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42-2009 石油化工厂区管线综合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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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的管线,管织 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 折算成水平净距工(图5.2.7)后与表5.2.6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L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最外 边缘水平距离(m); H一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等基础底研置深度(m); 沟槽开挖宽度(m)
5.2.8地下管线交文时,各种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 表5.28的规定
天然气标准表52.8各种管线之间的量小垂直净距(m
和具危演谨连的污水排水管道与其他臀道(耐案管道除外) 交叉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5m,当设防护套管时可按表列数值执行。 2本表中0,15m为生产给水、循环水管道与污水排水管道交叉时的垂直净 距,如为生活给水管道与污水排水管道交叉,当生活给水管道在污水排水 管道上方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4m,且不应有接口重叠。 3 当污水排水管道在生活给水等其他钢管道或筹铁管道上方时,给水等管道 应加防护钢套管或管沟,防护套管的内径或管沟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结 构的外象充度加300mm;防护套管或管沟的长度不宜小于上方排水管道基 础宽度加管溢交艾高差的3借,且不宜小于基础究度加1.0m;防护套管或 管沟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采用防水材料密射;管沟可采用费确或其他 材料翻筑的混合结构, 4 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与燃气、乙块、氧气管道在交叉处,上述管道如有接 口时,控制与电假电线或光线应加包封。 5 品可燃气体、敲体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又时,其净距可参照乙快管遗间距采用。 ? 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座为1.0m。 表列“一"表示未作规定,可提费县件情脱确定
P.2.9地下营线与树木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20
表5.2.9地下管线与树木的量小水平净显
注: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管线自管整双防护投施外缘算起;电统接最外一根算
5.2.10直理非金属管线:宜沿管线顶部外壁设置采取防腐措施 的金属示踪线
5.3.1地下管线数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线宜采用管沟集中 敷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管线设施较多的道路; 2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3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管道及多回路电缆或光缆的道路; 4通道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地段。 5.3.2管线共沟敷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管沟内管线上下排列顺序可参照本规范第5.1.5条规定 执行: 2管径小、检维修量多的应布置在上方: 3管线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考安全、卫生、安装、维护 和检维修的要求。 5.3.3低压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给水管道、循环水 管道、消防管道、排水管道宜共沟敷设。 5.3.4下列管道不宜共沟敷设: 工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毒性气体、毒性液体以及腐 蚀性介质管道,不宜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管道共沟敷设; 2给水、循环水和消防管道不应与化学药剂与催化剂、高压 电缆共沟数设; 3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不应与液化烃、可燃气 体、可燃液体、热力管道共沟敷设; 4氧气管道不应与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共沟敷设; 5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宜与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含酸碱以及 其他有毒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6相互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数设,限于条件不得不 ·21·
供沟数设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5.3.5当管沟与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间距小于30m 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审人管沟和积聚的措施。 5.3.6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必须采用管沟敷设 时,应采取防止液化烃、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 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 排人生产污水管道。
5.4特殊工程地质条件下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5.4.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应根据 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漫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 制的严格程度,分为甲、乙、两、丁四类,并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1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应根据
表5.4.1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分类
5.4.2在湿陷性赏土地区,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
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4.2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相应的防水措施。 表5.42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5.4.2的规定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与建(构)筑物、工艺设备相应的防水措施。 盗麦定贴埋地管道排水沟、惠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构)筑物、
工艺设备之间的防护距离
6.0.1在基础设计阶段,管线综合设计图的深度应仅做管线综合 规划、确定管线带位置,并应在需要时绘制主要通道标准断面图: 在详细设计阶段,应绘制管线综合图、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 并应协调各类管线交叉、避免碰撞。 6.0.2管线综合设计图的图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总 图运输设计图例》SH3084的规定。 6.0.3管线综合设计图的编绘应采用计算机编绘成图,并应按管 线类别、标注、表格、说明等分为不同图层。 6.0.4管线综合设计图的编绘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坐标网、指北针、图例及说明; 2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的名称、边界线及坐标; 3道路的位置、坐标、路面标高、宽度;雨水沟的位置、坐标、 宽度、沟底标高; 4地上各类管墩、管架、杆柱(塔)的位置、中心线坐标、宽度: 地上铺地管线的位置及名称、规格和坐标; 5地下各类管线的位置、名称、规格;管线附属设施等管线特 征点的位置、名称: 6地下管沟的位置、尺寸、坐标; 7地下管线主要特征点的坐标、标高: 8区域内外管线连接点的坐标、标高; 9供敷设系统管线的厂区通道、空地的设计等高线或标高。 6.0.5管线综合断面图的编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面线以及地面标高; 2道路形式及其中心坐标、标高和宽度; ·24·
