施工。 8.2.5J 施工时,宜根据工程需要开展施工测量。 8.2.6 施工应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电焊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当采用化学胶螺栓时, 连接点严禁采用电焊作业。 2施工中应制定防雷保护方案并做好施工防雷接地措施。 3临空施工应有必要的支撑,高空作业人员需配备必要的 防护用具。 4施工期间,高空坠物范围内应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8.2.7施工宜采用下列绿色施工措施: 1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防止对道路的污染,减少 道路扬尘。对施工地段定期洒水,避免扬尘。 2设置施工面围护,悬挂标识牌,临边洞口做好防护隔离。 3控制噪声和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 4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废水、废弃涂料 和胶料排人下水管道前进行统一处理。 5夜间施工避免噪声、光污染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 6施工现场对小区已有绿化采取保护措施。 7施工后地表应及时恢复原样。 8.2.8施工需进行管线移位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并编制施工 专项方案,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8.2.9施工时应对既有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防护

    8.2.10既有结构上后置锚固连接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锚固力 场拉拔试验

    8.2.10既有结构上后置锚固连接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镭固现 场拉拔试验。 8.2.11施工宜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施工方案。预制构件制作 运输与安装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预制构件吊装时应采取措施避 免与既有结构发生碰撞;应复核预制件就位时的临时固定对既有 结构承载的影响

    运输与安装应编制施工专项方案。预制构件吊装时应采取措施: 免与既有结构发生碰撞:应复核预制件就位时的临时固定对既 结构承载的影响。

    8.3.1应按单元或楼栋划分单位工程。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 时增设的多台电梯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可划为一个单位工 程,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 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 8.3.2验收时,各分部、子分部、分项和检验批的划分应按国 宝二海

    8.3.3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隐蔽

    1主控项自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 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 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 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8.3.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3.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防火、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 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3.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防火、节能、环境保护和主 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 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8.3.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填写时应 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程附录C填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 录应按本规程附录D填写。 8.3.9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 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 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8.3.10 厂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

    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 试验。

    交和备案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附录A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B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表 B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槽钢标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

    附录 C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编号: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 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 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 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 2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电线电缆标准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 分:I、Ⅱ、Ⅱ、VI类电梯》GB/T7025.1 7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 8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 1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GB/T27903 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14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1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 16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17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 1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20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2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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