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17-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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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彩灯采用防雨专用灯具时,其灯罩应拧紧,灯具 应有泄水孔; 2建筑物彩灯宜采用LED等节能新型光源,不应采用白炽
灯泡; 3彩灯配管应为热浸镀锌锅管厂房标准规范范本,按明配敷设,并采用配套的 防水接线盒,其密封应完好;管路、管盒间采用螺纹连接,连接处的 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跨接接地线采用绿/黄双色铜 芯软电线,截面积不应小于4mm; 4彩灯的金属导管、金属支架、钢索等应与保护接地线(PE) 连接可靠。
4.3.9太阳能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表面应平整光洁,色泽均匀;产品无明显的裂纹、划 衰、缺损、锈蚀及变形;表面漆膜不应有明显的流挂、起泡、橘皮、针 孔、咬底、渗色和杂质等缺陷: 2灯具内部短路保护、负载过载保护、反向放电保护、极性反 接保护功能应齐全、正确: 3太阳能灯具应安装在光照充足、无遮挡的地方,应避免靠 近热源; 4太阳能电池组件应根据安装地区的纬度,调整电池板的朝 向和仰角,使受光时间最长。迎光面上无遮挡物阴影,上方不应有 直射光源。电池组件与支架连接时应牢固可靠,组件的输出线不 应裸露,并用扎带绑扎固定: 5蓄电池在运输、安装过程中不得倒置,不得放置在潮湿处 且不应暴晒于太阳光下; 6系统接线顺序应为蓄电池一电池板一负载;系统拆卸顺序 应为负载一电池板一蓄电池; 7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应有防松措施,灯具接线 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应完整。
1灯具安装时,灯具与顶棚之间的间隙应用密封胶条和衬垫 密封。密封胶条和衬垫应平整,不得扭曲、折叠; 2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清除灯具表面的灰尘。
4.3.11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 危险环境相适配; 2灯具的外壳应完整,无损伤、凹陷变形,灯罩无裂纹,金属 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3灯具的紧固螺栓应无松动、锈蚀现象,密封垫圈完好; 4灯具附件应齐全,不得使用非防爆零件代替防爆灯具配 件; 5灯具的安装位置应离开释放源,且不得在各种管道的泄压 口及排放口上方或下方; 6导管与防爆灯具、接线盒之间连接应紧密,密封完好;螺纹 啮合扣数应不少于5扣,并应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 防锈酯: 7防爆弯管工矿灯应在弯管处用镀锌链条或型钢拉杆加固。
5.1.1.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
5.1.2插座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 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 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 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 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
4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1当住宅、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电源插座底边距地 面高度低于1.8m时,必须选用安全型插座; 2当设计无要求时,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3m;无 障碍场所插座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4m,其中厨房、卫生间插座 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7m~0.8m;老年人专用的生活场所插座 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7m~0.8m; 3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或装饰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 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盒应安装 到位,接线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暗装在装饰面上的插座,电线 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4、地面插座应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地面插 座应用配套接线盒。插座接线盒内应干净整洁,无锈蚀; 5同一室内相同标高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5mm;并列安 装相同型号的插座高度差不宜大于1mm; 6应急电源插座应有标识; 7当设计无要求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电器和频繁插拨的电 源插座,宜选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的插座,开关断开相线;插座 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每一回路捕座数量不宜超过 10个;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 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潮湿场所应采用防溅型插座,安装高 度不应低于1.5m。
