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00-2017-T: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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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 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
数据存储的基本单元,可以是区域、图幅、专题或要素
关于数据的数据公园标准规范范本,即数据的标识、覆盖范围、内容、质量、 数据来源、状况和其他有关特征的描述信息。
1.8分类码classification
根据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内容、性质及使用要求,按共同的 属性或特征划分归类,并用字符、数字或二者组合进行唯一标识
2.1.9符号化symbolization
用点、线、面、体符号或其组合符号图示表达城市空间基础 数据。
2.1.10现势数据库
存放最新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数据库
存放已被更新数据取代的、以在不同时期或版本的城市 础数据的数据库。
2.1.12数据分发datadistribution
采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通过不同载体或方式向政府、 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过程
data interchange
lata interchangd
地质模型及相关地质数据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 置、几何形态及属性等信息
对某一特定空间位置上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赋予的 名称。
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学书写的、能够描述地理实体位置的字符 串,由地名和门牌号码等构成。
构成地址的最小语义单元,也是地理分词的基本单元,通常 是某个地理实体或某个单位的名称
以不规则方式分布在三维空间中的离散点的集合。
3.0.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由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管理 与应用服务子系统和支撑环境构成。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库应包括 基础地理数据库、基础地质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数据库;管理与应 用服务子系统应具备数据加工与处理、数据库管理与更新和数据 应用与服务等功能;支撑环境应包括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运行 必需的机房、软硬件、网络、信息安全设备及信息安全和运行 维护机制
3.0.2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系统设计、楼
3.0.3一个城市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采用统一的、符合国家 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当采用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高 程基准时,应与国家座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建立联系
3.0.4日期应采用公历纪元,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3.0.5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 行的要求,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应满足系统建设与运
3.0.6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区域、图幅
要素或其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市地形图的分 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3.0.7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宜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8566的 规定。
3.0.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质量管理应采用过程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的文档。 勺名称、编号、编写格式、装订应规范、并宜制定文档管理
3.0.9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应使用有效
制度。 3.0.10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 理的规定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 城市其础地理信自系统应验收合格后层投入伟田
4.1.1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应由描述相应地理要 素的数据、元数据和文档资料组成。 4.1.2各类数据应通过质量检查与验收,其质量检查与验收内 容应覆盖城市空间基础数据的基本要求、空间精度、影像或图形 质量、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完整性等质量元素;同时应提供 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宜按现行国家标准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执行
1可针对一个数据集合建立元数据,也可对一类要素建立 元数据; 2元数据的内容可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 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规定的元数据内容基础上进行 裁减,也可根据应用的需要对元数据的内容进行扩展; 3元数据文件的名称宜与所描述的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文件 名称建立联系; 4元数据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 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的规定: 5当城市空间基础数据更新时,相应的元数据内容也应后 时更新。
2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内容与
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宜包括控制点、地形要素、综合管线 三维模型、地名地址、城市行政区划和不动产等数据。
4.2.2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市各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
