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GP-04: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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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4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原则上,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要求见表1。每增加1个认证 单元,在表1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个人日。不同的生产场所应分别计算人日数

    表1一个认证单元的现场检查基础人日数

    当生产企业已通过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时,每通过一项 管理体系认证,应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减少2个人日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电力弱电图纸、图集,且 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 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 现场检查通过。 3)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 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同时进行

    6.1抽样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确定检验方案后,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抽样检验 方案见附件4。 为减轻企业重复检测成本,中空玻璃的光热性能可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 CMA资质的实验室根据有效期内光谱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

    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 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及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6.4.1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及本规则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12个月内

    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在样品抽样检验过程中 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后,认证 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 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原则上企业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若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厂、制造 商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的;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工艺、质量管理 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

    每次监督应覆盖所有生产企业(场所),并覆盖全部有效证书。监督的内容 应包括: 1)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 4)监督检验; 5)上一次认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有效性验证、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8.2. 1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场所。每次必查条款 为附件3的3、4、5、6、7、8、10、11条,对其余条款可适当检查,一个认证 周期内覆盖所有条款。

    8.2.2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应至少覆盖每一单元的认证产品,其余按5.2.3的规定 进行。

    8.2.3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按5.2.4的规定进行。企业应对所有认证单元 的产品进行自评,并确保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原则上可抽取有代表性的认证单元 进行,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8.2.4产品监督检验

    按获证单元进行认证产品的监督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所 有代表性认证产品。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见附件5,监督抽样检验的其他要求参见 本文件6的规定。当按照6.4利用其他检验结果时,上一次认证所涉及的产品抽 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当次监督检验可采信的结果

    ,监督检查人日数应不少于初次检查人日

    监督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监督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 查、产品监督检验均通过,且工厂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2)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产品监督检验通过,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和产品 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

    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监督检查通过。 3)监督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持续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监督检验未通过、或工厂保证 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 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检查结论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绿 色产品认证证书、使用绿色产品认证标识。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按10.5的 规定依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范围内,认证委托人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年度监督 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型号的,认证委托人应从申请开始办理手续, 认证机构应评价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度,以及原认证结果对于扩大 内容的有效性程度,同时按以下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1)对于需在下次监督检查前扩展认证单元的,认证机构应至少从工厂质量 保证能力监督必查条款、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三个方面进行补充现 场检查。扩展一个认证单元现场检查人日数不超过2人日,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一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2)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认证单元的,要求同第8章,且每扩展 个认证单元,增加1人日。 3)对于需在下次年度监督检查前或年度监督检查时扩展产品名称及型号的 可酌情增加现场检查人日数, 对于需在年度监督时减少认证单元的,应酌情减少现场检查人日数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通过定期监督来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

    前90天内提出延续申请。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 机构应在接到延续申请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地址; 2)认证单元名称,及产品名称、系列、规格型号等; 3)认证依据; 4)认证模式;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 7)证书编号; 8)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认证委托人在工、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 装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产品名称/型号等,从而可能影响证书内容发生变 七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时;或产品标准更 新可能影响检测结论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由认证机 构评价变更内容与原认证范围的一致性程度,并根据差异进行补充评审、检验或 检查。 对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 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10.4证书的扩大与缩小

    认证委托人需扩展证书覆盖认证产品的范围时,应按第9章的规定进行。对 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 证书。 当企业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认证产品的认证资格时属缩小认证范围,原则上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注销该企业相应的认证产品。企业退还认证证书 同时停止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识

    10.5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 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或者无法继续生产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 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认 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 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认证机构 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可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 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绿 色产品标识,样式见图1。获证企业在使用标识时,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关于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要求 及发证机构对标识的管理要求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收费标准清单。

    13.1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

    图1绿色产品标识样式

    绿色产品认证鼓励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采信的内容、方式、流程等应符 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符合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

    注: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供 应商/制造商。 2)申请人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保 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 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 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注:1)选择申请产品适合的原材料类别填写,应列出每种关键原材料的所有供 应商/制造商。 2)申请人应保证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绿色产品认证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保 证备案关键原材料与相应申请认证产品保持一致;保证获证产品只配用经认证机 构确认的上述关键原材料。如关键原材料需进行变更(增加、替换),申请人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得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规 格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产品认证要求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4)生产厂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排放监测报告(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5)生产厂符合GB12348及地方标准要求的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具备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5)生产厂按GB/T19001、GB/T24001、GB/T45001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 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7)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 (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8)生产厂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 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的声明; 9)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10)生产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1)生产厂用水定额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2)生产厂水重复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3)生产厂原片综合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4)生产厂包装材料可循环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5)关于平板玻璃外观质量满足GB11614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16)关于夹层玻璃用胶片厚度的有效的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 构出具); 17)关于3A分子筛满足GB/T10504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由 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18)关于中空玻璃相对节能率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L9)产品品质属性指标符合性声明或检验报告

    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4)生产厂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排放监测报告(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5)生产厂符合GB12348及地方标准要求的噪声排放监测报告(具备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5)生产厂按GB/T19001、GB/T24001、GB/T45001分别建立并运行质量管 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7)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声明 (如果公司成立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之日起至申请日进行提供); 8)生产厂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淘 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装备及相关物质的声明; 9)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10)生产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1)生产厂用水定额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2)生产厂水重复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13)生产厂原片综合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生产厂包装材料可循环利用率核算的有效证明文件; 5)关于平板玻璃外观质量满足GB11614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6)关于夹层玻璃用胶片厚度的有效的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 构出具); .7)关于3A分子筛满足GB/T10504中最高等级要求的有效的检验报告(由 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18)关于中空玻璃相对节能率的有效的检验报告; 19)产品品质属性指标符合性声明或检验报告,