5.2.1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开关的通断位置应一致,操作灵 活,接触可靠。同一室内安装的开关控制有序不错位,相线应经开 关控制。 5.2.2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同一建筑物内开关边缘距门 框(套)的距离宜为0.15m~0.2m。 5.2.3同一室内相同规格相同标高的开关高度差不宜大于 5mm;并列安装相同规格的开关高度差不宜大于1mm;并列安装 不同规格的开关宜底边平齐;并列要装的拉线开关相邻间距不小 于20mm
1开关面板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4m; 2拉线开关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m~3m,距顶板不小于 0.1m,且拉线出口应垂直向下; 3无障碍场所开关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1m; 4老年人生活场所开关宜选用宽板按键开关,开关底边距地 面高度宜为1.0m~1.2m
5.2.5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或装饰面,四周应无缝隙,安 装应牢固,表面应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板)齐全;接线 盒应安装到位,接线盒内干净整洁,无锈蚀。安装在装饰面上的开 关,其电线不得裸露在装饰层内
5.3.1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的直径不应小于吊扇挂销的直 径,且不应小于8mm;挂钩销钉应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 应齐全可靠; 2吊扇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5m; 3吊扇组装严禁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装置应齐 全; 4吊扇应接线正确,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应可 靠。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题动; 5吊扇涂层应完整,表面无划痕,吊杆上下扣碗安装应牢固 到位; 6,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安装高度应一致,控制有序 不错位。 5.3.2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扇底座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 8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底座固定应牢固可靠; 2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应 无明显额动和异常声响。壁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 应可靠; 3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m; 4壁扇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防护罩无变形。 .3.3换气扇安装应紧贴安装面,固定可靠。无专人管理场所的 换气扇宜设置定时开关。
5.3.2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扇底座应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应少于 3个,且直径不应小于8mm。底座固定应牢固可靠; 2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固定可靠,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均应 无明显额动和异常声响。壁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保护接地 应可靠; 3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8m; 4壁扇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防护罩无变形。 5.3.3换气扇安装应紧贴安装面,固定可靠。无专人管理场所的 换气扇宜设置定时开关
表6.0.3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
7.11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灯具控制回路与照明配电箱的回路标识应一致; 2 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 3风扇运转应正常; 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 7.1.2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 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 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7.1.3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应先进行就地分组控制试验,后进 行单位工程自动控制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后,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 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 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