4.2.2控制点数据应包含城币谷等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儿何 数据和属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儿何数据应通过控制点的三维座标或二维坐标表达: 2等级和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JJ/T8的规定,并应相互匹配: 3属性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 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数据字典》GB/T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 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的规定; 4点名和点号应具有唯一性; 5位置及其与相邻控制点间的关系应正确; 6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的规定。 4.2.3地形要素数据宜包含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 表面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和数字栅格图,其代号应符合表 4. 2. 3 的规定
表4.2.3地形要素数据的代号
续表4.2.3数据种类比例尺代号1:500DSM5001:1000DSM1000数字表面模型1:2000DSM20001:5000DSM50001:10000DSM100001:500DOM5001:1000DOM1000数字正射影像图1:2000DOM20001:5000DOM50001:10000DOM100001:500DRG5001:1000DRG1000数字栅格图1:2000DRG20001:5000DRG50001:10000DRG100004.2.4数字线划图数据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要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包含的各要素的定义和描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8.1和《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8.2的规定;2分类与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的规定;3几何数据应由描述相应要素空间特征的点、线及面数据组成,平面精度、高程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9
范》CJJ/T8的规定; 4数字线划图数据的存储单元宜采用标准图幅或区域,相 存储单元要素的儿何位置应无缝接边,同一要素的属性信息应 致; 5符号化表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2的规定。 4.2.5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由地面格网点、特征点及边界线数 居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的格网间距、精度等级和格网点高程 中误差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T8的规定; 2规则格网点延伸范围应只出现在外边界线以内,在内边 界线构成的区域内中断,或与该区域外的数据不连续;数字高程 模型数据的边界线辨识符应正确,且边界线应为封闭多边形: 个数学高程模型数据应只有一个外边界线,但可有多个内边界 线,不同的内边界线不应相交;外边界线的相应辨识符应为 9999,内边界线的辨识符应为9999;宜采用封闭的道路边界 线、水域边界线、地形突变线、断裂线等作为内边界线: 3地面格网点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图幅或区域,特征点数据、 力界线数据及元数据存储单元宜为区域,相邻存储单元的数学高 程模型数据应平滑衔接; 4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文件的命名应简洁,格网点数据文件 的名称宜与存储单元的起始点坐标有一定的换算关系,特征点数 居文件和边界线数据的名称宜使用区域名或代号; 5地面格网点数据宜存储所有格网点的三维坐标(X,Y, Z),特征点数据应存储特征点的三维坐标(X,Y,Z); 6边界线数据文件宜存储整个区域内的边界线数据,不同 边界线数据之间应以分隔符分开:数据文件的首行应包含边界线 总数,每一边界线数据的首行应包含该边界线的点数及边界线高
程赋值,开应按顺序存储各边界线点的平面坐标(X,Y),一个 边界线点应占一行,同一封团的边界线首尾点应重合: 7静止水域的格网点高程应相同,流动水域的格网点高程 应从上游向下游平缓下降,且与周围地形的高程关系合理: 8完整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内边界线范围内格网点数据充许存在中断外,存储 单元内不应存在数据漏洞; 2)数字高程模型数据应覆盖整个区域范围,接边范围的 数据应有一定的重叠,相邻存储单元之间不应出现 漏洞。 4.2.6数字表面模型数据应由地表数据组成,可分为点云类和 格网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格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内容及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 4.2.5条的规定: 2数字表面模型成果的点云密度、精度指标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1: 50001:10000数字表面模型》CH/T9022的规定; 3点云类数字表面模型数据的存储可采用二进制或文本 格式; 4数字表面模型数据文件命名应简洁,后缀标识宜采用产 品分类代号。
1明显地面地物点的平面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相影像镶嵌处的接边限差 不应大于2个像元; 2黑白影像数据灰阶不应低于8Bit,彩色影像数据灰阶不 位低于24Bit; 3基本比例尺的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宜在内图廓范围基础 上外扩图上5mm; 4图廓整饰内容宜按同比例尺现行地形图图式确定并应
注明影像类型、成图时间及地面分辨率信息,图廓整饰及注记部 分存储可采用矢量、栅格或栅矢结合的形式存储或分层存放,并 应使用与数字正射影像图数据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5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应纹理清楚、反差适中、色调均匀、 层次丰富,应无明显失真,灰度直方图应呈正态分布,不应有重 影、噪声、模糊、扭曲、错位、裂缝、漏洞、污点、划痕等缺损 和无法判读影像信息的现象,整体外观应整洁、美观: 6数字正射影像数据覆盖范围内的影像应无漏洞、黑边, 象幅内无空值现象,套合地名、道路与高程注记及进行图廓整饰 时,注记与整饰内容应完整、正确: 7数字正射影像数据存储应采用配有地理定位信息的 TIFF格式或GeoTIFF格式:地理定位信息数据文件宜包含影 象数据的地面分辨率、影像数据的西北角地理座标和影像数据东 西、南北方向的像元数等内容,文件宜采用TXT、ASCII或 XML格式; 8存储单元宜采用图幅,分幅和编号宜与数字线划图的分 福和编号一致,当采用任意矩形分幅时,宜按由西向东、由北向 南的顺序编号。
4.2.8数字栅格图可由数字线划图转换生成,也可由模
1几何精度应与同比例尺原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的儿何精 变一致,相邻存储单元的地理要素应平滑衔接,关系合理; 2图像分辨率不应小于300DPI: 3内容应与同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图面表达一致; 4图廓线、公单格网线图像应完整清晰,图像应清晰、不 钻连、无断续、无明显噪声和斑点,彩色数学栅格图应进行色彩 日化,数字栅格图的整体外观质量应整洁、美观; 5存储单元应与同比例尺地形图或数字线划图数据一致, 分幅和编号规则应相同; 6存储可采用TIFF格式加地理定位信息文件或直接采用
