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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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计算风量、风速

    t—一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 T—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

    α 一一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一排烟位置系数; C,一一排烟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给水标准规范范本2.2.5计算其他符号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 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 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 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 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散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项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 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 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 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 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 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等(家)的拼阅漆简不巨地上操轻简开用日地下位头一已时可衣边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 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 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 3.1.8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 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 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 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 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 小干建箱高度的1/2: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 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3.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 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 小于建筑高度的1/2: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并(管)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 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应按本规范第3.4.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 玉送风系统风量;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 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应按本规范第3.4.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 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 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 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 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 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 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 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 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3的规定。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它

    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 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 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的固定窗,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 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5条的规定

    3.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1消防电梯前室加压送风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两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4对于有多个门的独立前室,其送风量应按前室门的个数计算确定。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 不少于30m/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 洞断面风速计算,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规范第 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

    式中:L一一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一一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一一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s); L2一一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s); L3一一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s)。 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 =L, + L2 L, = L +L

    式中:Ak一一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 V一一门洞断面风速;(m/s) 1) 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合 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 2) 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 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3) 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 1.0m/s; 4) 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且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 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 应小于0.6(A,/Ag+1)m/s;A,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Ag为 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 N,一一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1) 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 取N,=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3;当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2) 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3。

    L2=0.827×A×△p/n×1.25×N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Am——门的面积(m): d.门的把手到门门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 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规范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 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4.4.14~4.4.16条的要求在 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规范4.4.17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 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规范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 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规范第4.4.14~4.4.16条的要求在 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规范4.4.17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 防烟区不应 跨越防火分区。

    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 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表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50067的

    4.3.1采用目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目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规范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 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项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 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 时,每4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规范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 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项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 面斜度小于等于12°时,每200m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1 特400品建然品质惠拍品拍感油(品)

    4.3.5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目然排烟窗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 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 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 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 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 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 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 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 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注:可熔性采光带(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 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 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 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3款的规定。 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 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4.6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 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 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 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并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项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 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Oh; 3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项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 应小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4.4.9当吊项内有可燃物时,吊项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 王150mm的距离。

    4.4.10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 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规范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 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规范第4.4.13条规定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 争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 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4.6.3条第3款计算; 4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 装置;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规范第4.6.14条 的规定计算确定;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4.13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项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项内不应有可燃物: 2封闭式吊项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 4.4.14按本规范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项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 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 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 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项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m,且间距不宜大 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 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低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可替代固定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 于楼地面面积的10%: 2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 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 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

    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5.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 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 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4.5.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4.5.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 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5.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

    4.6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4.6.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 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 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按本规范第4.6.9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且单台风机的排烟量不小于 7200m/h: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不应小于60m/(h·m),或设置有效面积不 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

    释放速率以及本规范第4.6.6条第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 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表4.6.3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计算排烟量

    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0.2倍: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 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项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h,或在走道 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 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 (h·m)计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 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 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 非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 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 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 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 规范第4.6.3条第3款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3单台风机的排烟量不小于7200m/h。 4.6.6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规范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6规定的 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表4.6.6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4.6.7除本规范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面

    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 确定。 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 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 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热释放速率、清晰高度、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 确定。 4.6.8当储烟仓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 烟设计。 4.6.9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 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最小清晰高度(m)

    H,=1.6+0.1·H

    H一一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

    4.6.10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O一一热释放速率(kW)

    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间(s); 火灾增长系数(按表4.6.10取值) (kW/s")

    表4.6.10火灾增长系数

    烟羽流质量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当Z>Z M。=0.0710%z%+0.00180 Z ≤Z. M,=0.0320.%z Z = 0.1660. %

    式中:Q.一一热释放速率的对流部分,一般取值为Q=0.7Q(kW); Z一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取值应大于等于最小清晰高度与燃料面高度之 差); Z,一一火焰极限高度(m); 2二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式中:H——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M。=0.36(QW)"(Z,+0.25H,) W=w+h

    Z,一一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W一一烟羽流扩散宽度(m): W一一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一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窗口型烟羽流:

    式中:Aw一一窗口开口的面积(m); H一一窗口开口的高度(m); Z一一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α一 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m)。 4.6.12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应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选取: △T = KO. / M,Cp (4.6.12) 式中:△T一一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的差(K): C,一一空气的定压比热,一般取C,=1.01(kJ/kg·K); K一一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取K=1.0;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取K=0.5。 4.6.13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A查表选取:

    [4. 6. 12)

    V=M,T /poT。 T = T, +AT

    4.6.14机械排烟系统中,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Vmar宜按下式计算,或按本规范附录B选 取。

    式中:Vmar一一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m/s) 一一排烟位置系数;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Y取 1.0:当风口中心点到最近墙体的距离<2倍的排烟口当量直径时:取0.5;当吸入口位于墙体上 时,取0.5。 d,一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m); T一一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K): T。一一环境的绝对温度(K)。 4.6.15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A,一一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m); A一一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 C,一一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通常选定在0.5~0.7之间); C。一一进气口流量系数(通常约为0.6); g一一重力加速度(m/s)。 注:公式中A.C.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4,C, = Pa 2gd,△TT.

    5.1.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1.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 下列要求: 1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两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 压送风机。

    5.1.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手动启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5.2.1机械排烟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

    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 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2.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 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2.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5.2.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 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消防控制设公 非润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然态

    6.1.1防烟、排烟系统的分部、分项1.程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表C执行。 5.1.2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系统主要材料、部件、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槽钢标准,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施工现场及施工中的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5系统所需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施工前期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6.1.3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现场应进行质量管理,并应按本规范附录D表D.0.1的要求 记录

    6.1.4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 用;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 进入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内容、数量、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6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8系统调试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控制资料和各类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6.1.5防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 标识。 6.1.6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监理 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6.1.4防烟、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

    6.2.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 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2.1的规定

    桥梁标准规范范本表6.2.1钢板风管板材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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