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15-2011-T: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无水印 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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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站应
2.1.9远离停车场、保养场或有较大早班客运需求的首末
建供夜间停车的停车坪,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 向标志及其他运营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 2.1.10首末站的入口和出口应分隔开,且必须设置明显的标 志。出入口宽度应为7.5~10m。当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 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 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应能目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辆和 行人。
建供夜间停车的停车坪钢结构计算、软件,停车坪内应有明显的车位标志、行驶方 向标志及其他运营标志。停车坪的坡度宜为0.3%~0.5%。
2.1.11首站应建候车亭,候车亭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地面0.20m。首站站台应适量设置座椅。 2.1.13首末站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 站牌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 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5845.3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普通站牌底边距地面不应小于1700mm;集合站牌最上 面单元站牌的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m,最下面单元 站牌的底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 2在站台设置站牌应符合站台的限界要求。在路边设置的 站牌时,牌面应与车行道垂直,其侧边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牌面面向车行道的站牌,其牌面距路沿石的距离不应 小于500mm。
离护栏应采用不易变形、防腐蚀性能好、易清洗的材料制作,隔 离护栏与站台边线净距不得小于0.25m。
青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作抗车辙增强处理。候车区宜设提示盲 道和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1.16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加油、加气站的
2.1.16首末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时,加油、加气站的设计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 规定执行。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 B/T18487.3的规定。
2.1.18首末站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标准》CJ 45的规定。
2.2.1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客流集散点 处,并宜与人行过街设施、其他交通方式衔接。 2.2.2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运营车辆 安全停靠、便捷通行、方便乘车三项主要功能的地方。 2.2.3在路段上设置中途站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
2.2.3在路段上设置中途站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
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 面错开30m。
2.2.4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
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郊区站点与平交口 ,一级公路宜设在160m以外,二级及以下公路宜设在 外。
2.2.5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
置。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中 途站共站线路条数不宜超过6条或高峰小时最大通过车数不宜超 过80辆,超过该规模时,宜分设车站。分设车站的距离不宜超 过50m。当电、汽车并站时,应分设车站,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5m。具备条件的车站应增加车辆停靠通道。
2.2.6中途站的站距宜为500m~800m。市中心区站距
2.2.6中途站的站距宜为500m800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 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2.2.7中途站候车亭、站台、站牌及候车廊的设计应按本规范 第2.1.11条~第2.1.14条的规定执行。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 中途站时,应适当缩短候车廊,且廊长不宜小于5m,也可不设 候车廊。
2.2.8中途站宜设置停靠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 停靠区长度宜为30m;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内时,停靠区长 度宜为50m。若多线共站,停靠区长度宜为70m; 2在中小城市,停靠区的长度可按所停主要车辆类型确定 通过该站的车型在两种以上时,应按最大一种车型的车长加安全 间距计算停靠区的长度; 3停靠区宽度不应小于3m。 2.2.9中途站宜采用港湾式车站,快速路和主干路应采用港湾 式车站。港湾式车站沿路缘向人行道侧呈等腰梯形状的凹进不应 小于3m,长度应按本规程第2.2.8条计算,机动车应与非机动 车隔离。 2.2.10在车行道宽度为10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 建避车道。 2.2.11中途站停车区、候车区应符合本规范第2.1.15条的 规定。
2.2.12中途站设施应符合表2.2.12的要
表2.2.12中途站设施
续表 2.2. 12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
应设直检纽站,检 纽站可按到达和始发线路条数分类,2条~4条线为小型枢纽站: 5条~7条线为中型枢纽站,8条线以上为大型枢纽站,多种交 通方式之间换乘为综合枢纽站
2.3.2枢纽站设计应坚持人车分流、方便换乘、节约资
原则。宜采用集中布置,统筹物理空间、信息服务和交通纟 体化设计,且应与城市道路系统、轨道交通和对外交通 便捷的通道连接。
2.3.3枢纽站进出车道应分离,车辆宜右进右出。站内
车区、小修区、发车区等功能分区设置,分区之间应有明显的标 志和安全通道,回车道宽度不宜小于9m
2.3.5换乘人行通道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选
定。具备条件的,除应按本规范首末站用地标准计算外,还宜增 加设置与换乘基本匹配的小汽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不具 备条件的,停车坪应按每条线路2辆运营车辆折成标台后乘以 200m累计计算。
向系统,条件许可时宜建电子信息显示服务系统。公共信息导向
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GB/T15566.4的规定。 2.3.8当电、汽车共用枢纽站时,还应布置电车的避让线网和 越车通道。 2.3.9办公用地应根据枢纽站规模确定。小型枢纽站不宜小于 45m;中型枢纽站不宜小于90m;大型枢纽站和综合枢纽站不 宜小于120m。 2.3.10绿化用地应结合绿化建设进行生态化设计,面积不宜少 于总用地面积的20%。
2.3.11枢纽站的设施应符合表
表2.3.11 枢纽站设施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