7.2.1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 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 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7.2.2照度测量时应待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进行测量,并符合下 列规定:
1白炽灯需燃点5min; 2荧光灯需燃点15min; 3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燃点30min; 4新安装的照明系统,宜在燃点100h(气体放电灯)和10h 白炽灯)后再测量其照度。 7.2.3室内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室外照 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一级的照度计,对于道路和广场的照度测 量,应采用能读到0.11x的照度计。 7.2.4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1 测量场所名称; 2 标有尺寸的测试点布置图; 3 各测量点的照度值; 4 平均照度计算结果; 5光源、功率、灯具型号规格、镇流器类型、总灯数、总功率、 照明功率密度; 6 灯具布置方式及安装高度; 7 测量时电源电压; 8 照度计型号、编号、检定日期; 9 测量点高度; 10测量日期、时间、测量人员姓名。 7.2.5 照明质量有特定要求的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
.0.1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 1成排安装的灯具、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其中心轴线、垂 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2盒(箱)周边的间隙,交流、直流及不同电压等级电源插座 安装的准确性; 3大型灯具的安装牢固度,吊扇、壁扇的防松措施; 4室外灯具及接线盒的防水措施; 5室外灯具紧固件的防锈蚀措施; 6 照明配电箱(板)回路编号及其接线的准确性: 7灯具控制性能及试运行情况: 8 保护接地线(PE)连接的可靠性。 8.0.2 验收检查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全数检查; 2本规范中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抽查5%, 8.0.3工程交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和文件: 峻工图; 21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文件及图纸会审记录; 3产品合格证、3C认证证书,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检测报告; 进口设备的商检证书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技 术文件; 4检测记录。包括灯具的绝缘电阻检测记录;照度、照明功 率密度检测记录;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测试记录; 5试验记录。包括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有自控要求的 照明系统的程序控制记录和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的载
荷强度试验记录。 8.0.4验收时提交的文件资料,可为书面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 也可按合同约定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一2010,经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8月18日以第75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 了我国工程建设建筑电气照明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国 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和国家灯具制造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对灯具固定装置抗拉拨力试验,规定了质量大于10kg的灯 具,其固定装置应接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 验的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 收规范》编制组接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 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 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 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 规定的参考
下列两条术语解释在理论上只在本规范中有效,作出的解释 主要是防止出现错误理解。下列两条术语在本规范以外使用时, 应注意其可能含有与本规范不同的含义。其余各条术语引用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建筑照明术语标准》中的标准术语,在此 不再作出解释。 2.0.3悬吊式灯具包括升降悬吊式灯具,升降悬吊式灯具是指利 用滑轮、平衡锤等可以调节高度的悬吊式灯具。 2.0.4按防触电保护型式,灯具可分为I类、Ⅱ类和Ⅲ类。Ⅱ类 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安全措施,例 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 Ⅲ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为安全特低电压,并且不会 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SELV的灯具,