管墩管架和地沟的中心坐标、标高和宽度: 4管线名称、坐标及标高; 5管线与通道内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附属物、路边线、 杆柱(塔)树木等相互位置关系; 6排雨水沟(管)的位置及宽度(管径)
7.1.1管线施工应进行放线测量和验线。
7.1.4放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放线测量应依据已批准的线路设计施工图和放线条件制 定放线方案,计算出管线特征点和百米桩的放线数据; 2管线放线数据,方位角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 高、坐标、高程应计算至毫米; 3在导线点上设站,宜用极坐标方法测设管线点,并做好放 线记录, 4管线桩位遇障碍物不能实钉时,可在管线中线上钉指示 桩各桩应标明桩号,指示桩与应钉柱位的距离应在放线资料中注 明 5放线测量可利用已有的测图控制、施工控制,但利用前应 对原控制点进行校核,控侧点的检核限差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当边长小于50㎡时,实测边长与已知边长较差应小于或等于 士2cm 6放线测量点位平面位置中误差应小于或等于士5cm,高程 中误差应小于或等于士3cm
表7.1.4控制点的检核限
亿质展5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5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图根水准,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9.2.8条的规定; 2高程控制测量采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时,技术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第9.2.9条的规定。 7.1.6放线测量完成后,应进行验线测量。验线测量应符合以下 规定: 新1复核施工图上给出的放线条件并实地验线
L 验线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 验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L 验线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 验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验线测量技术更求
7.1.7管线放线与验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7.1.7管线放线与验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和《石油化工工程测量规范》SH3100的规定。
7.2沟槽开挖与回填
7.2.1管线施工作业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管线施工组织设 计中应有保护施工区域内原有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技术方案和安全 措施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方能 办理施工作业手续。当施工平面布置与厂区总图布置不协调或影 响厂区总图布置时,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 7.2.2沟槽开挖前,应做好开挖区域周围5m以内的地质、水文、 基坑、砂巷等的调查和勘操工作,并查明地上、地下原有管线或其 他设施以及永久性测量标志、地质和地震观测孔等的现状情 悦。 7.2.3施工作业前,工程技术人员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 术方案索的交底工作,落实安全措施。 7.2.4沟槽开挖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现 场情况绘制沟槽开挖图,图中应注明地上、地下设施位置及沟槽应 开挖的断面尺寸、走向、拐点坐标等。 7.2.5沟槽开挖使用的方法应根据地上、地下原有管线或其他设 施及地质状况而定,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均应保证周围地上、地下原 有管线或其他设施的安全。沟槽并挖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不得 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并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地下设施两侧3m范圈内,宜采用人工开挖,并应对挖出的原有管
线或其他设施给子必要保护: 7.2.6沟槽开挖中,应对使用的机具、开挖方法、测量放线、开挖 程序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并应对沟槽开挖尺寸和边坡防护 指施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巡检。 7.2.7在雨期和解冻期施工时,应及时检查沟槽边坡,当发现边 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发生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2.8施工过程中,对涉及的地上、地下原有管线或其他设施以 及测量用的永久性标志、地质和地震观测孔等,施工单位应设专人 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并应采取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加强观测,防 止位移和沉降,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原有管线及其他设施等的正 常运行 7.2.9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原有管线及其他设施相交或发现不 能辨认的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监理单位和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处理,一且发 现施工区内原有管线及其他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应按 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抢修。 7.2.10涤破开挖沟槽宜在布管前完成,爆破作业应制定安全距离。 不应戴胁到附近人员以及地上、地下原有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7.2.11管线或管沟沟槽深度小于5m时,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官按下
B,=D+2(+b+b)
式中B管线或管沟沟檀底部开挖宽度(mm); D 管线或管沟结构的外缘宽度(mm); 5 直埋管线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取值应符合 表7.2.11的规定; 直埋管线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mm~200mm; 现场浇筑混凝土、钢筋混土管沟一侧模板厚度 (mm)
表7.2.11直理营段一低的工作面宽度(mm
法:当有成熟放工经验时,可不变本表限制
医:当有成熟载工经验时,前不变本表限制
医:当有成熟载工经验时,前不变本表限制
注:1当有成感族工经验时,配不受本表服制
注:1当有成感族工经验时,配不受本表服制
2在软主闷精坡顶设置静载或动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被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30
7.2.13沟槽开挖时或拆除支举前,应对沟槽两侧或与之交叉的 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储罐、道路、铁路、原有管线等和沟槽壁进 行安全检查,并制定防止以上设施发生下沉和变形的措施及拆除 支撑的实施细则、安全措施。? 7.2.14管墩、管架基础的沟槽深度、宽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 美规定。 7.2.15沟槽开挖施工时挖出的大量土石方应做好土石方平 衡 7.2.16沟槽开挖验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满足设计要求; 2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3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线或管沟沟槽应开挖 宽度的一半 4沟槽开挖的深度、宽度、放坡、拐点、底部处理、护整支撑均 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5直线段沟槽应顺直,曲线段沟槽应质滑过渡,并保证设计 要求的曲率半径装 6沟槽中心线、沟槽底高程及宽度、变坡点均应按设计文件 或盗增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16的规定