4.2.9城市综合管线数据宜包括供水、排水、燃气
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儿何数据和属 性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儿何数据应包括各类管点、管线以及地面设施的平面位 置、形状信息,宜通过综合管线图、专业管线图、局部放大示意 图和断面图表达,儿何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 探测技术规程》CJ61的规定; 2属性数据应包括地下管线种类、性质、材质、规格、高 程、理设方式或类型、理深、理设时间、权属和连接关系、要素 代码:管线属性数据可扩展增加与管线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泄 属、腐蚀、堵塞、压力、流量、温度、管线安全保护线、维修时 间以及附属设施的专业属性数据; 3城市综合管线数据的元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信息技术地下管线数据交换技术要求》GB/T29806的规定; 4城市综合管线图比例尺应与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比例 尺一致,城市综合管线图的分幅与编号应与城市相应比例尺地形 图的分幅与编号一致。
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植被模型及其他模型,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 属性信息:
1城市三维模型应反映空间位置、几何形态、表面纹理和 属性信息; 2城市三维模型表现细节、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II/T157的规定。
4.2.11地名地址数据应由地名数据和地址数据组成,宜包括
定行政区划内的区划、道路、桥梁、主要建筑、河流、交通线 路、兴趣点、门牌号以及其他具有空间位置分布的特定地物编 号。成果应包括地名地址数据、元数据及相关文件,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地名地址数据应具备层次关系,各地址元素之间应存在 包含或隶属的逻辑组合关系; 2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分类与 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的规定: 3地名地址数据宜用点状要素表示,用于定位的道路、行 政区划等非点状要素,宜提取其图形特征点作为地名地址的定 位点; 4地名地址数据可扩展存储历史地名地址数据、地名地址 中文名称的拼音; 5在构建地名地址数据库的同时宜构建由地址元素组成的 中文地址分词库; 6邻近地址的地理空间位置,其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 应与地址对应地理实体之间的方位和距离的逻辑关系一致 7标准地址名称和地址要素名称应与法定的地址标牌标示 的文字一致; 8地址要素和标准地址名称的对应部分应一致: 9一个地址数据库中,同一名称的标准地址,当地址要素 类型不同时,同一类型的统一标准地址应只有一条记录; 10地名地址中的门牌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1地名地址数据从采集到入库阶段全过程中原始资料以及 与数据质量密切相关的其他资料应齐备,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获取 及质量检验过程资料、图纸资料、采集入库资料、质量检验资 料、验收资料等
4.2.12城市行政区划数据宜包括市、区(县)、街道(
1行政区划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的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行政区划的属性数据应包括行政区划代码、名称、面积 等级,还可根据需要附加人口、面积、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 划的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 则》GB/T10114的规定; 4行政区划数据应得到当地行政区划主管部门的认可或 批准。 4.2.13不动产数据应包含地籍分区数据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数 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籍分区数据应包括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宜包括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 利、不动产权利人及不动产登记业务。
4.2.14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包含的各类数据的质量应符
1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内容应完整,精度应符合现行材 准的规定; 2元数据的内容应完整、正确,结构宜符合现行标准的 规定; 3数据文件的命名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础地理信息数 字成果数据组织及文件命名规则》CH/T9012的规定; 4数据文件的存储格式应正确,存储格式宜采用通用商业 软件的数据格式或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17798规定的数据交换格式。
4.3.1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宜包括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资源和地质三维模型等 数据。
4.3.2地貌单元宜分为构造剥蚀地貌、山麓斜坡堆积地
流侵蚀堆积地貌、河流堆积地貌、大陆停滞水堆积地貌、大地构 造一侵蚀地貌、岩溶(喀斯特)地貌、海成地貌和风成地貌,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貌单元空间特征应由地貌分界线构成的面状要素表示: 对具有重要工程意义或具有观赏旅游价值的微地貌单元要素,宜 适当放大表示或用点状要素表示: 2地貌单元主要属性信息应包括图元编码和地貌单元名称 3地貌单元要素应根据城市所处的地貌单元特点进行选取 取舍标准应能反映城市总体地貌单元特征和满足城市规划要求: 4地貌单元划分应符合大规模城市工程活动前的地貌形态 5地貌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关系应正确。 4.3.3地层数据应由地层分界面、地层和特征数据点组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征数据点宜包括产状点、化石采样点、钻孔及其岩士 试验分析数据等; 2地层数据应划分为岩层和层两类数据,岩层应包括沉 积岩地层、岩浆岩地层、变质岩地层:沉积岩地层宜包括风暴 、礁滩等非正式地层单位,岩浆岩地层宜包括喷出岩、侵入 君,土层数据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的规定,应以层为基本表示单位; 3沉积岩地层(含火山沉积地层)、变质岩地层应按地层年 代划分,以组为基本表示单位,宜划分到段,或按岩性组合、工 程特性划分到层: 4岩浆岩宜按地质年代划分,以构造期为基本单位,或进 步按岩体和岩相划分: 5非正式地层单位宜按岩石成因类型划分: 6岩层属性宜分为地层基本属性、岩石组合特性和岩体物 理力学特性三个方面; 7岩层产状应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对特殊性岩土层,包括湿陷性土、红黏王、软土、混合 土、填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风化岩、残积土及污染 土,应反映其岩土层特殊性的扩展属性: 9城市地层部面控制深度,应满足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
