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08-2013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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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置在人防工程内部的柴油电站。按其设置的机组情况: 分为固定电站和移动电站。

    独立设置或设置在某个人防工程内部,能供给多个人防工 电源而设置的柴油电站,并具有与所供人防工程抗力一致的防 能力。

    3.0.1城市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划分,并应符合表3.0.1的 规定。

    建筑标准表 3. 0. 1 城市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2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应主要包括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 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配套工程。 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应根据城市类别和城市居 住区规模来确定,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配建要求

    续表3.0.3医疗救人员掩蔽防空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护工程工程城市抢险医疗城市治安消防居住区抢修救护人员总救人防区域电站区域类别专业专业食品报规模护专业专业掩蔽物资供水医院站队T队T.站队工工程库站站程程程程人防居住区Ⅲ类居住小区城市居住组团居住区.O共他居住小区城市居住组团注:●代表应配置,代表宜配置,△代表符合本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应设置急救医院。3.0.4城市居住区宜结合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所设置具有社区防空组织指挥功能的空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千人。3.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应结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的规模和布局。3.0.6城市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连通条件。3.0.7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类型宜与地面建筑功能相适应。3.0.8城市居住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宜符合表3. 0. 8 的要求。表3.0.8公共服务设施的人防工程配置人防工程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公共服务类别配套工程工程工程设施类别工程教育设施5

    3.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距离生产、储存申、乙类易燃易爆 物品厂房或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离有害液体、重毒气体 的储罐或仓库不应小于100m。 3.0.10人防工程各个主要出入口之间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 5m,并应与地面环境相协调, 3.0.11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和相关 规定。

    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

    4.1.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

    1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

    4.1.2居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 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

    4.1.2居任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当医疗救护 工程服务半径内人口规模超过10人时,应至少配建1个急救 医院。 4.1.3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3.0.3的规定。 4.1.4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范围

    4.1.3居任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 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治安专业队工程为主,并应符合本规范 3. 0.3的规定。

    4.1.4居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宜根据保障目标和保障范

    结合社区行政服务中心或人员密集区分散布置。抢险抢修和 专业队工程应在保障自标50m和1500m的环形区域内建设。

    专业队工框应在保障 4.1.5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 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 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 合表4.1.5的规定。

    表 4.1.5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

    4.2.1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 2. 1 的规定。

    表 4. 2. 1 居住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

    4.2.2居住小区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以救护站为主。 4.2.3居住小区人防防空专业队工程应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 为主。 4.2.4居住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4.3.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4.3.1居住组团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4.3.2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站和区 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

    4.3.2居住组团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为主。区域电

    域供水站宜与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

    5. 1 人员掩蔽工程

    5.1.1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城市居住区人员掩蔽工程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人员掩蔽工程宜设置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以内,当设有 也下空间时,人员掩蔽工程宜设于最下层

    5.2.1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 医院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5.2.2医疗救护工程的战时主要出人口应单独设置,并应直接 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且宜在出人口地面留有适当开敞 空间

    医疗救护工程宜结合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其中急救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km,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

    5.3.1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

    5.3.1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km,消防专 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km,医疗救护专业队和治安专 业队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km。 5.3.2防空专业队工程宜靠近保障目标设置,其主要出人口应 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 5.3.3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与装备掩蔽部宜相邻布置,且相 互连通。确因条件限制而分开设置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 主要出人口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超过200m。

    5.4.1城市居住区人防物资库工程应按综合物资库建设,并应 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设置在交通便利地区,且宜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相连通

    音响覆盖半径等因素,宜结合居住区内建筑设置。 5.4.3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战时供电负荷预测采用单位面积指 标法时,单位建筑面积供电负荷指标可按10W/m~40W/m 选取。

    1靠近负荷中心; 2具有较好的交通运输和取水条件 3具有较好的管线进出条件。

    人贵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 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0.75m/k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m/kW

    5.4.6区域供水站宜结合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1599号公告批准、 发布。 本规范重点给出了居住区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平衡控制指 标,而居住区的配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总量需要根据当地城市 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或政策要求确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 程规划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 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 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的参考材料。

    1.0.1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作为居住区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设 施,在平时发生突发灾害性事件和战时疏散掩蔽时将对居民起到 至关童要的保护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化水平不 断提高,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带动了城市居住区规模不断扩大。 在居伴区规划设计阶段,居住区人防工程应有明确的配套建设指 标,从而使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有效的控制弓导。本规范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将国家、省、市有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融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使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在规 划阶段就能够有效控制和落实。

