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1T184—2020 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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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41T184—2020 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寒冷地区75%)
3.0.2建筑热工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见表3.0.2
表3.0.2建筑热工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
注:1主要城市建筑热工设计用室外气象参数按参考城市选取
2表中室外气象参数供建筑热工设计用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 惠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 应考虑防风设计电梯标准规范范本,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1建筑群的总体布置,单体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考 惠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寒冷A区建筑的出入口 应考虑防风设计,寒冷B区应考虑夏季通风。 4.1.2 建筑朝向和布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朝向宜为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2 建筑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3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当建筑体形 系数大于表4.1.3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1.3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4.1.4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当窗墙 面积比大于表4.1.4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 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1.4窗墙面积比限值
注:1散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面积,下部不透光 部分不应计入窗面积。
注:1开式阳台的阳台门上部透光部分应计入窗面积,下部不透光 部分不应计入窗面积。
2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 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 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 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 4.1.5 建筑的屋面大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5。 4.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 窗和门应能关闭,「宜采用自动关闭措施。 4.1.7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8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和屋面防火隔离带等保温系 统的防火构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 JGJ289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4.1.9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采光窗、导光管等天然采 光设施。 4.1.10采光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1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4.1.5建筑的屋面天窗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5。 4.1.6楼梯间及外走廊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 窗和门应能关闭,门宜采用自动关闭措施。 4.1.7非供暖楼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宜采取保温措施
4.1.10采光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应大于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 4.1.11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 射比不应低于0.4。 4.1.12安装分体式空气源热泵(含空调器、风管机、多联机) 时,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与吸入空气之间不应发生气流短路; 3 可方便地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4应避免污浊气流对室外机组的影响; 5室外机组应有防积雪和太阳辐射措施; 6对化霜水应采取可靠措施有组织排放。 7对周围环境不得造成热污染和噪声污染 4.1.13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 步施工。 4.1.14当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建筑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 文件应有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口 再生能源利用相关的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运行技 术要求中宜明确采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运行策略。 4.1.15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 得降低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根据建筑物所处城市的气候分区区属不同,建筑外围护 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和地下 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4.2.1规定的限值。当建筑 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 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4.2.1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注:1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的保温材料层不包括土壤和其他构造层。 2外墙(含地下室外墙)保温层应深入室外地坪以下,并超过当地冻土层的深 度。
4.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是指考虑了热桥影响后计算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确定; 2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3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在数值 上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 录C的规定计算。
1墙和室值的传热系数定指考虑热影呵后计异得到 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一般建筑外墙和屋面 的平均传热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确定; 2地面的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 3有建筑遮阳时,寒冷B区外窗和天窗应考虑遮阳的作用,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与夏季建筑遮阳系数的乘积在数值 上应满足本标准第4.2.2条的要求;建筑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 录C的规定计算。 4.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 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外 窗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夏季外窗 太阳得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4.2.5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北向其他房间和其 地朝不宜设置百窗。当设置百窗时,百窗百出(从外墙面至 占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表4.2.1 规定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板、底板、 则板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当计算窗 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4寒冷B区建筑的南向外窗宜设置水平遮阳。东、西向的
外窗宜设置活动遮阳。当设置了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外 窗的活动式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第4.2.2条对夏季外窗 太阳得热系数限值的要求
他朝向不宜设置百窗。当设置百窗时,百窗百出(从外墙面至 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表4.2.1 规定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降低15%,且其不透光的顶板、底板、 则板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当计算窗 墙面积比时,凸窗的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4.2.6外窗及开式阳台门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