1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建库之前,宜制定城市标准地层 模型; 11地层表达在平面上(如地表面)宜简化为根据其交截面 或露头定义的面状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宜按柱状图或地质部面图 方式表达; 12地层名称、用色、符号、地层分类应能满足城市规划的 要求; 13同一图层中相邻地层单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拓扑 关系应正确,不同图层上的地层单元叠加关系应正确: 14基岩或沟谷地区平面上可表示的土层露头最小尺寸可按 表4.3.3的规定确定
表4.3.3可表示的士层露头最小尺寸要求
4.3.4地质构造数据宜由褶皱、断层和节理或裂隙组成,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褶皱宜分为背斜和向斜,断层可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和 平移断层; 2节理或裂原应根据存储单元比例尺、建(构)筑物场址 特性等因素选取,应只表示对人类工程活动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节 理或裂隙; 3褶皱平面上宜按枢纽迹线以线状要素表示;褶皱两翼产 状、枢纽倾伏宜在枢纽迹线上,按倾向方向以有向点状要素 表示; 4断层平面上宜按断层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重要的断层 带可采用面状要素表示,断层产状宜在断层带或线上,按倾向方
向以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5节理或裂隙平面上可根据走向以线状要素表示,同组节 理或裂隙也可简化为单个线状要素表示,节理或裂隙产状可按有 向点要素表示。
4.3.5水文地质数据宜由水文地质特征线、地下水源地
层(带)、水文地质特征点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地质特征线可包括地下水源地边界线、含水层(带) 边界线、地下水位等深线、咸淡水界面要素; 2含水层按含水层特性宜分为孔隙含水层、裂隙含水层、 启溶含水层、火山岩含水层儿种类型,含水带按含水带所处构造 部位宜分为断裂含水带、岩脉含水带、接触含水带、背斜轴部含 水带、背斜倾没端含水带、向斜含水带儿种类型: 3水文地质特征点可分为泉点、水文地质钻孔、地下水长 期观测点、地下水集水构筑物和地下水流向等类型: 4地下水源地在平面上宜按面状要素表示: 5水文地质钻孔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点宜按用途和类型分类: 6地下水集水构筑物按建筑形式宜分为井、集水池、渗渠、 水平廊道和扩泉工程: 7地下水流向宜按有向点状要素表示: 8水文地质数据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 勘察规范》GB50027、《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9地下水源地、含水层(带)面元之间应无重叠、无空白: 拓扑关系应正确: 10水文地质数据更新应正确反映地下水年度、季节、时间 和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 4.3.6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史地震 震中、地震影响小区划、抗震地段划分及建筑场地类别组成。地 震地质要素分类宜符合表4.3.6的规定。地震地质数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地震地质要素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
4.3.6地震地质数据宜由地震监测点、古地震遗迹、历
参数区划图》GB18306、《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等的规定; 2地震地质要素宜按其空间特性和比例尺大小按点、线、 面表示。
表4.3.6地震地质要素分类
表4.3.7环境地质要素分类
4。3.8地质资源数据宜分为矿产资源、地质遗迹(含矿山开 采形成的人类遗存)两类。矿产资源宜包括矿产地、矿床、矿 点,宜用面状或点状要素表示。地质遗迹宜包括地质遗迹保护 点、标准地层(面状要素)、化石出露点、标准地质剖面(线 状要素)。
4.3.9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宜由三维模型数据和三维模
的相关地质数据组成。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数据应明确、简洁: 2模型数据应能完整描述主要地质特征: 3模型数据应便于构建地质三维模型: 4三维地质模型上附着的相关地质数据应以地层数据为基 础,宜包括地貌、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环境地质和 地质资源等要素; 5地质三维模型数据及地质要素点宜具备空间信息及拓扑 关系; 6地质三维建模软件应符合行业特征的要求,应能将三维 也质数据模型与地下管道、桩基础和地下轨道交通等其他地下建
(构)筑物设施三维数据模型进行叠加,能进行开挖、碰撞等分 析,应满足模型数据及信息传递的需求。
4.3.10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地质数据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符合本标准 第3.0.3条的规定; 2基础地质数据宜以失量图为主,栅格图为辅: 3基础地质数据基本比例尺应与城市基础地理数据基本比 例尺相协调: 4基础地质数据的存储单元及命名规则宜采用分区域、分 图幅、分专题、分要素相结合的方法,涉及城市地形图的应与城 市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体系相匹配; 5对于地质实体,应以图形反映地质要素在深度方向上和 三维空间中的特性,图形形式除平面图外,宜辅以柱状图、部面 图、三维模拟等专题图: 6基础地质要素的符号、填充图案和色标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T958、《地质图用色标准》GB63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T12328和《综合水文地质 图图例及色标》GB/T14538的规定。
4.3.11 城市基础地质数据取舍和
对小于上述规模但具有重要意义的地质体及特殊地质现象,可用相应点状符 号、花纹夸大或归并表示。
表4.3.12地质要素点密度
注:地质条件简单时采用小值,地质条件复杂时采用大值、
4.3.13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
4.3.13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符合地质体在区域上的宏观特性, 相邻存储单元的同一地质要素属性数据应一致。 4.3.14基础地质数据的图层划分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主要要素的
基础地质要素分类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主要要素的 属性结构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4其他相关数据内容与要求
