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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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 5 一般项目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 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 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

    10与道路同期施工学士标准规范范本,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 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 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并井座 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并的井 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 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 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 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 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 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0.1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 员进行交底,并应形成文件。 4.0.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 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 文观测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 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 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 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 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 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 情况。 4.0.5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 间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 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 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 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 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

    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 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 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 情况。

    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 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 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 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

    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 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 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 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 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5.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5.1.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 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 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 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 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 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5.1.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 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 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 测量复核书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 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5.1.4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1.5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5.1.6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 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5.1.7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 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 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5.1.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

    5.1.8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1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 也应重视图形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时不应小于25°。 2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 标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5.2.7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8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

    1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 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2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3个时 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注:①只用于光学经纬仪,

    3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统 及测角中误差。

    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仪器标准精度计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mp 测距中误差(mm); 固定误差(mm); 比例误差系数(mm/km); 测距长度(km)。 2)测距边宜选在地面覆盖物相同、 源地段。仪器架设高度应距地面

    mp =(a+b: D) (mm

    电磁波测距仪测距的主要技术指

    1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 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 近似平差法,计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 3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 对输入数据进行校对、检验。 4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 和距离应按平差结果反算求得,

    1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 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

    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 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 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 5.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

    注:1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 0.7倍; 2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3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一前一前 一后。

    注:1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 0.7倍; 2L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 3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面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 一有 一后。

    1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i不得超过15”, DSs不得超过20"。 2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 准尺不得超过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0.5mm。 3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 误差(△。)不得超过0.2"。 4水准观测应按照操作规程、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表5.3.4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2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 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应低于0.3m

    5.3.5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

    方法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 进行。 5.3.6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 平差后的结果为准。

    5.3.6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 平差后的结果为准。

    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 工序要求布设测。

    5.4.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

    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

    5.4.2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

    分别核对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 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

    5.4.3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

    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土24√n 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士40n("),且 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5.4.4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

    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5.4.5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 路施工范围边线。

    ,6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 力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

    5.4.6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

    1 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50~80m; 2水准测量应采用DS3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 3水准测量闭合差为土12VLmm(L为相邻控制点间 单位为km)

    2采用DJ2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DJ。级仪 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两测回。 3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 单程测定。 4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2.9条和第

    表5.4.9施工放样点的点位允许误差M(cm)

    7道路中心桩间距宜为10~20m。 5.4.10平曲线和竖曲线桩应在道路中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 成,并标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40m时,桩间距宜 小于等于5m;当曲线长度大于40m时,桩间距宜小于等 于10m。 5.4.11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 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5.4.12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 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5.4.13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峻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 置和高程。测量成果应在工图中标明。 5.4.14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 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6.1.1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 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3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 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 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 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 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必要时应做 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 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耳 妨碍施工。

    构筑物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 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 理手续后实施。

    6.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

    6.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 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 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

    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

    土质和排水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灌 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近 地点。

    6.2.5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

    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苋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排水沟离 络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 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 措施。

    6.3.1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十,将树 根坑、并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 6.3.2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 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 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

    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

    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机 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5当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力

    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 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 及土壤种类确定。

    .6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

    6.3.9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 方向等因素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

    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 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理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 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 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6.3.11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 使用与维护,且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严禁占压、损 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12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

    3填方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 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4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 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 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共同商定确认。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 于10cm的土块应打碎或剔除。 6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 填筑。路基填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 7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小的土类填筑横坡宜为4%。 8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 9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 10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 定。人工夯实虚铺厚度应小于20cm。 11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 维护。 12原地面横向坡度在1:10~1:5时,应先翻松表士再进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 快速度不宜超过4km/h。 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 确定。 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 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 基边应保持安全距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 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

    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 含水量偏差幅度经试验确定。 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且管顶以上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 的覆土厚度不大于50cm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 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50~80cm 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 措施。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用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 好的士壤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 设备。 6.4.2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 变更设计

    6.4.3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

    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 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 管部门批准。 2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宜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 爆破。 3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 对爆破影响区内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 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人、畜等已撤至安全地带,指挥与操 作系统人员就位。 4起爆前爆破人员必须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

    6.4.5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 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 2施工前应先修筑试验段,以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于密度 的松铺厚度与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 参数。 3填石路堤宜选用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以上的轮胎 压路机或2.5t以上的夯锤压(夯)实。 4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

