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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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2对于B类和C类场所,国外标准大多是一并考虑 的,编制组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在目前国际上均尚无C类 灭火定级标准的情况下是可行的。 在具体确定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时,由于B类火灾的 然烧和蔓延速度通常比A类火灾要快,危险性也较A类 K灾大,故B类场所的最大保护距离应比A类小。至于 本条其他方面的说明与本规范第5.2.1条的条文说明大 体相同。 本条规定参考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是国外标准;二是我 国以往的地方法规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加以综 合、确定。 国外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规定如表5所 示

    表5国外对B类场所的灭火器量大保护距离

    下,对某一灭火级别各规定一个保护距离,但两国数据 不相一致,而英国的规定又太笼统,与本规范的编写格 式不一样,可比性差。综合这些情况,编制组参照美国 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三个危险等级的B类火灾 场所的保护距离分别为9m、12m和15m,并且不考虑 灭火级别规格这一因素,而代之以用手提式和推车式的 灭火器型式的不同来加以区别,从而使其更为合理公共安全标准,易 于理解,便于实施。 5.2.3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 体情况研究确定。 5.2.3D类火灾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国和国 际标准对适用于扑救该类火灾的灭火器均未明确规定其 灭火级别,也未确定其标准火试模型,况且国内至今尚

    无此类灭火器的定型产品,因而本条只能对其保护距离 作原则性的规定。 5.2.4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 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5.2.4因为E类火灾通常是伴随着A类或B类火灾而同 时存在的,所以设置在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 保护距离可按照与之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执行。

    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1本规范1990年版、1997年版均规定在一个灭火器 配置场所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全面修订 时将“配置场所"改为“计算单元",这样不仅更符合本规 范的编制意图,而且比较合理。 本条规定还考虑到在发生火灾时,若能同时使用两具灭 火器共同灭火,则对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非常有 利。同时,两具灭火器还可起到相互备用的作用,即使 其中一具失效,另一具仍可正常使用。英国国家标准也 规定对普通楼层,每层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为2具。 6.1.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5.1.2本条规定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不 宜多于5具,这主要是从消防实战考虑,就是说在失火 后可能会有许多人同时参加紧急灭火行动。如果同时到 个灭火器设置点来取用灭火器的人员太多。而且 许多人都手提1具灭火器到同 个着火点去灭火,则会 互相干扰, 使得现场非常杂乱,影响灭火, 容易贻误战 况且 亦有灭火器 展览之嫌。而且为放置数量过多的灭火器而设计的灭火 器箱、挂钩、托架的尺寸则会过大,所占用的空间亦相 对较大,对正常办公、生产、生活均不利。 6.1.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 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时,增 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5.1.3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 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时,需要配置1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 100m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6.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1的规定。

    表6.2.1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6.2.1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量低配置基准

    5.2.4因为E类火灾通常总是伴随A类或B类火灾而发 生的,所以E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可按A 类或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曾加几具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以达到灭火器保护距离的 要求。

    中,发现这种计算使用面积的方法还是比教较规项的。因 为需要从建筑面积中逐一扣除所有外墙、隔墙及柱等建 筑构件的占地面积,实际计算起来很不方便。经过本规 范全面修订编制组讨论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决定简 化为就以建筑面积作为保护面积,这样做计算起来既快 捷又比较准确,所增加的面积不到10%,而增配灭火器 的数量也并不多,且有利于加强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力 量 由于广义上的建筑概念中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可燃物 露天堆垛,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等,所以还不能一概用 建筑面积来代表保护面积,需对这些场所单独进行考虑。 鉴于可燃物露天堆场或可燃液体、气体储罐区的区域面 积可能会很大,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也可能会很多,在讨 轮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决定将其保护面积定为 可燃物露天堆垛或可燃液体、气体储罐的占地面积。

    7.2.1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 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 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1本条从科学、合理、经济、方便的角度对灭火器配 置场所规定了计算单元的划分原则。由于防火分区之间 的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可能会直接阻碍灭火人员 携带灭火器走动和通过,并影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而 楼梯则会增加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上下楼层赶往着火点 的反应时间,也有可能因之而失去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的最佳时机,故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 元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只能局限在一个楼层或, 个水平防火分区之内。此外,在划分计算单元时,按楼 层或防火分区进行考虑,也易于为消防工程设计、工程 监理和监督审核人员所掌握;同时,相同楼层的建筑灭 火器配置设计可套用设计图、计算书和配置清单等,也 方便和简化了设计计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各个场所,只要它们是 相邻的并同属于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那么就 可将这些场所组合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考患。如办 公楼内每层成排的办公室,宾馆内每层成排的客房等。 这就是组合计算单元的概念。 某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项 或二项与相邻的其他场所不相同时,都应将其单独作为 个计算单元来考虑。例如,办公楼内某楼层中有一间 专用的计算机房和若干间办公室,则应将计算机房单独 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配置灭火器,并可将其他若干间办 公室组合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可称之为组合计算单 元)来配置灭火器。这时,一间计算机房(即一个灭火器 配置场所,一个房间或一个套间)就是一个计算单元,这 也是一个计算单元等于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特例,可 称之为独立计算单元。 住宅楼的公用部位包括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等, 所设置的灭火器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7.2.2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 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7.2.2在计算单元确定后,为了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 计与计算,首先要确定计算单元内需用灭火器保护的场 所面积。保护面积(即7.3.1式中的S)原则上应按建筑场 所的净使用面积计算。但是在本规范10多年的执行过程