2.4.1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公路客运站等对外交通枢 纽和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 型居住区及市内交通枢纽等地方应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候客 点、停靠点,并应根据出租车方式乘客流量的需求确定用地 规模。
2.4.2营业站应符合下列规
1营业站应配套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设施可包括营业室、 司机休息室、餐饮间、卫生间等; 2营业站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计算。其中,停 车场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26m; 3营业站建筑用地不宜小于每辆车6m; 4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出租汽车行业 特点。
2.4.5出租汽车停靠点应符
1在城市主要干道人流集中路段应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 2停靠点间距宜控制在1km以内; 3每个停靠点宜设置2个~4个车位
3.1.1停车场应具备为线路运营车辆下线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 间、场地和必要设施等主要功能,并应能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 保养和小修作业。停车场应包括停车坪(库)、洗车台(间)、试 车道、场区道路以及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安全环保等设施,其 设施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停车场设施
”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
2无轨电车停车场需增加停车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惠 气站。
3.1.2停车场应均匀地布置在各个区域性线网的重心处,与线 网内各线路的距离宜控制在1km~2km以内。 3.1.3停车场宜分散布局,可与首末站、枢纽站合建。
3.1.4停车场用地应安排在水、电供应、消防和市政设施条件 齐备的地区。
3.1.5 停车场可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建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 车场。 3.1.6 停车场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标准》CJJ45的规定。
3.2.1停车场用地面积应根据公交车辆在停放饱和的情况下, 每辆车仍可自由出入(无轨电车应顺序出车)而不受周边所停车 辆的影响确定。
张的大城市,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每辆标准车1201
200m,无轨电车还应乘以1.2的系数。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停 车场利用率不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用地。在设计道路公共 交通总用地规模时,已有夜间停车的首未站、枢纽站的停车面积 不应在停车场用地中重复计算。 3.2.3停车场的洗车间(台)、油库用地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单 独计算后再加进停车场的用地中。 3.2.4停车场用地按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宜划分为运营管理 停车、生产和生活服务区。生产区的建筑密度宜为45%~50%, 运营管理及生活服务区的建筑密度不宜低于28%。各部分平面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营管理由调度室、车辆进出口、门卫、办公楼等机构 和设施构成。 2车辆进出应有安全、宽、视野开阔的进出口和通道。 3停车坪应有良好的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排水明沟与 污水管线不得连通,停车坪的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应大 于0.5%。 4停车坪应采用画线标志指示停车位置和通道宽度。 5在寒冷地区,停车坪上应有热水加注装置,且宜建封闭 式停车库。 6停车场应建回车道和试车道。停车场的回车道、试车道 用地宜为26m~30m/标准车,无轨电车可适当增加回车道 试车道用地。 7生产区的平面布局应包括一、二级保养工间及其辅助工 间和动力及能源供给工间两个部分。 8生产车间按工艺要求,宜采取顺车进、顺车出的平面布 高,并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层高,辅助工间不宜 高于三层。 ·9生活服务区应包括文化娱乐、食堂、卫生间等。
3.2.5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对地面和墙 面进行耐油、耐碱、耐酸的防腐处理,地沟墙面应选用光洁的饰 面材料。
3.2.5停车场的车间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应
3.2.6停车场设施应达到抗震、消防、防雨、防风、防
体布局,可将种植树木、花卉、草坪和建水池、花坛、休息亭台 结合起来,并宜适当地点缀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应结合实际用地形态和吸声隔声减噪设施布置绿化带。
停车区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进行绿化,运营管理和生活服务区的 绿地率不应低于20%
3.3.1停车场的进出口宜设置在停车坪一侧,其方向应 外交通路线
3.3.2停车场内的交通路线应采用与进出口行驶方向相一致的
3.3.3停车场的车辆进出口和人员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3.3.4车辆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停车场停放容量大于
应另外设置一个备用进出口。
3.3.5车辆进出口的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2.1.10条的要求。
3.3.5 3.3.6人员进出口可设置在车辆进出口的一侧或两侧 宽度应大于1.6m。
3.3.7无轨电车停车场内线网应统 按顺时针或逆时针行车方
布置。试车线在停车区域绕周设置。线网触线高度可 Dm~5.5m。
3.4.1一、二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应在停车场一并进行分管作业。 进行作业的工位数,应根据每日所需一、二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 次,按每工位数的日均一、二级保养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且工 位数不应少于2个。
3.4.2每个工位面积可按下式核算,出租汽车可按单车的要求
3.4.2每个工位面积可按下式核算,出租汽车可按单车的要求 执行:
F=(L+Hi+H2)X(b+ai+a2) (3. 4. 2) 式中:F 工位面积(m); L 车辆全长(m); Hi 车前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2.5m取值,铰接车 可按3.0m取值; H2 车后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1.5m取值,铰接车 可按2.0m取值; 6 车辆全宽(m); ai、a2 分别为车辆两侧保留宽度(m),两侧保留总宽度可 按3.0m取值。
