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1/ 143-2020)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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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 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 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2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 计算。 4.2.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2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 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 建筑;
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给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的数值
表4.2.5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4.2.9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 冷负荷值直接选定工程监理标准规范范本,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 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 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的 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1中数值的0.95倍
1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
CC≤1163 5.00 5.20 5.10 5.30 离心式 1163
2110 5.70 5.80 5.70 5.90 活塞式/涡 CC≤50 2.60 2.60 2.60 2.70 风冷或蒸 旋式 CC>50 2.80 2.80 2.80 2.90 发冷却 CC≤50 2.70 2.80 2.70 2.90 螺杆式 CC>50 2.90 3.00 2.90 3.00 4.2.15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 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 表4.2.15的数值。
表4.2.15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4.2.1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 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7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 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的数值
表4.2.17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 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4.2.19采用直燃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高速公路标准规范范本,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 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的规定。
表4.2.19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7.3.4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通过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和对浅层地能资源的勘察,对地源热泵系统应用的 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 2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地下水全部回灌 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3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量不得影响城镇供水及其他主要用途的取水要求 8.2.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煤矿标准规范范本,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补水量。 8.2.6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8.2.8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 控制阀。
海拨寒冷地区非透明围护结构及非南向透明围护结构热工参数的限值则参照国标寒 冷地区要求进行取值
海拔严寒、寒冷地区均为太阳资源富集地区(基本处于2区),编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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