4.2.7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4.2.8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 应将阳台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列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 条的规定,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规定 3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门、窗,且所 设隔墙和门、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大于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 限值,其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4.1.4的规定时,可不对阳台列 围护结构作特殊热工要求; 4当阳台和直接莲通的房间之间设置隔墙和、窗,且所 设隔墙和门、窗的传热系数大于本标准第4.2.1条所规定的限值 时,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阳台栏板、顶板、底板的传热系数不应 大于0.72W/(m?·K),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1W/(m·K); 5当阳台的面宽小于直接连通房间的开间宽度时,按房间 的开间宽度计算隔墙的窗墙面积比。 4.2.9 外墙设计宜减少混凝土、金属等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 4.2.10 外墙保温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或自保温系统。 4.2.11 屋面保温材料宜采用质轻、高效的板状材料。 4.2.12 外窗(门)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
效保温材料嵌填严实。
4.2.13外窗(门)洞口的侧墙面应做保温处理,并应保
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汇
洞口室内部分的侧墙面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 湿度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4.2.14当外窗(门)的安装采用金属附框时,应对附框进行 温处理。
4.2.15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
并应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 条件下的露点温度,减小附加热损失。
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当变 形缝内填充保温材料时,缝两端水平方向填充深度均不小于 300mm且应沿高度方向填满
4.2.17地下室外墙应根据地下室不同用途,采取合理的保温措
4.2.18应对外窗(门)框周边、穿墙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 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对装配式建筑的构件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
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采用对比评定法。当设计 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时,应判定围护结 构的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大于 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时,应调整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重新计算, 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
4.3.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 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设计建筑中不符合本标准第4.1.3 条、第4.1.4条、第4.2.1条规定的参数,参照建筑应按本标准 规定取值;参照建筑的其它参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业
4.3.4建筑物供暖能耗的计算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能耗计算的时间步长不应大于1个月,应计算全年的供 暖能耗; 2应计算围护结构(包括热桥部位)传热、太阳辐射得热、 建筑内部得热、通风热损失四部分形成的负荷,计算中应考虑 建筑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3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常用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节能设计依据; 2 设计项目建设地点及所处建筑热工设计区属; 3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4 外墙墙体材料、设计选用的外墙保温系统等; 5 建筑体形系数、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等: 6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室外热工计算温度、室内空气 露点温度、最不利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7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的保温材料的名称、厚度、导热系 数及修正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等: 8透明门窗和透明幕墙的窗框材质、玻璃品种与规格、中 空玻璃露点;不透明外门的材质及厚度;外门、窗、透明幕墙 的气密性、传热系数、夏李太阳得热系数等: 9建筑节能设计结论: 当采用规定性指标方法时,应分别明确规定性指标值和设 计值,且设计值不得超过规定性指标值; 当采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方法时,应在满足第 4.3.2节中建筑及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分别明 确设计建筑的供暖能耗和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且设计建筑的 供暖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能耗; 10填写节能设计表。《河南省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表》见附录D表D.0.1~表D.0.4
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
5.1.1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 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居住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宜设置或预留设置空调设施 的位置和条件,
5.1.3居住建筑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节能要
求,考虑当地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供日 行费用可承受的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
5.1.4居任建筑供暖热源应采用高能效、低污染的清洁供暖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低品位工业余热的区域,宜采用废 热或工业余热: 2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条件采用太阳能、 热电联产的低品位余热、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 建筑应用形式或多能互补的可再生能源复合应用形式: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 时,应优先采用城市热网提供的热源。 5.1.5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 作为供暖热源: 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 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和蓄热,且 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 5.1.6对于小规模的单一用户,当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 暖热源时,应分散设置。 5.1.7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 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系 统效率n,且宜符合表5.1.7的规定。
5.1.8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 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的供暖形式,可根据其 使用性质、供热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公共建筑的供暖 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并应具备分别计量的条件。 5.1.9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做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不宜
5.1.9除集中供暖的热源可兼做冷源的情况外,居住建筑
5.1.10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
1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 计量装置; 2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 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 3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 5.1.11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5.1.12当暖通空调系统输送冷媒煤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 且不允许冷媒温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 境温度且不充许热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 冷措施;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 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现行地 方标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中的规定 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1.13全装修居住建筑中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 kW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5.1.13的规定