4.4.1其他相关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道路、其他地下空间设施 社会经济区域、历史文化资源、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建设用地 具有强制性规定的用地控制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景地图等专 题数据。
4.4.2城市规划道路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规划道路的等级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城市规划道路的儿何数据应包活道路中心线和边线数据 并应由路段、弧段和交点的信息来描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以路段为基本单元; 2)弧段除曲线部分外,还应包括两曲线间的直线部分。 在数据库中,一个弧段应由弧段号、曲率半径或坐标 串、起始交点、中间交点和终点交点等信息构成; 3)描述交点应给出二维或三维坐标
3城市规划道路的属性数据应包括代码、路名、等级、起 点、终点、规划觉度、建设状态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代码可 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城市道路、道路交叉 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GB/T14395编制
点、终点、规划宽度、建设状态等内容。城市规划道路的代码可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理要素编码规则城市道路、道路交叉 口、街坊、市政工程管线》GB/T14395编制。 4.4.3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数据可包括地铁、综合管廊、人防 过江隧道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空间设施的儿何数据应正确反映其空间位置,应以 城市天比例尺地形图为载体,使用轮廓线表示地下设施的平面位 置,对地铁和过江隧道等线状设施还应表示出平面位置的中线: 应标明地下设施的底部高程和顶部高程:对手空间形态较复杂的 设施,还应提供特征部位的断面信息: 2地下空间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面积或长度、 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用途等。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 自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行、 蓄、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团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批 准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5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代废墓 城镇、宗教文化资源等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文化资源的儿何数据应为定位点或封团的多边形; 2历史文化资源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类型、年代、保 护级别、地址、公布文号、权属性质、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 息,宜包括文保单位数量、历史建筑数量、保护自标和要求等 信息。 4.4.6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相对应 宜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
艺地日设地 生安数店古力 权属单位、建造时间、用途等。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保税区 自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行 蓄、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多边形及其界线组成: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批 准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4社会经济区域数据宜包括主体功能区、开发区、
然文化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公 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以及国有农、林、牧场和 滞洪区等的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社会经济区域的儿何数据应由封闭多边形及其界线组 2社会经济区域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等级、面积、 时间、主管部门,还可附加人口信息、经济状况信息。
4.4.5历史文化资源数据宜包括历史遗迹、古建筑、古
1历史文化资源的几何数据应为定位点或封闭的多边形; 2历史文化资源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类型、年代、保 护级别、地址、公布文号、权属性质、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信 息,宜包括文保单位数量、历史建筑数量、保护目标和要求等 信息。
4.4.6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分类宜与城市用地数据分类
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孝 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等数据。公共服务设施数据应符合
规定: 1公共服务设施的几何数据宜为封闭的多边形,农村地区 也可用定位点表示; 2公共服务设施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名称、分类、等级、面 积和服务能力信息。
4.4.7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几何数据应为封闭的多边形; 3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属性数据主要应包括类别名称、类 别代码、面积,并可附加项目名称、外调时间、区划名称。类别 名称和类别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GB50137的规定。 4.4.8对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影响较大的一些强制性用地 控制线数据,宜包括城市规划建设控制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城 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城市电力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级河流和 集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国家历史文化名 成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界线等数据,其中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 1.4.2条的规定,其他强制性用地控制线数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划控制线的儿何数据应以多边形数据描述,个别规划 控制线也可用线数据表示; 2规划控制线的属性数据应包括分类编码、控制线名称和 要求等。 4.4.9数字化城市管理数据应包括单元网格、管理部件和地理