表7.2.16沟描充许偏量
7.2.17直埋管线、管沟管线敷设完毕经验收合格开经管线工 测量后应及时回填,并分层夯实。沟槽回填过程中应检查回填材 料的含水率、虚铺厚度、压实遍数和压实度。 ·31·
2.18处于嫁地范图内的沟槽回填土,表层50cm范围内不宜 压实,但可将表面整平,并宜预留沉降量。 7.2.19沟槽回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规定傲好标识,并及时恢复地 貌。 7.2.20沟槽开挖与回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 术规范》GB5033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33的相关短定
7.3.1新建地下管线与原有管线连接前,应先确认原有管线接口 的位置,并应查明原有管线的工况。在连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措施。 7.3.2地下管线敷设穿越铁路、道路时,宜先对穿越部分进行毅 设,并应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回填、恢复。 7.3.3管线敷设在沟槽内的基础,除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外, 还应记录基础承台的相对位置。 7.3.4地上管线敷设的管墩、管架,应对其尺寸、结构、数量、位 置、高程进行检查、复核。 7.3.5管线敷设后应及时进行峻工测量,并应编制峻工资料。 7.3.6各类管线的敷设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工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上、地下管线应进行管线峻工测量, 并应编制管线综合峻工图和管线综合峻工成果表等峻工资料。管 线的峻工测量应采用数字成图法,管线综合峻工图和管线综合峻 工成果表的编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相关规定。 7.4.2以直埋、管沟等方式敷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在覆土前,应进 行管线峻工测量。当不能在覆土前施测时,应在覆土前按本规范 ·32·
第3.0.21条和第3.0.22条的规定,设置管线待测点并将设置的 位受准确引到地面上做好点之记,覆土后进行管线峻工测量。 7.4.3地下管线峻工测量时应测出管线点的空间数据,同时应按 本规范第8.2节的要求结合施工图实地调查管线点的属性数据, 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O.1.的规定,对照实地逐项填写管线 综合骏工成果表。管线综合鼓工成果表的内容宜按本规范附录D 中表D的要求编制。 7.4.4地下管线玻工测量采集的管线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应满 足本规范第11.3.3条的规定。 7.4.5管线工测量应包括控制测量、管线点联测、断面测量以 及管线与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边界线或相邻第一排建 (构)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地形测量: 7.4.6管线峻工测量应按本规范第9.2节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控制测量,也可利用原放线的控制点。 7.4.7对铺地管线、管墩管线和管架管线应实测出铺地管线、管 墩或管架柱脚的平面位置、地面高程和管墩宽度。 7.4.8当架空管线跨越道路、铁路、建(构)筑物时,应实测出跨越 处道路路面、铁路轨项、建(构)筑物项部高程及管架净空最低部位 的高程 7.4.9对架空电力线路应实测出电杆(塔)的高度、平面位置和对 应点地面高程,并应在峻工图上注明电压等级。 7.4.10敷设地下管线或电缆、光缆的管沟和防护管道或防护套 管的或工测量应符合本规范第8.2.6条、第8.2.7条和第8.2.8 条的规定,过路防护管道、管沟或顶管工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 应测量其外底标高。 7.4.11对管线分支点、交叉点、各种窖井等管线点的峻工测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对管线分支点、交叉点等管线点,应分别测量所有管线中 心坐标、管口中心或内底的埋深和高程:
8地下管线探查 8.1二般规定 8.1.1地下管线探套的基本程序和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地下管线现状调绘; 2仪器检验和方法试验: 3缩写技术设计书; 4地下管线实地调查,仪器探查; 5绘制探查草图,数据处理,编制成果表。 8.1.2地下管线探查前,应全面系统收集、分析和整理测区范围 内已有的管线资料和地形图,并应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编制地下管 线现状调绘图。 1管线资料包括各种管线的设计图、峻工图、探测图及其技 术说明和成果表等: 2地形图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相关比例尺的地形图; 3在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分析的基础上,依据管 线设计图、峻工图或探测图所示坐标及尺寸,编绘地下管线现状调 绘图,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宜注明管线属性数据;同时宜编制相应 的地下管线现状调绘成果表,内容包括管线特征点的属性数据和 空间数据,并注明数据来源和评价精度; 4对与地下管线连接的地上管线或设施,宜在地下管线现状 调绘图和地下管线现状调绘成果表中标明。 8.1.3现场踏勘应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踏勘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1核查收集的资料,评价资料的可信度和可利用程度; 2寨看测区地下管线分布和出露情况;
3察看测区的地物、地貌、交通、地球物理条件与各种可能的 干扰因素; 4核查测区内测量控制点的位置和保存状况。 8.1.4现场踏勘结束后,应选定合理的探查方法并进行必要的方 法试验,在此基础上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探查区域概况,工作的目的、任务、范围和要求; 2交通条件与相关的地球物理特征、地下管线概况; 3探查方法有效性分析,工作方法与具体技术要求、措施; 4成果资料编制的工作方法及具体要求; 5作业质量保证体系与具体措施; 6存在的间题和对策; 7工作量估算与工作进度计划; 8人员组织和仪器、设备、材料的投人计划; 9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管线探查作业时采取的安全措施: 10拟摄交的探查成果资料和报告。 3.1.5地下管线探查工作应在收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以 开并调查和仪器操查相结合,并应根据地上、地下管线的连接情况 对地下管线进行逐段、逐条追踪。 .1.6地下管线调查、探查时,应在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数 设情况,并应设置管线点地面标志。地下管线应进行定位、定深, 并应查明管线点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等空间数据。同时应 查明管线的类别、名称、规格、材质、介质特征等属性数据和地下管 线与地上管线或设施的连接关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点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21条的规定。 2管线点的探查编号宜由管线代码和管线点序号组成。常 用管线代码应符合附录C中表C.0.1的规定,常用管线附属物代 马应符合附录C中表C.0.2的规定,管线点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 示记。管线点缩号在同一测区内应是唯的。如委托方对阅门并、 义表井、消防栓等明显管线点已进行了缔号,宜采用并保持一致。