    7.3.1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 积(m/A或m/B); 一修正系数; 7.3.1对于一个计算单元,如何得到其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即7.3.1式中的Q)的计算值呢?为此,本条提出一个算 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U) 可按照第6章第2节的规定取值,修正系数(K)应按照本 章本节的规定取值。 实际上,通过7.3.1式得到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 别计算值就是本规范规定的该计算单元扑救初起火灾所 需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最低值。如果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 别合计值不能正好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那 么就应使其大于或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这是执行本 规范的基本原则。例如,如果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 火级别的计算值是10A,而选配的且符合表6.2.1规定的 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是2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 就是5具;如果该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值为9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仍然是5具,因为2A×5 10A是大于9A的数值里的最小整数值。 7.3.2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 积(m/A或m/B); 一修正系数; 7.3.1对于一个计算单元,如何得到其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即7.3.1式中的Q)的计算值呢?为此,本条提出一个算 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其中,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U) 可按照第6章第2节的规定取值,修正系数(K)应按照本 章本节的规定取值。 实际上,通过7.3.1式得到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 别计算值就是本规范规定的该计算单元扑救初起火灾所 需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最低值。如果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 别合计值不能正好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那 么就应使其大于或等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这是执行本 现范的基本原则。例如,如果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 火级别的计算值是10A,而选配的且符合表6.2.1规定的 各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是2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 就是5具;如果该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的计算 值为9A,则灭火器最少需配数量仍然是5具,因为2A×5 10A是大于9A的数值里的最小整数值。 1.3.2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参考澳大利亚和美、英等国的有关规定,将设有固定灭 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 灭火系统等,但不包括水幕系统)的计算单元、设有室内 消火栓系统的计算单元及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 统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或称减配系数)K区分开列。 并采纳了“当建筑物中未设室内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不 应减配灭火器的数量"的专家意见,将仅设有室外消火栓 而未设室内消防设施的计算单元的修正系数K定为1.0。 7.3.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 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1.3K×S/U (7.3.3) 7.3.3由于地下建筑场所在发生火灾时,灭火和效援均较 地面建筑困难,因而本条规定地下建筑场所可比地上建 筑相应场所增配30%的灭火器,即其增配系数为1.3 本条未作修订,已经执行了10多年。 结合近年来全国各地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 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本条对若干消防安全 重点保护场所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作了明确规定,将古建 筑(例如寺庙的大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定义和 范畴详见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网吧等公共 场所,以及商场、超市的灭火器增配系数也定为1.3,即 允许增配30%的灭火器。这是因为在上述人群密集的消 防安全重点保护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伤亡惨痛,损失严 重,影响恶劣,巫需加强第一线的灭火力量。 7.3.4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 别应按下式计算:

    Qe=Q/N (7.3.4)

    Qe一一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 级别(A或B); 一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4在得出了计算单元最小害配灭火级别的计算值利 确定了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设置点的数目后,接着需计 算出每一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7.3.4式体现了 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均衡布置灭火器的要求。 例如,某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O=9A。在考虑 了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其他设置因素后,最终确定 了3个设置点,那么每个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Q 9/3=3(A)。本规范要求每个设置点的实配灭火器的 灭火级别均至少应等于3A。 7.3.5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3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火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火火器的型 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7.3.5为便于有关人员特别是工程设计人员能更好地理 解和掌握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正确地和有条理 地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本条根据建设部、 公安部等国家规范主管部门和各地设计院的要求,专门

    表A.0.1手提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表A.0.2推车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

    观定建筑火火器配 本规范第6.0.7条曾规定了10个步骤的配置设计程序, 现根据本规范执行10余年的经验和专家建议,本条给出 了更为简化和便捷的8个步骤的设计计算程序。

    附录A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

    附录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

    表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ppp附录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

    表D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录E不相容的灭火剂举

    表E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附录F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录F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表F.0.1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岩土工程表F.0.2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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