    绿色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照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控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其工厂保证能力 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规定与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 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认证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 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2)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及时跟踪绿色产品认证标准和实施规则的变化,并确 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变化的要求,同时保证产品的一致性; 3)确保不合格品和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使用绿色产品 认证标识和证书,确保加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产品的证书状态持续有效 认证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 标准要求的产品的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污染物处置与回收利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 能耗、物耗、环境排放等方面的计量监测设备;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 对绿色产品认证要求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产品 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 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包括国家节能、环保, 能源消耗限额等法规性文件、与绿色产品评价相关的文件(如废水废气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包括国家节能、环保

    2.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包括国家

    噪声排放监测报告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2.2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 绿色产品认证要求相关的记录保存期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 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24个月。 2.4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绿色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如污染物排放监测 报告、能源审计报告、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 结果、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认证变更 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环保、安全投诉及处理结果,及其 他与绿色产品评价认证相关的文件和信息等

    3影响产品绿色属性的重要因素控制

    3.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影响产品生命周期内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的重要 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程序。工厂对于这些重要因素的评价与控制要求应符 合相关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3.2工厂应按照生命周期思想判定那些对产品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具有重 大影响,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如产品生产过程中影响其环境属性的废 水、废气、噪声和危险废物等。工厂应建立并保存这些重要影响因素清单。 3.3工厂应确保对这些影响产品绿色属性的重要因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保持相关 记录,并及时更新这方面的信息,以确保: 1)影响产品资源、能源、环境和品质属性的安全保障装置、监视计量设备、污 染处置设备等的必要配备、准确使用与正常运行; 2)监视计量设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校准、维护; 3)相关人员能正确使用这些仪器设备,准确理解并掌握对影响产品资源、能源 环境和品质属性的重要因素进行控制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4.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程序。制定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其

    工应建立并保持绿色产品设计/开发程序。制定产品的设计标准或规范,其要 求应不低于相关产品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 工厂应有必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产品验收

    准则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4.2工厂应对产品进行设计/开发策划,在设计/开发文件中确定产品主要涉绿属性 指标并满足相应标准或技术要求。应对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结构、关键件、加 工工艺、过程控制、检验等提出明确要求,应满足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 具体要求。 4.3工厂应对设计/开发结果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以确保设计/开发输出(结果 满足输入要求,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 4.4工厂应保存产品的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的记录,记录应能够体现绿色 产品性能指标评价的实现过程和结果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按照产品设计/开发文件中对采购关键件、外协件的 要求实施采购控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 确保最终产品满足绿色产品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 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2.1工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 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2.2对于采购关键件的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 的技术要求,以及最终产品满足绿色产品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 控制方式可包括: 1)获得可为最终绿色产品认证承认的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 有效。 2)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的要求。 3)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上述1)或2)的要求。 定期确认检验报告可以包括工厂自行出具的检验报告、第三方实验室检验报告,

    5.2.3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 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 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6进行控制

    .1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性能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 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 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 不能保证认证产品性能时,则应制定相应的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工厂应保 持关键过程控制记录。 5.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5.3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5.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 产要求。 6.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 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 应符合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 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确认检验报告可以包括工厂自行出具的检验报告、第三方实验室检验报告、国 抽或省抽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抽样检测报告等。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 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果,如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等。 注: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检验频次应满足本规则附件6的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 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 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 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 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 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 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 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9.1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 处置等措施,避免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 检验。 9.2不合格品涉及影响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对其处置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不应造成人身危害或对周围环境的负面影响。 9.3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 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 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正措施等记录。 9.4工厂获知其认证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等)

    或安全、环保问题时,应及时通知认证机构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绿色产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确保工厂保证能力的持 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 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审核结果

    11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 性的变更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批准后 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 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 标准要求。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 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 控制。 涉及产品健康、环保、辐射等性能时,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 包装、搬运和储存不应造成人身健康危害或周围环境负面影响

    13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

    工对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和标识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采用印刷、 模压等方式加施的绿色产品认证标识,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对于下列产品螺纹标准,不得 加施绿色产品认证标识或放行: 1)未获认证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2)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 3)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4)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1.1同一单元内产品检验系列划分方案

    先按产品种类分为:平面普通钢化玻璃、平面低辐射镀膜钢化玻璃、曲面普 通钢化玻璃、曲面低辐射镀膜钢化玻璃4类产品。 再按不同种类产品的厚度间隔划分产品检验系列,不含非标产品。 厚度间隔一:2mm、3mm、4mm、5mm、6mm; 厚度间隔二:8mm、10mm、12mm; 厚度间隔三:15mm、19mm、22mm、25mm

    1.2产品抽样、检测要求

    (1)每一产品检验系列的产品均需进行检验; (2)抽取的检验系列的制品可在企业生产现场、仓库或流通市场抽取; (3)选取产品检验系列的厚度间隔内的最薄厚度的制品; (4)在波形弯曲度检测合格的平面制品、抽取的弯曲制品中进行表面应力 及均匀性检测

    1.3检验项目、尺寸、数量、检验依据要求

    2.1同一单元内产品检验系列划分

    采用相同工艺生产的夹层玻璃按中间层种类、厚度和制造商划分。相同中间 层种类、厚度、不同制造商生产的中间层构成的产品bs标准,视为不同检验系列;构成 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不能是非标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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