3对明显管线点宜以开并调查等方式对出露管线予以确认, 并应调查管线的属性数据并量测管线的空间数据; 4对隐蔽管线点和地下管线应结合地上、地下管线的连接情 况,应采取物探方法,利用仪器探查,必要时通过纤探、打样洞等方 法确定管线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 5对压力管道和电缆、光缆应查明其源头或起点、流向、走向, 并在地下管线调查探查记录表和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表中注明 8.1.7地下管线调查、探查时,应将各种管线的走向、流向、连接 关系等空间数据和管线点编号标注在相应地形图上,缩制探查草 图必要时可现场绘制放大图、断面图并标注文字说明。地下管线 实地调查探测项目应符合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并应查明 管线的埋深、填写地下管线调查和探查记录表,一同交付地下管线 测量工序使用地下管线调查、探查记录表的内容宜按本规范附 录E中表E.0.2的要求编制。 8.1.8地下管线探查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0.22条的规定, 8.1.9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区城的地下管线探查范 围·宜探查至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等边界线周国的厂区 系统性公用程管线或工艺管道。 8.110施工场地地下管线探查应在专项工程施工前结合设计、 施工和委托单位的要求进行。其探查范围应包括施工开挖区域、 可能受开挖影响原有地下管线安全的区域以及为查明原有地下管 线所涉及的区域。
8.2.1对明显管线点进行实地调查时,应结合地下管线现状调绘 图和地下管线现状调绘成果表,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查明地下管 线明显管线点的分布现状。对明显管线点上所出露的地下管线以 及管线附属设施应做详细调查、量测和记录。 8.2.2地下管线实地调查时,应查明管线点特征和每条管线的类别、
名称、规格、材质等属性数据,对明显管线点应量测管线的理深和查明 管线的走向、流向等空间数据,并应填写地下管线调查、探查记录表, 8.2.3地下管线调查时,应根据地下管线的类别并按本规范附录 E中表E.0.1的规定或委托单位的要求查明管线的埋深,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自流管道或地下管沟应量测其内底埋深; 2压力管道应量测其外项埋深; 3直理电缆或光缆、电缆或光缆防护管道和防护套管应量测 其外项埋深,电缆或光缆沟宜量测内底埋深; 4过路防护管道、管沟或顶管工程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应量 测其外底埋深。 8.2.4对管线分支点、交叉点、各种客并等明显管线点的调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对管线分支点、交叉点等管线点,应分别量测所有管线的 平面位置、管线外顶或内底的埋深; 2对音井内管线,应分别量测所有管线中心相对于窖井井盖 中心的偏距、管线外顶或内底相对于窖井井沿的埋深;当窖井并沿 与井旁地面有高差时,应同时测出管线在窖井旁地面下的埋深; 3对并内的阅门、仪表、水表等应分别查明其控制的管线 段,并应分别查明各分支管线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 4管线埋深的量测应符合本规范第8.2.3条的规定,调查时 对所有管线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一并做好记录。 8.2.5在窖井上设置明显管线点时,管线点的位置应设在并盖的 中心。当地下管线中心线的地面投影位置偏离管线点,其偏距等 于或大于0.1m时,应以管线在地面的投影位置设置管线点,窖并 作为专业管线附属物处理。偏距的单位用m表示。 8.2.6数设地下管道或电缆、光缆的管沟和防护管道或防护套管 应量测其断面尺寸。圆形断面应量测其内径,矩形断面应量测其 内壁的宽和高,单位用mm表示。
8.2.7对激设于地下管沟内的管线,应查明所有管线的属性数据 和空间相对位置,宜现场绘制横断面图。 8.2.8数设于地下管沟、防护管道或防护套管中的电力电缆、控 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宜查明其数设电缆、光缆的根数和防护管 道防护套管的总根数和已用根数。 8.2.9探查区内缺乏明显管线点或在已有明显管线点上尚不能 查明而应查明的项目时,应邀请熟知本测区地下管线情况的人员 参加,或利用其他探查方法、开挖等手段进行实地调查和量测。
8.3地下管线探查物探方法和技术
8.3.1探查隐蔽地下管线应利用地下管线现状调绘图和地下管 线现状调绘成果表在实地调查和现场确认地下管线数设及管线 出露的分布状况基础上,根据任务要求、探测对象和地球物理条件 等实际悄况采用物探方法进行探查,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表及里,从已知到未知; 2由浅人深,从简单到复杂; 3优先采用轻便、有效、快捷、成本低的仪器、技术和方法; 4在复杂条件下应采用多种探查方法相互验证。 8.3.2探查隐蔽地下管线的物探方法应具各以下条件: 工被探查的地下管线与其周围土衰等介质之间应有明显的 物理生质差异: 2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应有足够的强度,能从 干扰背景中清楚地分辨出来; 3所有方法均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相关规定。 8.3.3管线探查仪器的选用应与采用的方法、技术和管线的类 别材质相适应,探查应根据任务要求、探查对象和地球物理条件 等的不同,选用合适的物探方法与管线探查仪器。 8.3.4管线探查仪器应具备下列性能: 1对被探查的地下管线,能获得明显的异常信号: 39
2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能区分管线产生的信号或干扰信号; 3应满足本规范第3.0.22条所规定的探查精度要求,并对 相邻管线有较强的分辨能力; 4有足够大的发射功率或磁矩,能满足探查深度的要求; 5有多种发射频率可供选择,以满足不同探查条件的要求; 6能观测多个异常参数; 7非电磁感应类管线探查仪器应符合相应物探技术标准的 要求。 8.3.5对易燃、易爆管线,探查仪器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静电性 能或采取必要的措施。 8.3.6地下管线探查前,应在探查区或邻近的已知管线上进行方 法试验,确定所采用方法、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有效性、精度和有关 参数。不同类别、材质、管径、埋深的地下管线,不同地球物理条件 的地区,应分别进行方法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已知管线上做所有投人仪器的一致性试验时,仪器应在 满足精度要求后方可投入作业: 2应确定每台仪器的最小收发距离和最佳收发距离; 3应确定每台仪器在不同类别、材质、埋深等的管线上最佳 使用频事; 4应确定每台仪器在不同类别、材质、埋深等的管线上操查 的修正参数, 8.3.7金属管道的探查应根据管线的类别、材质、管径、理深、出露 情况以及现场的地球物理环境等因素按下列规定选择操查方法: 1钢管,根据条件宜采用直接法、夹钳法和电磁感应法; 2管径教大(相对于理深)的钢管,直来用直接法电燃感应 法,也可用地质雷达法、电磁法或单道浅层地震法: 3理深较大(相对于管径)的钢管,宜采用功率大、频率低的 直接法或电磁感应法; 4热力管道或高温输油管道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感应和红外 ·40·
5按头为高阻体的金属管道,宜采用频率较高的电磁感应法 或夹钳法,亦可采用地质雷达法进行探查。当探查区内铁磁性干 扰小时可采用磁场强度法或磁梯度法。 8.3.8非金属管道的探查宜采用示踪电磁法、地质雷达法、单道 浅层地震法直流电阻率法等方法,可按下列原则进行选择: 1有出人口的非金属管道宜采用示踪电磁法; 2钢筋混凝土管道可采用磁偶极感应法,但需加大发射功率 或磁矩缩短收发距离,也可用充电法及磁梯度法 3管径较大的非金属管道及涵洞、暗沟等其他地下设施,宜 采用地质雷达法、单道浅层地震法,当具备接地条件时,可采用高 密度电阻率法等直流电法; 4对设置示踪线的塑料管等非金属管线宜采用直连(示踪 线法探查。 8.3.9电缆或光缆的探查可根据电缆或光缆类别的不同及出露 情况选择探查方法:: 1电力电缆宜先采用被动源工频法进行搜索,初步定位,然 后用主动源电磁感应法精确定位、定深。当电缆有出露时,宜采用 夹钳法: 2照明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宜采用主动源电磁感应 法及夹钳法, 3可使用电缆识别仪或具有电缆识别功能的管线探查仪器, 识别并追踪电缆。 8.3.10在育区探查管线时,应先采用主动源感应法和被动源法 进行搜索,搜索方法有平行搜索法和圆形搜索法,发现异常后宜用 主动源法进行追踪,精确定位、定深。 8.3.11用管线探查仪器定位时,可采用极大值法或极小值法。 两种方法宜综合应用,经对比分析后确定管线平面位置。 8.3.12用管线探查仪器定深的方法主要有特征点法(△Hx百分
比法、Hx特征点法)、直读法和45"法。探查过程中宜多方法综合 应用,问时针对不同情况先进行方法试验,选择合适的定深方法。 定深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深点位置宜选择在中间无分支或弯曲的单一直线管段 2定深点两侧管线延伸长度不小于3倍~4倍管线中心埋深; 3定深前应先在实地精确定出定深点的水平位置; 4直读法定深时,应保持接收机天线垂直,直读结果应根据 方法试验确定的定深修正系数进行深度校正。 8.3.13区分两条或两条以上平行管道或电缆时,宜采用直接法 或夹钳法,通过分别直接对各条管线施加信号来加以区分。在采 用电磁感应法时,宜通过改变发射装置的位置和状态以及发射的 频率和磁矩,分析信号异常的强度和宽度等变化特征加以区分。 8.3.14多条管线并列时,宜进行面操查,通过反演,分别定位 定深。 8.3.15采用直接法或充电法操查地下管线时,应保持良好的电 性接触。接地电极应布设合理,接地点上应有良好的接地条件。 8.3.16采用电磁感应法探查地下管线时,应使发射机与管线处 于最佳耦合状态,接收机与发射机保持最佳收发距。当周雷有于 扰存在时,应进行方法试验,确定排除或减小于扰的方法。 8.3.17复杂情况下,可用综合物探方法进行探查。对干扰强烈 地区的疑间点,物探方法均无效时,用开挖或触探、舒探等手段进 行探查.但必须确保管线安全。