o+ai+a2 (3.4.2) 式中:F 一工位面积(m); 一车辆全长(m); H1 车前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2.5m取值,铰接车 可按3.0m取值; H2— 车后保留宽度(m),单车可按1.5m取值,铰接车 可按2.0m取值; b一车辆全宽(m); ai、a2 分别为车辆两侧保留宽度(m),两侧保留总宽度可 按3.0m取值。 3.4.3主保修工间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工位面积、通道和保修作 业区域计算,不宜小于全场保修工间面积的50%~60%。 3.4.4保修工间的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确定。 3.4.5通道式修车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2倍车长;独立式修车 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1辆车长。修车地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 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 6.0m。地沟内墙应镶嵌瓷砖等光洁的饰面材料,墙内应设有照 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3.4.6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并 应布置在主保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3.4.7停车场应建室内洗车间或室外洗车台,北方地区宜建洗 车间。洗车间或洗车台的用地面积宜为停车场用地的面积1%~
3.4.4保修工间的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确定。
地沟的长度不应小于1辆车长。修车地沟净宽不应小于0.85m, 有效深度不应小于1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不应小于 6.0m。地沟内墙应镶嵌瓷砖等光洁的饰面材料,墙内应设有照 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3.4.6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并 应布置在主保修工间的周围或上层。
3.4.6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并
车间。洗车间或洗车台的用地面积宜为停车场用地的面积1%
1.5%,也可单独计算。
3.4.9停车场办公及生活用建筑面积应为每标准车 10m~15m
3.4.9停车场办公及生活用建筑面积应为每标准车
3.4.10生活用建筑中应配备职工生活服务设施。
3.4.12油气站的储存能力应符
1地下油罐的储油能力宜按3d~4d的用量确定; 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储罐的储存能力宜按2d~3d的用量确 定; 3由管道天然气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18m; 由非管道供气的加气站的储气能力不应超过8m; 4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3.4.14加油加气站应设置加油加气的自动计量设施
3.5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3.5.1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
3.5.1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 3.5.2多层停车库的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 设计要求,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和高压电力设施的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设计要求,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和高压电力设施的间距应符合
3.5.3公共汽、电车多层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宜按100m
1 停车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7m~73m/标准车; 2 保修工间区的建筑面积宜为14m~17m/标准车;
调度管理区的建筑面积宜为8m~10m/标准车; 4 辅助区的建筑面积宜为6m~7m/标准车;
3.5.5多层停车库停车区车辆的停放形式可按平行式停放,成 30°、45°、60的斜列式停放,成90°的垂直式停放。停放形式应 结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方便、占用停放区建筑面 积最小的停放形式。 3.5.6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处, 日停车库的排风口不宜朝 律物 A 广场竿共
、45°、60°的斜列式停放,成90°的垂直式停放。停放形 合停放区的平面形状,选用进出车最方便、占用停放区建 最小的停放形式,
3.5.6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用宽处
3.5.7地下停车库宜主要用于停车,其他建筑均可安推
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应按70m/标准车确定,其地面建筑 应另行计算。
3.5.8地下停车库的埋深应适当,当停车库顶部的地面
木时,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m;种植草坪、花卉或蔬菜时 土层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6m。
3.5.9多层或地下停车库应根据所停车型、停放形式
安全间隔、车行道布置选择结构合理、经济实用的停车区柱网形 式,且柱网宜采用同一尺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选定柱网时应首先确定柱网的单元尺寸、车位和车行 道所需的合理跨度,应避免为减少柱的数量而使跨度或地下车库 埋深过大; 2当车位和车行道所需跨度尺寸无法统一时,柱网可分别
3.5.12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宜布置在主体建筑之外。当条
2公共汽车库直线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0%,曲线形坡道的 纵坡应小于8%;无轨电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8%,曲线形 坡道的纵坡应小于6%;出租汽车库直线坡道纵坡应小于15%, 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应小于12%; 3坡道与行车交汇处、与平地相衔接的缓坡段的坡度应为 正常坡度的1/2;其长度,标准车宜为6m、铰接车宜为10m 出租汽车宜为4m; 4直线坡道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和1%~2%的横向坡度; 5当采用双行坡道时,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的直线双行坡 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7.0m,曲线双行坡道的最小宽度不应小 于10.0m;出租汽车的直线双行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5m, 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7.0m; 6公共汽、电车的坡道可在一侧设立宽度为1m的人行道。 3.5.14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进出口必须分开设置,并应有限
3.5.15多层或地下停车库的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
建筑设计规范》JGL100的规定,
3.5.16多层或地下车库必须有完善的消防和通风设施,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 50067的规定。
3.5.17多层和地下停车库应有交通监控、导向、指挥等管理
3.5.18出租汽车的多层及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公交标准 车的0.5倍进行折算,
3.6.1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应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 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次干道为 原则。
原则。 3.6.2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宜为100辆,且最多不应超过 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 车场。
200辆。大城市可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设立若干停 车场。
5.3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功能应包括停放车辆、低级保 修。