    6.5.1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 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应直顺,曲线段应顺畅。

    6.6.1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 构筑物结构状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2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 管理单位参加进行隐蔽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形成文件后,方可 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施工中,应保持构筑物的临时加固设施处于有效工作 状态。 4对构筑物的永久性加固,应在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承 受施工荷载

    6.6.2新建管线等构筑物间或新建管线与既有管线、构筑物间 有矛盾时,应报请建设单位,由管线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确定处 理措施,并形成文件,据以施工。 6.6.3沟槽回填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保证涵洞(管)、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 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2预制涵洞的现浇混凝土基础强度及预制件装配接缝的水 泥砂浆强度达5MPa后,方可进行回填。砌体涵洞应在砌体砂浆 强度达到5MPa,且预制盖板安装后进行回填;现浇钢筋混凝士 涵洞,其胸腔回填土宜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进行, 顶板以上填土应在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3涵洞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填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 4对有防水层的涵洞靠防水层部位应回填细粒土,填土中 不得含有碎石、碎砖及大于10cm的硬块。 5涵洞位手路基范围内时,其顶部及两侧回填土应符合本 规范第6.3.12条的有关规定。 6土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7 回填过程不得劈槽取土,严禁掏洞取士。

    1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核查特殊 土的分布范围、埋置深度和地表水、地下水状况,根据设计文 、水文地质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做好路基施工范围内的地面、地下排水设施,并保证排 水通畅。 3进行土工试验,提供施工技术参数。 4选择适宜的季节进行路基加固处理施工,并宜符合下列 要求: 1)湖、塘、沼泽等地的软土路基宜在枯水期施工;

    艺厂旅工跆直任 3)强盐渍土路基应在春李施工;黏性盐渍土路基宜在 夏季施工;砂性盐渍土路基宜在春季和夏初施工。 6.7.2软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土路基施工应列人地基固结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 压,预压期内除补填因加固沉降弓起的补填土方外,严禁其他 作业。 2施工前应修筑路基处理试验路段,以获取各种施工参数。 3置换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气象标准,清除腐殖土、淤泥。 2)填料宜采用透水性土。处于常水位以下部分的填士: 不得使用非透水性土壤。 3)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层 厚宜为15cm。 4)分段填筑时,接在应按分层作成台阶形状,台阶宽 不宜小于2m。 4当软土层厚度小于3.0m,且位于水下或为含水量极高的 淤泥时,可使用抛石挤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使用不易风化石料,石料中尺寸小于30cm粒径的 含量不得超过20%。 2)抛填方向应根据道路横断面下卧软土地层坡度而定。 坡度平坦时自地基中部渐次向两侧扩展;坡度陡于 1:10时,自高侧向低侧抛填,并在低侧边部多抛 投,使低侧边部约有2m宽的平台顶面。 3)抛石露出水面或软土面后,应用较小石块填平、碾 压密实,再铺设反滤层填土压实。 5采用砂垫层置换时,砂垫层应宽出路基边脚0.5~1.0m, 两侧以片石护砌。 6采用反压护道时,护道宜与路基同时填筑。当分别填筑 时,必须在路基达到临界高度前将反压护道施工完成。压实度应

    规定,且不应低于最大干密度的90%。 采用土工材料处理软土路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土工材料应由耐高温、耐腐蚀、抗老化、不易断裂 的聚合物材料制成。其抗拉强度、顶破强度、负荷 延伸率等均应符合设计及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 要求。 2)土工材料铺设前,应对基面压实整平。宜在原地基 上铺设一层30~50cm厚的砂垫层。铺设土工材料 后,运、铺料等施工机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 3)每压实层的压实度、平整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于 其上铺设土工材料。土工材料应完好,发生破损应 及时修补或更换。 4)铺设土工材料时,应将其沿垂直于路轴线展开,井 视填土层厚度选用符合要求的锚固钉固定、拉直: 不得出现扭曲、折皱等现象。土工材料纵向搭接宽 度不应小于30cm;采用锚接时其搭接宽度不得小于 15cm;采用胶结时胶接宽度不得小于5cm,其胶结 强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强度。相邻土工材料 横向搭接宽度不应小于30cm。 5)路基边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其长度不应小 于2m。 6)土工材料铺设完后,应立即铺筑上层填料,其间隔 时间不应超过48h。 7)双层土工材料上、下层接缝应错开,错缝距离不应 小于50cm。 采用袋装砂井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做填料。砂袋的 渗透系数应大于所用砂的渗透系数。 2)砂袋存放使用中不应长期曝晒, 3)砂袋安装应垂直人井,不应扭曲、缩颈、断割或磨

