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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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iling spill oil
Boiling spill oil
High rack storage
联轴器标准High rack storage
2.0.13重要公共建筑
2.0.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facilities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首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 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 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Openflame site
Openflamesite
2.0.16散发火花地点
Safety exi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 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防烟分区 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 力的空间。
Full water spout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 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 灭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 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 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 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 灭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 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 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 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 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 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了、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天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内类确定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 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二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
2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 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 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 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 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
6.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 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 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时,也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 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 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设置该中间储罐的 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 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 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 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坏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 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 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 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 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 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 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令 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 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 可为6.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际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 条的规定确定。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 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 条的规定确定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 (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 钻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 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 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 火间距要求。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 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 B3
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 表3.5.2的规定。
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 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 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 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 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良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 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 间距要求。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散开或半散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 疑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 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5.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 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一泄压面积,m; V一厂房的容积,m C一厂房容积为1000m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m。 表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m3)
C一厂房容积为1000m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m3 表 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m)
表 3.6.3 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m)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 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 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 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 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3.6.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 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 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 它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一专显临色险的用7米合房一宝控卡 显进流沉里洲江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经常停留人数 不超过15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 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 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旦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 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 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2m
厂房蔬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 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3.7.7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 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的丁、戊类厂房。
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时,可设置1个 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 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 于100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 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 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 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 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 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 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4.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应设 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大存放,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 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线 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门规定。
住: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 折算;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关堆场,乙、内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 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 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D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时,与建筑物之间 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0.6D; 6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 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 于等于1000m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卧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 太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在
1.2.4甲、乙、内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 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液体储罐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 诸罐与地下式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且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防火 提内。 4.2.5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
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 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 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 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 立置设置火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 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主:1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小于等于5000m的内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 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 的防火目距不限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
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容积小于等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储量湿式氧气储罐防 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总容积小于等于3m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 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
1.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 表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3.7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储量液化石油气储罐防 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劲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 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 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 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I、Ⅱ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
岩土工程注:1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炫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 然烧体非实体围墙。 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电缆标准规范范本,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 于0.6m的围墙
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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