小修。 3.6.4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一座 担负二级保养以上任务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 3.6.5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 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应建多层停车库。 3.6.6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应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 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等。停车场 用地可按车(长×宽)4.8m×1.8m作为标准车,不应小于 50m/标准车。当采用多层停车库时,其设计按本规范第3.5节 的规定执行。
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执行
4.1.1保养场应具有承担运营车辆的各级保养任务,并应具有
4.1.1保养场应具有承担运营车辆的各级保养任务,并应具有 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能力和修车材料及燃料的储存、发放等的 功能。保养场应包括生产管理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 施和安全环保设施等,保养场的设施应符合表4.1.1的要求。
表4.1.1保养场设施
注:1无轨电车保养场需增加保养场线网、馈线、整流站供电设施,不需要油 气站
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确定。
4.1.3保养场应按企业运营车辆的保有量设置,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企业运营车辆保有量在600辆以下时,可建1个综合 性停车保养场;保有量超过600辆,可建1个大型保养场: 2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保养场,可根据线网 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保养场 4.1.4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低级保 养和小修设备较少时,保养场宜与停车场合建。 4.1.5当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其设施应结合本规范表 3.1.1和表4.1.1的规定进行综合设计;当停车场和修理厂合建 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设置修理车间。 4.1.6保养场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选址:
1当企业运营车辆保有量在600辆以下时,可建1个综合 性停车保养场;保有量超过600辆,可建1个大型保养场: 2中、小城市车辆较少,不应分散建保养场,可根据线网 布置情况,适当集中车辆在合理位置建保养场 4.1.4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低级保 养和小修设冬较少时、保养场宜与停车场合建
养和小修设备较少时,保养场宜与停车场合建 4.1.5当停车场和保养场合建时,其设施应结合本规范表 3.1.1和表4.1.1的规定进行综合设计;当停车场和修理厂合建 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设置修理车间
1大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的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 中、小城市的保养场宜建在城市边缘; 2保养场应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 3保养场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 道旁。宜选择在交通流量较小,且有两条以上比较宽、进出方 便的次干道附近; 4保养场附近应具备齐备的城市电源、水源和污水排放管
线系统; 5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 活断层、流沙、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 6保养场应避免高填方或开凿难度大的石方地段; 7保养场应处在居住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
4.2.保养场的纵轴朝向宜与王导风问一致,或成一 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不宜处于西晒、正迎北风 方向。
4.2.2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并应符
1生产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2生产功能或性质相近,动力需要、防火、卫生等要求类 似的车间应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 3保养车间及其附属的辅助车间应按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 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应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具 有顺畅而方便的联系; 4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建筑式样 风格、色彩等应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相谐和。 4.2.3保养场应根据保养能力设置符合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 要求的回车道、试车道。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应按停放车 辆数26m/标准车~30m/标准车计算,分项建设时,回车道和 试车道应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m/标准车~ 13m/标准车计算。 4.2.4保养场应设置不小于50辆运营车辆的待保停车坪(库)。
求的回车道、试车道。回车道、试车道用地总指标应按停 数26m/标准车~30m/标准车计算,分项建设时,回车 车道应按停放车辆数每标准车用地指标取12m/标准 m/标准车计算。
停车坪(库)用地应按停放车辆数65m/标准车~80m/标准车 计算。
4.2.5保养场区车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人行道
12m,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小于3m的人员出入门气象标准,同
4.2.7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 力设施应设置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 处,并应有就近便于堆放、装卸燃煤的场地。 4.2.8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表
力设施应设置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 处,并应有就近便于堆放、装卸燃煤的场地
.8保养场用地应按所承担的保养车辆数计算,并应符合 8的规定。
4.2.9当保养场与停车场或修理厂合建时,其用地面积应在保 养场的基础上,按本规范第3章中停车面积、修理厂中修理车间 的用地要求增加所需面积。
4.3.1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层数与 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3层。 。3.2保养场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要求,可由保养车间、发 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轮胎修理间及喷烤漆间等构成保修厂 出中工
4.3.1保养场的生产车间应按生产性质及工艺确定建筑 层高,辅助工间不宜高于3层
4.3.2保养场应根据保修生产的工艺要求饮用水标准,可由保
动机修理间、底盘修理间、轮胎修理间及喷烤漆间等构成保修厂 房,由电工间、蓄电池间、设备维修间、材料配件工具库、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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