    损,砂袋在孔口外的长度应能顺直伸人砂垫层不小 于30cm。 4)袋装砂并的并距、并深、并径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塑料排水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塑料排水板应具有耐腐性、柔韧性,其强度与排水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塑料排水板贮存与使用中不得长期曦晒,并应采取 保护滤膜措施。 3)塑料排水板敷设应直顺,深度符合设计规定,超过 孔口长度应伸人砂垫层不小于50cm。 10采用砂桩处理软士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砂宜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粗砂或中砂。 2)应根据成桩方法选定填砂的含水量。 3)砂桩应砂体连续、密实。 4)桩长、桩距、桩径、填砂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11采用碎石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用含泥砂量小于10%、粒径19~63mm的碎石 或砾石作桩料。 2)应进行成桩试验,确定控制水压、电流和振冲器的 振留时间等参数。 3)应分层加人碎石(砾石)料,观察振实挤密效果 防止断桩、缩颈。 4)桩距、桩长、灌石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2采用粉喷桩加固土桩处理软土地基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应采用磨细1级钙质石灰(最大粒径小于 2.36mm、氧化钙含量大于80%),宜选用Si02和 Al2O3含量大于70%,烧失量小于10%的粉煤灰、 普通或矿渣硅酸盐水泥。 2)工艺性成桩试验桩数不宜少于5根,以获取钻进速 度、提升速度、搅拌、喷气压力与单位时间喷入量

    等参数。 3)柱距、桩长、桩径、承载力等应符合设计规定。 13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按设计与施工方案要求记录各项控 制观测数值,并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沟通反馈有关工程信 息以指导施工。路堤完工后,应观测沉降值与位移至符合设计规 定并稳定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6.7.3湿陷性黄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定的拦截、排除、防止地表水下渗的设施结合。 路基内的地下排水构筑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 施工中应详探道路范围内的陷穴,当发现设计有遗漏时: 时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补充设计。 用换填法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材料可选用黄土、其他黏性土或石灰土,其填 筑压实要求同土方路基。采用石灰士换填时,消石 灰与土的质量配合比,宜为石灰:土为9:91(二八 灰土)或12:88(三七灰土)。石灰应符合本规范第 7.2.1条的有关规定。 2)换填宽度应宽出路基坡脚0.5~1.0m。 3)填筑用土中大于10cm的土块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 土的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强夯处理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夯实施工前,必须查明场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 筑物的位置及标高,严禁在其上方采用强夯施工 靠近其施工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2)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选点进行试夯,通过试 夯确定施工参数,如夯锤质量、落距、夯点布置、 夯击次数和夯击遍数等。 3)地基处理范围不宜小于路基坡脚外3m,

    4)应划定作业区,并应设专人指挥施工。 5)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劵击参数进行监测和记录。 当参数变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6路堤边坡应整平夯实,并应采取防止路面水冲刷措施。 6.7.4盐渍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过盐渍土、强盐渍土不应作路基填料。弱盐渍土可用于 城市快速路、主十路路床1.5m以下范围填土,也可用于次干路 及其他道路路床0.8m以下填土。 2施工中应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加强监控,路床以 下每1000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至少应做一组试件 (每组取3个土样),不足上列数量时,也应做一组试件。 3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 可不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4地表为过盐渍土、强盐渍土时,路基填筑前应按设计要 求将其挖除,土层过厚时,应设隔离层,并宜设在距路床下 0.8m处。 5盐渍土路基应分层填筑、夯实,每层虚铺厚度不宜大 于20cm。 6盐渍土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 含盐量、含水量和地下水位,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6.7.5膨胀土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应避开雨期,且保持良好的路基排水条件。 2应采取分段施工。各道工序应紧密衔接,连续施工,逐 段完成。 3路堑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边坡应预留30~~50cm厚土层水利图纸、图集,路堑挖完后应立即按 设计要求进行削坡与封闭边坡。 2)路床应比设计标高超挖30cm,并应及时采用粒料或 非膨胀土等换填、压实。

    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6.8.1土方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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