8.4探查工作质量检验
8.4.1地下管线调查、操查应按本规范第3.0.22条的规定进行 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0.3的规定 填写地下管线调查、探查质量检查表。 8.4.2每一个工区应在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中分别抽取不少 于各自总点数5%的管线点,通过重复探查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取样 ·42·
应分布均匀,随机抽取,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操作员进行。质量检查 应包括管线点的几何精度、连接关系检查和管线属性调查结果检查。 8.4.3管线点的几何精度检查包括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的 检查。对明显管线点应复查地下管线的理深。对隐蔽管线点应复 查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埋深。根据重复探查结果,可按下列公 式分别计算隐蔽管线点平面位置中误差mt、埋深中误差m、明 显管线点的量测理深中误差md、限差和t,m和2ma不得超 过限差和的0.5倍m不得超过土2.5cm
1每一个工区应在隐蔽管线点中均匀分布、随机抽取不应少于 隐藏管线点总数的1%且不少手3个点进行开挖验证;当工作区域较 大,按1%计算抽取的开挖点数超过30个点,则宜按30个点抽样; 2当开挖管线与探查管线点之间的平面位置偏差和埋深偏 差超过本规范第3.0.22条规定的限差点数,小于或等于开挖总点 数的10%时,该工区的探查工作质量应为合格; 3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10%,但小于或等于20%时 应再抽取不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1%开挖验证;两次抽取开挖验证 点中超差点数小于或等于总点数的10%时,探查工作质量应为合格; 4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且开挖点数大于10 个时,该工区探查工作质量应为不合格;· 5当超差点数大于开挖总点数的20%,但开挖点数小于10个时, 应增加开挖验证点数到10个以上,并应按上述原则再进行质量验证。 8.4.5地下管线探查除对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埋深进行检查外,还应 对管线点的属性调查进行检查,发现遗漏、错误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8.4.6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区,应分析原因,并应采取相应的纠 正措施重新进行探查,直至满足要求。在重新探查过程中,应验证 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8.4.7各项检查工作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编 写管线探查质量检查报告。
8.5地下管线探查工作的安全要求
8.5.1管线操查作业单位应实行安全管理,从事探查的作业人员 应熟悉本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并应做到安全生产。 8.5.2用于探查作业的仪器设备、车辆机具等应符合石油化工企 业安全生产要求。 8.5.3操查作业前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探查作业单位编制的探查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探查作业安
8.5.3操查作业前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探查作业单位编制的探查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探查作业安 全保证措施的内容:
2探查作业单位应向委托单位详细了解作业现场环境、地下 管线分布状况介质特性以及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3委托单位应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 可进人作业现场。所有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安全装备; 4探查、验证管线点等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 .5.4探查作业时应满足下列安全要求: 1作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石油化工企业 安全规定: 2探查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厂区,并应按规定着装和 佩戴防护用品: 3探查作业应接受委托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现场作业 危及委托单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同时应采取紧 意处理措施。 4对排水管道或装置与设施区的管线,在下并调查或施放探 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应进行有害、有毒和可燃气体的浓度 测定,应符合安全标准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作业; 5在易燃、易爆管线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相关安全规定; 6在进行探查作业和属性调查时不得破坏管线的防离或保 护层: 7探查作业区城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看 管并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8开警井盖作业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在作业现场设 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作业看管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作 业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睿井盖; 9探查作业的仪器设备不应对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信号 产生影响 10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以及塑料管等严禁采 用钎探或使用探铲等探查方法。
3测量皮果质量的检验。 9.1.4地下管线测量时应整理、分析测区内地下管线探查草图、 地下管线探查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资料、已有测量控制点资料和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资料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为数字化图。 9.1.5建立测量控制网和施测、修测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测量规范》SH3100的规定。 9.1.6管线点的平面位置和高程测量精度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2条的规定 9.1.7对地下管沟的测量应满足本规范第8.2.6条和第8.2.7 条的规定, 9.1.8地下管线测量后,应编绘地下管线探测图和填写地下管线 深测成果表地下管线探测图和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表的编制应符 合本规范第10章的相关规定。 9.1.9地下管线测量作业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规
地下管践探查后,应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应 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编写技术设计书; 2 建立测量控制网; 3 管线点测量与数据处理: 4 编制地下管线探测图与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表等资料; 5 编写管线探测报告书; 成果验收, 9. 1.2 地下管线测量作业前应编写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宜 包括下列内容: 1测区概况; 2 测量工作的自的、任务、范和要求; 3测区已有测量控制资料分析; 4控制测量和管线点测量、数据处理、成果资料缩制的方法 与技术要求; 5质量保证体系与具体措施: 6人员组织、仪器设备投人计划; 7作业进度计划; 8地下管线测量作业安全措施: 9提交的成果资料。 9.1.3地下管线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测量; 2管线测量; ·46·