编码数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元网格应为根据数学化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基城市 大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按照规定的原则划分的、边界清晰的多边 形区域;单元网格的划分原则、编码规则、数据要求和图示表达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1部分:单
2管理部件应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 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部件等。管理部件的分类、编码及数据要 求、专业部门编码规则以及管理部件和事件类型扩展规则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数学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2部分:管理部件 和事件》GB/T30428.2的规定; 3地理编码应包括基本地点数据和地理编码规则。地理编 码的一般要求、基本地点数据内容、地理编码规则和数据质量要 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3部分: 地理编码》GB/130428.3的规定 4.4.10实景地图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实景影像、地图要素及其关 联关系:还可包括兴趣点、点云和视频。实景地图数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实景影像应分为全景影像、街景影像及单幅影像,实景 影像分级及对应测量自标地物精度指标要求应符合相关要求: 2实景地图数据宜对数据进行分层存储: 3实景影像与地图要素、兴趣点的关联信息应正确: 4实景地图应进行隐私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国家及行业 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景地图审查。 4.4.11其他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确宝温入江让
4.11其他相关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点特征表达的数据,属性数据应正确无误、符合设计 要求; 2以线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连续,属性数据应正 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具有分区性质的线状特征,应在属 性数据中正确描述; 3以面特征表达的数据,几何数据应封闭,属性数据应正 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 4相关数据几何精度宜按获取数据相应资料的精度确定
5.1.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设计应包括可行性分析、需求分 析、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等内容。 5.1.2设计方案应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宜包括可操作性、先进 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等,应根据论证结果对设计方案 修改后实施
5.2.1可行性分析宜根据需求、现有基础、技术、资金、人力 资源和物资条件研究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可能性和投资及效益
1应制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目标,并应分析新建城市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与已有系统间的关系: 2应对业务内容、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和预测; 3应对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进行分析: 4应分析现有或可能拥有的技术、资金、人力资源和物资 等内外部环境条件; 5应分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投资及产生的效益。 5.2.3 可行性分析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围绕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自标和实现的技术要点收 集整理相关资料; 2应在技术、经济、社会、数据获取和法律方面进行评估、 比较; 3应提出多种备选方案,并应给出建设性的结论; 26
4应编制初步研究报告并进行论证; 5应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研究报告修改完善,形成可行性 分析报告
5.2.4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宜包括项自简介、建设单位概况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总体方案、本期建设方案、组织 机构和人员、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效益与风险 分析等。
5.3.2需求分析应明确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功能性需求、非 功能性需求和设计约束,并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规格说明 书编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9385的规定,并应经评审或确认。 5.3.3需求变更应做好需求增加、删除和修改的控制,宜包括 变更内容简述、变更原因、需求来源、调研人等信息
功能性需求和设计约束,并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规格说明 书编制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9385的规定,并应经评审或确认。
5.4.1总体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总体自标确定、系统体系结构设 计、子系统设计、接口设计、运行设计、软硬件配置设计和安全 设计等。
定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目标、应用目标及应用范 内容。
5.4.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5.4.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宜采用数据层、服务层和系统层 层体系架构设计。
5.4.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宜包括数据加
