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12-2018-T: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设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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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形式、固定于水中某一位置,储罐、液化天然气柔 注设备等固定安装于船上,用于船用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的
2.1.7液化天然气罐车
运输液化天然气的专用车辆
LNG road tan
电网标准规范范本operationalarea
船舶液化大然气加注站内布置卸料、储存、加注及放空 设施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加3m
station house
用于船舶液化大然气加注站的管理、经营、变配电、控制和提 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1.10相邻水域设施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周边的取水口、涵洞、桥梁、码头、渡 口、锚地、水利枢纽、通航建筑物、水下管线、架空过河管线等涉水 构筑物的统称
液化天然气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化天然气外流 蔓延的构筑物
dividing dike
于缩小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 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的构筑物
安装储罐的构筑物。通常指岸基式加注站的坑式储罐罐池和 埋地式储罐罐池。
onshoreunloadingarea
液化天然气罐车向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补给液化天然气时 停车的区域。
LNGunloadingberth
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向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补给液化天然气 时的停泊水域。
LNGbunkeringberth
unloadingdevice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补给时,连接液化天然气罐车(或运输 船)与储罐的设备,包括软管或卸料臂及切断、计量、防拉断等附件 和控制系统。
fueling device
向受注船加注燃料的设备。包括软管或加注臂及切断、计量、 防拉断等附件和控制系统。
bunkering wharf
为液化天然气受注船提供液化天然气加注服务的码头。
buriedLNGtank
罐顶低于周围4m范围内的地面,并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 沙方式埋设在地下的卧式液化天然气储罐
pit typetank
安装在罐池中且储罐顶低于罐池周围4m范围内 200mm的储罐。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Liquefied Natural Gas 液化天然气 Boil Off Gas 蒸发气体 Dead Weight Tonnage 载重吨 Gross Tonnage 总吨
3.0.1岸基式加注站液化天然气的补给应通过陆上进行,液化天 然气加注船可通过陆上、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船或者两者联合 的方式补给。液化天然气加注船采用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补 给作业时,补给和加注不应同时作业。 3.0.2岸基式加注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0.1岸基式加注站液化天然气的补给应通过陆上进行,液
表3.0.2岸基式加注站等级划分
3.0.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和船舶加油站可合建,合建站的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应按两种燃料储罐容积之和确定,柴 油罐容积计入总容积时可折半计算; 2合建站的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两种燃料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不同组储罐区的防火堤或 罐池壁间距不应小于8m; 4两种燃料的加注设备可交或并排布置,但不应同时进行 加注作业; 5合建站加油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设施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10条和第5.2.8条的规定; 6当合建站的规模与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中规定的规模一致时,合建站陆上设施的设 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执行。
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管道给受注船加注时,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应设有起缓冲作 用的压力储罐。
3.0.6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 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抗震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 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的有关规定
3.0.9在有行洪要求的区域建设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时
行。夜间作业时应设置满足加注及补给作业、船舶安全进出港要 求的照明和安全保障设施
3.0.11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4.0.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选址应符合岸线利用规划
域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及城镇规划,并应满足港口防火及通航安全 的要求。
4.0.7在内河IV级VI级航道沿岸不宜建设一级、二级船舶液化 天然气加注站。
4.0.7在内河IV级~VI级航道沿岸不宜建设一级、二级船舶液化
4.0.8下列区域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不应建设船舶液化
航道急弯、狭窄、急流、滩险航段; 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晚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3 水底电缆、水底管线保护区内。
4.0.9加注码头、加注船与桥梁、渡槽、大坝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4.0.9的规定
于表4.0.9的规定。
注:1加注码头与桥梁、渡槽、大坝的防火间距系指加注码头设计船舶至桥梁 槽、大坝边线的净距
备、加注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0 的规定,
续表4.0.10防火间距站内设备地上储罐集中卸料设备放散管加注设备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站外建(构)筑物国家线80807070605050铁路企业专用线45404035353030高速公路353535121088公路、道路一、二级公路三、四级公路252525108661.5倍杆高架空国家I、Ⅱ级且不小于1.5倍杆(塔)高1.5倍杆(塔)高通信线40m或(塔)其他1.5倍杆(塔)高1.0倍杆(塔)高1.5倍杆高架空35kV及以上且不小于1.5倍杆高2.0倍杆高电力线40m35kV以下1.5倍杆高1.0倍杆高注:1居住区、村镇指100人以上者,100人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2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压等级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厂房确定。3城市或港口内快速路、主干路按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确定,城市或港口内次干路、支路按三级、四级公路确定。4埋地储罐、坑式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按本表减少50%.30%4.0.11液化天然气加注船船上设施与船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0.10执行。.9.