并方导战边数,D为光电调距边的长度(km), 2计算对向观测高差较差时,应考感地球曲率大气折光的影响
9紧地下管线点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me=± AS 2n ma=士 ZAh 2m
式中:AS—一重复测量的管线点平面位置较差; △h;—重复测量的管线点高程较差; n一重复测量的点数。 9.4.2管线平面位置中误差m。和高程中误差ma不得超过本规 范第3.0.22条的规定,超差时应返工重测。 9.4.3·各项检查工作应做好检查记录,并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 管线测量质量检查报告。
10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 10,1一般规定 10.1.1管线综合现状图分为管线综合峻工图和地下管线探测 图: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分为管线综合峻工成果表或地下管线探 成集果表 1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后应编绘管线综合峻工图 成地下管线探测图,并编制管线综合竣工成果表或地下管线探测 成果表 2管线综合现状图宜按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局部放大 示意图和断面图等形式进行编绘; 3专业管线图和管线综合图的比例尺、图幅规格及分幅宜与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一致,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和基本比例尺地 形图应满足图形无缝拼接的要求。 10.1.2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时应收集、整理、分析管线墩工测量 或地下管线探测所采集的地下管线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基本比 例尺地形图等资料。应在对管线数据处理工作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的基础上,采用计算机编绘成图。 10.1.3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比例尺的选定: 2数字地形图的导入和编辑: 3管线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所采集的地下管线属性数 据和空间数据的录人、检查、编辑; 4各种文字数据的标注编辑; 5生成有关数据文件和管线综合现状图、管线综合现状成果 表 ·51·
6图廓整饰、成果输出等。 10.1.4专业管线图和管线综合图应根据由地下管线属性数据: 空间数据生成的图形数据文件与数字化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图 数据文件进行叠加、绵辑成图。 10.1.5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之门 的相同要索应协调一致。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局部放大示 图宜以彩色绘制。 10.1.6管线应按管线点的投影中心以相应图例、图式连线表示 对管线附属设施应按其实际平面位置或中心位置用相应图式或符 号表示。 10.1.7管线综合现状图上应标明地下管线与地上管线或设施的 连接关系。 10.1.8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所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符合下列 要求: 1比例尺应与所绘管线综合现状图的比例尺一致; 2坐标、高程系统应与管线测量所用系统一致; 3 图上地物、地貌应基本反映现状; 4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反映地上管线现状; 5数字化管线综合现状图与数字化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在数 据格式上应保持一致。 10.1.9数字化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数据来源可采用测区基本比 例尺地形图的底图数字化或数字化测图等方法:地形底图在使用 前应进行质量检查,当不符合本规范第10.1.8条的规定时,应按 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测量规范》SH3100的规定进行实测 或修测, 10.1.10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时宜将管线相关的属性数据和空 同数据标注在对应的管线点、线上,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用户 需要在相应图幅上列表标注。 0.1.11管线综合现状图的文字、数字注记、图例及图需整饰等 ·52·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右油化工企业现状图图式》SH/T3133的 规定 10.1.12管线综合现状图的管线代码和额色应符合附录C中表 C.0.1的规定,管线附属物代码应符合附录C中表C.O.2的规 定 10.1.13对于管线排列密集区、综合管沟或需要详细表达的区 域,宜绘制管线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
10.2专业管线图编绘
10.2.1专业管线图的编绘宜按专业分别编绘,也可按相近专业 组合进行编绘。 10.2.2专业管线图的编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管线、管沟:: 2管线附属设施:! 3铺地管线、管墩和管架的范园线: 4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及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 等边界线: 5道路、铁路、雨水沟、河流、桥梁、码头、杆柱(塔)等; 6主要地貌特征: 10.2.3专业管线图上注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压力管道和电缆、光缆的源头或起点; 2直埋管线应注明其名称、规格、材质等; 3管沟应注明其尺寸及沟内敷设管线的名称、规格、材质等; 4电力电缆应注明电压和电缆根数。采用沟埋或管道敷设 时,应加注沟和管道的尺寸或规格; 5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应注明电缆、光缆根数。采用管沟 或管道敷设时,应注明管沟与管道尺寸或规格; 6图上应注记管线点的编号及管线特征点的坐标和高程,必 要时可在图面上附管线点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数据表。
10.3管线综合图编绘
10.3管线综合图编绘
10.3.1管线统合图的编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各类管线、管沟: 2管线附属设施; 3铺地管线、管墩及管架线的范围线 4地面上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和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 设施等边界线; 5道路、铁路、雨水沟、河流、桥梁、码头、杆柱(塔)等: 6主要地貌特征。 10.3.2管线综合图上注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直埋管线应注明其名称、规格和材质; 2管沟应注明其尺寸及沟内敷设管线的名称、规格; 3电缆、光缆宜注明电缆根数。采用管沟或管道敷设时,应 注明管沟与管道尺寸或规格: 4图上宜注记管线主要特征点的坐标和高程
10.4管线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编绘
10.4.1对于普线排列密集区、复杂的综合管沟或需要详细表达 的区域,宜绘制管线局部放大示意图和断面图。局部放大示意图 编绘内容和要求与专业管线图和管线综合图的有关规定相同。 10.4.2断面图的编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面的地形变化、地面高程; 2管线与断面相交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附属物、路边线 等; 3各种管线的位置及相对关系; 4管线的名称、规格、高程; 5管线点水平和竖向间距 6断面图号。 ·54·
10.4.3断面图上的管线、管墩、管架、杆柱(塔)、建(构)筑物、附 属物、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运设施、道路、铁路和雨水沟等均按 实际位置绘制。 10.4.4断面图上的各种管线的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理电力电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以1mm直径实心 圆表示,图面位置以其实际中心位置按比例绘制: 2其他管线应以实际规格按比例表示,当管径较小时以直径 为2.5mm的空心圆表示,图面位置以其实际中心位置按比例绘 3小于1m×1m的管沟和其他沟涵以3mm×3mm的正方 形表示,圈面位置以其沟底实际中心位置按比例绘制; 4管线附属设施与地物、地貌应按实际比例绘制
