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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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3 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楼梯间、管道井、烟道、通风道、竖并等; 4未划入人防范围的普通地下室,

    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2.2.4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1应该划分单元的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上部建筑层数等于或少于九层(包括没有上部建 筑)时,应按表2.2.4的要求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当防空地下室内部为用承重墙分隔的小房间布 置时,可不划分抗爆单元。

    注:防护单元建筑面积按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轴线等围合 的面积计算。 2可不划分单元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单元”即指其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受限 ) 1)防空地下室的上部建筑层数等于或多于士层时(允许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不足土层或没有上部

    防护单元、防护单元隔墙和防护单元之间

    ·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2)设两道防护密闭隔墙的连通口以及两个不相邻防空地下室之间连通口(图2.2.5 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连通口防护密闭门设计压力值应符合本措施本条第3款

    1防水等级: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规定的二级标准。 2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顶板防水: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 时宜附加一道柔性防水层(图2.2.7)。

    图2.2.7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水示意

    1选材:室内装修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并满足防腐、抗震、环保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 2防火: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其内部装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的相关规定。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 用A级装修材料。地下室的其余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2.2.8的规定。

    中:A不燃性:B,难燃性;B,可燃性

    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附录A、附录B。 3具体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 便拆卸。 2)进风口和主要出入口的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防护 密闭门外的通道、竖井等,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战时最 好保持水泥表面。 3)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 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15mm。 2.2.9早期核辐射室内剂量限值: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库和

    ·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表2.2.9甲类防空地下室的早期核辐射室内剂量限值(Gy)

    1)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物资 库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 2. 00m ( 图 2. 3. 1) 。

    图2.3.1防空地下室室内净高示意

    2)专业队装备掩澈部和人防汽车库:车辆通过部分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专业队装 备掩蔽部不宜小于3.00m;人防汽车库不宜小于2.20m。 3)移动电站:发电机房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3.00m;室内地平面至 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 2面积标准: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人防汽车库的面积标准按表2.3.1确定:

    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应设进风 机房。排风机房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 2)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应设排风机房;进风机房可根据工程需要设置; 3)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机房一般不设进、排风机房,但应留出进、排风设备的位置。 2厕所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人防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宜设 厕(便桶);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移动电站等战时不设厕所。于厕的建筑面积可按每个 便桶1.00~1.40m确定。 2)对于应设置干厕的防空地下室,当因平时使用需要已设置水冲厕所时,也应根据战时需要确定 便桶的位置。对于平时未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的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宜设置战时生活污 水集水池。对于平时未设生活污水集水池的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可不设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 3)厕所(干厕)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 4)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 5)每个防护单元的男女厕所应分别设置。厕所的设置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男女比例: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1:1; ②便桶设置数量:物资库设1~2个;其他工程按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贮水间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和人防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 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并宜设贮水间(物资库除外)。物资库、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移动电站等设贮水箱,不专设贮水间; 2)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包括人员生活饮用水、人员洗消用水、口部洗消用水等用水量;人 员生活饮用水应根据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并按战时有无可靠内、外水源等条件的贮水时间 计算确定(详见本技术措施第5.2节的相关规定)。 注:掩蔽人数按本技术措施第2.3.1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4防化通信值班室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等防空地下室,其清洁区内的进风机房 附近应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 2)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建筑面积可按10~12m;二等人员掩蔽 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建筑面积可按8~10m。 5配电室: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个配电室。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 设置。 6防化器材储藏室 1)在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清洁区内的主要出人口附近应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 2)防化器材储藏室建筑面积: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2~14m;一等人员掩蔽所可按8~10m。 7封堵构件存放室: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在防空地下室的适当位置设置封堵构件存放室。

    2.4.1出人口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人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 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人口(竖井式除外)。 2)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本措施第2.4.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1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2需设两个室外出人口的防空地下室

    1)消防专业队装备掩蔽部的室外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建筑面积大于 m的物资库等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人口不宜少于两个。 2)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向不同方向,且宜保持最大距离。 3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室外出人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口(图2.4.1):

    图2.4.1防护密闭门外共设一个室外出入

    ①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时; ②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③两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时。 2)两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级别设计

    2.4.2可不设室外出入口的防空地下室

    2.4.3独立式室外出人口

    4.3独立式室外出人口 1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形式:独立式室外出人口不宜采用直通式(出地面段上 倒塌棚架的直通式坡道除外),即宜采用单向式、穿廊式、楼梯式等室外出人口;

    2独立式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长度

    人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 (图2.4.3中的通道长度=A+B+C),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

    ·1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年版)