膨胀螺栓。 3.0.7为了规范装饰材料墙面上灯具、开关、插座等照明装置的 安装作出的规定。 3.0.8在实际接线中,由于电线与设备接触不良(螺栓未紧固), 经常出现电线与接线端子之间产生火花,发生事故。为确保安全 制定本条文。 3.0.9为防止漏电,确保使用安全,并延长使用年限,制定本条 文。本条文要求电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是明确 照明装置本身的绝缘由装置本身来承担,而不能借助绝缘台来承 担。 3.0.10本条是明确防爆照明装置的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 有关条文外,尚应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3.0.11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已建好的建筑物 造成损坏,主要表现为凿洞或因盒(箱)移位导致建筑物破损以及 墙面或装饰面的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要担 施工中造成破损的部位进行修复,才可交工。
4.1.1为防止触电,特别是防止更换灯泡时触电而作的技术规 定。 4.1.2根据灯具制造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1一2007中10.2.1绝缘电阻试验的规定,制定本条文。 4.1.3引向单个灯具的电线是指从配电回路的灯具接线盒引向 灯具的这一段线路。这段线路常采用柔性金属导管保护。为了保 证电线能承受一定的机械应力和可靠安全地运行,《民用建筑电气 设计规范》JG16一2008第7.4.2条规定:采用绝缘电线柔性连 接布线形式时,电线最小允许截面应大于等于0.75mm"。通过调 研,0.75mm的电线在工程中并不常用,现调整为1mm,比较切 合实际,但引向灯具的保护接地线(PE)仍应符合设计和有关规 定。现工程中铝线已经很少作为灯头线使用,故删去了铝线作为 灯头线的规定。 4.1.4本条规定了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的 保护措施,以预防和减少引发火灾事故。标有?或?符号的灯具 不属此列,因为这类灯具即使由于元件故障造成过高温度也不会 使安装表面过热,即适宜于直接安装在普通可燃材料的表面。 4.1.5为确保变电所内灯具维修时的人身安全,同时不因维修时 意外触及裸母线而使正常供电中断,故作此规定。 4.1.6室外灯具的安装高度过低易发生意外撞击而损坏,如行人 手持肩扛的物件撞击,车辆装载物的撞击等,故安装时应严格遵守 本条文。装于车道的疏散指示灯和壁灯等特殊用途灯具除外。 4.1.7为确保公共场所的人身安全,大型灯具在采购时应选取有
保护措施的灯具,或在安装时采取切实的防止坡端罩坚浴或呼裂 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4.1.8聚光灯通常指具有直径小于0.2m的出光口并形成一般 不大于20°发散角的集中光束的投光灯。由于聚光灯和类似灯具 将光线集中于一点,如果距离易燃被照物体过近,很容易形成高温 而引发火灾。
保护措施的灯其,取在安装时术取刃头的队 后向下溅落伤人的措施。 .1.8聚光灯通常指具有直径小于0.2m的出光口并形成一般 不大于20°发散角的集中光束的投光灯。由于聚光灯和类似灯具 将光线集中于一点,如果距离易燃被照物体过近,很容易形成高温 而引发火灾。 4.1.9卫生间内灯具容易受潮而使玻璃灯罩或灯管等爆裂,从而 造成人身伤害,灯具安装时应注意位置的合适性。 4.1.10为防止灯用附件与灯具分离安装时的质量通病,制定本 条文。 .1.11 露天安装的灯具及其附件、导管、接线盒等由于日晒雨 淋,容易锈蚀,缩短使用寿命和影响观感,所以可以采用热镀锌、喷 塑或不锈钢等产品。 4.1.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I类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 本绝缘,而且还包括基本的附加措施,即把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 分连接到固定的保护接地线(PE)上,使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带电。因此这类灯具必须与保护接地线可 靠连接,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4.1.13工程中常因实际需要而定制一些灯具,需由第三方检测 其安全、光学、电气性能合格后方可安装。 4.1.14为灯具安装美观作出的规定。 4.1.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灯具的固定装置是由施工单位在现 场安装的,其安装形式应符合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为了防止由于 安装不可靠或意外因素,发生灯具坠落现象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灯具固定装置安装完成、灯具安装前要求在现场做恒定均布载有 强度试验,试验的目的是检验安装质量。灯具所提供的吊环、连报 件等附件强度应由灯具制造商在工厂进行过载试验。根据灯具 造标准《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一2007 第4.14.1条的规定,对所有的悬挂灯具应将4倍灯具重量的恒