10.5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缩制
10.5.1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应依据管线工测量或管线探测所 采集的地下管线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等成果及绘图数据文件编 制,其管线点号应与图上点号一致。 10.5.2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编制时应符合附录E中表E.0.1 的规定管线峻工成果表的内容宜按附录D中表D的要求编制, 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表的内容宜按附录E中表E.0.4的要求编制: 对窖并内各个方向管线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应在成果表中分别 填写清楚。 10.5.3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应按管线分类进行整理编制,管线 综合现状成果表应注明管线点所在的图幅。
10.6.1对管线综合现状图与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应进行质量检 验,并应有记录。质量检验应包括过程检查和转序检验。 10.6.2过程检查应分为作业组内检查、项目组检查。过程检查 ·55.
时应对编制的管线综合现状图和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进行100% 的检查, 10.6.3转序检验应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检查数量不应少 于图幅总数的30%。 10.6.4管线综合现状图与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的质量检验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管线综合现状图与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的相关数据与管 线峻工测量、地下管线探测的原始记录数据应一致; 2管线、管线附属设施以及其他特征点不得有遗漏和重复; 3管线综合现状图与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中所标注的管线 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应一致; 4各种图例符号和文字、数字注记不得有错误和遗,并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现状图图式》SH/T3133的规 定; 5图幅接边不得有造温和错误
11.1.1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结束后,作业单位应 编写管线鼓工测量报告书或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 11.1.2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成果的验收应在峻工测 量探测、数据处理和管线综合现状图编绘、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 编制等工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 11.1.3成果验收依据应包括任务书或合同书、技术设计书、本规 范与有关技术标准等
11.2.1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依据、目的和要求;工程的地理位置、地球 物理和地形条件:开竣工日期;投人的人力和仪器、设备资源,实际 完成的工作量等; 2技术方案:作业依据的标准规范;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坐 标和高程的起算数据;采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各类专业管 线及设施总体布局情况; 3质量评定:各工序质量检验结果;精度评定结果;质量评定 结果罐 4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5结论与建议; 6提交的成果资料; 7附图与附表等。 11.2.2当地下管线探查与地下管线测量由不同作业单位进行
时,应分别编写管线探查报告书和地下管线测量报告书。 11.3 成果验收与成果提交
11.3成果验收与成果提交
管或受工测重取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依据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管线操测技术设计书; 2工程凭证资料: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坐标和高程的走 算数据及检查结果、探查和测量仪器的鉴定证书与检校记录; 3管线峻工测量或探测的原始记录:峻工测量或探查的草 图、管线点峻工测量或操查的记录手、控制点和管线点的测量记 录、各种检查和开挖验证的记录等; 4计算资料:控制点和管线点的坐标、高程平差计算资料; 5技术报告:作业单位质量检查结果、精度统计表、质量评价 表;探查质量检查报告、测量质量检查报告: 6提交的成巢资料:控制点成巢图(表)、数字化地形图、各种 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管线局部放大示意图与断面图、管线综 合现状成果表、操查质量检查报告、测量质量检查报告、管线峻工 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各种成果资料的电子文档等。 11.3.2验收合格的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应符合下 列要求: 1作业单位提交的成果资料应齐全: 2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的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 和经批准的技术设计书的要求,重要技术方案变动应提供论证说 明材料和委托单位的确认材料; 3所利用的已有成果资料应有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4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的原始记录、计算资料和起 算数据的引用均应通过检查、校对、审核程序,各种工序签署应齐 全; 5各种仪器的鉴定、检查和校准记录应齐全; 6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应齐全,发现的问题与已做出处理和 ·58,
改正: 7各种专业管线图、管线综合图、局部放大示意图与管线断 面图、管线综合现状成果表均应有内外业人员进行室内检查、野外 实地对照检查和仪器设站抽测检查、开挖验证,并符合质量要求; 8管线竣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报告书内容齐全、能反映工 程的全貌,结论准确、建议合理可行; 9成果资料组卷装订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11.3.3管线峻工测量或地下管线探测采集的管线属性数据和空 间数据及由计算机处理后产生的数据,其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建立、 更新或完善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11.3.4验收后提出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验收目的, 2验收的组织、参加单位及成员; 3验收的时间及地点; 4成果验收概况; 5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6验收结论: 7验收单位盖章、成员签名单。 11.3.5成果提交的内容宜包括本规范第11.3.1条第6款规定 的内容或依据任务书与合同书确定的其他资料。