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设施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 符合表5.1.1规定。
表5.1.1加注站分区及其主要建(构)筑物
5.1.2船舶液化大然气加注站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 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5.1.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 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4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内不应种植含油脂多的 树木; 2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储存区、卸料区与周围的消防车道 之间,不应种植影响消防操作的树木; 3防火堤内不应种植树木; 4防火堤周围不应种植绿篱或灌木
5.2站内设施防火间距
5.2.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 可用地界限
5.2.2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变配电室或室外变压器
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 于3m。
5.2.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
5.2.7液化天然气受注船加注作业期间,加注口周边25
范围内不应进行与加注无关的作业,加注口周边25m半径处应设 置禁止船舶停泊和通行的标识。
5.2.8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于表5.2.8的规定。
5.3.1三级及三级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部分
3.1三级及三级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部分至少 两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30m,四级 加注站陆域部分至少应有一个通向外部道路的出人口。
非燃烧实体围墙。当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工艺设备 外建(构)筑的防火间距大于本标准表4.0.10规定的1.5倍 于25m时,可设置非实体围墙
5.3.3储存区宜布置在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地势车
5.3.4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道路和停车位应符合下列
1三级及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 级及以下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 道,回车场长×宽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 长×宽不宜小于18m×18m。 2消防车道与储存区防火堤外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与船 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工艺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5m。 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 辆类型确定。液化天然气罐车及消防车的单车车道或停车位宽度 不应小于4m,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6m,单车道应有 住返车辆错车通行的措施。 4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陆域内的道路转弯半径应按行驶 车型确定,液化天然气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交口或弯道的 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其他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9m。罐车及消防车行驶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5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 应采用沥青路面。 6消防车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5.4.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条 件,充分利用岸线与水域资源。
5.4.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合理利用自然条 牛,充分利用岸线与水域资源。 5.4.2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水流方 可和自然地形等深线布置,并应考虑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成 后对航道通航、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泊位的 影响。 5.4.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满足到港船舶航 行、调头、靠离泊、装卸作业、防台风,以及受注船频繁进出港和快
5.4.2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前沿线宜利用天然水深,沿
向和自然地形等深线布置,并应考虑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 后对航道通航、防洪、水流、河床冲淤、岸坡稳定和相邻 影响。
5.4.3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域平面布置应满足到港
行、调头、靠离泊、装卸作业、防台风,以及受注船频繁进出 速加注的要求。
表5.4.4船舶加注作业的允许波高
注:1 划分船舶吨级时,货物滚装船采用DWT,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 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船采用GT。 船舶纵轴线与波向线夹角小于45°为顺浪,大于或等于45°为横浪 3H%为波列累计频率4%的波高。 4表中所列波高的允许平均周期T6s
注: 划分船舶吨级时,货物滚装船采用DWT,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液化石 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船采用GT。 2 船舶纵轴线与波向线夹角小于45°为顺浪,大于或等于45°为横浪 3H4%为波列累计频率4%的波高。 4表中所列波高的充许平均周期T<6s。
港口及主航道的现状及规划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设计船型的具体尺度应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对于河港船舶 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相应吨级船型尺度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内 河通航标准》GB50139确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 注站,海船的设计船型尺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 范》JTS165确定。
5.4.7加注码头泊位数应根据码头年作业量、泊位性质和船型等 因素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一 泊位数; Q——码头年加注燃料总量(t/a); P. 单个泊位的设计加注能力(t/a)
5.4.8受注船单次加注量应根据受注船的燃料储罐容量、营运
和回旋水域的设计尺度和设计水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河 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舱 天然气加注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 5的有关规定
5.4.11加注码头的长度及其前沿设计高程应满足加注作业
自然条件等确定。可采用墩式、连片式或斜坡式等布置形
工艺和自然条件等确定。可采用墩式、连片式或斜坡式等
式。当采用斜坡式布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斜坡码头及浮码 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的有关规定
隹《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和《航道工程设计规款 S181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立 进出加注码头的航道设计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 现范》ITS165的有关规定
5.4.14码头进出港航道的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受注船安全
进出港和进行加注作业,缩短受注船的在港时间。条件允许时,进 港和出港航道可分开设置。
5.4.15进出加注码头航道的尺度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河通航标准》GB50139的有关规定,对于停靠海船的船舶液化天 然气加注站,其航道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确定。航道设计水深应满足船舶应急撤离的需要。
6.1.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宜采用真空绝 热罐,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容器》 GB150和《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GB/T18442的有关 规定。 2储罐内罐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一196℃。 3储罐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罐设计压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Pd>1.2Pw (6.1.1) 式中:Pd一设计压力(MPa); Pw一最大工作压力(MPa)。 2)储罐外罐外压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4内罐与外罐之间绝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绝热层,绝热层应与液化天然气的 特性相适应,并应为不燃材料; 2外罐外部看火时,绝热层的绝热性能不应明显降低; 3)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真空检测口。 6.1.2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安全阀,且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为备用,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 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 2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安全阀正常启用