    (含)以上城市新建和改造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中,要求执 规范。同时,在一些较发达地区的县级以下城镇,若要求配 设人防工程,其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

    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 则。在我国现阶段,城市居住区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量占城市 建设总量的很大比重。居住区人防工程诺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护效 能,以“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体系完整”为自标,同时还应遵 循下列要求: 1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所在城市 设防标准、经济发展、居住区所处的环境条件。城市人防工程专 预规划中基本确定了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指标和布局要点,根 据城市威胁环境,确定了甲、乙类人防工程建设区域。同时居住 区人防工程建设也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区所处的周边环境 条件有关,

    2居住区内部人防工程鼓励相互连通,形成网络,可大大 提高单项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提高居住区人防工程的整体防护 效能,同时有利于人员从地下疏散。 3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功能尽可能与乎时防灾相结合 与平时功能升发相适应。居住区人防工程应该纳人到平时防灾空 间体系中,因其受气候因素影响较小,可充分发挥其在灾时避 难、临时安置等方面的功能。 #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本规范的使用对象 主要是各类规划设计单位,多数对人防的专业术语了解不多。另 一方面,本规范还引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目前在其他标准规范中 还没有正式定义,也需要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人防工程专业术语。包括人防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 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 此部分术语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 范》GB50038中的相关解释。 二、居住区分类术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 团等。 此部分术语弓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任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中的相关解释。

    3.0.1人防工程的建设量和工程类型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密切 相关,所以不同分级规模的城市居住区根据服务人口配套建设所 需要的各类人防工程,以满足战时防空行动的露要。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按居住卢数或人 口规模将城市居住区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现 行的城市居住区分级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相对成熟,故本规范在此 成市居住区分级的基础上,提出人防工程配建的相关指标。居住 区的分级从整个城市的层面进行统一规划考虑,而有别于实际开 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另外,城市居住区 的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相关建设要求。对于介 于两级居住区规模之间的城市居住区,从满足人员防护要求的角 度,宜按照本规范上一级城市居住这的指标配建。 3.0.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防工程按战时功能可分为

    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及配 套工程。城市居住区内部一般不考虑设置指挥工程,有街道办事 处驻地的除外。

    需要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类型给出了要求。其中,^代表符合 规范第4.1.2条规定时,居住区内应设置急救医院,来代替应 置的救护站;擎报站的盖半径应根据全市范围内统筹考虑 置,若在建居住区已全部纳入已有整报站意响裁盖范围内,可 配套建设。

    便于社区管理人员及时接收信息、发布信息、管理和引导社区居

    民实施掩蔽活动。这部分房间可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或等人员 掩蔽所合并设置,不必单独建设。本规范要求社区防空指挥房间 的面积指标不应小于5m/千人。从而保证在居住组团内有5m~ 15m的空间,居住小区内有50m~75m的空间,居住区有 150m~250m的空间,利用这部分空问可布置通信、借息管 理、宣传、指挥管理等要素房间。 3.0.5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与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 功能配套、用地条件、空间环境、平时防灾等因素密切相关,影 响着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配套工程 的规模和布局,应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0.6相邻人民防空工程之间,人民防空工程与城市其他

    要从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到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统一考虑, 做到统规划、预留接口,城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阶段技 术审查时,重点审查工程连通的落实问题。 3.0.7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城市平时使用功能相适应,将人防 工程建设与教育、医疗、广场绿地、社区服务、交通等其他公共 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起来。按建筑空间功能与地下空间环境相适 应的原则,城市居住区中许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都可转人地下, 这些建筑空间主要包括:①即使设在地面也需要辅助人工照明和 机械通风、空调,且虽有大量人员进人,但停留时间相对较短的 建筑功能空间,如居住区中的商业购物、服务、室内文娱活动以 及停车、物业管理办公功能空间;②对自然采光、通风和日照没 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数专业人员进入,或要求与地面外部空间 隔离以避免污染,以及要求特殊防护的功能空间,如各种管线空 间、变电站、水泵房、煤气调压站、废弃物收集处理和转运站、 中水系统、雨水收集、沼气池等。无论是采取与地面住宅建筑相 结合的附建式,还是单建式,都可充分高效利用地,大大节约 地面建筑空间的占地面积,既完善了配套服务设施,文保证了地 面有适当的开敲空间,避免了地面建筑空间的拥挤,改善了地面 建筑空间环境。尤其是在寒冷和炎热地区,将部分公共服务建筑 空间设在地下,还可充分发挥地下建筑保温隔热、冬暖夏凉的优 势,具有很大的节能效益。 3.0.8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理念产生重要创 新和升华,“以人为本”和“司持续发展”的理念已融人到居任 区规划设计中,节能、节地、环保意识深人人心,这与人防工程