12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2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2.1.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建立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 库和管线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 12.1.2管线信息数据库应涵盖管线综合设计成果、峻工测量成 果、探测成果的管线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实现对管线设计成果, 施工与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综合管理。 12.1.3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应切合实际,统筹规划,综 合不同用途需要,科学系统地组织实施。 12.1.4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体现功能实用、信息规范、技术 先进、运行稳定、操作简便、响应快速、维护方便、数据安全和现势 性强。应建立系统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的机制。 12.1.5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采用成熟可靠、通用性强、兼容 性好的开发平台,宜时支持C/S模式和B/S模式。 12.1.6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种数据应经过数据检查后录 入管线信息数据库,在不影响系统效率和系统安全性的前提下应 支持多种数据来源。 12.1.7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提供数据更新、数据共享机制, 提供应用程序接口和数据交换接口。 12.1.8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建立、更新、完善和运行中,应 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和系统安全,
12.2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功能
12.2.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2.2.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地形图库管理功能:
2管线数据库管理功能; 3管线信息查询图面标注和统计功能; 4管线分析功能:, 5辅助规划设计功能; . 6管线数据检查功能:: 7管线信息维护更新功能: 8输出及接口功能 9系统管理功能 12.2.2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管理海量地形图库与管线 数据库能力,并宜支持多种格式的地形图数据与管线数据。 12.2.3地形图应按地物、地貌、注记、方格网等内容的分类分图 层表达,按幅区城或整体进行灵活加载、卸载、编辑、检索等操 作 12.2.4管线综合图应分专业、管线类别分图层表达,按区域或整 体进行操作,并满足管线综合编辑的要求。 12.2.5系统应具有图形编辑工具,提供坐标系定义,并具有坐标 转换功能 12.2.6管线的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应双向关联,支持查询、维护 时的互操作,管线对象之间宜建立空间拓扑关系。 12.2.7系统的管线值息查询功能应包括管线属性数据和空间数 据查询、横断面和纵断面查询、空间定位查询。 12.2.8系统应具有对管线点的坐标和标高的图面标注功能,宜 同时提供管线段上任意点标高、覆土厚度的标注。 12.2.9系统的管线信息统计功能应包括所有查询结果的数据统 计与报表生成。 12.2.10系统的管线分析功能宜包括管线避撞分析、爆管分析、 最短路径分析、缓冲区分析、连通分析、水平净距分析、垂直净距分 析预警分析、追踪分析、覆土分析、拆迁分析、设施搜索等。宜在 分析基础上提供对模拟、预警、应急、抢险的支持
12.2.11辑助规划设计功能宜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规 划设计等。 12.2.12系统的管线数据检查功能应支持检查管线的属性数据 和空间数据,生成管线数据检查报告。 12.2.13系统的管线信息维护更新功能应支持管线属性数据和 空间数据关联下的同步更新,包括添加、删除和修改。应支持人工 更新和批量自动更新,更新的数据应在系统检查合格后录人管线 信息数据库。 12.2.14系统的输出功能应包括地形图和管线综合图及专业管 线图图形输出、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查询统计的图表输出。图形 的输出宜支持多种平台和坐标系统。 12.2.15系统的接口功能应包括与其他系统应用的程序接口和 数据接口。 12.2.16系统的管理功能应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 以及管线信息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 12.2.17系统在单一模式下,C/S模式应实现本节所规定的主要 功能,B/S模式应实现信息查询、统计汇总、管线简单分析等基本 功能。系统在两种模式同时具备时,可各有侧重,共同覆盖本节所 规定的功能
12.3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建立
12.3.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 据库、管线数据库等蝶阀标准,管线数据库应包括管线属性数据与空间数 据;地下管线数据库基本结构宜符合附录F的要求。 12.3.2管线信息数据库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数据库分层设计; 2数据在各层次上约束、表达及格式设计; 3数据的访间设计; 4数据库安全设计。 ·62
12.3.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 据库、管线数据库等。管线数据库应包括管线属性数据与空间数 据:地下管线教据库基本结构官符合陷品正总西或
12.3.3数据库中应明确标识数据来源属于管线综合设计成果、 峻工测量成果或管线探测成果,并保留更新历史记录。 12.3.4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各类信息,应具有统一性、准 确性和时效性,并应进行分类编码,编码应标准化、规范化。 12.3.5管线及其附属物类别代码应分别符合附录C中表C.0.1 和表C.0.2的规定。
12.4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12.4.1: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生命周期过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8566的规定。 12.4.2建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可包括下列工作阶段: 1系统过程计划; 2系统需求分析: 3:系统设计(结构设计); 4软件(结构)设计; 5:软件编码与测试: 6 集成与试运行: 编写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书; 8 成果提交与验收; 9系统维护。 12.4.3系统过程计划包括系统整体和各阶段的人员、进度、标 准、方法、工具和措施等。 12.4.4系统需求分析应由使用方和实施方共同完成,并缩写需 求规格说明书。 12.4.5在系统设计(结构设计)、软件(结构)设计及软件编码与 测试等过程中,应编写系统设计书等各相应阶段的文档。 12.4.6系统的集成和试运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软件集成:将软件单元和软件部件集成到软件项并测试: 2系统集成:将软件配置项、硬件配暨置项、人工操作项及其他 63·
相关系统集成并测试; 3安装:将系统安装至目标环境; 4运行:包括软件与数据库初始化、运行和终止的全过程; 5培训:应有专门的培训教材,提供针对使用人员和系统维 护人员不同的培训; 6维护:包括校正性维护,适应性维护,完善性维护和预防性 维护。 12.4.7 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个月。 12.4.8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书应在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 统建立、更新或完等工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编写。管线信 息管理系统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背景; 2标与任务; 3系统设计:包括设计依据、总体结构、系统功能、系统性能、 数据库设计、软硬件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4系统实现:系统建设过程,包括人员、机构、设备、方法、流 程、技术与质量控制等; 5系统建设评价:包括对工作、技术、质量的评价; 6存在的间题与建议。 12.4.9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并经完善后,应进行系统验收。验收 成果应包括正式版本的系统软件、全部数据、用户手册、报告书等。 验收应以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书和合同为依据。 12.4.10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应根据变化情况进行维 护,保持系统及数据与现状同步。维护时不得降低系统和数据的 标准。
附录C常用管线及其附属物类别、代码和颜色
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C.0.1常用管线类别、代码和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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