    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

    有防护擦盖段长度A+B≥5.0m

    图2.4.3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长度示意

    2)独立式室外出人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对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 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甲类 防空地下室,当独立式室外出人口通道净宽不大于2m时,其室外出人口的外通道最小长度还应符合表 2.4.3的规定。通道净宽大于2m的室外出入口,其通道最小长度应按表2.4.3的通道最小长度值乘以 修正系数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专——通道长度修正系数; b.——通道净宽(m)。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剂量限值按0.1Gy;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 限值按0.2GY

    ·1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宽(2009年版)

    1室内出人口形式: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移动电站和固定电站机房等(即空装 时室内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人口形式(指有无90°拐弯)可按建筑需要确定;对于专 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和固定电站控制室等(即空袭时室内有 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形式应符合表2.4.5-1的要求(图2.4.5)。

    (c)一个拐弯 图2.4.5室内出入口有无90°拐弯示意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

    2.4.6人防门的设置

    1数量及开启方向 1)人防门数量: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 密闭门、密闭门: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

    注:“其他口”包括战时的次要出人口、备用出入口以及与非人防地下建筑的连通口等。

    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9

    4.8甲类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的防堵寒

    1倒塌范围: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战时作为主要出人口的室外出人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 护顶盖段),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以外。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中的地面建筑的倒塌范围,宜按 表2.4.8确定。

    表2.4.8甲类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倒塌范

    :1表内“建筑高度”系指室外地平面至地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项部的高度; 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毗邻出地面段的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 结构时,可不考虑其倒塌影响。

    2口部建筑与防倒塌棚架 1)当战时作为主要出人口的室外出人口通道的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 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注:轻型建筑系指采用轻质薄壁材料构筑,容易被冲击波击碎,并能依靠人力将碎片清理掉的小型轻质建筑。 2)当作为主要出人口的室外出人口通道的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 防堵塞措施: ①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的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平时预留,临战时 构筑。其做法应符合本措施第2.6节的相关规定。 3)防倒塌棚架的设计要求:永久性防倒塌棚架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棚架的项板应采用平 板,并应皇水平状态设置;柱的断面不宜大于400mm×400mm;围护墙宜采用无拉接的轻质墙体或砌 体墙。 注乙类防空地下室可不考虑地面建筑的倒竭影响。

    备用出人口通常采用坚并式,一般与通风坚并合并设置!

    2用作备用出人口的竖井,其平面净尺寸不宜小于1.00m×1.00m; 3与滤毒室相连接的竖井式出人口上方的项板宜设置吊钩,吊钩直径不宜小于010(图2.4.9); 4当竖井设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其高出室外地面的部分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图2.4.9与滤毒室相连接的备用出入口示意

    1)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二等人员掩蔽所(以及固定电站控制室)等防空地下 室,其次要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以及与普通地下室的连通口等均应设置密闭通道; 2)物资库的各战时出人口(包括主要出入口、次要出人口、备用出人口以及与普通地下室的连通 口)均需设置密闭通道。

    1)密闭通道的组成: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或密闭门+密闭门; 2)通道大小 ①当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均向外开启时,其通道的内部尺寸应满足密闭门的启闭和安装需要; ②当防护密闭门向外开启,密闭门向内开启时,两门之间的内部空间不宜小于本条本款本项中①规 约密闭通道内部尺寸。即图2.4.10中所示应C×D≥A×B。

    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图2.4.10密闭通道大小示意

    1设置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人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道;二等人员 掩蔽所以及固定电站控制室的主要出人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

    1设置位置: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两道防毒通 鼓所以及固定电站控制室的主要出人口应设置一道防毒通道。 2设置要求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最小防毒通道和二等人 通道(包括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表2.4.11规定的在滤毒通风条件下的换气

    1)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 2)防毒通道的大小: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最小防毒通道和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 毒通道(包括带简易洗消的防毒通道)应满足表2.4.11规定的在滤毒通风条件下的换气次数要求: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200

    注:换气次数应该通过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滤毒通风的新风量和漏风量计算确定。 3)防毒通道的大小还应满足战时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启时,在密闭门门扇开启范围之外应设有人员停留区(图2.4.11)。人员 通过的防毒通道,其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需要(二等人员掩蔽所的停留区宽度b不宜 小于0.40m;其他防空地下室的停留区宽度b不宜小于0.50m); ②人员通过的防毒通道,当外侧人防门向外开启,内侧人防门向内开启时,两门框墙之间的距离不 宜小于人防门的门扇宽度。

    公共安全标准图2.4.11防毒通道停留区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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