    3.0.8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理念产生重要创

    新和升华,“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融入到居住 文规划设计中,节能、节地、环保意识深人人心,这与人防工程 建设所遵循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是 一致的。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突破以往仅仅结合住宅楼 建设的单一模式,深人细致地进行居住区人防工程的平时功能升 发研究,寻求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可能性,拓展建 设模式,才能更好地落实居住区人防工程。本规范给出了各类建 设用地适合建设何种类型人防工程的建议。

    3.0.9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与战时的危险源应保持一一定的安全 距离。 3.0.10人防工程的主要出入口战时应保证可以使用,为提高战 时的主要出人口安全系数,保证遭到单个常规武器袭击时,相邻 出人口不会同时受到破坏,确定其水平直线距离不宜小于15m。 3.0.11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一般由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规划确定。若当地没有或未完成人民防空 工程专项规划,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政策文件 如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等 确定。

    4.1.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F 50180的要求,居住区人口规模介于(3~5)万人,其各类公共 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其中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应满足服务人口的 需要。居住区以普通商品房为主,居住区品质不断提高。目前普 通商品房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同时也是结建人防工程的 建设主体。 我国天部分地区现行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是: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理深3m(含)以上的民用建 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住宅楼高度换 算成结建比例如表1所示,

    表1居民住宅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建比例换算表

    考虑人防工程体系完备、功能配套的要求,居住用地除配建 人员掩蔽工程以外,还需相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 程、配套工程,形成相对完备的人防工程体系,发挥人防工程的 总体防护效能。 人防工程体系的完备程度首先与城市的设防等级是密切相关

    的。国家工、类设防城市,由于受到空袭威胁程度高,工程配 套要求显然要高;国家Ⅲ类设防城市、县级市(区),由于受到 的空袭威胁程度较低,工程配套要求可以低一些,满足基本的人 员掩蔽即可。 其次和居住区的规模相关。如大型居住区人口达到8人以 上,基本对应于街道的行政级别,其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 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也非常完善,这些建筑也可结建部 分人防工程,同时在居住区级以上的广产场、绿地下方也可建设一 些人防工程。因此,对于居住区,特别是大型居住区,服务人口 数量较多,其工程配套程度也相应要求较高。因此规范中采用城 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等级两个影响因素,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 套要求。 综上所述,从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实际需求和影响因素等方 面可以确定,人防工程人均指标受城市设防等级和居住区类型的 影响,因此本规范采用这两个指标作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指标的 判定因子。本规范表4.1.1中具体指标的大小除满足基本人员播 蔽工程的指标外,还反映其他各类人防工程的配套程度的不同。 编制组通过调研有代表性城市的人防建设情况后:综合考虑 请求和可行性等多种因素,确定我国的城市居住区内人防工程配 建面积指标情况如下:人防I类城市一般介于(1.9~4.0)m 人之间,人防1类城市一股介于(1.7~3.0)m/人之间,人防 Ⅲ类城市一般介于(1.6~2.5)m/人之间,其他城市一般介于 (1.5~2.2)m/人之间。我国人均居住面积一般为(28~35) m,若按照人均居住面积28m的标准进行配建指标与配建比 列换算,则配建指标(1.5~4.0)m/人”分别相当于配建比 例“5.3%~14.3%”;若按照人均居住面积35m的标准进行换 算,则配建指标?(1.5~4.0)m/人”分别相当于配建比例 “4.3%~11.4%”。通过大量测算,分别确定各类人防工程的配 建指标的上限值和下限值,见表2~表7。

    表3居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人)

    表4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m/人)

    表5居住小区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限值(m/人)

    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上限值

    团配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指标下

    综合以上数据,本规范分别给出了表4.1.1、表4.2.1、表 4.3.1的平衡控制指标。本规范确定的指标,既考虑了地面建筑 的重要性,文有连续性,相对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参考人均指标 控制和配建比例,本规范表4.1.1、表4.2.1、表4.3.1中每项 数据给出了幅度,在实际应用中各地应综合考虑建设条件、发展 水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等多种因素取值,同时也便于与政策的 配建指标相衔接,便于规划设计人员掌握,可操作性强。 战略地位比较重要的城市官适当提高居住区的人防工程建设 总量的配建比例,在基本满足人员掩蔽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人员 掩蔽工程在人防工程总指标中的比重。 4.1.2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合地 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一般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确 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社区