均布载荷以灯具正常的受载方向加在灯具上,历时1h。试验终了 的)须承受5倍灯具重量的载荷。 通过抗拉拔力试验而知,灯具的固定装置(采用金属型钢现场 螺栓可靠地后锚固在混凝土楼板中,抗拉拔力可达10kN以上且 抗拉拔力取决于金属膨胀螺栓的规格大小和安装可靠程度;灯具 的固定装置若焊接到混凝土楼板的预埋铁板上,抗拉拔力可达到 22kN以上且抗拉拔力取决于装置材料自身的强度。因此对于质 量小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由于材料自身的强度,无论采用 后锚固或在预埋铁板上焊接固定,只要安装是可靠的,均可承受5 倍灯具重量的载荷。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该采 用在预埋铁板上焊接或后铺固(金属螺栓或金属膨胀螺栓)等方式 安装,不应采用塑料膨胀螺栓等方式安装,但无论采用哪种安装方 式,均应符合建筑物的结构特点且接照本条文要求全数做强度试 验,以确保安全。 4.1.16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常用于景观照明灯、节日彩 灯、路灯、庭院灯、广场灯、航空障碍标志灯等灯具回路中。有些灯 具如路灯、航空障碍标志灯等,自身也可带有通、断电源的控制装 置。灯具安装完毕,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调试,使其准 确动作。
4.2.1为保证安装的灯具牢固可靠,制定本条文。室外壁灯的质
4.2.2悬吊式灯具能否可靠固定,对于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带升降器的软线吊灯具在吊线展开后不应触及工作台面或过于接 35·
近台面上的易燃物品,否则容易发生灯具玻璃灯罩或灯管(泡)码 到工作台面爆裂造成人身伤害,且能防止较热光源长时间靠近台 面上的易燃物品,烤焦台面物品;普通软线吊灯,大部分已用双级 塑料线取代纱包花线,抗拉强度有所降低,约可承受0.8kg的质 量而不被拉断。为确保安全,规定软线吊灯超过0.5kg时,应堆 设吊链或吊绳;固定悬吊灯具的螺栓或吊钩与灯具是等强度概念 为避免螺栓或吊钩受意外拉力,发生灯具坠落现象,规定了螺栓或 吊钩圆钢直径的下限。 用钢管作灯具吊杆时,如果钢管内径太小,不利于穿线;管壁 太薄,不利于套丝,套丝后强度也不能保证。 4.2.3嵌入式灯具在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其固定可采用专设相 架,也可通过吊链或吊杆固定。 4.2.4本条是对光轴定向的投光灯安装所做的一般技术规定。 4.2.5导轨灯是指灯具嵌人导轨,可在轨道上移动、变换位置租 调节投光角度,以实现对目标重点照明的灯具。为避免灯具数量 过多,载流量和载荷超过导轨额定载流量和载荷,缩短使用寿命 故作此规定。 4.2.6庭院灯、路灯和高杆灯均有灯具绝缘、密闭防水、安装牢厨 的共性要求。灯具的相线上装设短路等保护装置是为了避免其中 一个灯具发生故障时,影响整个回路的照明,造成较大面积没有 明。因为这些灯具除了有夜间照明的作用,还有夜间安全警卫自 用途。 4.2.7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光效高、寿命长,适月 于车间、道路大面积照明,但需注意镇流器必须与灯管(泡)匹配 用,否则会影响灯管(泡)寿命或启动困难。高压秉灯可任意位置 使用,但水平点燃会影响光通量输出。金属卤化物管形灯要习 接在380V线路中,结构有水平点燃、灯头在上的垂直点燃和灯头 在下的垂直点燃三种。
4.2.8安装于线槽和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下方的灯具,是指在营
业场所、生产车间、地下室等大空间安装的,与线槽、封闭插接式照 明母线非配套的灯具。由于这类灯具需要在施工现场与线槽内电 线、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连接,容易产生各种质量通病和电气安全 隐患,因此施工中要规范安装。灯具应通过灯具电源插座与线槽 内电线、封闭插接式照明母线连接,不能因一个灯的故障而影响整 个回路长时间停电。 4.2.9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关系其能否正常工作,因此采购时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为避免光源散发的热量积聚在埋地灯易触及部件 上形成高温而灼伤行人,安装时应检查埋地灯的光源功率是否超 过灯具额定功率。
4.3.1疏散照明是在火灾等系急情况下,有效指示人群安全撤离 的照明,因此必须采用经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由于层 高或吊平顶高度的限制,安全出口灯在门框上方无法安装时,可以 安装在门的左右上方。在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为了保持视觉的 连续,疏散指示标志有时也装在地面上,既有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 志,也有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都应有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的措施。在平时点亮疏散照明灯具有检修灯具的作用。应急照明 是当建筑物处于特殊情况下发生停电现象,使某些关键位置的灯 具仍能正常工作的照明。应急照明灯的回路应按照防火分区独立 布置,而不应从一个防火分区穿越到另一个防火分区。由于应急 照明的重要性,所以检验其电源转换时间和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 技术参数是至关重要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一2008 第13.8.5条对电源转换时间作了相应规定,施工单位在灯具选用 时应引起注意。 4.3.2宽虹灯为高压气体放电装饰用灯具,通常安装在临街商铺 的正面,人行道的正上方,故应特别注意安装牢固可靠,防止高电 压泄漏和气体放电而使灯管破碎溅落伤人;专用变压器在吊平顶
