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DX/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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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13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项目管理和论文,可供人活动的空间,一般可分 为生活阳台和服务阳台。

    2. 0. 14 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入户花园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 出室外的部分。

    equipment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 和阳台相分隔,对外敬开的室外空间。

    2.0.16过道(厅)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 0. 17 壁柜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厨房、卫生间和家具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 空间尺度方便行动障碍者进入和使用的住宅,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 0. 22 中间层

    latural storeys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文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敬空间层。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 0.25无障碍出入口

    在坡度、宽度、高度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 通行的出入口。

    2.0.26平坡出入口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 全出口进行疏散。

    2. 0. 29 半地下室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的空间。

    2.0.30附建公共用房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 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 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 0.32 生活用水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33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2.0.33家居配电箱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34家居弱电配线箱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 设备箱。

    2.0.35智能快件箱

    智能快件箱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能够将物品(快件)进行识别 字、监控、管理的设备,可以与PC服务器一起构成智能快递投递箱

    2.0.36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公共区域,一般可 分为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地上电动 自行车停放场所(可细分为开式和非开式)等多种形式。

    3.0.13无障碍住房宜在居住区内集中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根据《宁波

    市城市无障碍设施设计导则》的要求确定。 3.0.14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成市无障碍设施设计导则》的要求

    3.0.14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3.0.14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

    表 3.0.14住宅建筑分类

    注: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散开空

    注: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散开空 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 言座不±于的部可不汁

    3.0.15住宅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规划设计,其高度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GB50352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计算确定; 2建筑防火设计,其高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要求计算 确定。 216 企堂建然

    住宅的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

    1当住宅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3.0m时,层数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 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于 层的层高大于3.0m时,应对大于3.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 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1.5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3.0.17住宅建筑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建 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和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

    4.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 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 求等因素确定。 4.0.2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宁波市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4.0.3住宅建筑的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之间。 4.0.4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4的要

    4.0.4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0.4的要 求。

    表 4.0.4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防 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2高层住宅尽端底部设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交接部位长度不宜大于10m。 3 住宅建筑与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4“一、二级、三级、四级”表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注:1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防 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2 高层住宅尽端底部设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交接部位长度不宜大于10m。 3 住宅建筑与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三级、四级”表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制而无法满足时,低层住宅入户门(单元门)距可通达机动车的最近位 置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80m。

    表4.0.6住宅建筑至居住区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分两种情况: 1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 2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住宅套型可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戈 分和使用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普通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组成,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 2最小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 2. 1 卧室的使用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 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5.2.2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 5.2.3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 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m;当套内面积超过90m时,应至 少有一面布置家具墙的直线长度大于3.0m。 5.2.4套内未设置独立餐厅的,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2.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2.6书房位置可根据套型布局确定,其最小面宽不宜小于2.5m,使用

    少有一面布置家具墙的直线长度大于3.0m。 5.2.4套内未设置独立餐厅的,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2.5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5.2.6书房位置可根据套型布局确定,其最小面宽不宜小于2.5m,使用

    5.2.6书房位置可根据套型布局确定,其最小面宽不宜小于

    面积不应小于5m。

    面积不应小于5m。

    5.3.1厨房使用面积按下列要求确定

    1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5.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系统等设施 或为其预留位置

    5.3.3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1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 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 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m; 3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的独立空间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 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 m;当洗面器设置在卫生间外,卫生间内仅设置便器和洗浴器时,其使 用面积不应小于2.0 ㎡。 5.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或厨房。 5.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m;当洗面器设置在卫生间外,卫生间内仅设置便器和洗浴器时,其使

    5.4.4上下层为非同一套住宅的卫生间应上下对位布置,且上层

    的边界不应超越下层卫生间的边界;当受套型布局制约必须

    越区域不得位于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 层,并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1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 2卫生间宜留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3卫生洁具不宜直接布置在外窗的窗槛墙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布置坐便器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满足隐私、安装和防攀爬等需求 4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 置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5.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并按下列要习

    1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3m: 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厨房或次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1m。 2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顶层阳台应设雨罩,满足晾晒功能;当一套住宅设有一个配设雨 覃的阳台时,套内其他阳台(露台、退台)可不设雨罩。 4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阳台楼(地 面应作防水处理。

    5.5.2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或平台应设分户隔板等安全隔离

    或栏杆时,按下列要求执行

    1玻璃栏板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且应采用不直接承受水平荷 护栏系统、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2栏板(栏杆)应具有防止物品从缝隙处坠落伤人和防止冷风从阳 台灌入室内等构造措施。 5.5.4开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阳台排水与屋面 排水应分别独立设置。

    5.6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

    5.6.1住宅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并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独 立设置的贮藏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m,且不应大于5.0m。 5.6.2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 道净宽不应小于1.0m:通往书房、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 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空间应便于搬运家具。 5.6.3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柜,其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6.4套内楼梯按下列要求执行:

    1套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表5.6.4的限值。

    表5.6.4套内楼梯梯段最小净贡

    注:1套内层数超过两层,且最上层主要功能为贮藏空间的,由次上层至最上层的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可按A类楼梯的要求确定 2两侧有墙的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 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注:1套内层数超过两层,且最上层主要功能为贮藏空间的,由次上层至最上层的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可按A类楼梯的要求确定: 2两侧有墙的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 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

    5. 7. 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m。 5. 7. 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5. 7.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 低于 2. 1m。 5.7.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不宜低于

    5.7.1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m。 5.7.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7.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贮藏室的室内净高不宜 低于 2. 1m。 5.7.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不宜低于 日不组低 家良工白

    5.7.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

    6. 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6.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 应分别独立布置。 6.1.2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梯平台下部的各类公共出入口(包括住 宅单元出入口、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架空层出入口 等)和底层住宅单独直通室外出入口,均应采取设置防坠落雨篷等防止 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当设置防坠落雨篷时,其出挑净宽不应小于 1.0m,长度不应小于对应出入口的宽度。

    6.1.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 口应设门厅。

    6.1.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

    6.1.5住宅安全出口设置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 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 面积大于650m,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 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1.6高度大于27m、且不大于54m的住宅,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 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蔬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仅一个单元的住宅,可将蔬散楼梯仅通至屋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

    6.1.8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m。 6.1.9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 扇,窗扇升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宜低于2.2m,局部(沿 走廊行进方向长度不超过1.2m)净高不应低于2.0m。

    6.1.10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宜低于2.2m,局部(沿 走廊行进方向长度不超过1.2m)净高不应低于2.0m。

    6.2.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 的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m。住宅单元楼梯通至地下室的,其地下室 部分梯段的净宽可与地上部分一致。 6.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住

    6.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住 宅单元楼梯通至地下室的,其地下室部分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可采用 与地上部分相同的规格。 6.2.3楼梯栏杆高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6.2.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0n

    6.2.3楼梯栏杆高度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 6.2.3楼梯栏杆最小高度(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净空不应大于0.11m。

    6.2.4楼梯转向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剪

    6.2.4楼梯转向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剪

    2.4楼梯转向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1.2m; 梯和梯段净宽为1.0m的楼梯,其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1.3m。 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100mm。

    6.2.5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1

    6.2.6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m,梯段 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6.2.7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 童攀滑的措施。

    6.2.8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门的开启不应如

    6.2.9住宅疏散楼梯的设置按下列要

    1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可采用敲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 琉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敬开 楼梯间。 2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 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开楼梯间。 3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 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

    6.2.10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

    6.2.10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 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并按下列 要求执行:

    丘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并按下列 要求执行: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m,进入前室的入口应位于不同方位且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 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且短边(与电梯对应部分)不应小于2.4m。

    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 且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

    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3.4,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的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立 宜成组集中布置。

    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至少应有一台电 梯通向该地下室。

    6.3.6电梯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m,候梯厅(与电梯并道宽

    部分)或平台净深按下列要求确

    1单台电梯的候梯厅净深,应天于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m。 2多台电梯单侧排列的候梯厅净深,应大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 深度、且不应小于 1. 8m。 3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1.8m。 4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m、且不应 小于1.8m。 6.3.7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优先选用深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 1.1m、净深不应小于2.1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当受条件限制,无 法设置深轿厢电梯时,可选用宽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1.6m、 净深不应小于1.5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0.9m。

    电梯升开道及机房的位直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与卧室紧邻布置。 2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起居室(厅)、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 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 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井道或机房与书房 隔开。 3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宜与除厨房、卫生间和贮藏室外的其他功能月 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 减振构造措施。

    6.3.9电梯机房的设置按下列要求执行:

    电梯机房设备基础应采取减震隔震措施,墙面应采用吸音构造: 2 电梯机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设置空调的条件

    6.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1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 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6.4.2除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布置 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 护采取措施

    钢结构标准规范范本4.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按下列要

    库内坡道严禁将不满足双车道宽度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和车位的净高均不应低于2.2m。

    6.4.5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为非机动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其净高 不应低于2.0m。 6.4.6地上住宅单元的楼梯、电梯间宜与地下机动车库或非机动车库连 通,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电梯间入口处 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无障碍车位且其地面与电梯候梯厅存在高差时,电梯候梯厅与地下机动 车库或非机动车库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电器标准6.4.8地下或半地下室非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宜按住宅楼栋分

    非机动车库在地下或半地下室集中设置时,非机动车库出入口至住户所 在楼栋对应单元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出入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100m(当 对应住宅单元的地面出入口邻近区域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时,可不受此 限)。

    6.4.9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设计按下列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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