    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一般结 面二级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建设,般由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 定。救护站应按其保障的地区或保障的目标设置,结合地面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建设,或建在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设 施附近。因此,除特殊要求以外,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以救护站 为主。 城市空袭造成的大量伤病员是紧急救治对象,战时居住区卫 生减员数量是确定救护站数量的重要依据。以往战争经验证明: 城市遭空袭后的伤员人数与敌作战目的、空袭强度、持续时间、 人员分布密度、防护程度、预警能力等密切相关。 根据已有的研究表明,城市医疗救护床位按掩蔽人数的一定 比例开设,以人防血类城市的4方人口居住区为例,露医疗救护 床位数约为80个,按照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3级医疗 效护工程一定比例分流床位计算,则救护站需床位数约40个。 通常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 置,以政府举办为主,服务人口的数量为(3~10)方人。可以 看出,无论从平时的服务人口规模、运行机制还是建设主体来 富,结合规模较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人防救护站都是最可 行的。 本条对于居住区医疗救护工程配置与布局主要考虑如下:按 人口规模(3~5)方人计,急救医院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m以 上,单个救护站建筑面积一般在(1000~1500)m,人防I、 1类城市的居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2400~4000) m,基本相当于(2~3)处救护站的规模。人防I类城市地面 医疗设施配置较为完善,有利于医疗救护工程的落实。人防开类 成市和其他城市医疗救护工程配建指标为1200m?,满足救护站 的最小规模。 对于规模大于10方人的居住区,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面 识均在4000m以上,具备建设急救医院的条件,同时从人口规 模和医疗救护工程服务半径上也需要设置急救医院,以满足战时 本居住区居民的医疗救护需求。

    住区配建的专业队工程主要为满足居住区的自我功能的修复和求

    助。结合居住区可能遭受的空袭及平时灾害的特点,居住区防空 专业队的类别主要有四类: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 治安专业队、消防专业队,其他类别专业队由城市其他区域的专 业队统一保障。 由于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专业队工程的配建指标有所 差别,导致居住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也不同。为满足专业队工程 最小规模要求,需要根据各地城市保障自标内容合理确定抢险抢 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四类专业队工程的配置比例,同时与 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各类专业队工程配置比例租对应。 防化、通信、运输专业队可在公共建筑范围内建设。对于专 业队工程配套建设量相对较小的居住区内宜优先建设抢险抢修专 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

    助。结合居住区可能遭受的空袭及平时灾害的特点,居住区防空 专业队的类别主要有四类: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 治安专业队、消防专业队,其他类别专业队由城市其他区域的专 业队统一保障。 由于根据城市设防等级的不同,专业队工程的配建指标有所 差别,导致居住区专业队工程总规模也不同。为满足专业队工程 最小规模要求,需要根据各地城市保障自标内容合理确定抢险抢 修、医疗救护、治安、消防四类专业队工程的配置比例,同时与 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各类专业队工程配置比例租对应。 防化、通信、运输专业队可在公共建筑范围内建设。对于专 业队工程配套建设量相对较小的居住区内宜优先建设抢险抢修专 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专业队工程。 4.1.4专业队工程应与保障自标有一定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 自标一同遭到破坏,同时应保证救援时间。 4.1.5人防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 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十(支)道、懿报站、核 生化监测中心等。结合需求特点,居住区可能配建的配套工程主 要有人防物资库、食品站、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其中,在居 住区内部一般不会单独建设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而是结合规 模大于5000m的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因此区域电站、区域供水 站不计入人均配套工程指标。 根据已有的研究,城市对人防物资库工程的需求量约为人均 面积(0.15~0.2)m,对食品站工程需求量约为人均面积0.05 m。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需另行确定,或由当地人防主管部 门确定。 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资库、 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1.4专业队工程应与保障目标有一定安全距离,避免与保障

    4.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4.2.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H

    50180的要求,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介于(1~1.5)万人,其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相应的人防工程配建项目也与 居住区基本吻合,只是对应的配建指标有所调整,保证配建 的各类工程满足最小规模要求。具体解释同第4.1.1条的条 文说明。 另外,因人防Ⅲ类城市和其他城市中居住组团的人防工程总 规模限制,对于居住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个别 未做要求,本居住区人口所需此类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或 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老虑