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元数据管理子系统、数据分发服务子系 统和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加工和处 理功能; 2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人库、检查 更新、管理、查询、空间分析以及数据交换、制图输出功能: 3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元数据输入输出、编辑、检查、 查询、检索等功能: 4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 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功能: 5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服务、地名地址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服务。 5.4.5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接口设计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 协办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 5.4.6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管理基础平台,数 据居库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统一存储,建立描述空间实体 间关系的数据模型,应支持常用的空间数据结构,包括失量数据 结构和栅格数据结构: 2应具备管理海量空间数据的能力; 3 应具备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4 应能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5 应具备长事务处理和多用户并发处理的能力。 5.4.7作为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平台,地理信息 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支持儿何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对大量的各类空间数据的显示、存取、分析等操作,应 具备足够的处理能力,在客户端应达到基本的运行性能; 3应具备较完善的数据结构体系,并应具有对城市空间基 出数据的全面管理能力: 4应具备满足数据处理要求的数据编辑功能
1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加工和处 理功能; 2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人库、检查 更新、管理、查询、空间分析以及数据交换、制图输出功能: 3元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元数据输入输出、编辑、检查 查询、检索等功能: 4数据分发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分发数据目录的查询、检索食用盐标准, 分发服务的数据管理和过程管理功能; 5数据共享交换应用服务子系统应具有城市空间基础数据 服务、地名地址服务、目录与元数据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服务、 功能服务以及数据分析与挖掘服务。
5 应具备空间数据的拓扑查询和分析能力; 6 应具备支持常用的不同投影坐标数据转换功能: 7 应具备网络数据分发和共享交换服务功能: 8 应支持通用操作系统平台的客户端应用: 9 应支持通用的编程语言及进行二次开发: 10 应支持常用的数据格式转换
5.4.8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设计应包括安全
设计、运行安全设计、信息安全保密设计、安全保密管理体系设 计以及安全服务设计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技术体系设计应包括物理安全、环境安全、设备安 全和介质安全等设计: 2运行安全设计应包括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系统安全性 防护、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等内容的设计: 3信息安全保密设计应包括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密码保 护、信息完整性校验、安全审计与监控、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 安全、系统安全性能检测等内容的设计: 4安全保密管理体系设计应包括安全保密管理策略、安全 保密管理机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人员管理、物理环 境与设施管理、信息保密管理等内容的设计: 5安全服务设计应包括安全加固和分级保护辅助测评服务 设计。
5.5.1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设计应包括系统结构、软 硬件和网络配置、功能模块算法设计、用户界面设计和输人输出 设计,
1软硬件与网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具有开放性和 扩充性,并应保证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2宜合理进行网络层次划分和网络分段:
3宜选择性能良好的硬件网络设备; 4宜将数据生产网络与数据服务网络进行隔离; 5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配置和数量的服务器,应配置 软件和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6选择网络设备,应对网络进行测试,内容应包括功能测 试、性能测试、一致性测试、互操作测试; 7宜配备网络管理软件,对网络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具有 功能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性能管理方面功能; 8应通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软件、网络管理软件提供 的管理工具,配置合理有效的系统、数据安全策略,防止未被授 权的访问,并对与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审计: 9综合布线系统应经过测试和验收,综合布线的测试验收 应采用有关的综合布线测试标准: 10有条件的城市宜选择云部署架构: 11应建立完备的软硬件网络管理维护制度,对硬件和网络 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12应确定软硬件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
电力标准5.5.3数据加工处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面向本标准第4章所要求的基本数据的采集、 加工和处理能力,包括建立拓扑关系、属性加载、数据分层 管理; 2应具备对数据的检查功能,包括对分层、属性、地图接 边的检香和处理: 3应具备常用平台软件数据格式的双向数据转换功能; 4 应具备影像数据管理及基本的影像处理功能,包括影像 匹配、拼接、增强及分类、识别等; 5 应具备常用地图投影转换功能; 6 应具备数据拼接与裁剪功能 5.5.4 数据管理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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