6.1.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液化天然气储罐宜采用真空绝 热罐,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压力容器》 GB150和《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压力容器》GB/T18442的有关 规定。 2储罐内罐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一196℃。 3储罐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罐设计压力应满足下式要求
1储罐应设置安全阀,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应为备 全阀的开启压力及阀口总通过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 玉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有关规定; 2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安全阀正常启
状态下应处于全开状态,切断阀在役期间应设置铅封; 3储罐液相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现场 及远程操作功能; 4储罐根部阀门与储罐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6.1.3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配置两套独立的液位计,并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 装置; 2 储罐应设置压力表和温度计; 3 内罐与外罐之间的环形空间应设置真空表; 4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应就地显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 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6.1.4 储罐增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增压器宜选用空温式气化器; 2 储罐增压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储罐增压器的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 6.1.5 液化天然气储罐可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20m。
6.1.6地上液化天然气储罐罐区布置
1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 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储罐之间的净 距不应小于3m: 2储罐组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 大储罐的容积; 3三级及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储罐罐壁距防火堤的 净距不应小于3m,四级及以下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储罐罐壁距 防火堤的净距不应小于2m。 6.1.7埋地或坑式液化天然气储罐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采用卧式储罐; 2储罐在罐池中宜单排布置;
3储罐应安装在罐池中,罐池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池 壁应有防止塌陷的措施; 4储罐的外壁距罐池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储罐的间 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 5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6.2.1用于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的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宜采用潜液泵,潜液泵应安装在泵池内或储罐内: 2泵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TSG21、《压力容器》GB150和《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 压力容器》GB/T18442的有关规定; 3泵池应设置液位、温度及压力检测仪表,液位、温度及压力 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4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和止回阀。 6.2.2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其性能应满足液化天然气低温工 况要求。
5.2.1用于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的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宜采用潜液泵,潜液泵应安装在泵池内或储罐内; 2泵池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TSG21、《压力容器》GB150和《固定式真空绝热深冷 压力容器》GB/T18442的有关规定; 3泵池应设置液位、温度及压力检测仪表,液位、温度及压力 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4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和止回阀。 6.2.2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其性能应满足液化天然气低温工 况要求。 6.2.3加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受注船的安全加注要求,可根据受 注船的受注口位置采用单点或多点方式布置。 6.2.4当加注设备采用软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或其他满足要求的软 管,其设计温度不应高于一196℃; 2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卸料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 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公称压力的4倍; 3软管前端或未端应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设计压 力、设计温度应与系统相匹配: 4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5m 5与软管连接的接头宜为快速接头,快速接头应在连接过程
1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或其他满足要求的软 管,其设计温度不应高于一196℃; 2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卸料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2倍 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大于公称压力的4倍; 3软管前端或未端应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设计压 力、设计温度应与系统相匹配; 4软管长度不应超过15m 5与软管连接的接头宜为快速接头,快速接头应在连接过程 中有效锁紧,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与系统阀门相同
6.2.5 当加注设备采用加注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与相连的管道系统相适应; 2 应有紧急脱离装置; 3 应在受注船的正常漂移范围内与其随动,并应具有 警功能。 6.2.6加注区宜配置氮气吹扫接头,氮气软管的最小爆破
6.3.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卸料宜选择泵或泵与增压器联 合工作的方式。
合工作的方式。 6.3.2 液化天然气卸车泵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 6.3.3 当卸料设备采用软管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 规定。 6.3.4 当卸料设备采用卸料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 规定。 6.3.5 连接液化天然气罐车或加注船的卸液管道上应设置切断
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
6.4.1三级及以上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液化天然气BOG 应回收利用。四级及以下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液化天然气 BOG宜回收利用。
6.4.2液化天然气BOG回收利用宜采用生活利用、发电
接入城市燃气管网和二次液化等方式。
6.5.1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内的安全放散和人工 中放散管。
6.5.2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所在地面8m及以上,并应高出12m范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施。放散管底部最低处应有排污措施。 6.5.4放散气体应经加热器加热成比空气轻的气体后方可排入 集中放散管
6.6.1 液化天然气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其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所连接设备的设 计压力。
6.6.2管道系统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一
6.6.3液化天然气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应采用奥氏体不
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 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
件》GB/T24925的有关规定,低温紧急切断阀选用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GB/T24918的有关规定。自动 控制的阀门均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6.6.5液化天然气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
6.6.6因温度变化引起的管道伸缩变形应采取补偿措
地下室标准规范范本6.6.8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水、陆域交界处的液相管道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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