内安装时,必须固定牢固可靠,有防火措施、安全间距、维修通道。 4.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随着城市的美化,建筑物景观照明灯 具的应用日益普及。因工程需要,有些灯架安装在人员来往密集 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措 施。为执行国家节能政策,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装置,节 能分级要符合设计要求。 4.3.4航空障碍标志灯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侧高处,对维护 和更换光源不便也不安全,所以要有建筑设计提供专门措施。由 于航空障碍灯装在易受雷击的高处,图纸会审时应校核其是否处 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否则应设置避雷小针。 4.3.5手术台无影灯重量较大,且经常调节,所以其固定和防松 是安装的关键,从预埋到固定均应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 4.3.6本条是为了防止紫外线灼伤人的眼睛,危及人身健康而作 的规定。 4.3.7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按防尘防水分类:与池、槽的水 接触的那部分应为加压水密型(IPX8),不接触的那部分至少为防 尘和防溅型(IP54);按防触电保护形式应为Ⅲ类灯具,其外部和内 部线路的工作电压应不超过12V。 4.3.8建筑物彩灯一般安装在女儿墙、屋脊等建筑物的外部位 置,通常依附于建筑物且与建筑物的轮线一致,以显示建筑遣 型。建筑物彩灯由于安装在室外,密闭防水是施工的关键。建筑 物彩灯采用LED等新型光源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并已在一些 城市得到应用。所有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与保护接地线 可靠连接,是为防止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4.3.9太阳能灯具是一种采用新型能源的灯具,目前多用于道路 照明灯、庭院灯等。安装过程中应固定可靠,注意电池组件的朝间 和系统的接线与拆卸顺序。太阳能灯具要尽量避免靠近热源,以 防影响灯具使用寿命。太阳能电池板上方不应有其他直射光源 以免使灯具控制系统误识别导致误操作。
内安装时,必须固定牢固可靠,有防火措施、安全间距、维修通道。 4.3.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随着城市的美化,建筑物景观照明灯 具的应用日益普及。因工程需要,有些灯架安装在人员来往密集 的场所或易被人接触的位置,因而要有严格的防灼伤和防触电措 施。为执行国家节能政策,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装置,节 能分级要符合设计要求
4.3.10由于安装场所的洁净要求,密封性是洁净灯具安装的关 键,故灯具的安装不应破坏洁净室密封性。灯具安装结束后应清 除灯具表面的灰尘,可使洁净室调试检测工作早日完成。 4.5.11防爆灯具的安装主要是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产品,不 得用非防爆产品代替。各泄压口上方或下方不得安装灯具,主要 是因为泄放时有气体冲击,会损坏灯具。
5.1.1同一场所装有交流和直流的电源插座,或不同电压等级的 插座,是为不同需要的用电设备设置的,用电时不能插错,否则会 导致设备损坏或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在安装措施上作出保证 5.1.2本条第1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统 插座接线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用电安全,特别是在三相供电系统 中,中性线(N)和保护接地线(PE)不能混同,应严格区分,否则有 可能导致线路不能正常工作和危及人身安全。规定保护接地 (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 接线端子转接供电,分别是为了确保保护接地的可靠性和供电 靠性。转接供电是指剥去电线端部绝缘层,将儿根电线绞接后指 人接线端子,依靠接线端子对后续用电设备供电。这种工艺有日 因电线绞接不可靠或接线端子螺栓压接不紧密而松动、接触不良 造成后续用电设备断电甚至失火。 5.1.3选用安全型插座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用导电异物触及推 座的导电部位。在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一般厨房、卫生 间、开水间等场所可以着作潮湿场所。为了方便残疾人和老年, 的日常起居与工作,对他们使用的插座高度作了一般规定。同 为了观感舒适,规定了同一场所或并列安装的插座安装高度偏差 限制插座数量主要是从使用和维护的灵活性、方便性考虑
.2.1照明开关通断位置一致,控制有序不错位,既方便实用,也 丁以给维修人员提供安全操作保障。如位置紊乱,不切断相线,易 ?40·
给维修人员造成错觉土地标准,检修时较易造成触电事故。 5.2.2、5.2.3为了装饰美观,便于检修作出的规定。 5.2.4距离的规定与人体特征有关,与身高、手臀长度等相匹配 使操作方便。本条是经实践验证而认同的规定。 5.2.5本条是为安装美观和电气防火而作的技术性规定。
5.3.1吊扇在运转时有轻微振动,因此其固定和防松装置齐全是 安装的关键。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低于2.5m,人的手臂有可能触及 扇叶,从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所以安装时应严格执行本条文的规 定。 5.3.2本条主要是为了壁扇可靠固定和运行安全而作的技术性 规定。 5.3.3无专人管理场所的换气扇设置定时开关,是为避免换气扇 长时间运转而烧毁
6.0.1本条文是为防止误操作、方便检修、确保人身要全及保护 设备的正常使用而制定的。 6.0.2本条是为防止火灾发生而作的规定。 6.0.3同一端子上压接的电线不多于2根且要求电线截面积相 司是为了压接紧密,防止一根压紧,另一根松动,使导电不利。 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汇流排端子的孔径大小和数量往往与实 际施工时箱内的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线径和数量不匹配,经常产 生将电线截去几股后再插人汇流排端子或几根电线绞接后插人端 子的现象,给正常运行埋下隐患,应引起施工单位足够重视。施工 单位应认真查看配电箱系统图,在订货时向厂家明确提出汇流排 端子的孔径大小和数量要求。 由于目前使用的照明配电箱功能日趋多样化,常包含双电源 装置、仪表、电气火灾报警模块、塑壳断路器等元器件,箱体的高度 有较大增加。为了方便操作及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切断电源,配 电箱的安装高度应以方便切断电源主开关为宜。 6.0.4在实际施工中,智能建筑工程和建筑电气工程常由不同单 位施工,产生配电箱内智能化控制和信号线敷设零乱,与强电线路 交叉重叠,不但影响观感,而且容易产生干扰,故本条文作出相应 规定。
