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GP-02: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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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应 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法 律注珂及甘仙西书站地运情识垒

    8.2.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为 附件3的3、4、5、6、7、8、10、11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周期 内覆盖所有条款。 8.2.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5.2.3的规定进 行。 8.2.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评价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5.2.4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的 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进行, 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原则上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 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本文 件6的规定。当按照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样检验 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原则上供水标准规范范本,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检查人日数的50%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生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 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能 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监督 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8.5监督检查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色 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照10.5的规 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9扩大或缩小申请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检 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 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内容的 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场检 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认 证单元,增加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第8章,且每扩展一个 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及型号的,可 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 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10.2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 7)证书编号; 8)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10.3证书的变更 认证委托人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装 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化时; 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新可能影 向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构评价变更 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 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9章的规定进行。对符 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 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企 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同 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0.5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 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 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 (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人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将撤 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 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色产 品标识,样式见图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绿 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要求及发证机 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图1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3其他 13.1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 人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3.2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13.1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合 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13.2其他认证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附件1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申请人名称:生产厂名称:生产厂地址:认证单元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执行标准:一、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原材料类别原材料名称型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制造商名称主要成膜物质颜填料(颜料、填料)助剂溶剂其他注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关键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本表中未涉及的关键原材料按产品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注2:本表不够时可自行复制填写二、产品描述(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与其对应的主要成膜物质、施工配比、用途等)13

    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进行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制 造商/供应商。 2)申请人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保 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 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 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旦

    证实自评性资项目及要求料建结果议清单属性产<1.015t/t原材料消耗2 0)产品≤0.20t/t产新鲜水消耗量22)品单位产品中钛白粉用量一21)能源<0.17tce/t产品综合能耗23)属性产品安装合乎要求的颗粒物回收装置,并正常运转安装合乎要求的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收集装置,收集后进入密闭式10)负压废气处理系统,并正常运转24)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执法要求环境挥发性底漆高固体分涂≤250g/L属性有机化中间漆≤200g/L料合物面漆≤250g/L29)(VOC)含无溶剂涂料量≤60g/L质量性能应满足产品明示的标准中最高等级的技术要求1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限室内非工厂化涂装用涂料)28)甲醛释放量(限室内非工厂化涂装用涂料苯≤ 0. 1%挥发性甲苯≤ 0. 1%29)芳香烃乙苯和二甲苯≤ 9%含量其他类型的挥发性芳香烃< 2%28)苯乙烯和乙烯基甲苯(限不饱和树脂)不得添加品质乙二醇醚及酯总和(乙二醇丁醚、乙二醇己醚、乙属性二醇苯醚、二乙二醇丁醚、乙二醇丁醚醋酸酯、二≤1%29)乙二醇丁醚醋酸酯)(限非水性)胺类固化剂中残余有害芳香胺含量总和≤ 0. 1%28残余化合物含聚氨酯固化剂中游离异氰酸含量总和≤ 0. 5%量单组分湿固化聚氨酯涂料中游离异氰酸≤ 0. 25%酯含量总和重金属铅(Pb)≤20mg/kg29)含量(限镉(Cd)<20mg/kg木器涂六价铬(Cr)≤ 20mg/kg料用色汞(Hg)≤20mg/kg26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控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其工厂保证能力应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规定与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 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 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2)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及时跟踪绿色产品认证标准和实施规则的变化,并 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变化的要求,同时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3)确保不合格品和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使用绿色产 品认证标识和证书,确保加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 效。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工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 示准要求的产品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污染物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 能耗、物耗、环境排放等方面的计量监测设备;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 对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 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 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保、低碳、能源消耗限额等法规性文件,与绿色产品评价相关的文件(如废水、废 气、噪声排放监测报告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与绿色产品认证要求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 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绿色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如污染物排放 监测报告、能源审计报告、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 结果、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批准 言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环保、安全投诉及处理结果,及其他与绿色 产品评价认证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等。

    3影响产品绿色属性的重要因素控

    3.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影响产品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的 重要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程序。工厂对于这些重要因素的评价与控制要求应 符合相关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3.2工厂应按照生命周期思想判定那些对产品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 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如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其环境属性的 麦水、废气、噪声和危险废物等。工厂应建立并保存这些重要影响因素清单。 3.3工厂应确保对这些影响产品绿色属性的重要因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保 持相关记录,并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以确保: 1)影响产品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的监视计量设备、污染处置设备等 的必要配备、准确使用与正常运行; 2)监视计量设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校准、维护; 3)相关人员能止确使用这些仪器设备,准确理解并掌握对影响产品资源、能 源、环境和品质属性的重要因素进行控制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4.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程序。制定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 范,其要求应不低于相关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

    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产品验收准则 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4.2工厂应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在设计/开发文件中确定产品主要涉 绿属性指标并满足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应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关键件 加工工艺、过程控制、检验等提出明确要求,应满足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具 体要求。 4.3工厂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以确保设计/开发输出 (结果)满足输入要求,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 4.4工厂应保存产品的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的记录,记录应能够体 现绿色产品性能指标评价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按照产品设计/开发文件中对采购关键件、外协件 内要求实施采购控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 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绿色产品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 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5.2关键件的控制 5.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 支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5.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 牛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绿色产品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 制方式可包: 1)获得可为最终绿色产品认证承认的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 的有效。 2)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的要求。 3)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上述1)或2)的要求

    定期确认检验报告可以包括工厂自行出具的检验报告、第三方实验室检验报 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 5.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 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 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6进行控制

    6.1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性能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 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 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 能保证认证产品性能时,则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工厂应保持关键 过程控制记录。 6.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6.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6.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 生产要求。 6.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 见、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和部分品质属性指标(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如对应产品标准或检测标准中有检 验周期要求,则按对应标准要求执行;如标准中没有明确检测周期规定,则每个认 证周期内不少于一次,

    8.1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 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8. 2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 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 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 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 一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 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8.3功能检查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 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 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9.1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 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 检验。 9.2不合格品涉及产品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对其处置及所采取的纠正 措施不应造成人身危害或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

    9.3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 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 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9.4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 等)或安全、环保间题时,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工厂保证能力的持 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间题,工厂应采 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审核结果

    11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 生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 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 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 标准要求。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 烂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 控制。 涉及产品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螺旋钢管标准,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 包装、搬运和储存不应造成人身健康危害或周围环境负面影响。

    13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

    工厂对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办 法》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采用 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 不得加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放行:

    1)未获认证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不合格产品。

    1)未获认证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5)不合格产品。

    (1)按照认证单元进行抽样,初次抽样检验应抽取全部认证单元产品,监 督抽样检验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 单元所有代表性认证产品。 (2)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末端、成品仓库、销售中 转库房等)随机抽取并封样,抽样后,申请人应在15天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 检验机构。抽样基数应大于100kg,在每一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每个样品分为 两份(每份不少于2kg),一份密封保存,另外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如检验机 构对抽样数量有特殊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检验机构要求。 (3)样品选择遵循如下原则: ·尽可能的从同批次的多个桶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置于同一容器中混 合均匀后,方可取样; ·从混合容器中取两份样品,分别装入适宜的容器中,容器中应留有至少 5%的空隙,盖严,将样品容器擦拭干净,并做好标识,加贴封条,一份 留存企业备检,一份送检验机构; 注1:开封后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小包装产品,也可以直接抽取单位产 品,不做混合,抽样基数应在20桶以上。 注2:当申请认证产品有多种颜色时,如有黄色或红色样品,应优先抽 样黄色和/或红色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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