表5.1.13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
5.2热源、热力站及管网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
锅炉房的总装机容量应按下式
Qo一一锅炉负担的供暖设计热负荷(W); 5.2.3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热半径应根据区域的情况、供热规模、供热方式及参 数等条件合理确定,供热规模不宜过大。当受条件限制供热面 积较大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用分区设置热力站的 间接供热系统。 2模块式组合锅炉房,宜以楼栋为单位设置;不应多于10 台;每个锅炉房的供热量宜在1.4MW以下。当总供热面积较大 且不能以楼栋为单位设置时,锅炉房应分散设置。 3直接供热的燃气锅炉,其热源侧的供、回水温度和流量 限定值与负荷侧在整个运行期对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要求不 致时,应按热源侧和用户侧配置二次泵水系统: 4燃气锅炉应配置烟气热回收装置。 5.2.4在有条件采用集中供热或在楼内集中设置燃气热水机组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 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n1——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可取0.92。
5.2.3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锅炉)的高层建筑中,不宜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 作为供暖热源。当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 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炉自身应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 2应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应 配置有室温控制器; 3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应与供暖系统的要求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
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 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2级能效的要求
性能系数(C两定下列安求: 1冷热风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0; 2冷热水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2。 5.2.7换热站宜采用间接连接的一、二次水系统,且服务半径 不宜过大;条件充许时,宜设楼宇式换热站或在热力入口设置 混水装置:一次水设计供水温度不宜高于130℃,回水温度不宜 高于50℃。
5.2.8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方式。
5.2.8当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
5.2.9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 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 的水力平衡阀门或装置的类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 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可按照本标准第5.2.11条的 规定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和
系统总体控制设置的情况,设置压差控制阀,但不应设置自力 式定流量阀。
5.2.11水力平衡装置的设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阀门调节性能和压差范围,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2当采用静态水力平衡阀时,应根据阀门流通能力及两端 玉差,选择确定平衡阀的直径与开度; 3当采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时,应根据设计流量进行选型: 自力式流量控制阀的流量指示准确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采 暖空调用自力式流量控制阀》GB/T29735的要求; 4采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时,应根据所需控制压差选择与 管路同尺寸的阀门,同时应确保其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大值:自 力式压差控制阀的压差控制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采暖空 调用自力式压差控制阀》JG/T383的要求; 5当选择自力式流量控制阀、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动态平 衡电动两通阀或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时,应保持阀权度S=0.3~ 0.5。
5.2.12在选配集中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
据; 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5.2.14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
热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
5.2.15设计一、二次热水管网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敷设方式。
5.3.1集中供暖系统应以热水为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或共用立管 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当采用共用立管系统时,在每层连接的 户数不宜超过3户,每组分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立管 连接的户内系统总数不宜多于40个。当采用单管系统时,应在 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散热器应采用低阻 力两通或三通调节阀
5.3.2室内的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又
5.3.3室内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散热器系统供水温度不应高于80℃,供回水温差不宜小 于20℃; 2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户(楼)内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5.3.4地面辐射供暖供冷水系统室温控制可采用分环路控制和 总体控制两种方式,自动控制阀采用电热式控制阀,也可采用 自力式温控阀和电动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分环路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处的各个分
支管上分别设置自动控制阀,控制各房间或区域的室内空气温 度; 2当采用总体控制时,应在分水器或集水器总管上设置自 动控制阀,感温装置应设置在主要功能区域,控制整个用户或 区域的室内空气温度
5.3.5当设计低温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
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时,宜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 等低温供暖方式
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 损失差额不大于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应计算水冷却产生 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5.4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
5.4.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首先确定全 手各季节的自然通风措施,并应作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自然 通风效率,减少机械通风和空调的使用时间。当在大部分时间 内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 系统,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的自然通 风。
5.4.2当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时,设备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
5.4.3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或其他形式集中空调系统时,空
调系统冷源能效和输配系统能效应满足现行地方标准《河南省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的规定值。
5.4.4集中空调系统在选配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应按现行地
方标准《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T075的规定 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EC(H)R],并应标注在施 工图的设计说明中。
5.4.5当采用双向换气的新风系统时,宜设置新风热回收装