7.1.1在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核对灯具回路控制与照 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是否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是否相对 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是否正常,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 是否准确,以保证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相符合。 7.1.2大型公共建筑的照明工程负荷大、灯具数量多,且本身对 系统的可靠性要求高,所以需要做连续的全负荷通电运行试验,以 检查整个照明工程的发热稳定性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在通电试 运行的同时也可以暴露出一些灯具和光源的质量问题,以便于更 换。如照明工程有自控要求,则连续运行试验照明的控制方案是 不是满足自控系统编程的要求,为自控系统调试的功能性提供依 据。民用住宅由于容量较小、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相对较低,故要 求的通电试运行时间较短。 7.1.3对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结合通电试运行进行分区、分 组的控制试验,验证控制功能对设计的符合性,然后进行整个系统 的联合运行调试,直至运行控制的逻辑功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本条 内容主要由智能化系统调试完成,照明装置施工单位做配合工作。 7.1.4电源各相负荷不均衡会影响照明器具的发光效率和使用 寿命,造成电能损耗和资源浪费。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 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荷的电流、电压和功 率,并做好记录。
7.2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
7.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
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7.2.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进行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检测,应重点对公共建筑和 筑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进行检测。考虑到部分住宅项目中住户的 性化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以住宅内的测试结果作为 断的依据。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 艺术吊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 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 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 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照度测试要求在无外界光源 情况下进行,一般可以在夜间或在白天测试区域有遮挡时进行。 本条中功能区域是指使用用途、照明设置标准相同的区域, 教学楼的多个教室,只需检测2个教室即可。 7.2.2不同的光源,从点亮到光输出稳定的时间不同,故照度 量需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行;新的未曾燃点的光源与燃点一定 间的光源又有差别,故建议对新安装光源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 照度测量。 7.2.3不同的场所,照度的标准不一样,为保证照度测试的误 在允许的范围内,故不同的场所要选用与照度测试要求相适应 照度计。 7.2.4对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详尽的记录,以作交接验 依据。 7.2.5演播厅、体育场馆等对照明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由于 工单位检测设备、技术可能达不到检测要求,同时为确保检测结 公正,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8.0.1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 查。 8.0.2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应按本条文规定进行检查,以确保 工程质量,只有检查合格后,才具备通电试运行的条件。 8.0.3施工单位在工程峻工进行交接时,应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 交记录;交工后存档备案。 8.0.4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文档的应用越来越普及,工程验收 资料也可采用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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