    4.2.2急救医院建筑面积一般在2500m以上,单个救护站建

    筑面积一般在(1000~1500)m,对于人口规模(1~1.5)万 的居住小区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面积为(1000~1500)m, 本相当于(1~2)处救护站的规模,故本规范仅要求配建救护 工程。

    4.2.3因工程规模限制,对于居住小区,防空专业队工

    类主要以抢险抢修专业队工程为主,不考虑其他类型的专业队工 程,对该类工程的需求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统一考虑。

    4.2.4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

    4.2.4本条主要根据居住小区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 资库、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4.3.1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的要求,居住组团人口规模介于(1000~3000)人: 方面因为人口基数较小,一些专项人防工程不能满足最小规模 要求,另一方面从实际需求出发,仅设置了人员掩蔽工程和必备 的配套工程,满足基本的人口防护需要。具体解释同第4.1.1条 的条文说明。 另外,因居住组团的人防工程总规模限制,对于居住组团内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均未做要求,本居住区人口所需 此两类工程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或由城市人防专项规划在全市

    4.3.2本条主要根据居住组团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硕

    本条主要根据居住组团人均配建配套工程指标,确定物 品站的配置比例

    资库、食品站的配置比例

    5.1.1本条规定了城市居任区人防工程出人口的设置要求,本 着人员掩蔽工程的分布与战时城市留城人口的分布应大体一致的 原则考虑,其出入口与所保障的人员生活、工作区的距离应按掩 蔽人员听到警报10min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 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10min正常可以步行 500m左右。考虑下楼的距离,规范按照200m以内或步行少于 10min作为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

    5.1.2本条是从人防工程安

    5.2. 1 医疗救护工程主要承担

    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同时兼顾平时的使用,故宜官结合地面医疗 卫生设施建设。战时伤员主要从受伤地点运往救治机构,战时担 架搬运时速约为3km,而休克伤员应在伤后1h内及时救治,最 迟不得超过6h。考虑到担架往来和现场抢救等时间因素以及道 路情况,救护站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km,急救医院的服务半 径一般不超过3km。

    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 小路。其中居住区道路宽度不小于20m,居住小区道路宽度 6m~~9m,组团道路宽度3m~5m。为保证医疗救护工程战时主 要出入口通畅,防止地面建筑物倒塌堵塞,规定医疗救护工程口 部应直接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

    5.3.1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的保障服务半径一册

    5.3.1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的保障服务半径一般按5min 赶到现场为标准,平时消防站的服务半径一般为1.5km~ 2.0km,综合考虑专业队的响应时间、行进速度以及居住区的占 地范围,抢险抢修和消防专业队工程的保障服务半径分别取平时 下限和上限值。对于治安专业队和医疗救护专业队服务半径参考 医疗救护工程的服务半径,将服务半径上限定为3.0km。 5.3.2本条是为了保证防空专业队工程出人口安全、畅通。 5.3.3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从战时

    下限和上限值。对于治安专业队和医疗救护专业队服务半径参考 医疗救护工程的服务半径,将服务半径上限定为3.0km。 5.3.2本条是为了保证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安全、畅通。 5.3.3防空专业队工程包括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从战时 便于使用和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提出宜相邻布置和相连通要 求。确因条件限制分并设置时,应尽量缩短二者之间的水平直线 距离,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5min携带装备正常 可以步行200m左右,故此处提出200m的距离要求,

    城镇建设标准5.3.2本条是为了保证防空专业队工程出入口安全、畅通。

    便于使用和快速反应的角度出发,提出宜相邻布置和相连通要 求。确因条件限制分开设置时,应尽量缩短二者之间的水平直线 距离,按不同人群综合平均行进速度计算,5min携带装备正常 可以步行200m左右,故此处提出200m的距离要求。

    5.4.1城市居住区中配套工程的设置主要以物资库和食品站 为主,且与居住区规模相关。人防物资库应与人员掩蔽工程配 套设置,而食品站可在居住小区级以上配置。当居住区配套工 程建设指标过小时,可在居住区部分人员掩蔽单元内部,局部 设置配套工程,满足工程的配套要求,但功能分区宜相应 独立。

    5.4.2本条对警报站的布局和数量提出了

    5.4.3本条对居住区内人防工程战时负荷预测给出了单位建

    面积负荷指标值。按照战时人员掩蔽工程的一个防护单元 (2000m)规模考虑稀土标准,战时照明负荷需要10.0kW左右,动力负 荷约需要15.0kW左右,则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值约为 12.5W/m。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规定,居住建筑的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为(20~60)W/m 战时状态下,用电需求应小于平时用电需求。因此,本规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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