5.4.6新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及系统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新风能量回收装置在规定工况下的交换效率,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空气一空气能量回收装置》GB/T21087的规定; 2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可直接接触的系统,采用 内部泄漏率小的回收装置: 3 可根据最小经济温差(焰差)控制热回收旁通阀; 4 应进行新风热回收装置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 5 新风热回收系统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5.4.7 当采用风机盘管机组时,应采用电动水阀和风速相结合 的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 5.4.8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单位风量 耗功率(W)不宜大于表5.4.8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 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5.4.8通风系统的风量大于10000m3/h时,风道系统
耗功率(W)不宜大于表5.4.8的数值。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 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
Ws=P/(3600×ncD×nF)
式中: Ws 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m3/h)]; 风机的风压,(Pa); nCD 电机及传动效率(%),ncD取0.855: nF 风机效率(%),按设计图中标注的效率选择
表5.4.8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Ws/W/(m*/h)
5.4.9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根据房间温度控制 通风设备运行台数或转速 5.4.10地下停车库风机宜采用多台并联方式或设置风机调速 装置,并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 或根据车库内的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暖通专业节能设计专篇
5.5.1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节能设计专篇。 5.5.2 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节能设计依据; 2 围护结构各部位传热系数: 3 热负荷、冷负荷及其指标: 4热源、热力站及热力网:选用锅炉的类型、效率及节能 技术;锅炉房、热力站的供热量控制与计量方式;室外管网平 衡方法;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及流量调节方式;保温材 料的名称、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厚度:自动监测与控制
的方式; 5供暖系统:室内供暖系统的方式(散热器或地板辐射); 教热器供暖系统的制式(双管或单管);热水供暖系统的供、 回水温度;热力入口热计量及水力平衡方法;分户热计量及水 力平衡方法;室温自动控制的方式、方法;供暖管道材料及厚 ; 6通风及空调系统:空调冷热源方式及性能系数;冷、热 水循环水泵输送能效比及流量调节方式:室温控制及空调系统 自动控制、监控方式:空调冷热源入口能量计量及分户计量、 水力平衡的方法;保温材料的名称、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享度;空调风管绝热层及其热阻;通风系统风机单位风量的功 耗;通风系统的控制和调节方式: 7填写节能设计表。《河南省寒冷地区居住建筑暖通专业 节能设计表》见附录D表D.0.5
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相关规定。
6.1.2有热水供应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
6.1.2有热水供应时,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水、热水供水压力 平衡和稳定的措施。
6.2.1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 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 管理等因素确定。
6.2.2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的多层、高层建筑
1各分区的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 0.45MPa。 2分区内低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保证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大 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6.2.3应结合市政条件、建筑物高度、安全供水、用水系统特 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6.2.4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选择和配置供水加压泵,保
性的供水加压泵。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 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 值。 6.2.5二次加压泵房应靠近负荷中心设置,当加压泵房设置在 多层地下室时,应设置在距离用水点较近的楼层。 6.2.6给水调节水池或水箱、消防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管道 和溢流报警装置,溢流废水宜排至再生水调节池回收利用。 6.2.7居住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设 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入户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2住宅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3加压分区供水的贮水池或水箱前的补水管上宜设计量水 表; 4机动车清洗用水管上应安装水表计量; 5采用地下水水源热泵为热源时,抽、回灌管道应分别设 计量水表; 6满足水量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要求的管段上应设计 量水表。
6.2.8地面以上的污、废水宜采用重力流直接排入室
5.3.1居住建筑的生活热水系统宜分散设置。当采用集中生活 热水系统时,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和地热: 2除有其他用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
汽,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3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 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6.3.2集中热水系统应在用水点处采用冷水、热水供水压力平 衡和稳定的措施 6.3.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3.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 制备热水。
6.3.3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 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中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6.3.4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应采用燃气热水锅炉直接 制备热水,
6.3.6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
10kW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6.3.6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3.3.6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W/W)
对水耗量和系统总供热量应进行监测; 2 对设备运行状态应进行检测及故障报警: 3 对每日用水量、供水温度应进行监测: 装机数量大于等于3台的工程铁路图纸,应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6.3.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3.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应大于0.01MPa;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上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 保温。 室外保温直理管道不应理设在冰冻线以上。 6.3.11 当无条件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 住宅应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12层及其以下的住宅,所有用户均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 统;12层以上住宅,宜为其中12个楼层的用户设置太阳能热 水系统。 2当有其他热源条件可以利用时,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应直 接采用电能作为辅助热源;当无其他热源条件而采用电能作为 铺助热源时,不宜采用集中辅助热源形式。 6.3.1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采用机械循环,保证干管、立管中 的热水循环。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 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6.3.8 集中生活热水加热器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 6.3.9 生活热水水加热设备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侧阻力不应大于0.01MPa; 2 安全可靠、构造简单、操作维修方便; 3 热媒入口管上应装自动温控装置。 6.3.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 保温。室外保温直埋管道不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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